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味剂:郑褚:就婚姻法说说房子和孩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51:44
作者:郑褚 更新时间:2011-08-15
最近的几次《婚姻法》新动向,基本是动一次热闹一次,去年底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公示的时候,也是全社会一片热议,女青年纷纷表示既然房子没我的份,我也不给他生孩子;这次新司法解释一出来,这个话题依旧热门,而且还有什么人口学者出来表示这将导致人口下降——因为女方为了避免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也不愿意在家生孩子了。
这涉及到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读,实际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银行利息等孳息收入,那么都是共同收入,无论是全职太太还是全职丈夫,这个收入里都有她/他的一份;具体到房子,即使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只要他在婚后支付按揭,那么离婚妻子都有权获得房屋增值以后标准的补偿。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婚姻的存在,就是丈夫或妻子对婚姻最基本的贡献,只要做到这一点,她/他就有权说: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不过,广大买不起房的男性也不必把新婚姻法当成救星。女方要求你买房并非因为对房子有什么特殊的迷信,所谓“丈母娘需求”是炒楼者编造的概念,谁也不会真正把房子当成一种信仰。归根结底,房子只不过是“一大笔固定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罢了。女方不会因为你在老家县城有套房子而嫁给你,因为那不值钱;如果你有一千万原始股,女方也不会因为无房而拒绝你。
举例来说,如果房价每平米2000元,人均工资8000元,未婚女性就不会在乎男方有没有自有住房,这就像现在女方不会对男方有没有摩托车提出要求一样——因为这太容易办到,不足以成为“经济实力较优”者的甄选条件;而当房价在8000以上,人均工资在2000左右的时候,有没有房子就可以作为男方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因此女性会对此提出要求;而假如房价在5万以上,人均工资在2000左右,大部分女性又不会对男性提出房子的要求了,因为房子对一般人来说已经可望而不可得,以房子作为标准来甄选男性,这个标准太高不可及,这就像普通女性都不会要求结婚对象有私人游艇一样。
为什么是女人对男人提要求?为什么女人不能自己买房子?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男多女少的男女人口数量差异造成,男人供过于求,女性供不应求,当然就会导致女性整体上“涨价”。具体到买房子这件事上,我非常赞同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傅蔚冈先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先分析了目前婚前买房其实都是父母出钱,买房实际上是接受父母的财产馈赠,而父母一般都吝于对女儿进行财产馈赠,然后他说:
“之所以不少人会把该司法解释解读成为是对男性的保护,或许是因为,每个有此念头的人在骨子里是认为女性不该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少已有女儿的父母更是如此认为,因为在观念中,他们是不会为女儿购置房产的。当然,他们也就会从心底里认为这个解释是对自己女儿的不公。”
最后说说孩子,本来这个话题和房子毫无关系,但就有很多人问,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那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可以吗?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本来就不是父母的财产,父母只对其负有养育的义务,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与其说子女是父母的资产,不如说子女是父母的负资产。所以,一般来说,离婚夫妻中获得监护权的一方都会强调对方的养育义务,没有谁说“我的孩子不用你出钱养”。
但是大概把子女看作自己“负资产”的父母并不很多(当然也并不很少),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经济学常识:价值是主观决定的。虽然养小孩又费精神又费钱,但是由于主观上乐意,生养行为对大多数父母仍然具有正面的价值——但请注意,正因为价值是主观的,所以生小孩对每一个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丈夫想要孩子,而妻子不想要,那么生孩子显然是有利于丈夫,但如果情况相反,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要呢……即使妻子十月怀胎,又经剖腹之苦,但她其实是做了一件自己想做的事,而丈夫却无端端多出一个自己不想要的孩子,他显然应该要求索赔而不是买单。
这种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谈判,例如想要孩子的丈夫可以对妻子说,“给我生孩子吧,我把房屋一半的产权送给你”,而想要孩子的妻子也可以对丈夫说,“让我生个孩子吧,以后全家的收入都由你支配”。更聪明的办法是,如果男人想要孩子,那么显然他就应该找一个也想要孩子的女性结婚,这样生养小孩对双方都是一种满足。
如果女性认为自己只有在得到对方房屋一半产权的情况下才愿意孩子,那么显然她并不愿意要孩子,她完全可以去找一个同样不想要孩子的男人结婚,而不是去控诉婚姻法。此外,婚姻法也没有禁止男人因为生孩子的理由而给妻子送钱送房子,李泽楷就是这样对待梁洛施的,女方完全可以去找一个愿意为了让她生孩子而送房子的男人,也没必要控诉婚姻法。
其实,很多女性对婚姻法的不满,是因为她们还令人吃惊的抱着“传宗接代”的观点,她们觉得自己是在替男人生孩子,证据是孩子跟男人姓。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法律只规定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子女想姓ABCD也是他自己的事情,父母无权干涉。当然现实中确实随父姓较多,但既然法律不干涉,那么夫妻双方都不必把这个看作丈夫的当然权利,买不起房的丈夫也可以说“要不你买房,孩子随你姓好了”。
最后,“传宗接代”论还有一个巨大的漏洞,女性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对方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因为自己替对方“传宗接代”,不过按照这种传统观念,女孩是不能“传宗接代”的,不知道生了女孩以后,有没有妻子主动从房产证上抹去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