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音乐文化: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合法合理合情(01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2:44:54

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合法合理合情   
      (93)政联字1号文件将两万余名解放军军官的诸多权益剥夺一空, 其最根本的损害是:“取消了这批军官的干部地位”,使这批投身部 队建设,戎马生涯几十年,为国防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队骨干,倾 刻间丧失了应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沦落为政治上,“志无所 图、位无所置、誉无所正”、生活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居无 所屋”的境况。 
     经过复员军官多年来的维权上访活动,已引起了多方重视。如何 解决复员军官的问题,成为军委、总部和广大复员军官倍加关注的问 题。不管采取何种方案,都必须以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为基 础,只有从解决“复员军官干部地位问题”着手,才能够在公正的平 台上,全面解决这批干部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问题。才能 彻底解决复员军官“待遇不公、地位低下、权益受损”问题。
     一、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归还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是纠正(93)政联字1号文件严重违法 错误最有效的途径。由于执行该文件,直接剥夺了复员军官的“退休 权”“住房权”“医疗权”“享受国家安置权”“共享社会发展权” “服预备役权”等诸多权益,这些权益的丧失,都是因为复员军官被 解除了干部地位而跟着丧失的。要依法恢复复员军官的诸多权益,只 有尽快恢复其干部地位,这样才能体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对于解放军军官的干部地位,《现役军官法》第一章第三款“军 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早有规定,为了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 干部地位,《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 《兵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 置”。.《现役军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 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三部《法 律》从“退休养老”、“工作安置”、“享受住房”三方面作了强制 规定,因军官属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规定范围之内。因此归还复员 军官的干部地位,让他们享受“退休权”、“国家安置权”、“住房 权”是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党、国家、人民 的意志。让复员军官享受干部地位、沐浴法律阳光是法律的本来之 意,应有之意,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归还复员军官被侵害的全部权益。
   二、顺理成章、理所当然。    

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是恢复复员军官地位的本来面目,理所 当然。因为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本来就有干部地位。中央1998年7号 文件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是党的宝贵财 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一章第三款规定:“军官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总书记指出:“军官是国家干 部”。党的文件,国家法规和领袖的论述,从“党的政策”角度明确 了军官的“干部地位”;从“国家法律”角度固定了军官的“干部地 位”;从“领袖的领导角度”强调了军官的“干部地位”。党的政 策、法律的规定、领袖的论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 志”,所以解放军军官的干部地位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国家 意志的反映”,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法改变的。这种地位不能随 军官职务和工作的变动而消失。更不能因为军官退出现役而取消。抗 日战争时期,为了统一战线,我军改编成“八路军”和“新四军”。 很多军官当战士,当了战士的军官仍然都保留了军官身份;解放后, 我军军官退役分“转业”、“离休”、“退休”,不管“休息”和 “工作”都保留了干部地位;文革期间错误的复员了××××××名 干部,后来都改办了转业,也是为了保留他们的干部地位。可见,解 放军军官的干部地位是国家政治制度决定的。他体现着军官的“政治 地位”和“生活待遇”。他联系着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归还执行(93)政联字1号文件被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就是体现 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就是坚持党领导的政治制度,维护国家和 人民的利益。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之策。
      三、正本清源、众望所归。   

 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是从根本上重视复员军官上访维权活 动,从源头上解决复员军官上访问题的关键。这样做不但能解决“理 不顺”的问题,更能圆满解决“情难容”的问题。 
     首先,能解决“数万校、尉流离失所;党、政、军、民于心难 安”的问题。自从(93)政联字1号文件出台以来,数万名校、尉军官 被复员,走向“脱离组织、流离失所”的悲惨之路。广大党员不理 解、地方政府不理解、人民群众不理解、现役战友不理解,无不充满 同情怜悯之感。“莫不是他们犯了错误,不然怎么啦!”的议论在党 员中、在政府机关、在部队、在人民群众中到处可见。这批人的命运 每时每刻无不牵动着党、政、军、民的“心”和“情”。由于这批人 的遭遇,使不少人怀疑部队干部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 “可靠性”。感到在部队当干部是“靠不住的”。随时都有可能被解 雇。因为复员军官的遭遇已向社会树起了醒目的“警示牌”。对于军 人在战场上的牺牲,在抢险救灾中的奉献,社会能理解。因为保卫祖 国和人民是军人义不容辞的义务。但对于完成保卫祖国和人民的任务 后,被无情“剥夺权益”的复员军官,社会不理解。因为社会没有忘 记他们的特殊贡献,对他们有感情,魂牵梦绕。只有归还复员军官的 干部地位!不让一个复员军官流落到党的干部队伍之外,才能使党安 心、政府安心、军队安心、人民安心。因此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 是包括复员军官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企盼的问题,是众望所归。
      其次,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能解决一般复员军官和犯罪判过 刑的复员军官“地位倒掛”的问题,从而解决复员军官被“严重歧 视”的问题。犯了罪判过刑的部队干部够退休的要退休,不够退休条 件的,复员后还可安排工作,总之,还保留了干部地位,这就在干部 地位问题上和一般复员军官比,出现了严重的“倒挂”问题,事实上 造成对复员军官严重的“歧视”。只有归还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才 能纠正这一问题,使复员军官回到应有的地位。 
     第三,归还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符合国情、军情。归还复员军 官的干部地位,就意味着按干部恢复其“政治地位”和“生活待 遇”,这样就可用退休来解决“养老问题”、“医疗问题”、“住房 问题”及“政治待遇问题”。一是能避免集中用钱,有效减轻经费压 力。这批干部退休后纳入退休干部管理体系,不必急于解决“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和集中解决“住房补贴”,除支付退休工资外,住房 问题待将来随退休干部逐步解决,原先领发的复员费可顶离队后的退 休工资,多退少补。二是能“与时俱进”使复员干部的生活待遇和国 家的发展联系起来,赶上党的“十六大”倡导的总体奔小康的车,体 现***主席,部队干部转业工作要适应改革的要求,不管怎么改, 原则上要“包”下来的思想,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三是能有效缩小 与其它退役军官的“地位差距”。同批兵、同职务、同一个部队的战 友,由于选择了不同退役路线,而出现了天壤之别,与情不忍。这种 由政策拉开的巨大差距,只有用归还复员军官干部地位的办法,才能 彻底解决,否则在我军军官退役历史上将永远是一个“败策”。象当 年抗美援朝“老战士”问题一样,至今意忧未尽,不管怎么弥补,在 人民心中始终充满遗憾之情。 
     所以,归还复员军官的干部地位,是正本清源之举,是众望所归 之盼。解决复员军官上访维权问题,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只有 坚决归还其干部地位。这不是别出心裁,更不是创新立意,而是顺理 成章,众望所归,有法必依的自然途径。只有归还复员军官的干部地 位,解决复员军官上访问题,才抓住了根本,找到了关键,有了基 础。不管是复员军官的政治地位问题还是生活待遇问题以及日后的管 理渠道,都将有现成的模式可用,才会给这一问题划上历史性的句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