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服用甲硝唑芬布芬:《举报法》呼之欲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14:01

■本刊记者 毛 磊
  ◎ 举报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
  ◎ 面对腐败很多群众是有举报的心却没有举报的胆
  ◎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缺乏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范
  ◎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获得政府的特殊援助

  群众监督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而举报正是群众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惩治腐败、强化法治、激浊扬清、揭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去年出台了关于提高奖励举报人标准后,全市首批举报贪官有功单位和个人,10月13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奖杯和数万元的奖金。这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近5年来受理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判处刑罚的10个典型案件的6家举报单位和15位举报人进行的表彰和奖励。与所有的表彰奖励仪式不同,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15名举报人全部没有出现在表彰现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私下里”将奖金发给这些举报人。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缺乏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范,缺乏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明确界定。
  在依法治国与打击腐败的时代呼声之中,《举报法》呼之欲出。

  有识之士呼吁为举报人撑腰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
  储亚平建议,要尽快出台《举报法》,提供对举报贪官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一是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举报机关不得泄密、失密,对泄密者从严制裁和打击。二是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从党纪、政纪处分到民事、行政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有权获得特殊援助。
  出席2000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唐格森在他的一份提案中也呼吁,要尽快出台举报法,消除举报风险,切实保护举报人。
  唐格森委员说,事实证明,加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干部作风,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制定举报法,应首先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举报者,同时也应将举报同陷害、诬告行为相区分。保护举报人,不仅要保护本人及家属的安全,还要对迫害举报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为鼓励举报人,还应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5份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社会各界同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依靠人民群众是党的传家宝,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举报。许多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案件就发生在老百姓的周围,因此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是紧要而长期的任务。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必须制定《举报法》。”陕西代表刘三阳等31人在联合提出的第109号议案中,阐述了制定《举报法》”的意义。
  重庆彭复生等32名代表在第250号议案中,对《举报法》的内容提出了构想,它包括总则、保护、打击、奖惩、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具体需要规定的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报复行为的界定、情节的认定,对举报人保护的范围和具体措施等。陈万志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786号议案、王维忠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151号议案也发出了伸张正义,决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呼吁。一些议案还建议成立国家举报总局和地方分局,落实举报奖励等。
  孔祥梅等32名代表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非常需要广大群众的监督,因此亟须制定“举报人风险保护法”,以减少举报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
    
  查办腐败案中七八成靠举报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税收等机关的办案线索主要源于举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
  谈起实名举报,人们不能不想起那些“不怕检查,不怕撤职,不怕失业,不怕离婚,不怕掉脑袋”的“五不怕”举报英雄:如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屡遭打击报复,小小的科级干部斗争八年,遭遇了开除党籍、劳教两年等不公正待遇;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残联干部,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几近灭门,并上演了令人震惊的政法委书记买凶杀人案。吕净一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伤,造血功能受损,两个月得输一次血。大腿肌肉砍伤,只能跛足而行……与此相对应的是,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举报奖金滞留在有关部门无人认领。
  其实目前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相关工作规范,但问题是这些规范并不统一,而且比较抽象,缺乏惩处机制。
  目前我国的举报工作还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法制化。
  在西方,揭露问题的人往往被称做是“吹口哨人”,目前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已在美国42个州内适用,其对吹口哨人保护的规定非常细致。而联合国大会刚刚通过的《反腐败国际公约》里面也有专门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款。
  值得欣喜的是,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因此,我们应该利用公约的签署这一契机,从立法层面对保护举报人作一些制度性的完善。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的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
  姜焕文,一次偶然的举报经历使他开始了职业举报生涯;8年来他举报了400多起案件,经查实获奖金15万元;为了躲避报复,他5年没回过家;2004年7月20日,他开通了全国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他说:“开办这个网站我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更多的人能举报。举报不仅仅是公民的义务,它的意义还在于能使社会更加稳定地发展下去。取名为中国举报网,就是要把举报知识面向全国的网民,也可以把全国各地的举报信息都汇总在一块。”
     
  如何为反腐斗士撑起保护伞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腐败现象是与人类文明社会相伴随而产生的,是寄生在人类文明社会上的一个毒瘤,即有人所讲的“政治之癌”。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但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也不断出现。
  面对腐败现象和行为,很多群众是有举报的心却没有举报的胆,因为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手段不断“升级”,甚至雇凶杀人。还有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撤职、调离甚至打入监牢。
  人们在讨论如何为“反腐斗士”撑起保护伞。这的确是反腐败领域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对打击报复现象,必须“严打”,举报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障。对此类打击报复现象的漠视、姑息和不作为不仅会助长邪恶气焰,而且会直接影响纪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使举报这种反腐败机制陷于瘫痪。当前应当尽快从立法、制度创新等方面入手,强化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较窄也应引起重视。例如,刑法中的“假公济私”概念模糊笼统。还有,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保护范围过窄。希望正在起草之中的《举报法》能够充分注意这些方面,加强可操作性,真正成为举报人的护身“法宝”。
  在对举报者进行提倡的同时,相应的保密工作如果跟不上,就将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首先是举报人可能会因举报行为而招致打击报复。而因为泄密使举报人利益受到损伤其实也就是在破坏反腐败及其他执法工作的进行。同时泄密还可能导致人们因为害怕而不敢署名举报,这也就将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及其他工作的更好开展。对于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等情况者,如果仅仅是在查实之后进行一些组织、人事处理,所能起到的以儆效尤效果会比予以法律惩处要差得多,因而出台《举报法》,对泄密者进行必要的法律惩处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包括举报人救济基金在内的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这种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首先有利于帮助因举报重大线索而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举报人暂时度过难关。提供这种帮助之所以有必要,是基于举报行为其实也是一种为社会作贡献行为的性质认定。个人利益因社会利益而受损害,社会进行一定的反哺是应当的。更为重要的是,建立这样一种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有利于公民解除后顾之忧,能够起到鼓励公民进行举报的作用,因而也就会于惩恶工作的进步有利。
  只有营造出为举报人保密,使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的良好氛围,反腐倡廉的正气才能顺应民意,发扬光大。从这个意义上看,关键在于我们是否真心把对举报人的保护视为一种责任,是否真心想让举报不再成为一份“高风险”的事业。因此,制定《举报法》迫在眉睫。它的必要性和好处是,使《宪法》和《刑法》中关于举报的内容更详细,有利于健全法制鼓励举报人知难而进,并逐步减少人身伤害,对反腐倡廉有积极意义。
  (编辑  晓 懂)


    《时代潮》 (2005年 第二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