青岛啤酒生产线:农民工打官司讨薪 案件搁置多年获审反赔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1:17:30

  拿到一审判决书时,闫国栋和他的22名农民工兄弟,弄不清自己是赢了还是输了。

  2009年6月19日,在经历了两年零7个月的漫长等待后,闫国栋终于拿到了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根据这份判决,陕西省第五届人大代表,第八、九届政协委员田景丰的家族企业——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丰公司”),拖欠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约32.5万元的工程尾款,算是有了着落,但同时,新达公司因为“延误工期”,被判赔偿33.6万元。

  两相抵消,20多名农民工几个月的劳动不仅“颗粒无收”,平均每人还要赔出近1千元。

  “不止我们一家这样了。”闫国栋慨叹道,“农民工吃着自己的饭,流血流汗给他建工厂,如今六七年过去了,一分钱没拿到还要‘倒找钱’,我们讨回一点苦力钱咋就那么难?”

  中国青年报记者走访咸阳市多家建筑施工队后了解到,为田家的企业建房后拿不到全款,一旦选择对簿公堂,就会以“工程延期”、“质量不合格”等理由被反诉,最后往往连本钱都贴进去——这在咸阳做工程的圈子里,已经算是“公开的秘密”。

  而闫国栋的遭遇,蹊跷之处还不止这些。

 

  蹊跷一:“飞”进案卷的《民事裁定书》?

  2004年起,每年年末,闫国栋都要在“躲债”中度过。

  因为这年年底,新达公司为景丰公司建造的“综合制剂车间”完工了,按照合同约定,总造价为175万余元。同年10月21日,景丰公司已经占有、使用了这个车间,但有3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却迟迟未付,就此成了“死结”。

  作为新达公司“景丰项目部”的包工头,闫国栋与最后留在工地里的农民工们年复一年,无钱可拿。2006年12月4日,新达公司无奈之下将景丰公司起诉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然而,这场向田家追讨工程款的“斗争”,一开始便不顺利。

  “案子搁到2008年6月才开庭,法院先就拖了18个月。”闫国栋告诉记者,“在立案后两个月、半年和一年的时候,我几次找过主管法官师晓黎要开庭,她都说‘最近忙,缓一缓’。找到院长赵贤平,答复也差不多。”

  在闫国栋眼里,直到第15个月,《陕西农村报》以《15个月为何不开庭》为题头版头条报道了此事后,才有了转机。“3个月后,法院终于开庭了。”

  但新达公司的代理律师张冬梅告诉记者,事情见报后,法院对之前迟迟“没动作”的解释,却换了说法,成了“案子曾被中止审理”。

  蹊跷之事终于在一审开庭后查阅案卷时,有了答案。闫国栋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陌生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写道:“被告2007年1月8日以其想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暂缓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提出与原告协商解决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这份《裁定书》令闫国栋一时摸不着头脑:“一年多来,我们从来没收到过这么个东西,景丰公司那边没人找我们协商,法院也没组织过调解。这个《裁定书》是啥时候、怎么飞进案卷里的?”

  他告诉记者,他怀疑这是一份假造的法律文书,“为的就是合法地拖,把我们拖垮。”

  为弄清情况,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了作出这份《裁定书》的法官师晓黎。她表示,当时肯定是双方都想调解,才能作出《裁定书》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裁定书》就送达不出去。现在《裁定书》早送到他们单位了,都有送达回证的。”

  秦都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的郝成院副院长,以及景丰公司董事长田景丰也都向记者证实,法院组织过双方调解。但当记者问到“何时调解”时,两人均表示“忘掉了”。

  上面的说法,遭到了新达公司的强烈质疑。为此,新达公司在2008年6月18日,曾专门出具过一份书面证明,表示从没收到这份声称“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其间法院也没有组织过任何调解。“就算哪个公司领导收到了,他们也知道主要是和我们调解,公司肯定会让我到场的,现在啥都没有。”闫国栋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师晓黎口中的“送达回证”上,签的是新达公司当时经理张西安的名字。但张西安在接到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咨询的时候,却对此事不愿回应。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8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庭,已经超过正常审理期限1年了。”张冬梅律师向记者表示,即使单方面想调解,民事案件调解不成也要尽快判决,不能无限制拖延。“一来没见到报批延长的手续,二来去年1月下的《裁定书》,一年多还没进行调解程序,不知法院怎么解释。”

  对此质疑,郝成院副院长向记者回应称,案子18个月才开庭,确实是因为曾组织双方调解而“中止审理”了。对新达公司“从未收到”《裁定书》的说法,郝成院则表示“新达公司里的人很多,有人收到了,有人不清楚以为没收到,这很正常。”

  面对同一质疑,师晓黎却明确声称“18个月不开庭绝对不可能。”当记者提到《陕西农村报》时,她沉默片刻,说“案子时间长了,所有材料都在案卷里。现在记不清了,必须看卷才知道。”

  蹊跷二:“讨薪者”诉讼费“一分不少”,“欠薪者”诉讼费“可以缓交”?

  在向景丰公司“讨薪”过程中,闫国栋遇上的“拦路虎”不止于此。

  2008年3月28日,景丰公司提起了反诉。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另一份表格,申请缓交反诉费6250元,理由是“公司近期资金困难”。

  同年4月2日,这份《诉讼费缓交、免交呈批表》上,就签上了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建利的名字:“同意缓交,执行中收取”。

  “隔了1年零3个月才反诉,若按‘6个月结案’的标准做法,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更令闫国栋感到不平的是,“为啥以咱农民工为主的施工方通过法院维权,必须先缴诉讼费,一分不能少,而实力雄厚的田家企业能不交诉讼费。这不是反过来了吗?”

  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也指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而景丰公司的情况,不在13种可以明确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之内。

  “法律规定的救助对象不是他们,是我们。”闫国栋叹息着告诉记者,他们立案时需要缴纳的各种诉讼费用,加起来有8330元,但法院并不“救助”。“我们立案的时候非常困难,也跟秦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厅面谈过,希望能缓交。但他们说‘你们不是以个人名义起诉,是有法人的,不交诉讼费的话就不能立案’。”

  不立案工资就追不回来,闫国栋只有从亲戚朋友那里凑齐了这8000余元。与之鲜明对照的是,记者调查发现,田家企业在秦都区人民法院不交诉讼费,却几成“惯例”。

  除了景丰公司外,咸阳中医肿瘤医院、咸阳中医肿瘤研究院都是田家企业。2003年11月28日,在咸阳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礼泉公司”)向咸阳中医肿瘤医院追讨工程款一案中,医院以“两个基本账户被查封、冻结,资金困难,无钱交诉讼费”为由,向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20850元的反诉费“免交”;2007年3月19日,在吴江万方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万方公司”)向景丰公司追讨工程款一案中,景丰公司又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该法院申请“缓交”。批准人均为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建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费‘减缓免’范围里,不包括企业的商业行为。”张冬梅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表示,即使申请救助,也要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院批准田家企业的申请,究竟有没有证据?对此,郝成院副院长向记者表示“批准‘减缓免’诉讼费在陈建利的职权范围之内”。至于“有何证据”,由于陈建利目前已不在秦都区人民法院任职,因此他们“并不清楚”。

  为弄清此事,记者来到距离咸阳市160公里的旬邑县,希望采访目前已升任该县法院院长的陈建利。但旬邑县人民法院以“采访必须有县委宣传部的批准”为由,拒绝了本报入内采访的请求。记者随即拨打陈建利的手机和办公电话,但截止发稿,对方一直不予接听。

  对于申请缓交6250元反诉费的理由,田景丰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在新达的案子之前,我还有个跟礼泉公司的工程官司在打着。为了打这个官司,法院提前把我医院的账户封掉了。官司现在还没打完,账户也没解封,钱取不出来。”但当记者问及“没有资金,医院如何常年维持运营”时,田景丰没有正面回答。

  礼泉公司的代理律师,正好也是张冬梅。“田景丰自己对外宣称有几个亿的资产,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至于那个没解封的账户,据我所知,里面的钱只有80多万,对田家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她质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