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速战警2宇宙战队:河南两起涉“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制售“瘦肉精”主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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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起涉“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制售“瘦肉精”主犯被判死缓
本报记者 曹树林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26日   09 版)

涉嫌制售瘦肉精的刘襄、刘鸿林等接受庭审。
本报记者 曹树林摄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瘦肉精”生产者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8小时,研制、生产“瘦肉精”主犯被判死缓
25日16时30分许,在庭审持续了8个多小时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刘襄等五名“瘦肉精”制售者的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瘦肉精”生产者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下线销售者肖兵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伙陈玉伟被判有期徒刑14年;刘襄妻子刘鸿林被判有期徒刑9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为了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
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伦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余万元。
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伦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伦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公斤“瘦肉精”销售利润可达万元
刘襄称,出厂的盐酸克伦特罗由于纯度很高,被称作原粉,出售价格一般为2000元/公斤,扣除原料、人力、厂房租金等成本后,每公斤还有600至700元的生产利润。而主要销售人员陈玉伟和肖兵“接货”后,要么以4000元/公斤的价格转手给下线人员,要么添加淀粉等物质稀释后,再以每公斤2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下线销售人员或者养殖户。
“转手的次数越多,‘瘦肉精’的纯度就越低”,而每公斤的销售利润也会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刘襄说,他知道盐酸克伦特罗是治疗哮喘的药品,国家也明令禁止将其加入饲料中,但他没想到会有很大的危害。几位嫌犯都当庭辩称,知道“瘦肉精”有危害,但不知道到底多大剂量才能造成伤害。
经公安机关审讯,“瘦肉精”案中的非法制售网络为:加工源头→主要销售窝点→次级分销窝点→生猪饲养户→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生猪养殖户说,为了迎合“挑肥拣瘦”的市场需求,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也更愿意买“瘦肉精”猪。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每头猪能多赚40到60元,对于每头生猪80到100元的正常利润而言,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
“饲料添加‘瘦肉精’的技术已经很成熟了。”肖兵交代,1头猪吃了1克“瘦肉精”后就可以长成“健美猪”。一般是在生猪长到150斤后,再吃20天掺着“瘦肉精”的饲料,等10天就可以出栏。
违规出具“三证”,渎职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同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食了“瘦肉精”。
宣判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