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3 电影天堂:单位发职工月饼需缴个税 媒体批税务部门见缝插针征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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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一些网友对“月饼税”感觉新鲜,不理解为什么发盒月饼也要扣缴个税,有民俗专家认为“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应该是对员工表示感谢和鼓励,是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对赠送月饼这项传统收税,还是有些牵强”,但事实上,多年来,本市一直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发的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都不属于免个税范畴,因此应该按规定缴纳个税。

  此前,北京市地税部门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就曾发现部分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这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本市地税部门当时即表示,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为其扣缴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要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个税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8月收到单位发放的月饼或月饼券,将按旧标准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9月收到的月饼或是月饼券,则将按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记者 赵鹏)

  税务部门征“月饼税” 让月饼彻底变了味

  “月饼税”之类税收的出现,其实反映出税收见缝插针的趋势,而且这种见缝插针征税的对象是普通民众。

  中秋节快到了,“单位发月饼也需缴个税”的消息出现的时候,让许多人都“很受伤”。

  税务部门对月饼之类由单位发放的福利物品按个税法征税,并不是从今年的中秋节开始的,而是早已有之。税务官员面对采访,对此并没有避讳,而是明确表示,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之类,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税务部门征收“月饼税”,自然有法可依。但这种税收的出现,仍引起了人们感情上的挫伤。表面上看,单位给员工发放的月饼,虽然不是货币,但事实上省去了员工为购买月饼而增加的支出,等于为员工增加了一笔收入。从经济角度来看,也是一种财富转移,税务部门征税就有了理由。然而,对月饼这类福利物品,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当税收出现于此的时候,也让这种关怀变了味。

  尽管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并不等于税务部门可以不顾民意、不顾舆情来征收。国家在征税时其实需要为某些财富转移“网开一面”,诸如月饼之类主要在于提供人们享受亲情交融、丰富人际交往的物品,就是一个应该留出的空间。

  “月饼税”之类税收的出现,其实反映出税收见缝插针的趋势,而且这种见缝插针征税的对象是普通民众。最近围绕着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出现的“房产加名税”的风波,尽管国税总局已表示暂未考虑,但一些地方税收部门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想法,其实质也反映出税务部门过度盯住普通老百姓腰包的倾向。

  税收对某些财富转移活动“网开一面”,这并不是要求税务部门放松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部门改变在个税征收上见缝插针的作风,给社会留出必要的人际往来的弹性空间。不能不指出的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流失确实比较严重,比如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的状态,对于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而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起管理机制。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导致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力,而一部分收入渠道广泛的富人却心安理得地处于个税征收的边缘。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 周俊生)

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他们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然而,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婚前房屋谁付钱,离婚后房子归谁”的新规,不但激起坊间热议,也引来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热潮。为防日后落得个“净身出户”,为自身权益计,不少女性要求男方将婚前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其变更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随之而来的征税问题,却为公众始料未及,不解之余多有愤懑。

不能不说,媒体的相关报道及评论,给公众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并由此加剧了此征税行为乃是借机“趁火打劫”的错误认知。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都应缴纳3%-5%的契税。而女方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给自己加名,在无具体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实质就是要取得一半的房屋产权,已经构成了房屋赠与行为,对其按3%征收契税,自是于法有据;对于婚后所购房产要求加名的,因其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加名并不涉及权属变更,所以才不征收契税。

公众可以就房屋赠与行为该征什么税种、税率定为多少才合适、征收对象的范围确定等进行讨论,进而或可促进相关税法的修订,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婚前房屋加名这一行为征税,却是无可置疑的合法之举。实际上,此加名行为不但应缴契税,非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形以外的受赠人,通常还得按受赠房价的1%缴纳所得税。

可见,关于对婚前房屋加名征税合不合法,并非一个真问题。但公众为何对此仍是一片责难声呢?这或许不是一句税法知识欠缺就可轻易解释的,应该承认与它有关,但显然,它并不是抱怨产生的唯一缘由。

以人们的现实观感,一方面,民众税负痛苦指数高居世界前列,在显性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税之外,更主要更繁重的流转税,被隐蔽在了商品的价格之中。购物、出游、交易……只要有经济行为发生,就有税的存在,这本是税收常识,却经年不为人所知,相应的,纳税人的权利亦无从谈起。于是,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民众的滔天义愤,燃油税、车船税、个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等等,无不如此。而另一方面,我们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三公消费糜耗惊人,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社会财富蛋糕的分配严重失衡,社会保障等福利与突飞猛进的财税收入不成正比……

于这样的社会图景下审视,公众对于事涉税收的责难甚至于“找茬”,便就不难理解。假若国能藏富于民,假若权利与义务对等,假若权力时刻敬畏民意,公众还会不会总是这么无来由地与公权唱对台戏呢?这,才是假问题背后的真民意。(山西晚报评论员 王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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