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月城去幽暗城:第八章 一对七旬老夫妇的离奇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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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地处粤西的阳江市爆出这样一桩离奇事:年逾古稀的父亲曾与二儿子合资建有一幢楼房,谁知儿子病死后其房屋却被法院突然查封,老人在讨公道的过程中,又惊异地发现二儿媳妇为谋夺公婆的房产伙同其情夫不择手段,最后竟在前年弄出一份公公婆婆已经去世的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证明,从而顺利骗到财产;直到1998年6月,依然健才的公公婆婆才知道,那个可恶的二儿媳妇早已把俩老人给“弄死”了!
  恶儿媳谋财害“命”
  就像我在前面所写的“深夜查房吓死打工妹”、“打工仔吐血死亡”等离奇新闻一样,1998年7月,地处粤西的阳江市爆出这样一桩离奇事:年逾古稀的父亲曾与二儿子合资建有一幢楼房,谁知儿子病死后其房屋却被法院突然查封,老人在讨公道的过程中,又惊异地发现二儿媳妇为谋夺公婆的房产伙同其情夫不择手段,最后竟在前年弄出一份公公婆婆已经去世的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证明,从而顺利骗到财产;直到1998年6月,依然健在的公公婆婆才知道,那个可恶的二儿媳妇早已把俩老人给“弄死”了!
  我接到曾传耀老人的投诉时间是当年的6月底,当时我正与金雁小学较量,并在《南方都市报》上公开了联系方式。后来,因为被金雁小学的官司所纠缠,同时还要写稿,每日忙得不亦乐乎,实在抽不出时间外出采访。但是,曾传耀却一直在等候我,也没有再向其他的新闻媒体投诉,只是每隔几天就来一次电话。
  1998年8月下旬,我第一次来到阳江采访此案。当我们首次在阳江长途汽车站见面时,这位历经风霜的七旬老人紧紧握着我的双手,高兴地说:“石记者,我一直在等候你的到来啊,我知道你一定会来的。我在《南方都市报》上看到你采写的报道,好多是为民执言仗义的。我就认准了你。你是个有正义感的记者呀,你所采写的那些独家新闻,不是其他的记者都能做得到的,这令我刮目相看。我和老伴都一致认为,像我们这种向公安和司法部门叫板的官司,只有你才有这个胆量做好,相信你会真心实意地帮助我俩,我相信我们的眼光……”我一时被这位素不相识的老人这番话感动得热血沸腾,是的,还有什么比面前这样的一位老读者如此信任自己更令人感动的呢?
  经过连续几天的深入调查,我终于弄清了这宗旷世奇闻的来龙去脉。
  时年72岁的曾传耀老人,是一位老共产党员,曾任阳西某供销社主任,现已退休。他与妻子许秀英育有两子,长子曾国庆,现在阳江某国营单位工作;次子曾国强从小体弱多病,随父母生活,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
  1987年10月,由曾传耀夫妇出资,以大儿子曾国庆的名义,以每平方米90元的价钱从阳江市购买到赤岗2街3巷1~2号宅基地100平方米,前后共花了9000元人民币。该宅基地东边由长子曾国庆出资兴建了50平方米的楼房,门牌定为1号;西边则由曾传耀出资建了50平方米,门牌定为2号。在建房前的1986年,曾的次子曾国强与女青年孙秀珠恋爱。由于孙出生于农村,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又好逸恶劳,名声不大好,加上儿子没有工作且又体弱多病,他们的结合太不现实,因此儿子的婚事遭到了老两口的反对;他们的态度也使得孙后来怀恨在心。见父母亲不同意自己的婚事,曾国强就与孙在乡下同居生活,第二年,孙生下了一个男孩儿。事已至此,曾传耀夫妇只好同意孙秀珠及孙子进入家门。1992年秋,曾国强携带妻儿回到阳江市区,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
  就是在这个时候,曾传耀夫妇见新建的2号楼只有一间屋,无法安置儿子、媳妇及幼小的孙子同住,只好卖掉老房子及所有宅地,决定在现有的宅基地上改建新屋。他们将卖房子所得的资金,加上东借西凑的几万元钱,吃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于1992年拆除了原有的小屋,并在原基础上将2号楼扩建至三层半。当时,2号楼未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只领有以两个儿子的名字置办的50平方米的国土使用证两份,但是1号楼和2号楼均早于1983年10月27日在地方主管部门报建,报建面积为300平方米,至今有存档。2号楼新房扩建后,曾传耀和老伴住顶层,其余的均让给二儿子一家居住。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1992年5月,就在2号楼施工的时间内,曾国强不幸突患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新房子尚未建成,儿子竟然撒手人世,两位白发老人满怀悲痛,送别了儿子。老两口为了照顾二儿媳及幼小的孙子的生活,忍受着丧子之痛,想方设法将原在阳西乡下的孙秀珠及孙子曾伟裕的户口迁入阳江江城区赤岗街2巷2号,与他们共同生活。后来,在曾传耀的努力下,孙秀珠被安排到阳江日杂公司上班,收入也不错。儿子虽然过世,但现在他们毕竟建起了新楼房,拥有了爱孙,儿媳妇也有了一个好工作,一家人生活得较为和睦。
  但此时寡居的孙秀珠却不是省油的灯。1995年春,她嫌单位收入不高,辞职进了阳江一家大酒店当了服务员,在此期间认识了在市区做生意的阳西人黄某。尽管她明知黄某是有妇之夫,但还是与他打成一片。从此以后,孙不但经常找借口夜不归家,还开始故意找茬与公婆闹矛盾,并多次提出要分家单过。两位老年丧子的老人此时不愿再失去儿媳,更不愿与尚在幼年的孙子分离,因此坚决不答应分家。曾传耀还多次语重心长地劝告她:“国强不在了,你现在是独身,我们也同意你再找一个人,但一定要找一个老实勤快、对你和孩子都好、有责任感的男人,你怎能与那个有妇之夫在一起呢?”气急败坏的孙不但听不进公婆的好言相劝,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借故辱骂他们,把一个原来安宁的家搞得鸡犬不宁。从此,两位老人的生活一直没有安宁过,他们常常只能拥抱着幼小的孙子偷偷抹泪。
  两位善良的老人做梦也没有料到的是,更大的打击会接二连三地降临到他们头上……
  1996年7月,孙秀珠借故与公婆大吵一场后,不听亲戚朋友的劝告,狠心地扔下年幼的儿子,大摇大摆地搬到外面与情夫黄某公然姘居在一块了。为了占有公婆的新房子,她还多次向公婆索要钥匙,遭到拒绝。
  老年丧子本来已是痛上加痛,曾传耀做梦也没想到,眼下这个无良儿媳的所作所为更会给他们老夫妻雪上加霜。几天后,正在单位上班的曾传耀忽然接到大儿子曾国庆的电话:“孙秀珠带着她的娘家人,趁家里无人,砸烂了新房的门锁,正在搬东西……”曾大惊失色。待他急急忙忙地赶回家中时,果然老远就发现大门和3楼的门锁均已被砸烂,孙秀珠他们早不见了人影,但她搬走了一些值钱的物品,还将一些家什扔到门外。
  此事发生后不久,1996年7月29日凌晨零时许,正在睡梦中的曾传耀夫妇突然被门外一片叫骂声和打门声惊醒。他和老伴慌乱中爬起来一看:只见孙秀珠和其兄弟、母亲一帮人正气势汹汹地大叫开门,见公婆开了门,横眉怒目的孙指着公公的鼻子尖声骂道:“老东西,快把房子的钥匙拿出来!这房子是属于我们母子的,根本不是你的,你不能再在此住下去了,否则就别怪老娘不客气……”曾传耀气得浑身直发抖,他马上回敬道:“这房子都是我们老两口卖了所有家产,借了一大堆债务才好不容易建起来的,怎么是你的了?你自己没有工作,穷得连小孩子的奶粉钱都没有,你哪来的钱建房子呀?我儿子死了,但我们并没有否认你和孙子还有共同的继承权,我也没反对你再找对象,你,你为何说出这样的话来?”谁知,孙秀珠不等老人说完,就指使跟随的几人把睡床、沙发等全套家具强行搬到外面。在此过程中,跟随孙前来的一名身穿警服、身高1.60米左右、年纪约20岁的青年恶狠狠地对曾传耀父子威胁道:“我是公安局的,我们都知道这新房是属于孙秀珠的,请你们早日滚出去,否则别怪我不客气……”之后,这帮人不顾邻居和曾国庆的阻拦,把两位痛哭流涕的老人赶到一边,在众目睽睽下强行搬走了大部分家产,装上车后扬长而去。
  此事发生后,使曾传耀那平时与人为善的胆小老伴受到极大惊吓,当天就躲到了大儿子家中,怎么也不敢再住在这里了。
  8月初的一天夜里,孙秀珠又带着几个男女突然破门而入,其中还有两个身着警服的青年。他们强行搬走了一些东西后,又用一把大铁锁将大门锁死,根本不让公婆进门。就这样,被恶儿媳驱逐出家门、无家可归的曾传耀老人在大儿子家借住几天后,只好向自己工作的单位申请借了一间20平方米的废品旧仓库,以作栖身之地,一直住到现在。
  这对失去家园的老夫妇怎么也没想到,其实,这位颇为心计的孙秀珠早在与公婆共同生活期间就趁机偷走了家里的那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又于1995年12月27日背着公婆,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授权书》,并连同偷出的《国土证》一起交给黄某,擅自授权其处理。1996年4月22日,黄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阳江冯某借了7万元现金并与之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以孙秀珠所提供的房产作抵押。借款期满后,黄在还给冯5000元后就无力偿还,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冯将黄及孙秀珠上诉到阳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认真审查后做出了如下判决:原、被告约定的以第三人孙秀珠坐落在江城区赤岗2街2巷2号楼房一座作借款抵押的协议无效;被告黄某尚欠原告冯某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从1997年2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第三人孙秀珠对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冯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610元,其他诉讼费883元,由被告负担。
  获悉以上事实后,曾传耀夫妇在谴责无良儿媳的卑鄙行为的同时,亦为法院的正确判决感到宽慰,他们当时还很感激地想,如果不是法院明察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他们的房子就被人拿去抵债了。可是,这两位老实憨厚的老人高兴得太早了,他们做梦也没想到,同是这家阳东县人民法院,在几个月后做出的对另一宗牵涉到他与儿子的共有房产案的判决时,却又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不啻于晴天里响起的惊雷,一下子将他们击懵了。
  1997年10月的一天,阳东县法院执行庭有关执法人员突然查封了曾传耀的房子,并在大门贴上了盖有法院公章的封条和封房公告,曾见状,还以为自己是在大白天做噩梦!惊异之余,他慌乱地拉着几位正在贴封条的法官,连问这是怎么一回事时,对方没好气地回答:“你不要在这儿妨碍我们执行公务,你最好自己去法院问吧……”当他气喘吁吁地跑到阳东法院四处寻找人询问有关情况时,法院里的有关负责人地称:赤岗2街2巷2号楼房的真正房主是孙秀珠,因为她有申领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孙以此房屋为抵押,于1996年11月份借贷了阳东大沟信用社10万元现金,交给黄某做生意,之后到期迟迟不肯还贷,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查封抵押房产。曾传耀辩称:房屋是我当年以二儿子的名义置下的,所有的钱是由我出的,只能算是我们共有的财产啊,现在怎么成为了孙一个人的了?我儿子死后,孙也只能算是其中之一的合法共有者,现在怎么成为她与我孙子两人共有了呢?但院方称,孙手头有合法的房产证,那是最有力的证据。曾据理力争地说,我至今还没办房产证,她怎么会有呢?再说,孙就是有房产证,也是非法的呀,至少我们两位共有人还不知道此事。见对方不予理睬,曾传耀只好向法院有关领导一一反映情况,此后他还多次向有关部门打听有关情况,但均未果。直到1998年5月,曾意外地从《阳江报》上看到一则阳江市财产拍卖通告,上面公开向社会拍卖其“赤岗2街2巷2号房屋,混合3层,占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共有房产。直到此时,他才知事情变得更为严重了!投诉无门的老人,最后愤然请了律师,决心用法律手段来起诉阳东法院有关人员。
  在律师的大力协助下,曾传耀又一次来到阳东县人民法院,强烈要求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法院几位办案人员称,孙秀珠有房产证,是合法的继承人,法院只是公事公办。最后他们都让曾自己到房产局去查询有关情况。在阳江市房产局,律师查出孙秀珠所持的房产证存根号与曾以前申报建房的号数一样。尽管年事已高,但曾传耀依然记得很清楚,那房屋是他们出资以儿子的名义亲手建造的,因各种原因未向有关部门申领房屋所有证,只领有50平方米的国土使用证,当时是以死去的二儿子的名义署名的。另外,1~2号楼房均于1988年10月27日已经到江城区建委报建,且依法交纳了有关费用,至今,曾一直未领证。谁料到,现在两位老人共有的房产一下变成孙秀珠与孙子两人共同了!这其间蹊跷到底何在呢?
  阳江市房产局有关人员解释说:我们是依法办事的,是根据阳江市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以及城东派出所出具的一份死亡证明,才根据房产继承人孙秀珠及儿子的共同申请办理了有关证件。当时,由于对方不愿出示有关资料,那份所谓的公证书和不知所云的“死亡”证明,又一次让曾传耀坠入云里雾里。
  一份离奇的死亡证明
  当百思不得其解的曾传耀与律师匆匆赶往阳市公证处查询时,谁知,听说他就是曾传耀,几位正在上班的工作人员一下子被弄得目瞪口呆,其中一位还不停地揉着眼睛,怀疑地指着老人叫道:“什么?你就是曾传耀?你原来还活着?!”“天啊,曾传耀不是和他老伴早死了吗?”“什么?你们说什么?谁说我们死了?!你们是堂堂的司法机关,说话可要负责任呀?”曾传耀气得半天说不出话来,他气呼呼连连拍打着自己的胸部,大声回敬道:“谁说我死了?我这是‘死人还魂’讨公道来了……”公证处一位负责人在极其尴尬之余,到底还是向曾出示了一份阳江市江城区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死亡证明,曾传耀和律师急忙抓过来一看,那上面几行盖有大红印章的文字,气得老人差点没有当场倒下!
  只见那上面有这样的文字:我辖区曾纪强别名曾国强原住江城区赤岗2街2巷2号,于1993年8月26日在江城因病死亡,父亲是曾传耀,其妻是孙秀珠(编者按,原为真名),母亲是许秀英,他俩在1989年及1990年相继去世,特此证明。阳江市城东派出所,1996年10月15日。在那字迹工整的文字后面,还赫然地盖有一枚圆形的“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城东派出所”的公章。那一行行黑字,像一条黑色的鞭子,抽打得老人浑身疼痛;尤其是那后面的大红印章更是像一把钢刀一样,直刺得老人心里直流血。
  天呀,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阳江市公证处就是根据这惟一的一份证明,在没有做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后,于同年的10月16日为孙秀珠出具了公证书的。
  曾传耀和律师看到这份盖有阳江市公证处大红印章的(96)江证内字第211号公证书上写道:
  查继承人孙秀珠被继承人曾国强的妻子,是继承人曾伟裕的母亲,被继承人曾国强于1993年8月在阳江城因病死亡,死后在阳江市赤岗2街2巷2号留下有房屋遗产,死者生前无遗嘱,死者的父亲曾传耀,母亲许秀英,均先于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曾国强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孙秀珠和曾伟裕共同继承。特此证明
  阳江市公证处(盖章),公证员:黄登科。
  1996年10月16日
  这真是旷世奇闻!
  这种只有在《天方夜谭》和《拍案惊奇》上面才有可能看到的奇闻竟然就发生在这位不幸的老人身上!两位身体健康的老人,现在就活生生地站在人们眼前,竟然有人敢出具其早已死亡的证明!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样的权威证明居然是出自当地派出所和公证处!如果不是跟随的大儿子曾国庆在一旁赶紧搀扶着,七旬老人曾传耀早被气昏倒下。
  曾传耀还获悉,有了公证书后,阳江市某建筑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即为孙秀珠报建房屋,并出具了阳江市城建房屋所有权(临时)证明书,证明书字第0000434号;也就是在同一日内,阳江市房管局即为孙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书粤房证字第1918515号,并证明为1996年继承得来二人(孙秀珠及其儿子曾伟裕)共有房产。
  就这样,从1996年10月15日城东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到阳江市公证处、市房管局、市某建筑公司等职能部门,孙只用短短的两天时间迅速办理好了有关房产继承手续。
  获悉以上令其震惊不已的详情后,曾传耀赶紧跑到其户口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渔洲派出所,找到派出所领导讲明了有关情况,并恳求对方证明其夫妇的生死问题。渔洲派出所领导在惊奇之余,觉得事不宜迟,赶紧派人作深入调查,在铁铮铮的事实面前,他们迅速出具了一份“曾传耀出生于1928年9月12日,老伴许秀英出生于1928年7月2日,两人仍然健在”的证明。同时,曾长期工作的单位阳江物资回收公司亦出面作了有关证明。
  曾传耀强烈要求城东派出所、阳东市公证处等有关单位立即改正错误的有关证书,并一再要求阳东法院解封其被错误查封的房产。
  同一天,即1998年6月10日,阳江市公证处终于在出具的“关于撤销(96)江证内字第211号证书的决定”上称,“经查,本公证处出具的(96)江证内字第211号公证书,因当事人提供假证据,隐瞒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以予撤销。自即日起该公证无效。”
  6月22日,城东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后,赶紧重新出具了一份证明,内称:“我所于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现经查实曾、许两人仍健在,原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与事实不符,特此更正。原证明作废。”紧接着,阳江市房管局立即宣布他们以前为孙秀珠所颁发的房产证作废。
  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均就他们的“失误”向曾传耀及其老伴作了口头道歉。
  但是,对于“死而复生”的这对七旬老夫妻来说,仅有口头道歉就能慰藉他们心灵上的苦痛吗?
  1998年9月,当我前往阳东县人民法院采访曾传耀家产被查封一事时,却没想到遭到对方的百般阻挠。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先是说有关负责此案的法官不在;后又称我的记者证不一定能表明我的记者身份,要求我出具由省高院特发的采访介绍信。在我的再三交涉下,法院终于勉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随后,院方找来了该法院经济庭负责处理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说:我院是在接到阳东大沟信用社起诉孙秀珠借贷10万元人民币逾期不还后,才根据其申请,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查封了其房产,随后依据有关程序准备委托市拍卖行拍卖房产还贷。我们都是按法律办事的。后来曾传耀跑到法院交涉,声称他和老伴亦是房屋的共同继承人,法院不应查封他们与孙所共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只有依据房管局的房产证,才可明确是谁的房产。随后,曾又将此事起诉到江城区法院,并向阳江市有关部门反映。城东区法院认为曾传耀夫妇对房产有共同继承权,要查清后再执行。后来,根据有关财产分割情况,我们决定只执行应属孙的那一部分房产。
  我问道:你们当时查封房产的依据是什么呢?就凭孙秀珠所出示的房产证吗?对方理直气壮地答道:差不多是这样。我在出示了1996年阳东法院所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后,又问:“1997年5月份,孙曾以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国土证及其个人立下的授权书,付予黄某抵押借款,后法院判决其无效,同时,孙亦在庭上再三声称抵押的房屋属其丈夫与公婆共同建造;曾国强死后,房产证亦非其独有,这在你们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有关事宜时,应该清楚地知道,房屋产权应是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那么,请问法院为何还要查封呢?这是否与第一次的判决自相矛盾?”对方支支吾吾地搪塞道:以前那件案子是别的法官办的,我们怎么知道呢?我们只能负责自己办的案子……
  同时,此人又称,法院只要孙秀珠出具了合法的房产证,其中还有公证部门的权威公证,就可以依法执法。法院办案只认证据……
  对方还再三向记者解释:我们依法查封房产时,没有看到曾传耀在场,只看到孙秀珠,封房时居委会的人也在场。当时我们也不知道其中有房产纠纷,是执行后曾传耀跑到法院提出才知道的。法院考虑到孙隐瞒了事实,持的是假证明,为了保护曾传耀夫妇的合法利益,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至于在查封房产时,曾传耀的房屋里有多少家产,价值多少钱,对方一会儿说不清楚,一会儿又说在搬迁东西时在场有几个人联合签名,他当时只是对有关账物扣押移交,并把钥匙交给拍卖行保管。在采访期间,这位执法人员几次对记者解释称,因为房产系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在查封时期,法院已明确可以让曾传耀使用,只是不允许转卖,但老曾一直不愿再住进去。
  曾传耀气呼呼地告诉我说:1998年11月初,他又一次跑到阳东人民法院索赔其房屋被查封期间家产被法院搬走所造成的损失。令人奇怪的是,该院一位副院长竟然还不知道此事。对方当即传呼回负责此案的李某,当面追问此事是否属实。李回答曾经驾车搬走了电风扇、组合柜等部分家产,并说当时有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场作证,还开列了清单。他们最后总算答应如数退还东西。曾当即又要求道:除家具和家电外,房屋的所有铝合金窗共18扇全被人盗走了,现屋内空无一物,请求法院派出工作人员一起开门进屋勘察现场。对方勉强答应,但之后一直未见有人行动,扣押的财物也未见退还。
  1998年11月26日,曾又来到阳东法院,追问对方,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没人口头通知呀?负责处理此案的工作人员答道:通知早已发出了,当时因找你不着,就让你的一个亲戚转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历经沧桑的曾传耀终于从别人手中辗转拿到了法院于1997年7月26日就已发出的“民事裁定书”。
  在阳江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接受了我的采访。他说:孙秀珠的丈夫死前,没有办理产权证,在他死后孙秀珠以她和儿子两人的名义,向我们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因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孙的儿子作为法定的死亡证明,但同时也假报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于公证处当时没作调查,就为她出了公证,我们对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件也就没多问。对方同时还向我解释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有效条件,必须有国土证和有房屋报建证,另外还得出示申请者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明确无误后,才能办理。以上条件,当时孙均具备,但我们的确不知道她会捏造事实,我们是在确认她达到继承条件后,才先发临时产权证,以此证明房产是谁的。最后,这位人士对记者称,孙领的房产证已宣告作废。今后他们在工作中一定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绝对不能再出现类似的差错。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他们主要是根据阳江市公证处的公证来办理的,所以责任不在他们身上,而应由公证处和出具“死亡”证明的派出所负主要责任。
  那么,阳江市公证处对此事作如何解释呢?公证处有关责任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颇为委屈地诉苦:说起来,我们也是有苦说出,这事怎么能怪我们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证明,我们能出具这样的公证吗?要怪只能怪派出所,因为我们主要是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在验证孙秀珠其他合法证件无误后才出具了房产公证,所以有问题也只能找城东派出所解决。不过,对方承认,他们当时没有认真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这是不对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们在了解事实后,已撤销了公证。
  据了解,作为司法部门,公证处在进行房屋公证时,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首先应凭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者所在居委会的证明、死亡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实死亡都属实,同时公证处应到实地做认真的调查了解,力求规范完备,最后才能做出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具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但阳江市公证处凭当事人提供的一份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做任何调查,就草率地做出财产继承的行政书,以致造成曾传耀夫妇的房屋被非法继承,难道能推脱其有关责任吗?
  我特意就曾传耀夫妇的户口问题采访了其户口所在地——江城区渔洲派出所。该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曾传耀夫妇的户口一直属我所管辖。他们的生死证明应该由我所出具才有效,而其他的任何一家派出所都无权出具这样的证明。这位负责人称,居民死亡后,首先得有医院的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和居民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然后再由死者亲属亲自往所辖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最后,派出所必须派专人前往调查,经属实后才能办手续,进行户口吊销。像这样的事情关系到公民的生死问题,应特别慎重。同时,这位负责人还特意指出:城东派出所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证明”不是使用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而是行政印章,即使曾传耀的证明是由他们出具,这个印也是无效的。
  很显然,此事的“罪魁祸首”应是派出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证明,那么,派出所又会有怎样的回答呢?城东派出所一位负责人对我称,那份证明的确出自他们派出所,但是到底谁写的目前还不知道。他称此事发生后他们极为重视,的确是他们出现的错误,他们当即就迅速出具了新的证明。这位负责人还称,他是1997年3月后才调到该所的,那份证明出来时他不在,所以对当时的有关情况真的是一无所知。他说,是不久前曾传耀的律师来电询问此事时,他才获悉此事,当时,他很吃惊,并拿回复印件进行认真核查,证实“证明”真的是出自派出所。这说明以前的工作的确存在问题,他意识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市局的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市局局长、政委、纪委书记等有关主要领导同志很重视,指令迅速调查清楚,妥当处理好此事,让当事人少受损失。
  当我举着那份“死亡”证明上的字迹问:既然这的确是出自城东派出所,而且上面还有派出所的大红印章,请问这上面的字迹到底是谁的呢?对方慌忙转过头,很是难堪地走开了。当我还想问及其他的具体事宜时,对方忙称其他的事不便多说,最好到分局去找领导采访。
  那么,诱发了以上那一连串奇特而又可笑事端的派出所证明到底出自谁人之手?那上面的城东派出所“公章”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1999年12月27日上午,我顶着寒意逼人的海风,在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分局采访了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此事发生后,市公安局和区分局领导均很重视,并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好了曾传耀夫妇的问题。随后,市局将那份“死亡”证明上的“城东派出所”公章上交市公安局技术部门,后又送往广东省公安厅技术部门鉴定。经省厅有关专家认真鉴定,证明上的公章确系城东派出所公章无误。但此证明上的公章,是城东派出所的行政专用章,不是用来吊销户口的专用章。区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公安局纪委对城东派出所全体民警以及有关联防队员进行集中调查,经市局对相关字迹材料进行笔迹检验,证实“证明”上的字迹不是城东派出所相关人员所为。
  既然这份盖有派出所大红印章的神秘证明不是派出所有关人员的手迹,那么到底又是谁的呢?那位神通广大的孙秀珠到底是从何种渠道得来此“证明”的?这位负责人经过分析后认为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个别民警外出办案过程中不慎遗失了盖有公章的空白便条,被外人捡到后充分利用;第二,也不能排除个别素质差的民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出盖有公章的空白证明,偷偷地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孙秀珠,从而使其能够大胆妄为地从事非法活动。至于那张判了曾传耀老夫妻“死刑”的证明到底出自何人之手,此事究竟是谁人在背后一手操纵,对方称只能在抓到孙后才能见分晓,但在案发后,这个孙秀珠早就潜逃到外地藏匿起来了。
  据了解,阳江警方曾多次派专案组前往深圳等有关地方追捕与情夫黄某一起潜逃的孙秀珠,但至今未果。不过,对方承认,发生了这一连串奇怪的事,主要是由那张“证明”引发的,这是因为派出所印章管理不严,给坏人钻了空子。
  调查至此,引发出这一连串稀奇事的罪魁祸首显然就是这份盖有城东派出所大红印章的“死亡”证明了,但令人奇怪的是,现在居然连江城区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都不知道这神秘的证明出自何人之手,至今对此案都是束手无策,那么又有谁人能知晓其中蹊跷呢?也许正如警方所言那样“一切只能等到抓获始作俑者孙秀珠才能见分晓了”……
  真没想到,这宗本来就错综复杂的离奇案,到了这里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当我问道:“公安局因为此事而成为被告,而且此案经法院两次公开审理后,已判决城东派出所和江城区公安局一审败诉,请问你们对此有何看法呢?”这位负责人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曾传耀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此事的最主要责任应该是阳江公证处,其次是阳江法院,我们顶多也只能承担次要责任……”但对公安局一审败诉之事,对方总是避而不答,直到最后才无奈地说:“我至今还没有看到法院判决书,因为那事不是我负责的……”
  因为一份派出所的证明,两位均依然健在的老人却被莫明其妙地判定“死亡”。接着,倾其毕生积蓄建造的房产又被公证为无良儿媳继承、房产被查封、老夫妇被赶出、有家不能归栖。曾传耀和许秀英这两位白发苍苍的古稀老人,多次上门讨说法时,派出所、公证处、房管局和阳东法院均是各自推诿,互推责任,致使两位可怜的老人精神和身心遭受到了巨大创伤。
  1999年2月23日,忍无可忍的曾传耀老夫妇一纸诉状愤然将城东派出所及其管辖单位江城区公安局以及阳江公证处、阳江司法局推上了被告席,并强烈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由以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1999年4月4日和6月22日,阳江市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宗在整个阳江市闹得沸沸扬扬的离奇官司。
  “死人还魂”讨公道
  采访结束后,我回广州写了一篇长达万余字的新闻连载。像这样一宗错综复杂、天方夜谭般的旷世奇闻,如果像平时一样只用特稿方式,显然还不足以说尽有关事情前前后后、曲曲折折的过程,我决定以新闻连载的方式来报道此事。看到我的稿件后,当时一版编辑非常高兴,认为这是一篇不可多得的独家新闻连载。1998年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以《儿媳谋财“害”命 公婆活人变死人》为大标题披露了此事。当时此稿的责任编辑庄慎之还特意在文章的前面写了一个编者按:阳江市近日曝出一桩离奇事:一位儿媳妇为谋夺公婆的房产不择手段,最后竟在前年弄出一份公婆已先后去世的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证明,顺利地骗到了房产;直至今年6月,依然健在的公公婆婆才知道,儿媳妇早已经把他俩给“弄死”了!欲知此旷世奇事的来龙去脉,敬请留意本报的独家新闻连载。
  《南方都市报》在随后长达8天的时间内连载完毕。新闻连载,是新时期新闻发展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是对一些重、特大新闻报道的最好诠释,使广大读者能及时地、详尽地了解相关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1995年春节期间,《羊城晚报》曾以此种方式报道过几宗新闻事件,很受读者的欢迎;1996年春,朱德付在当时的《南方日报》上也以此种方式报道了江西胡雪梅事件,曾轰动一时;1997年1月,《南方都市报》改为日报时,在朱德付的精心策划下,推出了记者谭智良的长篇新闻连载《变性丽人的情爱悲歌》,成为都市报的重拳作品,后来这个栏目成为《南方都市报》的经典栏目之一,谭智良也成为当时国内都市报中第一个开办新闻连载专栏的记者。由于新闻连载的采访比一般的新闻更需要记者深入挖掘,采访时间长,写作技巧较高,花费的精力和心血也更多,所以不是一般的记者所能驾驭的。我在都市报期间,曾发表过两次新闻连载,这宗活人变“死人”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看到我的这篇新闻连载后,湖北、山东的几家都市报均向我约稿。1999年3月4日,当时在全国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华西都市报》以《“死人还魂”讨公道》为大标题,在特稿部以整版篇幅刊载了此稿。
  曾传耀的案子开庭后,令人颇感蹊跷的是,当他多次跑到江城区法院探询有关判决结果时,对方不是躲躲闪闪,就是支支吾吾。直到他从律师方面已明确获悉,判决结果早已于10月8日出来……
  1999年12月16日,地处南海边缘的广东阳江市经受了少见的寒冷之后,气温终于由3℃升为10℃上。这天,我又一次来到了阳江市,对曾传耀夫妇离奇“死亡”之事进行深入调查。也就是在这一天,经过长达3年多的风雨磨砺,满身风霜的曾传耀老人终于通过正当途径拿到了本应早于两月前送达到他手中的这份姗姗来迟的民事判决书。当他吃力地用颤抖的双手,固执而坚决地在这份早已于1999年10月8日就已出具的(1999)城民初字第232号的阳江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签上“1999年12月16日收签”字样时,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像个孩子似的忍不住当众纵声大哭起来,辛酸的泪水很快就将面前这份与其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的判决书沾湿。那上面的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分别书面向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20000元给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对上述款项相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老人气呼呼地告诉我,就是这份与他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的判决书,他也是花费了很大周折才好不容易得到的。当时,他又一次跑到江城法院索要判决书时,有关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才极不情愿地拿了出来,但对方再三要求曾传耀在判决书上签上:“1999年10月签收,被满腔愤怒的老人断然拒绝,随后,他在上面郑重地签上了收到这份民事判决书的确切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在冬日略带寒意的海风吹拂下,老人本来就瘦弱的身子更显得弱不禁风。拿着这份判决书,尽管一审法院已判决自己胜诉,但满身沧桑的曾传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有失公正;原判的2万元数额尚未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1999年12月29日,他又愤然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颇令人费解的是,2000年1月5日,被告之一的阳江司法局、阳江公证处、江城区公安分局和城东派出所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阳江中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曾的代理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原判的2万元数额尚未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两被上诉人均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执法部门,却知法犯法。两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不仅使两上诉人身心遭受重大损失,更直接导致了其价值30余万元的房产遭受严重损失。作为两被上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应连带赔偿上诉人的有关损失。区区2万元的判决,何以赔偿上诉人所遭受重大的精神损失和房产损失呢?
  2000年7月10日,我从京城又一次来到了阳江。这已是我第三次来阳江了。这时我正在由北京一家中央报纸做采访部主任和首席记者,主持着一个法制专栏。虽身在北京,但我一直关注着曾传耀的案情。
  几天前,当我得知曾传耀的上诉案即将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作为独家披露此案并一直关注案情进展的记者,我对后面的结果极为关注。所以尽管路途遥远,但我还是千里迢迢地从京城赶到阳江来。但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后面所出现的一切更对老人不利。
  11日上午,这天地处南海边缘的阳江狂风大作,乌云密布,突降暴雨。我们在上午8时就赶到了阳江市中级法院第二审判庭,等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虽然大雨倾盆,法院旁听席上仍挤满了二三十名听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决定先不向法院方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只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旁听。
  虽然开庭通知书上说明在8时30分开庭,但直拖到9时20分才正式开庭。几位法官面无表情地走了进来。我奇怪地发现,在这市中院的第二审判庭中,根本分不清哪是原告席,哪是被告席,因为那上面均无挂牌标明。负责本案的是一位表情严肃的青年法官和一位女书记员,两位执法人员均没有穿法官制服,加上里面只不过是摆了一些陈旧的桌椅,又没有任何标示,真难让人相信这里就是庄严的法庭。
  在庭审中,阳江司法局和公证处的代理人所持理由基本与一审时一样,再三强调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公证处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称追加司法局为本案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城东派出所和江城区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则辩称,派出所的证明虽然错误,但已及时更改,且出证明者并非派出所有关人员,使曾传耀受到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是阳东县法院,所以把派出所作为原告是错误的,把派出所的上级领导单位作为被告更是没有理由的。本案主要责任应该由曾的儿媳孙秀珠承担,并追加她为本案原告才算公正。
  更令人奇怪的是,在听审双方辩论时,法官有意把时间留给两家被告,而曾传耀的代理律师进行辩论时,法官不是避重就轻,就是阻止律师发言,法官的言行引起了旁听席听众的不满。
  在激烈辩论中,伤心至极的曾传耀和老伴不由老泪纵横,失声痛哭。而法官的言行举止亦使旁听席中的老市民极为不满,纷纷向法官提出抗议,要求法官秉公办案,依法办事,以还七旬老人曾传耀夫妇一个公道。
  直到11时25分,满脸不高兴的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判决结果待日后再公开。说完他朝地上旁若无人地吐了一口痰后,拂袖而去。
  上午庭审结束后,我随即来到法院的一位主管院长的办公室,出示证件后说明了来意,对方一口回绝:“我们不接受任何记者的采访,你就等待我们的判决结果吧。”随后他就说要外出开会,让我走人。当我赶到负责外宣的一间办公室时,两位正在看报的法官态度冷漠地说:“要采访此案,必须经阳江市领导特批才行。你们的报道已对我们阳江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们不欢迎你,爱怎么写就怎么写吧……”
  当日下午,我随曾传耀及其长子曾国庆又一次来到了位于江城区赤岗2街2巷2号的那栋3层的楼房面前,只见锈迹斑斑的大门上面,昔日阳东法院所张贴的封条仍然残留,只是字迹已模糊,一楼大厅空空如也,墙旮旯里布满了蜘蛛网。沿着尘土飞扬的台阶上至二楼和三楼时,老鼠和蟑螂随处可见,二楼大厅里堆放着残缺不全破烂不堪的陈旧家具。我看到,一楼至三楼的所有窗户玻璃全部消失殆尽,连以前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也被人撬走,代而取之的是几块破旧塑料布,看上去满目疮痍,尤其是三楼门帘上不知何时贴上去的那张早让风雨剥蚀得字迹模糊的“幸福之家”字样的横联,此时正在夏日海风中颤抖,更令人倍感辛酸。
  佝偻着腰身的曾传耀咽哽着向我哭诉:“我这一辈子只造了这一栋屋子,却被弄成眼前这个样子,至今无法入住,真是有苦无处申呀……”曾国庆也伤心地说:“我父母都70多岁了,本应在家里欢度晚年,谁知却经历了这样的遭遇,我也没有办法,只奢望法律的帮助了……”
  目前,曾传耀夫妇带着那早已失去母亲的孙子相依为命,一家三口栖身于江城区马洲街单位的一个废品仓库里,全靠他每月400元的退休工资维持生计。为了打官司,白发苍苍的曾传耀又只好佝偻着身子到一个单位打工。我看到眼前的居住地低矮狭窄,阴暗潮湿,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这拥挤的小旮旯里,一大堆早已被翻卷了书角的各种各样法律书刊引人注目。曾传耀悲愤地拉着我的手说:“两个大活人硬是被人判死了,可对方还再三说没有过错,没有侵犯我们的名誉权和人身权!作为执法部门,是不是做得太过分了?!”老人说,现在整个阳江市都传出了他们夫妇死亡的事,甚至有的熟人一看到他都会惊恐地叫起来“不是说你们死了吗?!”连在外地工作的几位亲戚也纷纷来电查询有关详情,致使两位老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巨大的伤害。因为此事的长久奔波,使这个本来贫困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经济负担。
  由于当时法院并没有判决结果,我在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就回京了。
  2000年3月15日,曾传耀又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阳东县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查封、拍卖造成申请人及第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公开赔礼道歉。2000年7月2日,阳江市法院以阳东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并不违法,而申请人请求赔偿无理为由,驳回了他们的国家赔偿申请。
  这宗轰动全国的旷世奇闻引起了全国广大读者的关注,更在阳江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轰动。当我采写的报道第一次在《南方都市报》上以新闻连载的方式披露了此则奇案后,那几天的报纸在阳江一上市就当即告罄,不但使都市报一时洛阳纸贵,更使发行量一路上升。老百姓对此议论纷纷。阳江市人大有关人士指出:曾传耀这宗案子,孙秀珠固然可恶,但如果她背后没有人操纵和帮助,怎么可能从派出所开出公婆已死亡的证明?又怎么能凭一张假证明蒙骗几个政府部门,并在短短的两天时间里轻易拿到房产呢?更令人费解的是,现在此案已发生好几年了,作为此事的始作俑者孙秀珠为何至今还未捉拿归案呢?
  直到2000年10月25日,远在北京的我收到了曾传耀的一封来信,连同一份2000年9月30日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0)阳中民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上面做出了以下裁定:1撤销江城区人民法院(1999)城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告曾传耀、许秀英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负担。
  已经受了长达4年折磨的曾传耀哪能接受这份所谓的判决书呢?此时,除了继续向上级部门上诉,他已无路可走了。
  2000年11月2日,《南方日报》发表了记者丘剑华题为《谁该对他俩的“死”负责?》的文章,对此事做了进一步的披露。在编后语中,编者写道:“在这宗奇案中,曾传耀夫妇明显是受害者,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钱又花光了,他俩还能做什么呢?法院的判决是否确有道理?相信读者看完这篇报道后,也会像编者一样提出同样的问题。欢迎读者来信,讨论此案。”
  当我在遥远的京城看到一直对此保持沉默态度的《南方日报》终于关注此事时,我很高兴。虽然在此前,经我独家报披露并多次在全国百多家畅销报纸报道后,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新闻媒体只是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虽然被称作“党和人民的喉舌”,但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对于一些明显的错案、冤案及一些司法部门的司法腐败行为,新闻媒体只能是及时将有关真实情况,公正客观地报道出来。我当时还以为,对于这宗早就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的活人变“死人”的奇案,尽管3年前的《南方都市报》已报道过,尽管2000年的《广州日报》也以整版的篇幅也全文转发了我发表在中央级党报《工人日报》的相关报道,当时又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阳江有关部门一直不理不睬。现在,作为省委机关报的《南方日报》又披露了此事,我想,对于这样一宗案情非常明显的案件,当地有关部门再也不会对此沉默下去了吧。我一直静观该报对此的后续报道,尤其是社会各界对此的讨论。可是,一直等到了好多天,别说有关此事的后续报道,就是当时编辑部在此稿的后面特意向全社会征集讨论意见的文字也没见到只言片语。我感到奇怪。经过多方打听,原来,此稿刚一出笼后,编辑部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以致他们最后也无可奈何地默默地取消了这次讨论,给读者留下了一个悬念。
  稍后,2001年2月4日,当地的《阳江日报》也以整版的特大篇幅,以《人为真理而活》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本地的特大奇闻。2001年10月,广东省电视台“社会纵横”节目也报道了此案。有关律师对此案的评论是:1阳江市中级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不当。2公安部门和公证部门都不是行政行为,首先曾传耀和妻子的户口并不属于东城区派出所管辖,他们是明显的侵权行为。3该案子不能单用经济慰问去包涵,政府部门慰问平民百姓困难户是顺理的,但用经济包涵这种案件是对社会风气不利的。然而有关部门仍然保持沉默。
  此案经我独家在《南方都市报》、《工人日报》、《深圳法制报》等百多家新闻媒体曝光后,不但引起了阳江市人大对此案的关注,更引起了省政府及省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但是时间至今已过去了四年,此宗在社会各界激起了强烈反响的案件还是没有一个结果。但在这些年间,我与曾传耀老人一直保持着通信和电话联系,他更是把我当成了亲人,时常写信给我。从1999年至今,老人已经先后给我写了50多封信,现将其中的几封与本案有关的摘录如下,读者也可从中看到有关此案的一些情况:
  石野记者:
  您好!久未见面了,常在挂念中。我寄给你的材料不知收到没有?本月13日,我又一次到阳江市委,找市委书记林华景同志,他亲自接见我。谈话约15分钟,我将我的不幸遭遇简明扼要地向他反映了,在场的一位黄科长把近日《南方日报》的报道给他看,他说都看过了,知道了。林书记说,他要找法院及有关部门去了解情况,然后做出处理!
  本月20日,我又去了阳江市人大,市委督察室的苏玉均主任曾打电话告诉:林书记已经对我的事做出了批示,要求江城区公安分局彻底查清所有情况,向他报告,再作出处理。我把这些话都如实的通报给你。关于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问题,我正在找当地的律师,写好后我再寄给你看,请您帮我参考。余事后叙,祝您万事如意,身体健康!
  曾传耀上
  2000年11月24日
  又及:近日,市政府的黄科长在市党校听法制课时,前中院老院长指出,阳江市中院这样处理案子是错误的。
  石野记者:
  您好!
  今天接到您的来信十分欢喜!在接到您的来信之前,我曾给你去过几封信,同时还有一份《阳江日报》报道了我的案子,不知您收到没有?我常想念您,今天收阅您从北京寄来的信(真是)欢喜之极了。
  我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春节后约2月20日,阳江市委派来朱秘书长和市委督察室的苏玉均主任亲临我的住处,向我和老伴表示慰问,同时送了500元的慰问金。几天后,江城区政府和江城区法院派人也来了,把上次多收我的诉讼费5400元送还我,称这是退还不应该收的诉讼费,另外也是表示关怀,祝我们要保重身体。对地方政府的关心,我和老伴一一表示感谢,
  上星期二,即4月10日,阳江市督察室的苏玉均主任来电通知我到他的办公室。我按时到达。苏主任和朱秘书对我说:林书记很重视您的申诉,说对方被告都承认了错误,他们的经济都很困难,现由他们筹到人民币2万元,作为慰问金,给您补偿损失。并让我不要再上诉。还说像我这样的年纪,再拖下个3年5年不划算。我认为这区区2万元无法接受。提出最好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石野记者,您给我无私无畏的援助,在此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请您还是要给我出点子。我曾给以前那位李律师去过信,但没有回音,很是失望,曾几夜难眠。今天接到您的来信,心头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下,深深的感谢您。我只是个退休老工人,处于弱势,无职无权,更无钱,诉讼虽难,但我不怕,我要坚持到底!希望您在百忙中帮我出个点子,最好也能帮助我写一份上诉书,更希望您能帮助我到底。不胜感谢!
  等候您的回信。
  曾传耀上
  2001年4月15日石野记者:您好!
  久未见面常在思念中,祝你在新的马年里万事如意,身体健康,马到成功,步步高升,
  我遭遇到的这场院官司,您是惟一的采访记者,也是目前一直在帮助我的惟一的知心人。在您的帮助下,取得了广大舆论的支持,这使我感恩不尽,永世难忘。但时至今日,阳江有关部门还是推三磨四,不肯办理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案子也不见结果。我也就只好苦等待下去了。我的上诉状早送到了省高院,但没消息。我曾找市人大,请求加大监督力度,也没有什么效果。
  石野记者,您对我俩的关心和支持,我永世难忘,再次说声感谢。
  等候您的来信。
  此致
  敬礼
  曾传耀
  2002年2月20日
  …………
  此事到底结果如何呢?我们只能真是拭目以待了。只是,今年已76岁高龄的曾传耀夫妇,从70岁开始,就与公安局、派出所、市司法局及公证处等司法单位叫板了长达7年时间。7年哪,如果是一般的年轻人,这宝贵的7年时间也是多么的不易,而这漫长而又凄苦的7年,对于这样一对早过花甲之年的高龄老人而言,那其中的万般酸楚和痛苦,我想,又有谁能够理解其中味呢?
  2000年1月8日,我在《科学时报·今周刊》上以整版篇幅又一次披露了这对老夫妇的不幸遭遇后,同时还配发了这样一篇采访札记——
  一对年逾古稀的老夫妻,本该是沐浴着绚丽的晚霞,端坐于家中颐养天年的,谁知从天而降的厄运频频地击来。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已使他们的晚年生活陡增悲痛,但屋漏偏逢连阴雨,偏偏让老人又碰上了心如毒蛇的孙秀珠(编者按,原文为真名),那恶儿媳妇偏偏能堂而皇之地弄到一张盖有派出所大红公章的证明,而且竟能顺利地颠倒黑白地将公婆“弄死”,随后又能顺利地通过几家执法部门骗取了房地产,从而使法院“依法”查封了公婆赖以栖身的安乐窝,从而使两位可怜的老人被迫栖身于老鼠穿梭的一个破烂仓库里面,终日与门外一个垃圾堆为邻……
  我相信,任何一位读者,都会为曾传耀老夫妻的不幸遭遇震惊不已,不忍卒读;作为连续多次采访此事的记者,无论是睁着眼睛还是闭着眼睛,我都难以回避老人那佝偻着腰身、飘扬着满头白发、手持一叠又一叠投诉材料、在曲折途中艰难上诉的揪心情形。不幸的老人纵横着老泪,为了自己的声誉,更为了法律的尊严,在冷风苦雨之中,在炎炎酷暑之中,苦苦地上诉,上诉……
  老人的每一声哭诉,像一条条粗壮的鞭子,抽打着我的心扉;老人的每一次哀求,像一块块沉重的巨石,压迫着我的灵魂。“死人还魂”讨公道,两位七旬老人在坎坷曲折的“公道”路中从上世纪末艰难地跋涉至21世纪,就这样上诉了漫长的3年,至今尚未能如愿。我们在为曾传耀和许秀英老人的厄运感到可悲的同时,更为阳江市那些本应为老百姓热诚服务,主持正义的执法部门真正感到深深的悲哀!作为执法机关,他们本应起到尊老敬老的楷模;作为执法部门,他们理应做到知法执法的典范,可是法律却在他们手中变成了戏谑百姓的道具。
  新年的钟声已敲响,一个崭新的千禧年伴随着人类的祈祷和祝福降临人间。只是,在新的世纪里,那两位远在粤西的老人,他们的奢望不知何时能如愿以偿?我们的法律到底何时才能还他们一个“公道”呢?
  曾传耀之案,在我十年记者生涯中有着特殊的意义:此案是迄今为止我采访时间最长的,从1998年开始到现在,时间长达6年;是我采访次数最多的,我曾5次亲临阳江对此调查采访,其中3次是特意从遥遥的京城赶过去的;此案也是我发表的报纸最多的,从1998年12月开始,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我先后在《南方都市报》、《工人日报》、《广州日报》、《深圳法制报》、《长江日报》、《齐鲁晚报》等全国百多家畅销报纸以整版的篇幅披露了此事,在全国广大读者中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但是,令我这个小记者汗颜的是,此事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结果,两位高龄老人至今仍没有讨回他们的公道,他们佝偻着腰身,扬着满头白发,迈着艰难的步履,仍然在漫漫的诉讼途中毫不屈服地用法律手段争取着他们应得的公道。
  现在,2004年的春节又过去了,曾传耀夫妇何时才有盼头呢?这对可怜的老人能够在他们极有限的有生之年讨回自己的公道吗?他们的这场已拖了7年之久的漫长官司何时才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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