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锌管大棚骨架:抚宁县新民居程序性规定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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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抚宁县委办公室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村级新民居建设工作程序的意见

抚办字〔201031

2010323日)

 

按照中共抚宁县委、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进一步加快新民居实施意见》(抚字〔2010〕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新农居建设,指导和规范乡镇、管理区、街道村级新民居建设工作程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为统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有利于农民利益、有利于节约土地、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出发,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坚持整体规划、全面部署、重点突破,加快建设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功能完善、和谐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实施原则

()农民自愿原则。正确处理村集体、群众和投资开发主体三者的关系,确保合民心、顺民意,实现“三方共赢”。

()务实惠民原则。最大限度让利于民,使广大农民成为村庄整理的最大受益者。

()整村、联村联建原则。整村或联村拆建的补偿标准、新居建筑风格、组织实施依照投资开发主体和村居实际,坚持整体开发、因村制宜、因时制宜。

()统筹兼顾原则。新民居建设涉及到村民生活方式改变、劳动就业等诸多方面,要对各种情况统筹兼顾,实现和谐、有序开展。

三、实施步骤

新民居建设工作共分为九个步骤,分别是:

()宣传发动。通过广播、座谈会等形势广泛宣传新民居建设的意义,深化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群众参与、支持新民居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召开会议。分别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传达县、乡镇关于新民居工作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深入宣传新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及建议,达成共识,统一思想。

()入户测量。深入农户征求意见,了解村民对新民居工作的态度。并对房屋、宅基地等进行测量、汇总,掌握各项基础数据,协调土地部门对村址占地进行科学、准确测量,掌握权威数据。

()组卷报卷。梳理好新民居建设的专题会议记录,对村街的基础数据进行详细整理,完善土地组卷相关资料,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签订意向书。深入农户签订村庄拆迁建设村民意向书,掌握全体村民对新民居工作的意向。

()签署框架协议。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乡镇、管理区、街道办主导村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投资开发主体,在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基础上,签署经过乡镇(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村居、投资开发主体三方认同的新民居建设框架协议。

()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在对自己所获补偿金额与新居规划、户型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村民与村委会分别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监督投资开发主体建设新民居工程。投资开发主体在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的监督下,高标准、高质量组织施工,建设让全体村民满意的住宅。村民质量监督小组人员的产生由各村居自行决定。

()发放拆迁补偿款,村民迁入新民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村居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拆除原村址民房,组织村民如期迁入新民居。

四、拆迁安置补偿的参考标准

实行实物置换与现金补偿相结合原则,在给足农户补偿基础上保证集体积累,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村民补偿。对村民的现有居住场所实行实物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即用货币来折抵实物置换的差额部分。各村居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不同的投资开发主体,可选择不同的新民居建设方式,补偿以村委会与投资开发主体所签署框架协议为准。

()集体补偿。一是投资开发主体对原村集体的办公用房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回迁后,投资开发主体应为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二是原村居的公共集体建设用地按一定价格,对项目法人予以补偿,作为集体经济收入。

五、回迁农民的后续保障

()村居集体积累用途。主要用于村民迁入新民居后取暖费、物业费等项费用的补贴和村居正常运转支出。

()鼓励农用地一次性流转。为了适应村民迁入新民居后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增加集体积累和农户收入,参照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格,鼓励将原有耕地一次性流转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整合资源,对外发包经营。

()同步改善生活环境。投资开发主体要综合考虑学校、超市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确保群众的日常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中共抚宁县委办公室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抚宁县农村新民居建设流程及联审制度》的通知

抚办字〔201034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工委、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党委、管委,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抚宁县农村新民居建设流程及联审制度》已经县第2次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抚宁县委办公室

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

 

 抚宁县农村新民居建设流程及联审制度

 

为规范我县新民居建设工作,确保办理过程依规合法、简洁高效,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程序。

一、履行民主程序、新民居项目条件审查

(一)拟建新民居的村,首先要确保80%以上的农户同意,在此基础上,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就新建选址、旧村拆除范围、建筑物和宅基地补偿办法、建房人员和分配方式、腾出旧村址建设用地利用等内容,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到会人员签字并按手印。村委会做好项目法人与拆除院落户签订拆除补偿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再向所在乡镇、管理区、街道提出申请。

(二)乡镇、管理区、街道根据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申报条件审核同意的,按下列办法呈请县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单村建设的,该村委会为项目法人,以村委会名义上报,村委会主要干部负责全程工作;同一乡镇(管理区、街道)联村建设的,该乡镇、管理区、街道为项目法人,以项目法人名义上报。同时由乡镇、管理区、街道一名副职牵头,组成专门班子负责联村新民居建设工作。

(三)县新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规划、国土、建设、发改部门和有关乡镇参加的联席会,提出是否同意将其纳入新民居建设项目意见。

(四)联审要求:(1)村委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形成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乡镇、管理区、街道审核;(2)乡镇、管理区、街道,负责对拟进行新民居项目建设村申报材料,进行实体审查,对符合新民居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3)县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形成会议纪要,通知县直部门做好下步预审、立项工作,并函告有关乡镇、管理区、街道。(4)县新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审查一次。

二、项目前期准备及预审立项

(一)编制、审批新民居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列入新民居项目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规。详规审批按下列办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范围的,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对原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程序报规委会审批;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联审会审批。北戴河新区范围的,需征求新区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县新民居领导小组协调,县规划局牵头组织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以此代替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三)规划局预审

新民居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2、新民居地块地形图(1:1000或1:2000,用于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此基础上,规划局出具书面初步选址意见

(四)土地预审

新民居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制式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制作固定格式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书(红头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

4、发改局前期开展工作函;

5、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局地政);

6、土地利用规划图(国土局规划);

7、新民居勘测定界图(有资质的测绘队);

8、规划意见;

9、项目支持文件(新民居);

10、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占地范围的54坐标系文件(DXF);

11、特定地区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在此基础上,国土局出具书面土地预审意见。

(五)发改部门项目核准

新民居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乡镇、管理区、街道政府意见;

3、县级主管部门意见(县新民居建设办公室);

4、土地预审意见;

5、规划选址意见;

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7、招投标方案核准;

8、节能专项分析(节能登记);

9、项目申请报告;

10、资金证明:总投资30%以上。

在此基础上,发改局出具书面固定资产投资核准证。

(六)联审要求

1、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进行规划审批和预审,工作期限为新民居项目法人单位报送资料齐全之日起30日完成;2、环保、安全、防灾、消防等部门,涉及的相关手续要及时出具。

三、项目审批

(一)规划审核

根据新民居是否处于城市规划区,分别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1、城市规划区外审批

新民居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新民居建设村向乡镇政府的请示;

(2)乡镇政府向县新民居建设办公室的请示及批复;

(3)新民居建设村向县规划局的申请,附乡镇政府的意见及情况说明或者实施方案;

(4)新民居建设人员名单(需由国土部门审核盖章);

(5)填写《村镇规划审批表》;

(6)施工图(平立剖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平面图、建筑单位效果图、鸟瞰图、施工设计图、建筑图纸、竖向图纸及管线综合设计;

(7)发改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

(8)集体土地使用证;

(9)涉及消防、环保、安全、防灾等部门意见及批复文件。

(10)地形图(1:500-1:1000)。

在此基础上,县规划局出具乡村规划许可证。

2、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县城、建制镇)

2.1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新民居建设村向乡镇政府的请示;

(2)乡镇政府向县新民居建设办公室的请示及批复;

(3)新民居建设村向县规划局的申请,附乡镇政府的意见及情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况说明或者实施方案;

(4)新民居建设人员名单(需由国土部门审核盖章);

(5)发改部门核准证;

(6)集体土地使用证;

(7)地形图(1:500-1:1000);

(8)由规划主管部门填写城市规划审批表(需主管县长

签字);

(9)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在此基础上,县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2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办事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2)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土地权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

(5)相关图纸(附电子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制作):

A、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抚宁县人民政府施工图联合审查专用章”);

B、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蓝图,加盖“抚宁县人民政府施工图联合审查专用章”);

C、彩色透视效果图。

在此基础上,县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北戴河新区范围内(唐秦铁路以南)

审批要件同(二),但需报北戴河新区审核后再报市规划局审批。

(二)国土部门审批

1、申请土地指标所需资料

(1)新民居建设村向国土局的建设用地请示;

(2)规划部门意见;  

(3)村委会记录;

(4)村民代表意见;

(5)住房情况和人口说明;

(6)勘测定界图和宗地图(测绘队)、

(7)建房户名单张榜公布照片;

(8)建设用地地籍审查意见卡(地籍科);

(9)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意见卡(规划科)。

2、申请使用周转用地资料

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申报。

3、使用原村址拆除范围建设用地的,与申请土地指标所需资料相同。

(三)建设部门

1、投资规模达到150万元,项目单位必须向建设局提出招标邀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法人备案资料有:

(1)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登记表;

(2)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登记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招标方案核准表(发改委);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图(规划局);

(5)土地使用证(国土局);

(6)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7)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书);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气象局);

(9)代理合同备档表、代理合同附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10)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的委托合同附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编制人员的证件;

(11)建设工程发包初步方案(标段划分情况说明);

(1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或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投资规模达到30万元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有: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固定资产核准证;

(5)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监理单位出具,总监签字,加盖监理公司法人章);

(6)工程登记表(工程交易中心);

(7)中标通知书(经标办备案);

(8)施工承包合同;

(9)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图纸审查技术报告;

(10)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总监签字,加盖监理公司法人章);

(11)工程质量监督书(质监站);

(12)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安监站);

(13)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备案表;

(14)资金证明(银行出具)或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保函、保证书等);

(15)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16)消防审核意见书;

(17)《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1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19)颁发施工许可证前现场踏勘记录。

附件材料:(1)建设局稽查办登记表;(2)墙改节能备案表;(3)《防雷审批批准书》(县防雷中心);(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图审办);(5)人防审批手续。

(四)联审要求

县新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规划审批和预审、立项情况,提请县新民居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实行集中审批,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准予开工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要一次告知补齐,各职能部门须在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审批许可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中冶合作项目批准程序按照秦皇岛市规定办理。

(二)拆除旧宅院搬入新民居之后,由村委会制作统一格式的申请书,统一造表并由各拆除户签字按手印,附拆除院落及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到国土局注销拆除农户的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核发新证书。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新民居建设过程要全程监管,做好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