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二手北京吉普212: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谈话记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28:08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谈话记录(密件)

  来宾:司高磋      接见人:何部长助理

  时间: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六时

  司:今年一月底罗迈进同志曾交了一个文件,是关于苏军事方面所提出将旅顺武装交与中国的条件,现想知道中国方面有何意见,是否同意。

  何:这文件交给谁的?我们查一下。我自己是没有接到这一文件。

  司:不知道。

  原档批注:照会已交领事司,刘□(原件签名字迹不清——作者注)。另外苏联外贸部、食品工业部要求给几个工作人员发多次往返照会签证,这是照会,交你。(完)(在此卷宗中没有发现相应的照会——作者注)

  6月20日,苏联驻华使馆参赞李诵秋再次就苏军从旅大撤军所涉及的物资及房屋移交问题与我方进行接洽。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谈话记录

  来宾:苏联驻华使馆参赞李诵秋      接见人:何部长助理

  时间: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五点半

  何:(一)关于苏联大使馆司高磋参赞前来外交部谈及的一个问题,我们希望请(示)一下。当时他谈的是否是旅大的军事物资的问题?是否有什么文件?什么时候送交的?如果是有关旅大的军事物资问题,那我们认为,一俟帐目算清后就可同安东的军事物资一样地签字解决。(二)今年二月间,司高磋参赞曾提出要求从旅大苏军撤走后移交给中国当局的房屋中留出两间给苏联专家子弟学校和少先队夏令营使用。外交部表示不同意。现因夏令营所在地系军事要地,必须加以控制,故量以同苏使馆协商是否可腾出该房屋,我们将为夏令营找到其他房屋。

  李:大使馆将进行研究,然后再答复外交部。

  6月22日,苏联驻华使馆再次派驻华使馆代办罗迈进与我方就旅大基地的物资、营房移交及新中国国防部聘请苏联专家适宜进行交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谈话中,罗迈进在会谈结束时委托我方人员向周恩来总理转交了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在纽约同印度驻联合国代表梅农的谈话摘要和有关在越南选举进行选举的两份文件。尽管我们在同一卷宗中没有发现相关文件,但这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信息:中苏两国当时在处理国际问题上存在某种默契,也许还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某种互相通报信息的制度。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谈话记录

  来宾:苏联驻华使馆代办罗迈进      接见人:何部长助理

  时间: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时

  何:(一)今年二月十七日周总理会晤尤金大使时曾谈及旅大苏军物资一事,周总理询问是否需要书面答复苏联政府,尤金大使当时答称,可不必另作书面答复。是否可以认为此事已告结束。

  罗:可以。

  何:(二)前同李诵秋参赞会晤时曾谈到,旅大苏联少先队营地的营房问题(详情后略——原注),大使馆有何意见。

  罗:原则上我们同意,待司高磋参赞自旅大返京后,我们再答复你们。

  何:(三)三月十八日外交部曾照会大使馆,照会中提及我国防部拟聘请苏联专家事,不知有否答复?

  罗:我们将检查一下。

  罗:大使馆有文件两份,原拟面交周总理,希请代为转交。

  原档批注:两份转交文件,一份有关莫洛托夫在纽约同印度驻联大代表梅农的谈话摘要,另一份有关越南双方磋商选举事。

  根据档案在卷宗中的排列顺序,以下这两份文件应是此次交涉的第四件档案,但档案上所记录的时间显然与前后文不合。为真实还原档案原貌,笔者在此未做改动。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谈话记录(密件)

  来宾:苏联驻华使馆代办罗迈进      接见人:何部长助理

  时间: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六时

  何:苏军自我国旅大地区撤退,有关移交防务设备事。中苏双方代表在五月(原档批注:应为四月)十五日和十六日正式签字。此事是否需要发表消息,何时发表?是否发表签字人的名字?需请你们提意见。

  此外,旅大苏军全部撤退完毕,双方政府是否需要发表公告?如需发表,公报形式有二:一是双方政府联合发表;二是中苏双方同时分别发表,如不是以公报形式,是否以通讯社发表消息的形式?亦请提意见。

  罗:现在难于立即作出答复,大使馆将同苏联政府及军事方面取得联系,然后约在星期一另行通知外交部。中国同志有何意见?

  何:我们想征求苏联同志的意见,因我们没有经验。

  罗:请外交部仍继续考虑。

  以下为马列请示周恩来总理后对外交部的具体批示,所用纸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便笺”,上有手写“急”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便笺(急)

  何伟同志:

  关于旅大移交物资和贷款事,昨夜已口头请示总理,他指示,请你看一下有关(着重线为档案原有批示——作者注)的文件(附后,用后请退我),然后找罗迈进同志谈一次,说:“总理已在二月十七日面告尤金同志,和尤金同志说不需要书面答复了。如果苏联政府需要我们书面答复,我们给一份备忘录。”

  如需要书面答复的话,请你简拟一无头尾的备忘录,经闻天同志看过,即可给罗迈进同志。

                       马列

                     六月廿二日

  本档案卷宗中还附有上文提到“相关文件”,文件抬头处有还有外交部办公厅的“收文”印,印章上填写的收文时间为“1955年6月22日,巳字12号”。内容如下:

  (绝密)

  苏联大使馆代办罗迈进同志一九五五年二月二日二十二时交来的文件(旅顺口苏军指挥部提出的关于苏军自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和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政府的计划)

  (一)  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向中国指挥部代表们介绍辽东半岛条约地区的防御体系,并协助他们组织辽东半岛的设防。

  (二)  自一九五五年二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将部分中国部队运达辽东半岛条约地区,并训练他们掌握移交给中国的武器和作战技术器材。

  (三)  自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五月三十一日:将中国指挥部拒绝接受的大约一百五十列车的武器和作战技术器材运输到苏联境内。

  (四)  自一九五五年三月五日三月十二日:将第十七近卫步兵师全部人员带全部编制器材自条约地区撤至(苏联)远东地区。

  (五)  自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三月三十一日:将中国指挥部指定担任辽东半岛条约地区防务的中国部队运入这个地区。将运入的中国部队安置在野营和空出来的营房中。

  (六)  自一九五五年四月一日四月十五日:向中国部队移交辽东半岛条约地区的防务,以及留给中国指挥部支配的武器、作战技术器材和全部军事目标。自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五日五月三十一日:根据另一单独计划将全部苏军部队自辽东半岛撤至苏联。

  (七)  自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五日五月三十一日:为今后训练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将按照以后附上的单子派出我们的军事顾问:地面部队七十六人,海军一百零六人。

  中国政府愿意接收供中国人民解放军用的武器、作战技术器材和军事物资,均可按下列条件移交:

  武器和物资,除汽车、运油车和拖拉机以外,均以货款畅付(原文如此,应为“偿付”——作者注)。贷款和利息年利百分之二,并自一九五五年起在十年内每年等分的偿还。

  汽车、运油车、拖拉机和提供技术援助的费用均按现行贸易协定偿付。

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物资的价格均按照他们技术状况予以规定。

  这份附件后为马列签署的同一时间表的俄文文本,上有“一九五五年二月二日下午十时半罗迈进同志面交总理。马列,二月二日”字样收文签字。而在这份时间表的中文签收签字则是“马列二月三日”,据笔者推测,苏联使馆前日晚间十时半送来的苏军撤军时间表仅有俄文文本,待我方翻译打印完毕后已是次日了。

  原载《党史研究资料》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