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宏h莉娜文: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涉嫌受贿罪一审判处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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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上午,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参加旁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潇涉嫌受贿罪,其在2005年底至2011年3月,任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租赁场地、承揽项目工程,竞选人大代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人民币506万余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潘潇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于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为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场地和竞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为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工程和招录江某某任临时工的女儿为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人员“开后门”;2009年2月至6月,为施某元、施某皓经营的广州万穗时尚研发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被告人潘潇还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收受贿赂,借机敛财。
庭审进行得异常顺利,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只是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了异议,特别是针对帮助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的指控,潘潇提出:“我只是帮助李某约了花都区交通局的领导一起吃饭,向他们表示今后要对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没有直接指示他们要把场地租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 (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余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潘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潘潇还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潇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