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谷怎么去外域: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53:05
“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这显然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那些看破红尘出家避世之人的一种信仰观描述,尽管“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理想世界原本就不存在,但是作为一种能够被红尘社会理解和接纳的另类生存方式,就不得不让人们对红尘社会给予深刻的思索。本文借“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另类信仰观,喻为当今的司法真谛,并非是要从事司法职业的人远离红尘社会和避开人世纷争,而是指司法在宪政民主的法制社会中的**地位和铁面无私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律尊严的职业性质。司法**,并非是今天才有的社会共识,早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当出现法律概念并应用到治理社会问题的时候起,人们就没有停止过对司法**的要求和追求,至于说为何几千年来司法**都没有在中国实现,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并不在此文的深入讨论范围内。何谓“跳出三界外”,是指司法必须**于党界、政界和军界之外,不受其控制;何谓“不在五行中”,是指司法必须摆脱各种社会企事业集团的干扰,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公益的和宗教的等等社会组织。有人要问,如果司法的真谛就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话,司法岂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吗?其实不然,司法本身就离不开红尘社会而**存在,司法恰恰是服务于红尘社会并维护红尘社会公正的特殊力量,只是司法这种特殊力量只服从于宪法以及受制于在宪法框架下针对制约司法行为而定制的特别法律,除此之外,司法本身并不承担任何与红尘有关的社会责任,除非司法不能实现“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而**的话,那就另当别论。“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司法真谛,就如马克思曾经说过的一样: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今,由于中国司法并没有“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有形无形中都给继续改革带来了显性或隐性的遗憾。我们必须承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因司法原因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以及负面影响,都是不争的事实,有的问题还非常严重。试想,司法不能“跳出三界外”而受到“三界”的控制的话,社会又能对司法公正寄予多大的信任呢?试想,司法不能摆脱“不在五行中”的纠缠,甚至与“五行”鱼水交欢的话,社会又能对司法廉洁寄予多大的希望呢?过去已经发生过或者现在仍在继续发生的司法“困在三界内,搅在五行中”的现象,能说明中国司法是一种理想的司法吗?答案是否定的,显然不能!例如,一种叫做“司法建议”的司法行为,并不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司法应有之为,司法只有依法司法的职业本能,并无“司法建议”多此一举的法定义务。假如对此提供“司法建议”而不对彼提供“司法建议”的话,反之亦然,岂不拙劣地显示出司法对“三界”或者“五行”具有不公正之嫌?不过,笔者能够理解多此一举的“司法建议”也是现有国情下带有某种目的的“司法关怀”,有时不得不无奈地刻意多此一举。又如,“以人为本”的司法要求,显然是与“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司法力量存在逻辑谬误,有关这一观点,笔者已在上一篇文章《牢骚怪论:司法慎言“以人为本”!》中有所表述,此文不在赘言。笔者要指出的是,如今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制造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这两种概念,其实仍旧不能实现司法“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仍旧让司法这一特殊力量“困在三界内,搅在五行中”。其实,不论是“司法救助”还是“法律援助”,笔者并不反对是在中国现有国情下的一种既“有效”又“无奈”的解决贫弱阶层打官司难的途径,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在法制社会中,应该与“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司法力量没有关系,即使要实现对贫弱阶层打官司难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也应当由另一种救助力量来完成——律师,完全没有必要把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司法力量拽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游戏圈中。反之,原本“对事不对人”的司法本义就有可能被搅进“对人不对事”的“以人为本”的情绪化司法实践之中,那将是非常危险的。“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司法真谛,说起容易做起难,千百年来在中国都没有实现,在中国未来的继续改革行程中,也许未必能够实现,但是,未必能够实现绝对不能阻挡人们一直追求最终实现的美好愿望,而实现这一美好愿望既要看未来的改革愿不愿意让司法“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又要看时机和时间早迟来决定,但愿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