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创信汽车配件厂:李昌奎杀人案最新进展 媒体打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6:29:05
李昌奎杀人案最新进展 媒体打架:人民日报斥责云南高院 央视带头救李昌奎 南都为李昌奎鸣冤 

    “云南李昌奎案件”再审,“央视”先声夺人

 

    再审“云南李昌奎案件”,田成有这样的大法官说“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对于“云南李昌奎案件”,仅管在一片嘘唏中要再审了,云南高院法官还是很强硬的态度:“死刑非灵丹妙药 民意不能替代审判”。中央电视台面对“民众不买账”“云南李昌奎案件”又“有态度”了,等待结果的民众先听到了“央视”说:要尊重法官的判决,尊重法官的判决就是尊重法律。这等混帐逻辑的话,作为中共中央、政府的喉舌的“中央电视台”也说的出口,也敢说,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来源于“广州日报”的文章“云南高院法官:死刑非灵丹妙药 民意不能替代审判”。

 

    “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药、李两起案件的审判均受到了公众舆论的一定影响。”

 

    看来,云南高院法官、中央电视台、“广州日报”的文章等等在无可“救药”之后,是要誓死救“赛药”的李昌奎了。我们一直视为保护“好人”的法律,“人道”之后,可以让李昌奎狂奸狂杀,绝“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如果“赛药”的李昌奎在这样“高级别”的“礼遇”后得于保命,广大的中国民众还被判断为“不尊重法律”的人。

 

    南都社论:再审李昌奎案,夹缝中云南高院何去何从

 

    2011年07月22日 08: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启动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再审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审中获判死缓,从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审死刑的判决。云南省高院对李的改判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药家鑫案”逐渐平息之后,人们对于“李昌奎案”的聚焦与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间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李昌奎案十年后肯定成为一个标杆”的说法,成为进一步激化网民不满的催化剂。

 

    依据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李昌奎的作案手法极为残忍,除了对一名女子实施奸杀之外,还摔死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这使得民众在对比了“药家鑫案”之后,很快给出了“赛家鑫案”的称号。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在田成有副院长面对媒体极力维护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不久,云南省高院又宣布将对该案进行再审。一时间,绝大部分民众为之叫好,但也不乏以法律业界人士为代表的人群给出了担忧。

 

    支持者的理由很简单,云南省高院既然判错了,就应该知错就改,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正义。异议者则表示,尽管李昌奎二审获得的判决有量刑偏轻之嫌,但此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并无明显瑕疵。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最高检的抗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令重审,轻易启动再审,对于司法权威的冲击和对于司法成本的加重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双方的说法,概而言之,支持再审的人群大抵更注重实质正义,而持保留意见的人则侧重程序正义。

 

    一般而言,获取实质正义的途径必须要借助程序正义,即只有在每一个程序都符合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最后得到的结果才可以称为实质正义;一旦获取正义的程序不当,就意味着获得实质正义的不可能。照此说法,以网民为主要代表的再审支持者似乎陷于完败,但问题远非这么简单。这里涉及到一个中国式的特殊背景,即由于中国的司法权很容易被认为是行政权的分支。尽管我们必须要看到司法系统本身具备的自主性,但在当前的情形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干涉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权的独大乃为既定事实。因此,普通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始终较为薄弱,远远无法达到经典现代社会中民众信仰法律的地步。这里造成的局面就是,民众一旦面对与自身观点不符的法院判决时,很容易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

 

    对于民众的这一姿态,大部分法学业内人士都认为,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长久稳定的基石,理想状态的司法权既不能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干涉,同时也需要避免舆论的干扰。前者原因不必赘言,后者主要是基于舆论本身的可塑性较强:较之法官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舆论相对不够完整,较之法官专业、严谨的判断,舆论更加容易情绪化。因此,在不少法学家看来,尽管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的情况短时期内不能消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舆论力量实施反制,因为无论何种情况的干涉,损伤的都必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

 

    不少法学精英与大量网民之间的分裂,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两种对峙观点,恰恰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目前所处的尴尬境况。对于云南省高院而言,坚持二审,面临的将是网民们的愤怒和不满,引发的将是公众对现行司法系统愈发的不信任;启动再审,感受到的将是法学精英们的质疑,对于终审结果的轻易更改,造成的也将是司法权威的流失。

 

    因此,无论云南省高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将受到在分量上不容忽视的质疑。而究其根因,或许还在于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不足,使得普罗大众始终无法真正信服法院。不过,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大量民众基于对法院不信任而引发的种种“毫无根据”的猜疑、愤懑,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舆论风潮,也存在影响法院独立判决的可能性。但更为吊诡的是,在目前中国的权力架构中,舆论对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往往也通过行政权力进行传递。正是这样一幅复杂的权力博弈图景,使得我们得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夹缝中的云南省高院所面临的处境,甚至,我们也得以从中管窥中国司法建设的重重困境。

 

    《人民日报》:李昌奎案 法律裁判少些“标杆”意识

 

    李昌奎一案二审改判以来,公众一直在质疑。而近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回应说:“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个表态能看出一点端倪:云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许是想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司法进程中“留下一笔”。

 

    然而,此次改判所传递出来的价值观,令人怀疑。

 

    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仔细分析这两个改判依据,其一,把此案定性为婚姻纠葛和邻里矛盾,很片面。因为李昌奎还杀死了与所谓的“纠葛”扯不上关系且年仅3岁的孩子。其二,自首情节只是“可以”减轻刑罚,而非“必然”。

 

    云南省高院强调,“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公众对本案的质疑在于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并非有意干预司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公众狂欢”。较之于我国目前死刑制度与自首制度的粗疏,法院更需要将其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而进行的“自由裁量”严谨、充分地呈现给公众。“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理念式表达,显然无法令公众信服。

 

    而所谓树“标杆”,更令人大惑不解。虽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提案渐增,但毕竟尚未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并非否定死刑的适用。那么在国家立法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能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用在个人理念的表达上,并试图以此“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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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川 2011-08-03 21:10:36.0 这是在践踏法律 云海蟠龙 2011-08-03 20:40:02.0 而所谓树“标杆”,更令人大惑不解。虽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提案渐增,但毕竟尚未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并非否定死刑的适用。那么在国家立法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能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用在个人理念的表达上,并试图以此“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能指望云南高院这些禽兽生养的所谓法官们能够公平公正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