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铁龙gt concept:欧洲史上的高利贷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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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史上的高利贷禁忌

2011-08-09 10:55

    欧洲史上的高利贷禁忌
2011年08月08日《新快报》
梁发芾
古罗马时期并不禁止放贷取息。罗马法允许有息放贷,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12%。
但早于古罗马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认为:“做钱的生意是违反自然的行为,不能创造财富,是歪门邪道”。而《圣经·旧约》的《申命记》禁止上帝的子民犹太人相互放高利贷,只准许他们向外族人放债。自从4世纪起,基督教的神职人员不得放高利贷,否则要受到开除教籍的惩罚。五世纪意大利籍教皇利奥一世的格言说:“钱生息是灵魂的死亡”。圣·奥古斯丁禁止所有人放高利贷。7世纪时,禁令已经扩大到在俗教徒。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对于高利贷的鞭挞可谓不遗余力。
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宣称高利贷者(其实泛指一切放债人或银行家)的施舍是不可接受的。习俗认为,未悔过的高利贷者注定要受酷刑折磨,但丁在他的《地狱篇》里遇见了高利贷者,他通过维吉尔的口解释高利贷者触犯了上帝的仁慈:“高利贷者是有罪的,因为他背离自然,走上了歧路”。高利贷者受罚的那层地狱也是鸡奸者所呆之处,因为高利贷者发明了人可以获利的歧路,正如鸡奸者发明了淫欲的歧路一样。
14世纪的法国天主教主教经济学家尼古拉·奥雷姆在《论货币》一书中说,“有些工艺技术会弄脏身体,如下水道的技艺。有些技艺会玷污灵魂,如放高利贷”。
基督教对于高利贷的谴责,基于基督教平等博爱的思想。三世纪的教父拉克坦提乌斯说:“出借人不要接受利息,以使济贫善事完美无缺”,“富人的财产通过损害穷人而增加,是不公平的”。甚至十七十八世纪英国和荷兰已经取消对高利贷的禁令时,法国的神甫托马森还大声疾呼:“如果所有的人只购买而且拥有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计所需之物,世界上就不会有穷人了”。高利贷显然会破坏基督教追求的人人之间与生俱来的平等,因此,哪怕是匮乏的平等,贫困的平等,也胜于通过放贷而取得的不义之财。
教会在大力谴责高利贷的时候,世俗政权也迫于压力,不断发布禁止高利贷的命令。
查理曼大帝从教皇阿德里安一世那里接到严格执行有关高利贷的法规、教皇谕旨和指令的任务,于是有了法兰克国王艾克斯拉沙佩勒敕令的《普遍训诫》,这是世俗法对在俗教徒的第一道高利贷禁令。14世纪,法国国王美男子飞利浦颁布的若干诏令就参照了教会的谴责:“我们宣布:谴责和禁止一切形式的高利贷,不论数量多寡。就如它们受到上帝和圣父禁止一样”。法国的世俗政权在1564、1565和1567年频繁颁布敕令,成立特别委员会,专门处理寻查放高利贷罪人的事务。巴黎高等法院闻风而动,于1565年7月26日作出裁决:“本法院兹令所有知悉高利贷者的男女前来告发,不论高利贷者的身份、资格、条件如何,不论经商与否,不论是男是女,凡被发现放高利贷者一概罚款100斤银,此类人等如传染瘟疫者及危害公物者,俾其消灭殆尽”。1567年的敕令加强了处罚,对于屡教不改者,除了永远开除教籍之外,又加上罚款和没收财产。
中世纪原本区别高利贷和低利贷的,但1579年的布卢瓦诏令取消了这一区别:“禁止并杜绝任何人放高利贷或有息贷款,不论其身份、性别、条件如何,同时禁止任何人出租物品时索要利钱,即使以公共交易的名义也断断不可。违者首次将处以当众认罪,开除教籍以及判刑等”,这项条款一直持续到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
在民间高利贷有广阔市场的背景下,这些严厉的法令事实上不能完全实行,更何况国王常常就要向大商人有偿借贷。因此,敕令也往往被变通执行,很多情况都被以例外处理。
真正为高利贷正名的,其实是宗教改革运动中的加尔文。生活在瑞士的加尔文重新诠释《圣经》,声称圣法并不禁止高利贷,自然法允许高利贷,放债是帮忙,任何劳动都应得到报酬,钱并非不能创造财富。
加尔文打破钱不生利的教条,为现代瑞士现代银行业的兴盛开辟了道路。他大声疾呼:“不要让钱闲着,让它生利”,这就是贷款的法则。在宗教改革中实行新教的瑞士、英国和荷兰都先后废除了高利贷禁令,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扫除了融资的障碍,而天主教国家如法国则继续禁止高利贷,时间长达两百年。荷兰和英国走向腾飞而法国则长期落后,对于高利贷的态度未尝不是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