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身侠官方网站:看懂婚姻法新解释 谈房不伤爱情且保护妻子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6:02:36

看懂婚姻法新解释 谈房不伤爱情且保护妻子权益

  亲爱的,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房本上没我名字,咱们俩还的房贷算是共同财产吗房产证我把一切都给了这个家,你现在要跟我离婚?

  

 

  房本上有我的名字,房子就算我的吗?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怎么个算法?……似乎没有哪部法律像这部一样引起这么多的街头巷议。前不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明确了此前很多模糊不清的婚姻关系中的房产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昨天,城市快报“热点微访谈”邀请本市两大律师论道婚姻法“新补丁”,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几类问题进行详解。两位律师也指出,新法对于涉及婚姻关系的房产问题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总的来说是一种进步,但同时存在自相矛盾或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所以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本组稿件 记者 王丽 高立红 黄萱 漫画 王辰

  1、房本上的名字到底值多少钱

  @到底婚不婚:我2008年结婚,当时婚房房款是公公婆婆出的,但因为一些原因,房本上写的是我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一旦离婚的话,房子算谁的?

  刘洋律师:新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这一问题做专门规定。根据婚姻法律的相关原则,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在没有明示赠与哪一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则作为对一方的赠与;婚姻登记之后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物权法》对于房产采取登记主义,如果可以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认定为一种明示的赠与行为,则该房产将归属登记产权人。本案例的情况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在婚前,可以主张个人财产;如果发生在婚后,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更大。

  @莲藕肘他爹:房子是婚前买的,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如果离婚,她是否会分到半套房子?家中还有一套还迁房即将交房,分房时还没结婚,离婚时她可否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刘洋律师:(1)根据《物权法》对房产采取的登记主义,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意味着通过一个权利变更的行为,使女方成为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这种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将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前已经分配完毕并取得产权的还迁房,权属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交房行为对产权性质不产生影响。

  @你就是我的小蜜糖:我和老公一直自己做生意,婚房首付是我们两个人自己凑的。他当时出的多一些,所以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婚后还贷款的事也一直是老公在办,我没怎么管过。请问,这样的话,按照新法,这房子到底有没有我的份呢?

  刘洋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婚房的购买时间。如果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即使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婚前购买,则将被认定为归属登记产权人,另一方只能主张购房时添附部分的债权返还及相应的增值补偿,这一点新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婚前和婚后的标准是婚姻登记日,并非婚姻典礼日。

  @青青河边草520空间:电视上有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广告,一对热恋中的男女开车兜风,女孩撒娇地提结婚的条件,最后一个是“房产证中写我的名字。”时间不长,就变成现实了。我听说身边不少女孩都想要挟男方把房产证改名字。我很关心,改过之后,是不是房子就是女方的了?

  张清武律师:这里面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如果房屋是男方自己出钱,估计可以满足女方要求,如果牵扯男方父母或祖父母,就不好说了,毕竟得征求出资人的意见吧!弄得不好,还会被男方家长理解为结婚目的不纯,起反作用了。

  2、 婚后还贷跟我有多大关系

  @萝卜头上天入地:我和男友正准备结婚,房子是男方家出的首付,房产证上面是他爸爸和他两个人的名字。如果婚后我俩还贷款,以后是否需要证据才能证明是我们还的?房产证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们俩还的房贷算是共同财产吗,增值部分呢?

  刘洋律师: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如果没有财产协议,依据《物权法》的登记主义原则,该房屋的产权将被认定归属于登记产权人所有。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非登记方可就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要求补偿。主张用共同财产还贷需要进行相应的举证。

  @享受慢乐: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是时下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现在情况不同了,新法的出台好像造成一种局面:“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老公变房东”了,一旦离婚,女人青春没了,房子也没了。那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张清武律师:仔细研究解释,还贷比例是随着房屋增值而增值的,得到的补偿未必吃亏。至于青春,女人的没了,难道男人就能驻颜?至于权利,“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都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担心是多余的。

  @薇薇就是vivan:我和爱人结婚前订了一份协议,称由公婆出资购买的婚房属于我俩共同所有。如果因一方的严重过失(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破裂,则在离婚过程中这一方要主动放弃对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请问如果因为丈夫的过失导致离婚,现在还能否按照协议执行?

  刘洋律师: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被尊重和认可。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由于《物权法》对房产采取登记主义原则,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仅依据婚前财产协议这一债权凭证主张进行房产过户,是否可以达成物权强制变更的效果存在疑问,多数情况下只能得到相应房产份额的补偿。这也是一直以来《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的主要矛盾点,对于这一问题,新法并未能予以解决。

  3 婚姻中无形的付出怎么算

  @崔巧巧93:我朋友的姐姐为了家庭孩子,放弃了升迁的机会,离开了很好的单位,当起了全职太太。这些年,她把所有的心血都放在家里了。现在,孩子上大学了,丈夫事业发展了,她也老了。丈夫和她提出离婚,而她似乎没有自己名下的财产。房子也是男方婚前的。她是不是就要被扫地出门了?

  张清武律师:有得必有失,把孩子培养成大学生,丈夫会感激并报答她,帮丈夫发展事业,丈夫未必那么绝情,当然有第三者插足就不好说了。假如这位女士确实没房住,没经济收入,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现在她的任务是注意身体健康,身外之物没健康重要。

  @那谁谁—嘛钱不钱的:这是个什么法律啊?男权思想被隆重推出。说什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就是有利于男人吗?所谓的“一方父母”还不都是男方父母,女方出钱买房的有几个啊?

  张清武律师:这比较片面,在中国,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情况多见。但是,在高房价时代,很多父母倾尽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有的甚至搭上祖父母的积蓄。

  如果离婚后女方分一半(解释颁布前的规定),对男方父母不公平,老人的权益和女方同样应当保护。《婚姻法》新解释出炉,刹那间,百度贴吧、天涯、猫扑、新浪微博等各大自媒体平台上充斥着各种声音。细细分析,无非两种观点,一是反对派,认为新法保护强者,伤害弱者,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持这种观点的以在婚姻中往往处于经济弱势地位,名下没有房产的女性居多。二是支持派,认为新解释保护了房屋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并非保护男方利益,如果女方出资购房,离婚时男方一样分不到房子。纵观网络,前者的声音显然远远压过了后者。

    网民大多误读新规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元房,男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元,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元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元。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元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婚姻法》新解释!"这一条被网民疯狂转载的微博,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之上。

    事实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作为双方共同收入。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结婚以后,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收入以及一半的共同财产。

    具体到上述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还贷,因此离婚时女方也可以获得补偿,具体数额也绝不只有14万元。首先,70万元房贷20年还清,离婚时已还贷10年,若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此时已归还本金35万元;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前期利息占比较多,大约也已归还30万元本金,这其中女方有一半,约15万~17.5万元。婚后10年间房屋市值增长了3倍,则女方能相应获得3倍补偿。即45万~52万元房产分割补偿款。这实在不算一笔小数目。如果你还嫌少,那为何当初不参与首付呢?如果当初你出一半的首付15万元,那离婚时房产就对半分了,不是很合理吗?结婚时不愿出钱或没能力出钱,凭什么离婚时要和出钱的一方分一样多的房产呢?

    法理公平并不代表实践公平

    然而法理上的公平却并不意味着实际生活中的公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无论古今中外,女性在生育、抚养子女的问题上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许多女性为此不得不放弃事业,成为家庭主妇。还是拿上面那个例子来说,女方虽然离婚时可以获得50多万元的补偿款,但由于没有持续稳定的工作收入,长期的家庭生活也大大增加了她重回职场谋生的难度,今后长期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养老依然很让人忧虑。

    在我国农村,问题更加严重。农村当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女方的陪嫁大多又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而婚姻法新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分享权,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

    离婚赔偿难操作

    反对新规者的另一个重大忧虑是,因为丈夫外遇而离婚的妻子本就是受害者,如今犯错的男人反而能保有房产,让人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公众的意识中一般都认为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补偿,比如房子。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4种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想要举证这4种情况非常困难,比如最常见的出轨原因必须要获得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才行。可即使你花大价钱聘请侦探公司调查并掌握了相当多的丈夫出轨证据,甚至有捉奸在床的照片,法院也不会因此就认定同居的事实。要是取证手段有问题,弄不好丈夫还会反过来告你侵权。因此,在实际离婚诉讼过程中真正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极少。

   谁来保护妻子的利益?

    那么离婚时,谁来保护妻子的利益呢?

    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我们的东邻日本,妻子婚后辞职做全职太太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房贷往往会伴随购房者一生。因此离婚的话,婚后没还过一分钱贷款的妻子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维系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而在美国,"离婚后夫妻赡养制度"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这笔费用得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赡养费到底得给多长时间?根据结婚年限来认定。如果超过十年,你就得终身支付赡养费。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全职太太离婚后缺乏持续稳定的工作收入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德国的赡养费标准更加惊人。例如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外号叫"奥迪总理",因为他结过4次婚(4个婚戒刚好拼成奥迪标志),为此他得为每个前妻每月付上一笔不小的赡养费。据国外媒体报道,施罗德担任德国总理期间每年基本工资收入为27.2万欧元,高居欧盟国家首位,却只能以1.5万欧元左右的年薪过日子,因为他剩下的绝大多数收入都给前妻们付赡养费了。

    与他们相比,我国的离婚手续显然太过简便,《婚姻法》也没有关于离婚赡养费方面的规定,这些因素加上此次《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推高我国的离婚率。

   《婚姻法》新解释最具争议的条款

    1.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打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自己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

    2.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无论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其中任何一方名下,都按照双方父母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3.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已还的贷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贷款申请人为丈夫个人还是夫妻双方,也不管实际由谁出资偿还贷款,都视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首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银行利息、股息、房产增值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