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泾中学张蕾照片:孕妇被指小偷遭警方脱衣搜身 专家称警方处置不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17:08




“民警在办案时,并没有粗暴的动作、语言对杨女士进行搜身。”岳兵告诉记者,当时杨女士和女民警来到一间没有窗帘的屋子,考虑到涉及到杨女士的隐私,民警又将其带到另外一间有窗帘的屋子。民警查看了胸罩里没有可疑物品后,又让其脱掉所穿的裙子。“民警并没有让杨女士脱掉内裤进行检查,而只让其将裙子脱到膝盖以上。”
岳兵表示,警方办案程序是正确的。考虑到对杨女士脱衣搜身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分局下一步将与杨女士进行沟通、交流。
针对这一事件,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姚建认为,首先杨女士在公共场所被人无端指责偷窃,后又被公安人员检查、搜身,杨女士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和名誉上受到的损害无疑是十分严重的,应该得到社会道义上的同情和舆论的支持。其次,刘大爷在公共场所错误指责杨女士偷窃,并在派出所向公安机关错误指控,给杨女士精神上名誉上造成了影响和伤害,刘大爷应向杨女士表示道歉,杨女士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刘大爷主张相应的权利。
姚建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在刘大爷坚持指控杨女士的情况下,为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除刘大爷对杨女士的误会,派出所警察实施检查措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被检查被搜身的人员最终被证明是无辜的话,特别是在被检查搜身的又是女性的情况下,对无辜被冤枉的杨女士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办案人员应有充分的估计。
姚建表示,“确有必要”是法律规定的实施当场检查的前提,若杨女士认为在其当时已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仅凭刘大爷的单方怀疑指控,就做出检查搜身决定,警方的处置行为存在不当,杨女士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自己的批评意见。“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从根本上还是需要各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从维护社会和谐出发,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仅凭对方一个指证,警方就要求我脱衣搜身。在搜身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方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样无端的侮辱,我受不了!”1日中午,绵阳一媒体女记者小杨在乘坐公交车时,被老人无端指认为小偷。而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时,民警却要求对其脱衣搜身。警方在受理错误指证的情况下是否能对被怀疑对象进行脱衣搜身取证?记者今日对此进行了走访。
1日中午12时许,绵阳一媒体女记者小杨在饮马桥搭乘19路公交车。刚上车坐下不到一分钟,旁边一位高龄老人突然起身并抓住小杨,认定是小杨偷走了他的钱。“车刚刚起步,大爷就说钱丢了,并认定是我偷的,抓住我不放。”小杨告诉记者。
情急之下,小杨主动将自己手中挎包打开交给大爷检查,并出示记者证,但大爷仍然紧抓不放。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没有带手机的小杨请公交驾驶员帮忙报警,表示愿意配合找警察协助调查。司机将车开到长虹大道北段综合市场站,停车后报警。
小杨说,她与老大爷来到涪城公安分局工区派出所。派出所值班人员了解情况后,询问大爷需不需要控诉杨女士。大爷称自己不懂什么叫控诉,民警解释说:“如果控诉杨女士,她就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将对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大爷表示:“在她挎包里没有翻到我的钱,没有证据控诉她。但她坐在我旁边,我肯定要怀疑是她。”民警对两人说:“那就按程序走。”
随后,一位女民警进来,对小杨说需要搜身。“我身穿短袖短裙,认为只是简单的搜下身体,为配合民警就同意了。但当时非常委屈。”小杨说,自己先是走进一间有窗户的房间,女民警说不行,后又走进一间没有窗户的房间。在检查挎包和记者证后,女民警要求其把衣服脱了。”“我当时就哭了,感觉自己受到极大的侮辱。”
小杨哭着解开了上衣,脱下了裙子。在女民警对其上下搜查后,小杨泣不成声地坐在了座位上。“当时全身发麻,没有一点力气,在房间里坐了几分钟。”杨女士说,“女民警问我是不是有心脏病?我说没有,但是我怀孕了。”
今日上午,记者就女记者被搜身一事前往涪城公安分局进行了解。“在这一起‘扒窃’事件中,我们民警办案的程序是合法的。”分局局长岳兵说,扒窃行为已正式入刑,因此公安机关也加大了对扒窃这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岳兵表示,工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收集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来还当事人及被怀疑人的清白。”岳兵说,办案民警在清点了杨女士包内的物品后,随后检查了衣服内的地方,证实并没有老大爷所丢的钱财


“民警在办案时,并没有粗暴的动作、语言对杨女士进行搜身。”岳兵告诉记者,当时杨女士和女民警来到一间没有窗帘的屋子,考虑到涉及到杨女士的隐私,民警又将其带到另外一间有窗帘的屋子。民警查看了胸罩里没有可疑物品后,又让其脱掉所穿的裙子。“民警并没有让杨女士脱掉内裤进行检查,而只让其将裙子脱到膝盖以上。”
岳兵表示,警方办案程序是正确的。考虑到对杨女士脱衣搜身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分局下一步将与杨女士进行沟通、交流。
针对这一事件,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姚建认为,首先杨女士在公共场所被人无端指责偷窃,后又被公安人员检查、搜身,杨女士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和名誉上受到的损害无疑是十分严重的,应该得到社会道义上的同情和舆论的支持。其次,刘大爷在公共场所错误指责杨女士偷窃,并在派出所向公安机关错误指控,给杨女士精神上名誉上造成了影响和伤害,刘大爷应向杨女士表示道歉,杨女士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刘大爷主张相应的权利。
姚建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在刘大爷坚持指控杨女士的情况下,为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除刘大爷对杨女士的误会,派出所警察实施检查措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被检查被搜身的人员最终被证明是无辜的话,特别是在被检查搜身的又是女性的情况下,对无辜被冤枉的杨女士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办案人员应有充分的估计。
姚建表示,“确有必要”是法律规定的实施当场检查的前提,若杨女士认为在其当时已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仅凭刘大爷的单方怀疑指控,就做出检查搜身决定,警方的处置行为存在不当,杨女士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自己的批评意见。“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从根本上还是需要各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从维护社会和谐出发,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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