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一体纱窗:何道成在江苏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13:16
资料来源:潘斌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060ecd0100si6d.html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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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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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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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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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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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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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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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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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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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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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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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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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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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常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申报程序: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式: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式: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式: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包括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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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实际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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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法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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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会计处理年度为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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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号文与25号公告之间的衔接
2010年度已申报且已审批的,可按审批的结果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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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真实性证据
合法性证据
确定性证据
合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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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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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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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此项证据具有三个方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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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其他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准予在在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损失
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88号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
无形资产损失
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
无形资产损失
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
无形资产损失
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资损失
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
投资损失
资产清偿证明:
终止(中止)执行:
投资损失
债权和股权出售(包括捆绑资产损失):
操作不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