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放学系列:《婚姻法》新解释调整财产关系征求意见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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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3 13:46: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16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为便于所提建议被采纳,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具体理由。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收,邮编100745;网上意见请登陆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认真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efe970100mg7r.html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热点简评
文|中银律师侯景春
自2010 年11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
稿至今不过月余,内容仅有寥寥二十一条的这一解释却在
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相当广泛的热议。其中,关于婚前按
揭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谁买归谁”,以及“小三”是否
应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等问题的讨论尤烈。
可以说,新司法解释确定了一些与传统社会观念相左
的“颠覆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会在法院判定离婚财产分
割案件时很“给力”,但让人们尤其是女人们接受起来却
真的很“纠结”。有人说,这是一个让男人叫好、女人抓
狂的司法解释,也有人说,这不像是婚姻法而更像一部“离
婚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新司法解释中第十一条规
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可判归该方单独
所有,而不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我国素有的男方
婚前买房的传统,这一条似乎对女方较为不利,对此,有
人甚至在微博中直接发了这样的评论:“新婚姻法一出,
老公变房东,奈何?”
事实上,意见稿中这一关于按揭购房权属确认的规定
是新司法解释中的最突出的一点。它确定了房子婚前“谁
买归谁”的原则,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讲,是对
传统婚嫁观念的冲击和变更。在此之前,关于婚前按揭房
的归属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实际审判
中一直存在差异,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北
京市,通常是依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规定,以不
动产登记日为准进行所有权认定。只要不动产是在婚后进
行登记的,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时会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婚前掏钱买房
的一方于婚前所支付的房款,通常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
产,在房产分割时该部分房款会先在房产总价中扣除,单
独判给支付方。至于房子的归属,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作出判定,判给哪一方均有可能,然后再由得到房子的一
方向另一方作出价款上的补偿。现在,意见稿则以具体的
条款明确规定了婚前按揭房“谁买归谁”。从审判实践上
看,这会使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获得一致的法律依
据;从法的示范作用上看,会使人们对于婚前购房行为的
法律结果获得准确的预期;从法的社会作用上来看,则会
最大限度地确保婚前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可以说,这一
规定是具有进步性的,它符合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法的基
本精神,如果这一规定最终正式施行,定会引导当前“无
房不婚”的婚嫁观念向更为健康的方向转变。女人们从被
动等待男友置房到主动想买自己的房子,也未尝不是一件
积极的好事吧?
至于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一直被热议的追究“小三侵犯
配偶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对此,笔者表示
赞同。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追究所谓的“侵犯配偶
权”并非上选。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
法中,均没有关于配偶权的具体规定。以司法解释直接确
立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坚实的立法基础。其次,
“小三”问题因属公民私权领域的情感范畴,因此更多应
该是在道德领域进行考究。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律不能替
代道德,也不能不作区分地将触角伸向公民生活的各个角
落。其三,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责任的实践操
作性较差,即便确立侵权责任也比较难以实现。如何确立
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何确定侵权的证据准则?如何衡量责
任承担的具体标准?作为使“小三”出现并存在的婚姻过
错方(通常是丈夫),他是否也应成为侵权的责任连带主
体?这些问题都将面临确定难、实践难的问题。
事实上,婚姻法解释三是一个于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
的司法解释,除上述主要问题外,还涉及了非法同居补偿、
亲子关系推定确认、妻子中止妊娠免责、父母为子女出资
购房权属确定等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
题。总体而言,这一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区别于传统的新的
法律精神,引导着新的婚姻风尚,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
不仅有利于人们对自身行为获得更为明确的提前预知,也
有利于良好社会以及婚姻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当然,司法
解释再详尽,也不可能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立法的滞
后性、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等必然导致这部司法解释仍具有
一定的修正、补充空间。例如,保护妇女生育权的同时,
丈夫的生育权如何具体保护或救济?保护一方婚前财产的
同时,如何具体保护或平衡另一方的基于婚姻产生的共同
权益?等等。
独家看点EXCLUSIVE ASPECT
 
信海光:《婚姻法》该不该保卫我们的婚姻?
2010年11月18日竞报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整整二十条具体条文,几乎囊括了近年来有关婚姻的所有热门话题,房子、孩子、外遇、共同财产分割等全部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在2001年做过一次修正,此后到2004年为止出过两次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如今又推出《解释三》,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由于聚焦房产、外遇等热门话题,《解释三》的公布引起了公众与媒体的普遍关注,但两者之间在态度上却有明显差别。对于媒体来说,大部分是立足于解读和赞赏,专家偶有微词,也仅仅是指出明确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恐怕不利于婚姻的稳定,易导致青年人盲目离婚;但一般公众的态度却要激烈得多,在成千上万的网上留言中,无数自称是女性的网民指责《解释三》的第十一条(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女方明显不公。
客观说,单从法律上讲,《解释三》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很难找到不妥之处,这不但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也为法官判案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但为什么在现实语境中还会产生那么大的不满呢?除了对法律条文的误读之外,这大概与中国国情下的一些特殊背景密切相关。比如,在结婚时多由男方承担房屋购买的习俗、爱面子不好意思签订婚前协议的心理以及畸高且迅速增长的房价等。一旦人们把这些法律无法调节或者本不应由法律调节的因素寄望于法律,失望必然会出现。
法律具有道德导向功能,但说到底,制定法律的目的还是为了公正地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给人们的生活指引方向。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的很多家庭之所以能维持稳定,都是因为房产产权分割起来麻烦,否则很多夫妻早就离了,因此《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利于婚姻稳定。但问题是,《婚姻法》从来不是以维护婚姻稳定为目的,在《婚姻法》第一章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所谓“保卫婚姻”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婚姻的自由与平等,才是《婚姻法》保护的对象。
综观《解释三》二十条具体条文,虽然涉及的问题五花八门,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态度倾向,体现了对法制的尊重,对契约社会的尊重,对财产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现实的认同,摆脱出立法万能的误区,可算迈向法治社会的进步。在《解释三》中,有超过半数的条款与财产相关,这显示了《婚姻法》对公民物权的高度重视,而其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亲子鉴定”的条款,则显示了法律对当前社会在两性方面越来越开放这一事实的客观认知。此外,出现“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类的条文,也显示了《婚姻法》对离婚的一种更明确务实的态度。
法律既规范着社会的变化,同时也是社会变化的体现,如果回到20年以前,《解释三》所涉及的内容必定是惊世骇俗的;就算在10年以前,有些内容肯定也不会有机会被拿出来讨论,由此可见《解释三》所涉及内容之新。所谓“清官难断家务案”,婚姻法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尽管《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已经体现了中国法律界的最高智慧,但终究不能说是先天正确,如果没有公众的检验与认同,恐怕仍难逃闭门造车之嫌,这大概也是《解释三》被拿出来讨论的真正目的吧。
纳兰泽芸: 《解释三》是一瓶“找小三”者的壮胆酒?!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c53250100myye.html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意见稿)。《解释三》涉及近年来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票子、孩子等,其中有些新的对于婚姻个人财产的解读甚至带有“颠覆性。”
格外引起注意的“颠覆性”解读包括:
(新规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也就是说男青年小王和女青年小李恋爱了,正考虑结婚呢,小王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贷,但是这套房本质上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假如他们10年后离婚,此时他们已经共同还房贷20万,那么小王单独拥有房子,只给付小李还房贷的10万元,然后就可以将她扫地出门。
再假设此次离婚过错方是小王。这种说法不是没有根据,据某大城市法院法官介绍,在当前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六成是因为第三方的介入而导致;且男方是过错方比女方高出2.5倍。
也就是说小李10年婚姻的代价是,怀孕、生孩子、还房贷、奔波上下班、操持繁重的家务、10年青春的流逝、心灵永不磨灭的创伤、成为离婚二手女……当小李几乎被“净身出户”凄凉徘徊街头的时候,回望自己辛苦操持了十年的“家”,“新人正盈盈笑语”。
(新规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可以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屋私自卖掉!这个不多说了,于情于理,恐怕能够接受的人寥寥无几吧。
另外值得说说的是(新规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今的天价房子,恐怕没有父母的支持,婚龄青年想凭一己之力买房子不亚于登天,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而中国的千百年国情也是天经地义男性盖房“娶妻进门”。虽然时代变迁了,可以男女合买,但是实在没有买房能力的女性还是居多。“男女平等”的口号喊了上百年了,但女子在现实社会的偏弱地位毋庸置疑。“归宿”一词就表明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需要在婚姻中寻求一种安全感。在如今离婚率高企,情感游移度极高的现实情况中,一部分男性可能还因为离婚涉及“房产分割”这个“紧箍咒”而收收心,如果这个“紧箍咒”彻底松开,玩婚姻游戏就更容易了,反正离婚对自己毫发无损,何乐而不为?
那么试问,如果《解释三》正式出台,是不是就成了一瓶不折不扣的“找小三”壮胆酒?!
对于弱势的女方来说,除了被扫地出门,别无他路。如今,结婚一个月离婚已不是新鲜事,那么此规定一出,结婚三天就离婚的“婚姻游戏”恐怕也为期不远。
有人说,这样一来不愿结婚的人尤其是女性就更多了——如果那一张“神圣”的婚书不能带来任何保障或安全感,还不如干脆同居或试婚来得实在,且不至于沦为无人问津“二手女人”的悲哀下场!大家出去吃顿饭也AA制,合则聚不合则拍拍屁股走人,多自在!
话虽过头了点,但仔细想想,谁能说不是呢?
《婚姻法》透视:别谈感情,讲契约精神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但其实在法律范畴下,探讨婚姻关系不应该依靠感情。按传统思维一切问题都用感情去分析和解决,行不通。

《婚姻法》既不负责延续婚姻,也不该保证婚姻之甜蜜
关于婚姻,历来有着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悲观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淳朴的百姓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也就是说,《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婚姻是“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
财产可以分清了,但离婚的成本并没有下降
但此次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争论,还是在于解释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体问题。有网友指出新修订的《婚姻法》像是一部“离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有舆论指出,在司法解释将离婚的问题规定得如此清楚之后,离婚将变得更加容易,会推高离婚率。
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问题,90%都是离婚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是有针对性的,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扬离婚。其次离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应该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因为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这并有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会因为财产可以分清了,就去离婚,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高离婚率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与法律条文规定的多少无关。

新《婚姻法》不会推高离婚率。
美国将“婚姻法”定名为《结婚离婚法》
离婚问题在现代以前一直就是各个文化和制度的争论焦点。例如在圣经中耶稣曾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并且,天主教会根本不承认离婚。直到新教的出现才认为婚姻并非圣礼,而应当受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离婚权得到承认。1970年美国颁布的“婚姻法”直接将名称定为《结婚离婚法》,将离婚二字凸显,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婚姻法”演变为“结婚法”。
而在中国,1950年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对离婚只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没有实体性规定,对于如何判决离婚没有明确规定。如有人提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即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不准离婚。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所以对于离婚权的忽视甚至蔑视,是有一定基础的,并且从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舆论的哗然也能看出一二。

“解释”是制定“破产清算”时的规则,并无额外制造残酷
此次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大致相当于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破产本身就是悲剧,残酷已经不可避免,“解释”只是试图保证悲剧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实并没有额外制造更多的残酷。
“解释”唯一的残酷,在于它无情地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但其实这就是法律应该做的全部,它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

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
婚姻在道德范畴应强调伦理,在法律范畴应强调契约
目前国内外关于婚姻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身份关系说、制度说和信托关系说等等。然而在法律范畴内,婚姻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而西方国家也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婚姻为契约。
此次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充分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比如,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认一方将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在权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承认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等等。

夫妻财产共治、无偿占有配偶个人财产的传统模式不再适应现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空前的变化。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因此,家庭财产关系调整、尊重夫妻的财产自治权势在必行。
此前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上,体现的是浓厚的身份观念。从缔结婚姻开始,即取得无偿占有、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这种依赖于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共有关系,必然导致缔结婚姻时更多地考虑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时必然产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矛盾。

此次司法解释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
重视契约,尊重个人财产是对现代婚姻和财产观的回归
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这是在私有财产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夫妻财产绝对“平等”,并不符合当下的情形。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的理念,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审视《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他条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图景。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总体上说,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很好的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

对于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那些对婚姻或浪漫或温馨的各种描述,仍然可由你去幻想,去勾勒,去实践。而法律则是你最坏的打算——当你勾勒、实践失败后,不至于摔得太惨。而如果让法律跟你一起去勾勒风花雪月,那当你从云端坠落的时候,谁来维护你最后的权利。
面对婚姻法,要房子,还是要爱情

婚姻是什么?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果实,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可是当婚姻遭遇房子时,要是还爱情,还是要房子,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房子归房产证持有人所有.这无疑给当今社会本不牢固的婚姻雪上加霜,房子,爱情,两难抉择。

[网友关注]
爱我 就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
4成男网友拒绝加上女方名字
如果男方已经购买了住房,在结婚前后,愿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从一项网络投票调查来看,有将近4成的男性网友表示,绝对不考虑加女方的名字;有约一半的男性网友表示,在结婚之后,愿意很爽快地加上女方的名字;而剩下的网友则表示要看现实情况,到时候再说。
有意思的是,在房产证名字问题上,男女两性网友分成了鲜明的两个阵营。女性网友纷纷给发帖者支招,“这个男人实在糟糕透了,还没有结婚,就把房子看得比老婆重要。这样的男人又如何能给自己的爱人天长地久的婚姻安全感呢?”还有,“既然已经准备结婚,自然是准备与爱人白头偕老。在这个时候,把女方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不仅是应该的,也是爱的表现。拒绝这一点的男人,是对自己及婚姻的极端不自信,是害怕结婚之后夫妻要面临劳燕分飞的局面时,把房子也分一半出去。”
对此男性网友则持相反意见,表示“如果女方爱自己,为什么还会担心署不署名的问题。女方若真要这么坚持,那在一起又有什么意义”,“强烈要求加名字的女孩,有点心术不正”,“如果感情好,打算一辈子在一起的话,加不加名字根本无所谓”,等等。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85238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里,爱情无处落脚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给自然人最大的体会就是生活得更幸福。而当人们基本不用为温饱犯愁的时候,生活质量的提高趋于追求享受的目标。而享受大多是属于精神层面的,可能经不起“实用价值”的衡量。所以,一个真正幸福的社会,在给人们带来物质富裕的同时,也酝酿了精神享受的空间。比如私家车,当一个家庭拥有了私家车,明显提升了生活档次,但如果从实用价值去衡量,我觉得没有多少人有买车的必要,用支付的成本来核算,在满足出行代步的意义上,得失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婚姻也然,如果在一个婚姻里具体到财产的归属,在缔结百年好合的同时预置好“解散”的程序,这样的婚姻在精神层面是过于简陋的,在这样的婚姻里,爱情显得非常苍白,婚姻结成的“一家子”实际上包含了许多被细化的利益板块。这些“利益板块”,把夫妻间本来应该拥有的特殊感情,划分的支离破碎。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爱情的成分?没有爱情的婚姻还能算作文明社会的夫妻关系么?
我没有兴趣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关于财产分割的合理与否,也根本看不懂关于“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的“司法解释”。感觉疑惑的是,所谓的文明社会怎么会造就越来越多不懂文明的人?社会进步怎么反而凸显出比贫穷时代更多的问题?婚姻关系中涉及到的房产、堕胎、第三者,看似夫妻间的权利问题,但无不都是资源分配不均、社会阶层分化、道德伦理滑坡引起的,也是人们被生活的压力催生的浮躁、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无序竞争引起的勾心斗角,或相互利用演变出来的。如此负重之下,婚姻怎能独善其身?而爱情更无处落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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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评论]
“婚姻保卫战”先从保卫房产开始?
有房才能结婚,似乎是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共识,也是不少姑娘的基本择偶条件,所以,丈母娘、年轻姑娘,纷纷被当作推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婚姻原本是爱情最美的归宿,但在一个功利性的社会里,它不得不承载原本爱情中不该存在的东西。婚姻美妙之时,夫妻的一切是共有的,包括“爱巢”;而离婚现在也不是什么稀奇事,离婚便要遭遇物质,什么美好感情都成了浮云,财产分割成了纠结的痛,房产往往最甚。
于是有了“恐婚族”,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的担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再加上一些“骗房族”的存在,瞄准有房有车者结婚,离婚便能分得一半房产,也使婚姻中有了更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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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究竟是感情契约还是经济合同?
那些对婚姻仍然抱有“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想象的人们,看到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里这些众多与背叛、分手有关的冰冷条款,恐怕多少会有些幻灭(昨日《新快报》)。虽说法律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但不能不面对的现实是,任何事情如果需要动用法律来管治裁决,通常也就意味着契约的瓦解和冲突的出现。婚姻也一样,《婚姻法》的出现,其实是现代社会婚姻破裂的数量不断增长、婚姻关系中矛盾大量激生的产物。这么一想,还真让人伤感,婚姻到底还是从两个人的感情契约变成了一纸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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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调侃]
婚姻法新解释 应该能对遏制房价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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