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式24式太极扇教学:《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能转变婚姻价值观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8:29:00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国新闻网8月12日报道)

    “解释(三)”全文不长,司法概念也不难懂,仔细阅读之后,我有两个突出的感觉。

    一是最大限度地覆盖了当下比较突出的婚姻纠纷。比如,在“全民住公房”的年代,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比较简单。而如今的婚姻,因房产而变得异常敏感和复杂;再比如,在道德相对滑坡的大环境下,婚外情、同居现象多了,感情忠诚纠纷,亲子鉴定后果等司法问题也越来越多。“解释(三)”对类似问题正面回答,一一对应,让人有一种很解渴的感觉。

    二是较好兼顾了情理与法理,让人比较服气。如果说,“解释(三)”的内容仅仅是一种解渴的答案,答案背后的“为什么”,无疑是更有价值内涵、更令人回味的。比如说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就不能忽略其中的两个关键概念——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共同财产购买,是一种权利确认;而“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就涉及到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在名义购买时还付出了体制利益、工龄折算等潜在投入。尽管买房款是小两口以共同财产支付,但在小两口离婚时,上述潜在投入不应列入共同财产名下,而只能以支付房款时的出资额度,以债权补偿的方式来保障权利。

    早在“解释(三)”征求意见阶段,就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从符合物权法原理的角度,新司法解释对以往“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给予了否定,也因此而杜绝了图谋对方财产、为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行为,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尊重。但同时也有人指出,婚姻关系中过多强调财产归属,也容易导致因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从而削弱婚姻责任的现象。但是现在看来,“解释(三)”还是把立足点放在了对个人财产尊重上。

    追求婚姻幸福,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当这一权利与“尊重个人财产”的法律产生矛盾时,我们的第一反应,当然还是调整心态,学会在法律前提下把握幸福。比如婚前财产公示,一向被认为很尴尬而羞于去做的,是不是该转变一下观念?比如把房子视为对方实力象征的,是否应该想一想,对方的房子永远不属于我,我还有必要那么看重吗?如果对方总有一种“我有房子我怕谁”的傲气,我还会选择对方结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