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官阁读什么小学:与财政拨款相关的财务税收政策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58:51

与财政拨款相关的财务税收政策的讨论

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两点考虑:1、作为主管部门,对下达的拨款文件要明示相关内容;2、企业会计处理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按最接近的理解处理账目,相关文件明确后,再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收税收入: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理解:1、增加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不征所得税。

2、             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到的财政拨款不征所得税”。强调纳入财政预算。

3、             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不纳税。强调专门性,并体现为核算准确、收支相当。

4、     企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交税。

   财政拨款不征税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拨款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