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物馆三个展厅:《守土日记》连载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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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手令

                  三十一年元月十三日上午十时于南泉寺本府行署

谢宝树

一、 着该员即刻率带枪兵五十名前往新市、长东、荆浒、黄谷、源塘、武昌、清溪、塾塘等乡,依次巡回督饬各乡、保、甲长即刻恢复办公,打扫战场、掩埋尸体、安抚流亡、搜捕残敌、护送遗落伤患官兵、救济难民,并督催各乡长依据省振济会前颁灾情调查表式,详查灾情及耕牛损失与忠烈事绩,随时确切具报。如有拿获敌寇,应随时解来本府,呈请以每名五百元给奖。

二、 凡作战乡区所有敌我遗弃枪炮、马匹及其他军用品,务恪遵长官薛命令,扫数报解本府给奖;如有隐匿不报及转卖情事,一经查明,以危害地方治安及私藏军用品条例治罪,不稍宽假。三、着该员到达每一乡区,务必督催乡、保长发动民众,漏夜将敌寇修筑之运输道路及一切工作彻底破坏,不得稍事敷衍;否则一经长官薛派员查明,即按军法治罪。

三、着该员到达每一乡区,务必督催乡、保长发动民众,漏夜将敌寇修筑之运输道路及一切工作彻底破坏,不得稍事敷衍;否则一经长官薛派员查明,即按军法治罪。

四、 该员巡回各乡时,如有以谷煮酒熬糖者、聚众赌博及散兵游勇乘机滋事者,准予分别查拿;倘乘风劫抢有据,经当地乡、保、甲长及公正士绅证明实在者,准予就地正法,取据当地保、甲证明具报备核。惟不得有需索越轨情事,致干查究。

五、 所有被灾各乡难民无法购取食米者,应由各保、甲长查明未被灾之大户余粮,尽量备价或贷与匀济。至食盐一项,着催即日筹集来县取证,赴省购领。

六、 该员率警出发,应自带食米、食盐,不得向灾区各乡、保索取分毫供应;如食米不敷,可向未灾之大户照法价洽购。并准每队先向本府领取灯油、草鞋费二百元,实报实销。

七、 该员此次巡回各乡,督办各项,均限有时间性质,每乡不得逗留二日以上;如有各乡、保未完竣之时,俟巡回别乡后再回催办。倘乡、保、甲长因循玩忽,准予报名呈报本府核办。该员到达一乡,限每二日将办理情形具报一次。

八、 该员到达各乡,应即刻将手令抄送各乡长,逐一会同遵办据报;并将以上应办事项分别通告本府前派各乡督导员加紧督办完竣,并限各督导员于本月二十日以前一律回县具报,该员应于本月底日以前将以上事项逐一督办完竣回县具报。

九、 着卫生院即将所有人员分赴白水、源塘、武昌、三神、新市、长乐、荆浒、黄谷一带,火速督促乡、保、甲长发动民众掩埋死尸,打扫战场。并注意敌人已否散放毒菌,如发现此类惨无人道情事,尤宜设法扑灭,迅办具报。右令。

 

附(二)

湘阴县政府布告

 

    此次敌寇三度朝进犯长沙,本县以地临前线,首当其冲。敌骑所至,庐舍为墟,哀我孓遗,备尝惨毒。幸赖我委员长德威,长官薛胜算独操,我国军英勇作战及各民众敌忾同仇,卒将残敌击溃,狼奔豕突。亟应扫清战场,办理善后,恢复地方秩序,休养民生。兹将各项分示于后,仰遵照毋违。

一、 凡散匿各地之敌寇、伪军,应由各乡保严密查拿解府,以凭转请给奖;如有隐匿不报,一经查明或被举发,一律以通敌论罪,即予枪决。

二、 如有地痞、流氓、会党分子集众抢劫,及擅立名目扰乱治安者,查明确实,一律就地枪决。

三、 此次我敌作战遗留地方之械弹、马匹等军用品,应即报由乡、保转缴来府,经凭核奖;如有匿藏不报,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定予从严治罪,保、甲长一同连坐。

四、 如有屯留歹人危害地方秩序者,除屯留之户从严办外,其余五家联结,实行联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