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派跟宠后续扬州后:山东保险行业协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06:12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开展好我省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山东保监局日前转发了《通知》(详见鲁保监发[2005]85号),并提出了相关要求。为确保整规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整规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山东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山东省财产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关于山东省人身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转变观念,维护行业大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要实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首先,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只有运用科学发展观,才能处理和解决好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那种只管眼前、不顾长远,只管增长、不顾风险,只管自身局部利益、不顾行业整体利益的观念必须坚决纠正。其次,必须树立“自我规范”意识。不能将整规工作视为仅是监管机关的职责,它更是每个保险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仅有外力推动形成的规范永远是暂时的、治标的,是不可能长远与治本的。只有每个机构的经营规范了,才有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必须摒弃“谁先规范谁吃亏”的错误思想,从自身做起,变末端治理为源头控制,在认真查纠存在问题的同时,着重在制度建设和完善内控上下功夫。第三,必须树立行业大局观念。“大河无水小河干”,离开行业的发展,个体的发展必将成为无源之水。必须珍惜和爱护保险资源,转变粗放经营的增长方式,决不能涸泽而渔,焚林而猎,要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迅速启动落实,全面自查自纠。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有关《意见》的要求全面深入扎实地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山东保监局将按照中国保监会部署,于8至10月开展专项检查,并把自查是否深入,自纠是否彻底作为确定现场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
三、客观反映情况,认真填报表格。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我局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对照表》等7个表格(见附件1-7),望认真填写,按有关《意见》要求及时上报。
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对照表》、
2、《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工作评价指标表》
3、《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自查表》
4、《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情况自查表》
5、《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自查表》
6、《连续半年无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
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表》
二00五年六月十三
关于山东省财产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
根据山东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05]85号)的总体要求,为督促、指导各财产保险公司迅速、深入地开展好整顿规范工作,现就整顿重点及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财产保险市场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财务资料虚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利用各种违法违规方式取得资金,用于支付手续费和给客户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不入账,直接截留坐扣保费、虚挂应收保费、滚动埋单截流保费、虚假分期付费等;虚假批单退费;虚假费用开支,甚至直接使用假发票;虚假理赔;利用各种违法违规方式取得资金,形成小金库等。
(二)业务管理不规范,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行为。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招投标业务中随意报价,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二是违规使用车险费率调节系数承保,如随意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将分散的车辆临时编造团体承保,更有甚者,由业务人员指导投保人编造假情况降费承保等。
(三)为形成虚假利润,故意压赔案的行为。有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方面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靠拖延理赔来形成虚假利润,损害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一是车险理赔难问题突出。有的机构2004年万元以下车险案件的平均理赔速度(从车辆出险到保险公司财务结案的时间)竟然高达126天(理赔工作好的机构不超过20天)。二是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案不及时、结案率不高、估损金额偏差大,未决赔案登记不完整,财务未按业务提供的未决赔款金额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四)风险防范不力,造成经营风险的行为。一是不依法合规经营,造成巨大的车贷险经营风险,且化解不力。二是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形成房贷险退保风险。各公司对风险要有清醒地认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五)人员管理混乱,中介业务违规操作的行为。一是销售体系管理混乱,一线业务人员定位不明确(是公司员工还是代理人,试用员工是否超过6个月,是否签订相应合同,薪酬制度是否清楚合规)。二是与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发生业务往来。三是与中介机构在书面合同之外签订违规的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四是没有建立有效的代理业务台帐(以是否能在业务系统中查询每一笔业务的最终经办单位或个人为标准),业务经办人或单位不具体,手续费支付与业务不对应。五是通过二次分配费用逃避监管(以公司财务记录中是否体现费用的最终使用者和用途为标准)。六是对员工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如不追究填写虚假投保人联系方式的员工或代理人的责任。
(六)乱设机构,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的行为。有些保险机构尚未批准筹建,就以内部业务部门的名义对外营业;有些保险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开展保险业务;还有些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迁职或变更负责人。
二、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对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永续经营理念,抓住自查自纠的机会,完善内控,狠抓落实,坚决摒弃“不违规就没有业务、谁先规范谁吃亏”以及相互攀比的错误思想,将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保险机构的负责同志要紧密联系自身工作实际,明确整顿目标,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分工协作,积极落实责任,针对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强化各项内控措施,加大整改力度,防止流于形式或浅尝辄止、避重就轻、不深不透等问题的发生。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力、负面影响、反映较大的公司,保监局将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三)迅速自查,贯彻到底。各保险公司要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将近期保监局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传达到基层一线员工,并制定具体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计划,立即行动。保监局将根据全省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调查,对于传达不到位、没有具体自查自纠措施和计划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四)完善内控,立足长远。各保险机构要狠抓财务、业务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并抓好落实;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理赔工作考核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完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代理人的管控责任,建立代理业务台帐,分清公司员工和代理人,签订相应合同,严格费用报销流程。
(五)诚信为本,学法守法。各保险机构要组织员工重点学习《山东省诚信建设指导大纲》、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公约,提高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针对自查自纠重点内容,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等规定。
(六)保证质量,及时报告。各保险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财产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对照表》、《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工作评价指标表》,对有关情况要附详细说明;上级公司要对下辖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核,并汇总整理。各省级公司应于7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汇总报告及附表报山东保监局(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财产保险监管处电子信箱:jnbjbjhc@sina.com)。对于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山东保监局将要求其重新自查并对其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惩处。
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人:戴艳君
联系电话:0531-85181061
传真:0531-86102024
关于山东省人身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
根据山东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05]85号)的总体要求,为督促、指导各人身保险公司迅速、全面、深入地开展好2005年整顿规范工作,现就整顿重点及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财务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方面
1、自查内容:公司为完成分险种考核指标,擅自调整险种保费收入的问题。
自纠要求:保证数据真实性,严格控制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数据调整权限,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在险种间调剂保费。
2、自查内容:寿险公司团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团险个做或个险团做;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
自纠要求: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的保险条款费率;不得集中散户虚构资料按团体业务承保;不得诱导客户采用退保的方式进行长险短做,不得出具虚假批单违规退保或减保,对团体客户的退保应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退保金,退保金支付对象必须为原投保单位。
3、自查内容:寿险公司个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与个人投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制造虚假业务;以虚假代理人名义领取孤儿保单续期佣金形成账外资金。
自纠要求:不得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与个人投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制造虚假业务;不得以虚假代理人名义领取孤儿保单续期佣金。
4、自查内容: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单位代售意外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委托长途汽车站代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委托金融机构代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委托旅行社或航空售票处代售航意险或其替代产品,有无截留或挪用保费、委托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展业、违法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等问题。
自纠要求:委托兼业代理单位代售意外险保单应严格遵循保费收入全额入账、手续费如实列支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加强单证管理,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台账、保险单证领用存销登记簿等账簿,保单等重要单证的保管人员与进出库记录人员不得为同一人,遗失重要单证应登报声明作废;保费收入专用发票应通过公司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电脑打印方式开具,严禁手开发票、阴阳发票;所委托的代理单位应具备合法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向非法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不得采用现金支付、为代理单位报销费用等违法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
(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
1、自查内容:公司业务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业务宣传材料及培训材料是否存在预测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非保证的保单利益、与同业产品片面比较、诋毁同业等内容。
自纠要求:保险广告、业务宣传及培训资料均不得预测公司盈利以及保单分红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不得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管理,对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负责。
2、自查内容:委托代理意外险业务中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例如:
(1)委托长途汽车站代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否体现了投保自愿原则;如果保单未载明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者乘客随身携带的保单遭到灭失,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
(2)委托金融机构代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将金融机构指定为受益人,是否有条款规定或有被保险人签字认可,是否存在金融机构代签名问题;该业务的操作规程是否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旅行社或航空售票处代售航意险或其替代产品。是否向被保险人提示将投保情况告知受益人,是否根据乘客需要提供保单邮寄服务。
自纠要求:
(1)委托长途汽车站代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该业务经营中应充分体现投保自愿原则:在长途汽车站的售单窗口张贴“投保自愿、退保自由”、“无需购买保险,请向售票员说明”等宣传告示以及保费、保额等保单要素简要提示;在车站售票大厅醒目处设立保险咨询监督台,设专人解答乘客就购买乘意险提出的疑问,处理相关投诉或纠纷;在售票厅醒目位置摆放险种条款及注意事项公示牌,特别说明“投保自愿”、“乘客可以通过任一售票窗口或售票大厅的保险咨询监督台及时并无条件的退掉保单”、“投保该保险不影响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乘客购买保单后请及时告知受益人”以及“请乘客在购买保单时监督售票人员在车票正本联及存根联上加盖保险长条章,加盖枚数应与所购保险份数相符”等事项。同时,为弥补该业务保单无被保险人姓名等身份确认信息的缺陷,应完善业务流程:制作使用保险长条章,车站售票人员负责在保单与车票正本联之间骑缝加盖保险长条章(确认被保险人车次及座次,防止骗赔),在车票存根联上加盖保险长条章(如因意外事故保单灭失,可据此确认投保情况),加盖枚数应与所购保险份数相符。(注:上述要求不适用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对该代理单位另有严格要求)
(2)委托金融机构代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该业务将金融机构指定为受益人应符合相关条款规定或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名;该业务应一律使用个人意外伤害险产品或借款者人身意外伤害险产品,金融机构若非实际交费,不得作为投保人。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本人提供保单正本和保费专用发票,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旅行社或航空售票处代售航意险或其替代产品。该业务应通过在代理网点张贴公告或在保单上印刷提示内容等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将投保情况告知受益人,并应根据乘客需要提供保单邮寄服务。
二、切实做好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迅速将本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精神传达到基层机构;要敢于从公司内部深层次上查问题、找原因,彻底纠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将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本次整顿规范的契机,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抓紧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应对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并于6月15日前报送分工情况说明。各单位要针对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改力度,防止出现流于形式、避重就轻、不深不透等问题。各负责的总经理室成员须在最终提交的自查报告上签名,声明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山东保监局将根据全省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调查,对领导不力、态度不端正、组织部署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迅速自查,彻底整改。各保险公司要根据上述自查内容和自纠要求,迅速对2004年以来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并在自查报告中逐条逐项对照说明检查结果,对查明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详细报告涉案金额或数量、涉案机构、原因分析以及整改措施和结果。7月2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山东保监局,并将电子版发送至bjjrsxc@sohu.com。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所属会员单位针对人身保险市场签定的自律公约,如银行代理自律公约、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经营自律公约等,结合各会员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组织会员单位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自律检查组,深入、细致地开展专项自律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客观、公正、详实的撰写自律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保监局。自律检查组成员须在自律报告上签名,检查组组长对自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监管,依法处罚。山东保监局将全面分析各保险公司自查报告。对整规工作态度不端正、组织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彻底甚至弄虚作假、对基层公司问题偏袒隐瞒的上级公司,我局将依据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将其列为8至10月份开展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从重处罚。
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张咏梅
联系电话:0531—85180519
传真:0531—861190
关于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主体迅速增加,这对于完善我省保险经营主体机构,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保险中介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表现在:营销员持证率不达标;兼业代理市场混乱;专业中介机构违规问题较多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影响了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山东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05]85号)总体要求,为督促、指导各保险中介机构迅速、深入地开展好整顿规范工作,现就整顿重点及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工作重点
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长效监管的方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深入开展营销员持证率不达标、兼业代理市场混乱、保险专业中介违规等专项治理,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稳健运行,实现山东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保险营销员整顿要点
1、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签订代理合同情况,对营销员培训情况,建立投诉登记簿以及对投诉处理情况,防止营销人员误导方面的内控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2、营销员持证情况。截至2005年6月31日实有营销员数量;其中,已签订代理合同的营销员数量及比例;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及业务情况,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及业务情况;持有《展业证书》的人员数量及比例。
(二)保险兼业代理整顿要点
1、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情况。重点自查自2005年以来的中介业务是否使用微机打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公司是否建立了发票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2、兼业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主要自查兼业代理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有无兼业代理业务台账,手续费支付方式,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兼业代理业务的问题;对已批准的兼业代理机构重点自查有无截留保费、坐扣手续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问题。
3、银行、邮政代理业务中,有无不惜成本,采用高额手续费拓展业务,甚至在手续费之外许诺给经办人员奖励政策的问题。
(三)保险专业中介整顿要点
1、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各类报表、报告、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2、注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有无抽逃;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3、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4、业务经营状况,包括:是否制定业务流程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业务档案,业务档案的记载是否完整真实、代理保费和保单件数与保险公司账目记载是否一致;业务人员业务来源是否真实。
5、财务状况,包括:是否制定财务流程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代理费收入是否完整,有无挪用保费,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客户支付好处费或者变相支付好处费,是否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和《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05]85号)精神,充分认识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认真落实保监会的各项要求,正确处理整规工作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关系,为整规工作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深入自查,自我规范。7月份,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成立自查自纠工作小组,对照整规重点和要求,广泛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纠工作要全面深入彻底,要勇于正视并敢于暴露存在的问题,并就整顿的内容逐项逐条地进行说明,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要有分析,如何整改要有办法。对于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保监局将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惩处。
各保险公司应于7月25日之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和《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自查表》、《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情况自查表》、《保险机构兼业代理业务自查表》、《连续半年无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报山东保监局(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报一份)。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于7月25日之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表》报山东保监局(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报一份)。
(三)加强自律,促进规范。各保险行业协会所属会员单位要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依据已签订的有关自律公约在营销员、银行代理、车险代理等方面大胆、客观、公正地开展自律检查,并将自律检查报告于8月底前报保监局。
(四)加强检查,依法监管。8至10月份,我局将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有关信息、信访举报线索以及各公司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三、整规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四)《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五)《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六)《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七)《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