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分类:贪官从“天堂”到“地狱”的距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12:57

  极高的腐败收益和极低的违法成本,催生了大量贪官。为什么法治健全的国家贪腐很少,在于那些地方的官员虽有贪欲却能被严格压抑,因为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媒体监督机制都在发挥作用。

  从天堂到地狱有多远?这或许是个永远无法回答的难题。

  但在2011年7月19日,两个官员分别用自己的生命轨迹同时回答了这个问题。这天上午,根据最高法院的核准和命令,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犯受贿罪,分别被执行死刑。这两个年富力强的官员,从曾经所生活和工作过的素有“天堂”美誉的苏州和杭州,同时跌入了“地狱”。从“双规”走到这一步,姜人杰花了近7年时间,而许迈永只花了2年。

  最高法院核准认定,许迈永利用职权受贿1.45亿余元,姜人杰受贿1.08亿余元。两人的共同点:落马前都是分管城市建设的政府官员,都是利用城建和土地管理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且金额过亿。或许有人会问,对姜、许的极刑,是否意味着中国反腐提高了金额标准?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名贪官的贪腐金额过亿却并没有被处死,包括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1.95亿元,死缓)、海军前副司令王守业(1.6亿元,无期徒刑)、上海电气前董事长王成明(3亿元,死缓)。仅从这一点来说,当前的反腐败刑事政策确有值得检讨之处。为什么贪腐1.95亿元的陈同海可以不死,而比他少贪数千万元的许、姜却必须死?要知道,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刑事惩处,虽然有其他可以考量的犯罪情节,但犯罪金额毕竟是最重要的量刑标准。在这个标准上如果差距过于明显甚至过大,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因为这样的差异性执法会让很多官员产生误会:是不是只要有足够的关系,哪怕贪腐更多,也能避免最重处罚?如此一来,就会鼓励官员心存侥幸,在贪腐之路试探性地走得更远。

  回顾近十多年来的反腐历程可以发现,中国曾经树立了多个死刑标杆———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的“500万元”标杆、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的“国家级领导人”标杆。而这一次,许迈永和姜人杰在同一天被处决,我认为这是一个新标杆,也体现了反腐刑事政策的一个新动向——— 那就是高层重新祭起重刑主义,希望借此震慑腐败。

  姜人杰和许迈永两案没有联系,执行死刑的司法机构,一个是南京市中级法院,一个是宁波市中院。即便最高法院的核准令在同一天发出,但下级法院只要在接到执行命令后一周内执行便为合法。可见,两家相隔千里的法院在同一天处决姜、许二人并非巧合。这样做,显然是有关部门希望营造“规模处决”的气氛,以此震慑贪腐犯罪。但问题是,贪官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人。他们有见识,有对抗能力,对他们来说,多杀一个和少杀一个,威慑力并无实质差别。之前一个个贪官在刑场上前仆后继,早就表明死刑无助于反腐。腐败泛滥的原因在于,极高的腐败收益和极低的违法成本,催生了大量贪官。

  我们常常从报端读到一些落马贪官的言论,称“一念之差一生之毁”。其实这不是假话。但问题是,从人性上说,每个人都有逐利的天性,共产党员即便是“特殊材料做成的人”,也依然无法免除趋利之“俗”。有贪欲念头正常,关键是如何遏制贪念,让一念之后不至于犯错,这就需要外部的有效制约力量。众所周知,贪腐源于权力,为什么法治健全的国家贪腐很少,在于那些地方的官员虽有贪欲却能被严格压抑,因为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媒体监督机制都在发挥作用。

  从天堂到地狱的距离,其实就是一瞬间对贪欲和念头的把握度。现在,已有官员从天堂坠落至地狱,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咫尺之隔的天堂和地狱之间筑起阻断墙。要建好这堵墙,关键有两点: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让权力真正纳入到有效的系统监督机制中,让监督成为权力的安全阀和腐败的过滤器;二是尊重和保障民间舆论和媒体的监督权,让官员在舆论紧盯之下“不敢贪、不愿贪”,自觉止步于坠落地狱的悬崖之外。  作者陈杰人系北京青年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