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立夏结婚了没有:男人与女人的争斗(张自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2:40:29

人类社会无论是怎样的纷繁复杂,也不管存在不存在国家,也不管是生活在家庭环境中还是生活在(氏族)社会上,人只有二种最基本的人:男人与女人。男人与女人构成了人类社会,他们的矛盾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基础;男人与男人也会产生矛盾,但其中总是有一方以女人构成其成为矛盾对立面的基础,这种矛盾从属于二性之间的矛盾。只要无利可图,恶斗与战争便不会发生。男人与女人最基本的矛盾是争夺权益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物就表现在家庭的有无上。可以这么认为:女人权利发达的社会是没有家庭的社会(氏族公社社会),男人权利发达的社会是家庭林立的社会。家庭是各种资源男性个体化的产物,是男性权利发展的一种社会生活单位,发达的女性权利不会构筑起家庭这种组织模式。

人类社会的个体只有二种命运:一种是活得好,另一种是活得不好,活得好的人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继续、维持、发展既得利益,活得不好的人没有不愿望摆脱困难的处境,而人类中活得好的人往往是建立在管理作主的地位上,争夺作主的权利与摆脱不好生活的努力在个体之间乃至于群体之间的矛盾斗争贯穿人类社会的政治斗争史。

开初的男人与女人没有产生谁作主的斗争,后来因为人口增多,作主的人往往可以更加如意的生存与发展,女人利用男人的弱点渐渐取得了作主的地位与发话的权利,人类进入女权社会;随着私有观念的发展,个体财产也产生并发展起来,男性主导地位也渐渐明确并且发展起来,人类进入了另一种社会,一种与女人作主相对立的男人作主男人说了算的社会——男权社会。

一个人活得幸福不幸福,不在于他地位高低,也不在于他的贫富,只在于他不难过的量比之于难过的量的比例,而这又取决于他的理想。人作为人无论是怎么的活着,都是为了不难过的活着,这是一切人活着的动力与目的,也是人作为生物存在于世的全部意义。这种情况概括起来就是:人的理想与他(她)的利益直接相关,一切一切的人际矛盾不过是理想上的矛盾,理想差别就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斗争的生发基础。

人生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目标,都是在避免难过,人人都在追求不难过,这是人们生物上的共性也是人们矛盾的根源。因为男人与女人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二种人,他们的关系就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矛盾。

1)男人主导地位与女人主导地位的矛盾对立演化(母权制与父权制的交替)

母系氏族公社的建立与衰亡  人类在几十万年前到一万年前的历史长河中,男女是平等的,既没有社会分工,也没有权利不权利的争执,男女在社会活动中的性别观念不明显,男人女人一样共同在野外活动,体力也一样强健不辩男女。原始的人类没有衣物遮挡身子,也没有语言、文字传递信息;《吕氏春秋·恃君览》上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蓄积之便,无器械、车舟、城郭、险阻之被。”后来因为人口的增长,捕猎、捕捞、采食等生产活动没有必要全体氏族成员上阵,社会出现了不固定的分工,妇女以及老弱病残因为受到照顾,通常做些容易做到的事,渐渐地,因为妇女的特殊身份与能力,妇女逐渐的从野外捕猎活动中解脱出来,从事一些诸如食品、联络、议事、照顾孩子与老人、加工生活用品等工作。原始社会的人类,是没有固定的性伴侣的,性需要是随时随地没有限制的,在穴居地生活稳定以后,妇女逐渐控制了性的主动权,加上亲缘子女的护卫,妇女逐渐成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类群落的当家人,此时的人类进入了母系氏族公社时期,距今约八千年,属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母系氏族公社的生活一直延续到新石器时代,许多社会活动沿袭以往原始社会的社会习性;氏族成员生前共同生活,死后葬于共同的氏族墓地(相比今日的自然村,人们死后源于不同的家族葬于不同的坟地);人们以血缘为纽带,有自己的语言、氏族名称。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有限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生产原料、劳动产品都属于集体所有,氏族成员都一样没有什么特权,但妇女有权决定给那个男子以性的关系(进入私有制社会这种权利丧失)。人类依据母系血缘群居在一起,原本没有血缘都会在一起的状况逐渐被血缘居替代。母系氏族公社时期,部分人类已经进入定居生活,由于在性需求上男性居于主动地位,男性总是到女性住地求爱索情,在比较自然与自由的社会情况下,男女交往的结果往往造成女方怀孕,而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没有人口的流动,男性既不会到女性家中生活,女性也不会到男性家中生活,这样的结果就形成了以女性为关联的社会组织——氏族公社,男人女人无论大小都在一个共同母本下生产与生活,人类按血缘关系以氏为单位以族为群落一族一族的散居与各自发展,每一个氏族相当于一个家族,多个氏族组成部落,在性的方面实行族外婚。氏族里的男人到别的氏族里找女性,氏族里的女性接受外来的男性求爱,欢娱过后各归各的家,谁都有权利以后再也不理彼此,通常,女性的性伴往往不止一个,在不同的时间,女性会接受不同的男子,而男子也一样,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性伴也往往不同,整个社会的男女性伴侣都是不固定的。我国在族外婚流行后出现“姓”,同一个姓表示同一个女性的后裔,同姓男女不许婚配。

人类在母系氏族时期的性形式有不断演变的趋势,总的形式是承传原有不固定性伴侣的形式,即不论男女,其一生的性伴不固定是一个或者今日的性伴与昨日的性伴可能不同。母系氏族公社以前的原始人类的性关系属于自然需求性关系,相对于后来的族外婚,这种性关系叫做内部婚,人们不分男女老幼不分兄弟姐妹随意而为;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开初还属于混乱群内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可以互为所有,没有固定唯一的性伴侣;后来氏族内部限制有血缘关系的成员有性关系,这个时期规定氏族内的成员以及有旁系血缘关系的成员不允许有性关系,只允许与氏族外无血缘关系的人进行偶合,性伴侣分居在不同的母系氏族中,但人们始终以女子血缘关系为纽带,子女从母亲居住,由母亲抚养,并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男子的子女因为不能确定与无从属关系,男子是没有自己子女的,这时期的男子与子女往往不是同亲族的人,即使在路上相见也不能认亲。

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是社会生产、生活、生存的主要组织者与劳动者,她们管理氏族内生产、生活各种事务,从事采集、制陶、耕种、鱼猎、饲养家畜、抚养子女、保护火种等工作,生产、生活资料归氏族公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使用公共的工具,分配等同的产品,公共事务由妇女们安排管理,重大问题由妇女会议决定,人们过着公有制(原始共产主义)的生活。在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氏族共同的语言、习惯和原始的宗教信仰。

母系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传,女性有更如意的、更自由的选择性伴侣的权利,氏族内部崇拜共同的祖先,人们有重女轻男的观念。母系氏族一般不分家或很少分家,一般一个氏族有几十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们能得到众多母亲的爱,老人们一起安度晚年。 

古代的风俗中仍残留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族外群婚痕迹,这种群婚多是以野合形式进行。春秋时期,上至天子后妃,下至庶民百姓,仍保留群婚的风俗。据《月令·仲春之月》记载:“仲春通淫”之时,人们停止各种活动,纷纷前往大牢祠祭祀求子之神“高禖”,天子、后妃也须参加。入夜,男女一起在庙后寝宿,可以寻欢。这种性关系的特点是,以集体方式进行,没有固定的性伴侣,是一种合法的淫乱。

我们可以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91年第四版的序言中看到一些古代人类生活的痕迹。恩格斯在序言中写道:“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从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出版开始的。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以下的论点:(1)最初人们实行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淫游婚[Haterismus]’来表示;(2)这种关系排除了任何可以确切认知的父亲,因此,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依照母权制——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妇女作为母亲,作为年轻一代的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据巴霍芬的意见,高度的尊敬和威望上升到了完全的妇女统治(Gynaikokratie);(4)向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含有对远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就是说,实际上侵犯了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这位女子的权利)【即侵犯了女性公有的权利——作者注】,这种侵犯要求由女子暂时有限地献身于外人来赎罪或赎买对这种行为的容忍。这些证据表明,在希腊人及亚洲人那里,在个体婚制之前,确实存在过这样的状态,即不但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献身于外人【在归属于一个男子之前或之后,妇女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与别的男子有性关系——作者注】,以赎买实行个体婚的权利;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从母亲到母亲来计算。”近代非洲一些原始部落还保持一些非常原始的习俗,部族首领或者是祭师长老会拥有整个部族女性的初夜权,在我国过去一些落后民族地区的土司也拥有同样的权利,相传解放前的广西有个土司叫甘泰蓝,附近的男女婚嫁,必须把新娘抬到他处与他共室,这种习俗可能源于共有习俗,这是财产个体化(固定个人使用)前夜的未完全固定的一种遗风。

女性的性形式其实只有私有式与公有式二种形式,公有式下的女性,不限制男性性伴侣的数量,私有式下的女性,被固定了性伴侣而且通常从一而终,有个别的改嫁有二个或者三个,但在改嫁后都只能由一个男人所占有。女性被男性私有其实是伴随着男权的发展而产生的,男性的社会主导地位确立和发展以后,女性的公有式逐渐的退出社会生活主流。

父系氏族公社的兴起  母系氏族公社大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发展于新石器时代早期,至新石器时代中期进入繁荣阶段,繁盛之后走向衰落。新石器时代,人类在打制石器的基础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术,又发明了农业、畜牧业、制陶业和纺织业,皮革加工和缝纫技术也有进步。人类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还大规模营建房舍,在河谷台地水源便利之处,逐渐形成村落,过着定居的生活。

在母系氏族社会繁荣过后,人们逐渐形成了另一种生活方式,男子把年轻的女子娶回自己母亲所在的氏族,而自己氏族的女子则过门随别个氏族的男子到别个氏族生活,这样男子逐渐的以自己为主形成了家庭,渐渐的,家庭成了氏族公社里基本的生产、生活、生存单元,男女固定式性关系取代了过去的不固定关系,子女的父亲明确而单一,新生的后代虽然还是跟着母亲长大,但因为女子的过门实际上已经是跟着父亲生活的了,随着畜牧业和群婚制向固定性伴婚制的进一步发展,男子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处于支配地位,父系氏族公社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大约在5、6千年前,黄河中下游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大部分氏族部落,先后由母系氏族制度转变为父系氏族制度。当时的农业是主要和基本的经济部门,手工艺、畜牧业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鱼猎业仍在社会生活中占一定的地位,出现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随着生产的发展与剩余产品的增多,私有现象愈加发达。在个体家庭和个人生产能力提高、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情况下,一小部分人,特别是氏族部落首领获得了更多的私有财产、个体势力日益发展起来,个体发展差别也拉大,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进一步分散到各个个体家庭中。以生产工具、生活用具、装饰品以及其他象征财富和权势的器物被普遍用于随葬。在同一墓地里,随葬品或异常丰富,或寥寥无几乃至一无所有,反映了贫富分化的现象。这种分化现象,在产品交换频繁、部落战争不断中扩大,从而加速了原始公有制的崩溃。

父系氏族公社的兴起就是男权的兴起,男权的兴起就是家庭的兴起,家庭的兴起就是个体化的兴起,个体化的兴起形成私有制制度。没有私有化的兴起,社会就不会出现家庭这种社会生活形式,没有家庭的生活模式,就不会固定男女性关系。

从矛盾对立的角度考察母权制被父权制取代,这是一种在两种权利方式的选择下逆反发展的一种社会效果;它既是一种自然的物质运动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在二极间的反复。我们总结出一个结论葬送了母权制:长期的优越生活使得妇女生产生活能力退化、贪得无厌、懒惰以及对生产、生活所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支撑她们的社会地位,所以妇女逐渐的从属于男子的生产、生活活动需要。

2)家庭中的地位之争

作为任何一个壮年期的男人与女人,他们都可能争夺家庭的主宰权。男人与女人在家庭中争吵与打斗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妇女往往在打斗中处于弱势,但在争吵中容易处于盛势。封建社会里男人在家庭中处于主要地位,女性一生需要遵守“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封建社会里明显表现出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这是男权主义的具体社会表现。

 私有制社会的历史,就是普及家庭生活模式的历史。家庭从氏族组织分化而来,是居民区的一个基本组织单元,是随着私有财产与私有制的细化发展而建立的一种私有制社会存在单位。通常家庭由男女结成夫妇组成,性关系属于固定形式,以男子为主。家庭社会有人口流动现象,这也是女子势弱的源泉,母系氏族社会没有人口流动现象。随着奴隶社会的漫长发展,随着个体生产、个体势力、个体理想的发展,随着大量的战争消灭了大量的不规矩生活人口,随着社会人员人身自由的进一步解放,随着个体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推行,随着私有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和普及,家庭数量不断的增多。奴隶社会时期有许多人不能成家立业,这事实上是原始公有制的遗风,犹如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一些地区的走婚。秦国的商鞅变法曾经以法律的形式逼迫成年男子分家立户,促成家庭数量增加,以保证赋税的来源。

人类社会的性关系模式随着家庭的增多由不固定式向固定式发展。在炎黄时代,一些人受赐姓组建家庭,当时的家庭总数比例还不是很多,在奴隶社会,一些人被赐封地延续种族。奴隶社会是人类的家庭数量逐渐增加的社会,封建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家庭的鼎盛时期,是人类社会家庭形制的发展顶点——从小家庭到家族,从家族到部落,从部落到王国,从王国到整个国家,无不呈现出人类社会家庭的生活模式。封建社会时期,国家是一家之家,天下是一主之天下,大地上散布着大大小小的领主、地主、田主和家主,大大小小的家庭构筑起封建国家的大夏,家庭和私有单位是封建国家的基本单元和代表;那时,不但地上有大大小小的主,天上还有玉帝、水里还有龙王、河里还有河伯做主,这是一种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个体化长期发展的社会现象。

家庭生活也免不了争权,夫妇之间与母子之间的斗争历史上不乏典型的例子,比如唐中宗被韦皇后毒死,欧阳锋被他的女人毒死,武则天毒害她的儿子,慈禧太后囚禁光绪帝。目前在社会生活中夫妇之间的斗殴屡见不鲜。男人与女人再和谐总还存在对立的发展趋势。这一切表明男女之间的理想冲突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