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交公司网站:迁西县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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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养老办法》的通知
迁西党建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中共迁西县委办公室
迁西办字〔2009〕99号
中共迁西县委办公室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迁西县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迁西县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县委常委会第74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中共迁西县委办公室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2日
迁西县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根据唐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唐发〔2009〕1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农村干部“一定三有”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
自愿参保的现任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村任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大学毕业生村官除外。)
第二条 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
1、参保人任职期间,以略高于换届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生活水平(本届按7000元计算)的15%作为本届缴费基数,每届调整一次,其中县财政补贴75%,个人缴费25%。
2、任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参保人,不再享受财政补贴部分,当年由参保对象个人全额负担缴费。
(二)缴费程序
1、由参保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党委对其出生时间、任职时间等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在本村公示7天,符合参保条件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纳入参保范围。
2、每年年初由各乡镇上报年度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届内缴费标准,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于当年6月一次性集中缴纳全年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所在乡镇统一上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
3、纳入参保范围的人员,由参保人所在乡镇统一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构成,其余部分记入统筹账户。当年缴纳的个人帐户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保险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县级统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三条 享受待遇
(一)连续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满9年以上或累计满15年以上,连续缴费的,按以下办法享受待遇:
1、享受时间。从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已超龄仍任职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下月起执行。
2、享受标准。月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补贴三部分构成。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计发。月基础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任职满9年或累计任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最后一次缴费依据的全县农民月人均生活水平×25%计发,在此基础上,连续任职10—15年或累计任职16—21年的,每增加1年任职时间,养老金发放比例增加1%;连续任职16—24年或累计任职22—30年的,每增加1年任职时间,养老金发放比例增加1.5%;连续任职25年及以上或累计任职31年及以上的,每增加1年连续任职时间,养老金发放比例增加2%。月养老金补贴按每任职一年补贴5元的标准计发。
(二)连续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9年以下,或累计15年以下,连续缴费的,按以下办法享受待遇:
1、任职超过3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到15年,补缴部分县不予补贴,补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本人不愿补缴的,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一次性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连续任职3年及以下或累计任职6年及以下的,按150%的比例发放;连续任职4—6年或累计任职7—9年的,按200%的比例发放;连续任职7年及以上或累计任职10年及以上的,按300%的比例发放。
(三)参保人在任职期间死亡的,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300%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已享受待遇后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的150%支付其法定继承人,并一次性发放死亡丧葬补助费300元,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当年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缴清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资格,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人员受到撤职及其以上党纪处分或被依法罢免职务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已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由所在乡镇负责呈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批。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银行发放。
(八)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法律责任
(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情况,加强内部监控,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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