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待遇为什么这么好:中共11届五中全会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1980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12:59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来源:人民网
刘少奇同志,一八九八年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一九二○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九二一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党内重要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前任党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
文化大革命前夕和初期,由于当时对党内和国内形势作了违反实际的估计,认定党内存在一条与中央路线相对立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存在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把刘少奇同志当作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和全国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并且离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错误的方针和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公开的、错误的批判和斗争,撤销了刘少奇同志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和实际上撤销了他的国家主席的职务。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出于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对关于刘少奇同志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起了极为恶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利用这个错误,凭借其所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并把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刘少奇的代理人”,统统打倒。
刘少奇同志本人,早在一九六六年冬即被隔离和批斗。在整个隔离、批斗过程中,被完全剥夺了申辩的权利。一九六九年十月,于重病中被强行从北京押送到开封“监护”,同年
粉碎“四人帮”以来,党内外许多人向中央建议,对刘少奇同志案件进行复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一批重大问题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以后,中央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对刘少奇同志一案进行复查。现在,这个案件的问题已经逐项调查核实。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审查后,特将复查结果与决议宣布如下:
(一)所谓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叛变”问题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于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借口养病”,“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十二月被长沙戒严司令部逮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批“斩决”,迫使他完全接受“活命条件”,“投降了敌人,背叛了革命”。随后,“奉赵恒惕的旨意,捧着赵恒惕赏赐的《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钻进党内来”。
据复查,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冬在长沙曾经被捕,但根本不存在“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和投敌叛变的问题。
第一,刘少奇同志确是因病重从上海回湖南养病的。当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工人之路》等革命报刊及长沙《大公报》,对此均有报道。上海英租界工部局《警务日报》的情报上,也提到“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说: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很积极,现在病的很重,已经和他的家眷回湖南去了。”所谓“借口养病”、“私自潜逃”之说,起初是原专案组歪曲报刊材料,推断强加的;后来又仅凭康生
第二,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捕后,确是经过多方营救获释,由湖南转去广州工作的。据查,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传开,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和全国各地工会,以及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纷纷通电谴责赵恒惕,要求释放;湖南学生联合会联合各团体发出呼吁书,要求保释。同时,刘的亲友、同乡托请湖南上层人物洪赓飏(长沙禁烟局局长,刘少奇同志旧友,叶开鑫的干女婿)、叶开鑫、贺耀祖(均为赵恒惕手下的师长)、欧阳振声(湖南省议会议长)等人,以同乡身份进行营救。在外有各界压力,内有上层疏通和联名具保的情况下,赵恒惕不得不在
第三,刘少奇同志在被捕期间,并无任何投敌叛变的言行。原审查报告认定为“投降”、“背叛”的唯一根据,是恶霸罪犯杨剑雄(当时任湖南省长署会计)一九五二年的一段笔供:“当洪赓飏,叶开鑫等具禀,保释刘少奇同志时,赵恒惕说:‘要他迅急离开湖南,不要在这里乱搞。要庶务股去买一册四书五经送给他,好好去读……’,‘交保开释’。”这段话,只能证明刘少奇同志确是经保释后被驱逐出境,原专案组引来作为他接受“活命条件”和“投降”、“背叛”的根据,是荒唐的。至于赵恒惕这样的旧军阀送《四书》的事,在当时封建军阀统治的历史条件下,不足为奇。这件事,连当时报纸的报道也认为是“最滑稽”的。原审查报告脱离历史背景,不顾历史事实,从赵恒惕送《四书》竟推断出刘少奇同志“奉赵恒惕旨意……重新钻入党内”,纯属捏造和诬陷。
第四,原审查报告还提到,赵恒惕于一九二五年六月发布“四斩”反革命布告和十月杀害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两件事,以推断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如不投降必然被杀。据查,“四斩”布告,是赵恒惕的戒严司令部针对六月初长沙市传说外国人杀了中国工人,群情激愤,惹起“一夜纷乱”,怕引起更大暴乱而发布的。黄静源同志是
第五,原审查报告还借杨剑雄一九五三年被处决之前,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请示过刘少奇同志一事,认定刘少奇同志“对即将暴露他的叛变罪行的杨剑雄”“杀人灭口”。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杨剑雄是恶霸地主,历史上有血债,民愤极大,解放后畏罪潜逃外地,一九五二年逮捕归案。宁乡县人民政府根据其罪恶事实,在刘少奇同志毫无所知的情况下,于
(二)所谓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和庐山进行“内奸活动”问题
原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大革命紧要关头,窃据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职位,充当内奸,破坏工人运动。列举的“罪名”是:1.在“四·三”惨案发生后,为日寇保镖;2.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被指定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向敌人献策调走武汉工会骨干,解散工人纠察队;3.为掩盖其“内奸面貌”,还演出了一场假逮捕的“苦肉计”;4.在武汉“七·一五”事变前,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据复查,这些罪名都与事实不符,或是诬陷,或是虚构,不能成立。
第一,“四·三”惨案问题。据查,在驻汉口日本水兵杀人惨案发生后,刘少奇同志代表工会出席各人民团体紧急会议和参与主持工会联席会议,在组织群众反日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对此,
第二,所谓“担任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充当特务,向国民党提供‘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献策”的问题。这一条,出自丁觉群(当时是共产党员,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长,一九二八年被捕以后脱党,参加过复兴社,已于一九七八年初病死)一人
第三,调动武汉工会干部问题。据李维汉、郭述申同志及李景明(当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当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等人证明,一九二七年六月初,我党中央鉴于汪精卫的武汉国民政府叛变革命,实行宁汉合流的步骤逐渐明显,遂决定疏散各地聚集在武汉的干部。湖北省总工会根据这一精神,将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有的隐蔽、转移,有的派往贺龙、叶挺部队,又新调一些面目未暴露的干部来坚持工作。这种应变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原审查报告将此事歪曲为刘少奇同志“破坏革命的内奸活动”,是十分荒谬的。
第四,工人纠察队缴枪问题。经查阅一九二七年七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以及一九二九年十二月陈独秀等人《我们的政治意见书》和
第五,是否有所谓“苦肉计”,即一九二七年在武汉曾否被捕的问题。1.当时在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两处是隔壁)工作的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多人证明,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在
至于所谓假逮捕的“苦肉计”之说,其唯一来源是前面提到的丁觉群的那份虚构的“书面交代”。(据丁交代:刘少奇为了掩盖他与汪精卫、陈公博勾结出卖工人纠察队的罪行,将来更好地为汪效劳,于
第六,所谓受汪精卫指使,“躲往庐山”,“继续进行叛卖勾当”问题,原审查报告仍是以丁觉群编造的那份“书面交代”为依据,别无任何旁证。而据聂荣臻同志以及罗章龙等人证明,当时党中央是知道刘少奇同志从武汉去庐山养病的;一九二七年南昌起义前几天,聂荣臻同志还曾经根据周恩来同志指示,两次到庐山向刘少奇同志当面传达过准备发动武装起义的决定。这说明,丁觉群的口供所说“躲往庐山”根本不能成立。
(三)所谓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叛变”问题
原审查报告说,刘少奇同志
第一,原专案组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主要是根据孟用潜(当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同时被捕)、刘多荃(当时是张学良的卫队上校团长)二人的交代材料。现已查明,孟用潜同志早在刘少奇问题定案前就提出翻案(他在被关押期间,共写过二十次申诉材料,均被原专案组扣压,隐瞒不上报),纠正了原来在逼供情况下编造的假交代。刘多荃的材料也完全是虚构的。经查对原专案组案卷记录,刘多荃所说的“破获共产党案子”,从被捕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时间,到释放的方式和过程等具体情节,同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无一相似之处。刘多荃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和十一月写了更正材料,说他确实没有听说过张学良同被捕的人“达成政治交易”的事,“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关于‘中东路事件’的两篇材料,是专案组从我到学习班被监护的整个期间,被逼所写的几十万字材料中,摘录要我抄写的”;并揭发了专案人员对他指供、诱供,炮制假证据的全部过程。原审查报告,把刘多荃被逼虚构的证词,作为刘少奇同志“叛变”的根据,是毫无道理的。
第二,原《罪证》中还有另外六个所谓“知情人”作证的笔供,都写得含糊不清,除一份是“听(别人)说”的之外,其余五份,只说被捕者是黑脸、白脸、黄脸、中等个、高个子或胖子、瘦子。这些“知情人”中,关辅金(原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原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原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三人已病死;还活着的丁基实(即丁君羊,在孟用潜同志调离后任满洲有委组织部长,后脱党)、刘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和陈元祯(原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人,都否认了在逼供情况下写的假证词。陈元桢(现名陈冠英)
第三,除了以上虚构的证词已被否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有大量的村料足以证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被捕,并无任何叛变行为。
(1)现已查明,刘少奇同志是在奉天纱厂一次工潮中,同孟用潜同志一起去该厂找工人谈话,因厂内有叛徒向厂方密告厂内酝酿罢工的情况,致使地下党支部书记被拘留,刘、孟二人也在纱厂门口被该厂卫队怀疑而逮捕。以上被捕的经过和原因,满洲省委在
(2)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并未引起党组织受破坏和牵连其他同志被捕、被杀。据满洲省委
(3)原审查报告影射一九三○年四月满洲省委大破坏,是刘少奇同志“提供情报”的结果。这是蓄意歪曲历史。根据党的历史档案(一九三○年
(4)刘少奇同志是在被捕半个多月后,统治阶级没有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取保释放的。据孟用潜同志
总之,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没有暴露政治身份,没有损害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关押半个多月后,因案情不重,证据不足,即取保释放,继续从事党的领导工作,根本不存在投敌叛变的问题。原专案组仅凭搞逼供信编造的材料,就认定刘少奇同志“投敌叛变”,进而凭空捏造说:“刘少奇积极地向……张学良提供情报,使满洲省委及其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党员被捕、被杀”,“还按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大叛卖”活动。这些完全是无中生有的“罪名”。
(四)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
原审查报告在以上三个问题之外,还列举了刘少奇同志的七项“反革命罪行”。经复查,这些“罪行”也都不能成立。
(1)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的问题,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发75号文件予以否定。
(2)一九三六年“勾结”蒋介石、陈立夫等,“阴谋消灭红军,取消红色政权”的问题。刘少奇同志作为党中央代表,于一九三六年初派人同南京国民党代表谈判联合抗日,是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的。谈判过程和结果,党中央完全清楚。这根本不是什么同蒋介石、陈立夫的阴谋勾结。
(3)“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领导同志根据党中央“大力开展对敌伪政权上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指示,曾派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利用亲戚关系,四次进入敌占区,进行分化、瓦解敌人的活动。冯于一九四一年第一次去敌区,在接受陈毅同志交给的任务后,行前曾请示过刘少奇同志。一九四二年以后冯再次去敌区时,刘少奇同志已离开新四军回延安。原审查报告把这件根据党中央指示进行的工作,说成是刘少奇同志“派遣投敌叛变分子冯少白作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寇乞降”,是蓄意篡改情节,颠倒是非。原中央专案组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给冯少白同志复查平反,撤销了原来诬称他是“投敌叛变分子”的结论。
(4)“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从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战争胜利到一九四六年一月国共两党签订停战协定期间,党中央、毛主席在一些文件、命令和社论中,已经指出国内形势的发展,进入了“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的新阶段”。刘少奇同志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底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和
(5)通过孟用潜同司徒雷登“勾结”的问题。这是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当作“相当大的美国特务”进行审讯时,靠逼供信搞出来的假口供,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并无其事。
(6)“同美特王光美结合”的问题。这是妄加的罪名。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复查,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已作出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历史清楚,没有问题。
(7)派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供给情报的问题。一九五三年香港的某特情提供假情报说:王光琦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香港所属特务在大陆的重要情报来源。经公安部立案审查,已于
(五)所谓“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
原审查报告还认定,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解放后,犯有“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等“罪行”,说他已经“成了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总代表”。这是对历史的严重歪曲。实践证明,建国以后十七年,我们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自始至终参加了党中央的领导工作,同样是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这期间,尽管我们党在工作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犯过一些错误,刘少奇同志也犯过一些错误,但这些错误一般地都在党中央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了,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代表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总头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不存在一批以刘少奇同志为“最大”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文化大革命初期,派工作组到一些单位指导运动,是我们党多年来解决基层问题的一种做法,不存在一条由刘少奇同志制定和推行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在外事活动方面,刘少奇同志一向是按照党的对外工作方针、路线行事的。所谓“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纯系罗织“罪名”。
根据以上复查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原审查报告给刘少奇同志强加的“叛徒、内奸、工贼”三大罪状,以及其他各种罪名,完全是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一伙的蓄意陷害。八届十二中全会据此作出“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的决议是错误的。
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几十年来,他作为党和国家卓越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对我党的建设,对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忠诚的。他把毕生精力贡献给了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事业。
过去对于刘少奇同志的污蔑、诬陷、伪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实之词都应完全推倒。为此,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撤销中发〔68〕152号文件(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加给刘少奇同志的罪名和对他的处理决议,相应地撤销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
(二)在适当时间,由中共中央商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前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举行追悼会。
(三)过去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的人和事,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和澄清,凡属冤假错案,一律予以平反。
(四)中央这个决议和附件,发至基层党支部,并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步骤,传达到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群众,以消除过去对刘少奇同志的错误处理所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