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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评定条件删除“壮烈”
■《烈士褒扬条例》本月起实施 ■“同命同彰”引关注
合肥在线   2011-08-02 12:13   稿源: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将本文分享到微博:



“壮烈”的标准是什么?不管是“壮烈”牺牲还是“默默”牺牲,之于同样宝贵的生命,还要分三六九等?还要存在表彰中级别待遇的差异?
今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正式实施,新版条例,评定条件中的“壮烈牺牲”,删除了“壮烈”,同时,对于烈士的各种褒扬奖励制度更为完备明确,褒扬奖励水平也大幅提升。
同样牺牲生命“待遇”不同?
卢桂华,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胡举行政村卢庄村村民,在广州打工。2007年五一,她时年16岁的弟弟卢亚飞在一个池塘中永远地走了。经县乡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卢亚飞系救人身亡,随后共青团宁陵县委等单位发出向“见义勇为的好少年”卢亚飞学习的号召。
之后,卢桂华一家发现,同样救人身亡,有的是省、市、县或乡一级政府表彰,有的则是共青团、妇联、工会的省、市或县一级组织进行表彰,其表彰规格和待遇差别很大。追认为革命烈士,荣誉、待遇最高。卢桂华说,“人与人生命的价值是平等的,而救人身亡的意义也是同等的,为什么表彰时却存在着‘级差’呢?”
长期关注公益事业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获悉卢桂华一家的想法后,表示深有同感。早在2001年,他就在《法制日报》上公开撰文吁请“国家应该承担救人者受损责任”。
褒扬条例首次体现“同命同彰”
1980年版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必须具备的情形之一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而新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符合的情形之一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从‘壮烈牺牲’,到‘牺牲’,不仅仅是字面的变化。”作为烈士家人,作为修改条例的呼吁者,卢桂华对新条例的解读,有着更多的情感因素,“去掉‘壮烈’,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行为和精神的肯定,淡化了物质色彩,更是对生命平等价值的尊重;同时,避免了‘壮烈’的主观色彩,利于实际评定。这正是对‘同样牺牲同样表彰’的细化,可以告慰卢亚飞们及其家属。”
从2007年起,河南商丘见义勇为牺牲者卢亚飞的家人在国内首次吁请“同样牺牲同样表彰”,2008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新版《烈士褒扬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间的2008年4月,卢亚飞被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卢家人再次寄发了“同命同彰”建议。
民意立法尊重生命平等价值
新《烈士褒扬条例》除了评定条件的改变,还首次明确将烈士主体界定为“公民”——“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这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能获得这一荣誉。《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评定的具体标准。包括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等情形。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评定。条例还明确了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编辑: 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