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半挂牵引车: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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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9-12-7 9:4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乱处罚;另一方面又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行政处罚法从设定和程序上规范行政处罚的同时,也相应地给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既不能乱处罚,又不能不作为,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职权,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当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