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师头像:企业明晰记账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8:22:20

小企业销售费用如何记账

  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通常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注意:业务招待费不属于销售费用核算范围,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中。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期末转入本年利润中,期末无余额。

  例1:某月某公司销售共发生费用100000元,其中:销售人员工资60000元,销售部专用办公设备折旧费30000元,业务费10000元。假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累计折旧 30000

      银行存款 10000

  例2:某公司销售一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运输费5000元、装卸费2000元,均用银行存款支付。假设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企业管理费用记账方法
(1)购买的办公用品,依据“发票”、“支票存根”,做
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依据汽油票、停费票、修理费票等,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车辆耗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依据电话费票,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通讯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依据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票,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依据出差发生的食宿费票、火车票、飞机票等,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出差人姓名)

  (6)7、8、9月发生的残保金(持上年载有6月份、12月份工资单的记账凭证,到区残联核定),依据缴费凭单,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残保金需要到税务领取一张一般缴款书,将需要交的金额填入,如下图所示:

  (7)计提本期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电脑

          ——打印机

          ——金税开票机

          ——笔记本电脑

          ——办公家具

          ——小轿车(奥迪)

  (8)企业发生租费,依据发票,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9)对于企业发生的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收据,做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库存现金
营业外收支如何记账
1、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1)企业发生营业外收入时:

  借:相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2)期末结转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例:企业取得罚款收入60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营业外收入——罚没利得 60000

  2、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

  (1)企业发生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关科目

  (2)期末应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即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营业外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例: 某企业支付违约罚款8000元,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如何记账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是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该账户的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登记清理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变价收入和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等,余额即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应相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例:将一台不需用的旧设备出售,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6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0元,双方商定售价为480000元。

  首先,这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少600000元,应记入“固定资产”账户的贷方;另一方面使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400000元,累计折旧转销200000元,应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和“累计折旧”账户的借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其次,这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也使企业的银行存款增加480000元,应记入“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清理的变价收入增加480000元,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80000

  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收益80000元(480000-400000),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借方转销,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80000
 固定资产报废怎样记账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分公司上交管理费如何记账【问】假如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双方如何入账?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赞助捐赠支出如何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财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55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2.55-4.494=8.056(万元)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资产剥离如何记账
【例】A 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 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 公司,同时减少A 公司50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 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 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 公司相同。

  假设:A 公司实收资本为3 000 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流动负债50 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 万元,盈余公积为15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 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流动负债           5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资本公积           100 万元

    盈余公积           150 万元

    未分配利润          100 万元

   贷:流动资产           100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800 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而发生的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资产出售回租如何记账

【问】如果将某项大型设备做三年的售后回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①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②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按适用税率,还是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借或贷: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租回资产

  若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

  借:融资租赁资产(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若租回资产形成经营租赁,不需做账务处理

  ④根据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或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贷或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折旧费

  ⑤支付租金

  若为经营租赁:

  借: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若为融资租赁: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第1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第2种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的决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应该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本科目应当分别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4.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0,本年实现净利润1000000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000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0 000

        ——应付现金股利 400 000

    贷:盈余公积 100 000 

      应付股利 400 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0 000

           ——应付现金股利 400 000

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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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9]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同意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在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预算批复前项目支出资金拨付工作,促进财政支出进度均衡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批复前,列入新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可以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下”预算控制数的1/4左右编报用款计划(不含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办理请款手续。报送用款计划时,同时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提供付款项目的预算单位、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等情况,供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审核用款计划时参考。未能在规定时间正常报送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的,可以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项目开展情况补报第一季度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后,批复的项目预算小于实际支付数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账务调整手续。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8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01号)有关规定,2009年1-3月将分别按年终结余资金总额的50%、25%、25%(单个基层预算单位的单个预算科目结余不足10万元的,全部于1月份结转)下达各部门(单位)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需要,请预算单位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调增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恢复比例。

  三、预算单位要切实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加强项目支出执行管理。要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要按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做好年初项目预算的细化工作,将项目支出切实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做到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要提高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预算年度开始后,要尽快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支出执行进度。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08]32号)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做好资金支付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