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数据统计软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24:55
金融常识看过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登(二)
2010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上一篇  下一篇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登(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登(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 法规库 - 110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