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之路到霸者大厅:“月饼税”的问题在于选择性征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1 01:04:41
“月饼税”的问题在于选择性征收 王传涛
    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据8月28日《京华时报》
    早在1998年国税总局就出台了征收“福利税”的相关规定,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不仅发放月饼要缴个税,就连单位所发的车补、暖补、高温补贴,也都应该要纳税。
    一言以蔽之,“月饼税”的说法其实并不确切。它并非一种单行税种,而是“福利税”的一种。虽然征收“月饼税”,放在八月十五吃月饼这个习俗面前,很是不尽人情,但坦白讲,旨在限制单位与企业滥发福利、“劫富济贫”的“福利税”,在初衷与立意上并没有多少邪恶。因此,“月饼税”是没有原罪的。但是,公众又何以对“月饼税”如此敏感呢——本质的问题在于以“月饼税”为代表的“福利税”在征收对象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公。“月饼税”被社会熟知,其实是在2009年11月。当时,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征收对象只是面向企业,而并没有面向灰色收入超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垄断国企部门。所以我们基本可以这样认定,“月饼税”的征收对象只是面向了可怜的工薪阶层,而并没有针对收入高、福利好的那些部门。
    进一步说,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而言,透过“月饼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非是一个简单的“月饼税”,而是他们所享有的所有福利,都有可能成为被征缴的对象,哪怕是端午发的粽子、过年发的腊肉,可能都会披上沉重的个税外衣。而更本质的问题在于,那些真正需要缴纳“福利税”的单位与个人,却一直处于“福利税”之外。“不患寡而患不均”式的选择性征税,也就成了事实;“劫富济贫”,也就变成了传说。
    任何一项税种,都不能失去正义的根基——减少大部分人的税负,提高富人的税负。在我国这种现象却截然相反。在西方社会,富人缴纳的税收占个税的大头,10%的富人缴纳的金额占个税总额的71%;在我国,据以往的统计有一半左右的个税都是工薪阶层缴纳的。这也正是以“月饼税”为代表的“福利税”的最大症结所在。
    往深处说,高税负应该对应高福利。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和英德相差无几,甚至超过了美、日。但是,高税收对应的却是低福利。在我国教育、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就开始针对部分人群征收一个莫名其妙的“福利税”,确实有些匪夷所思——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福利社会尚未建立甚至还很是遥远,“福利税”又怎能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