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门制作工艺: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6:06:13
第四章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总    则
1.0.1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依据标准为《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T133—2001)。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后置埋件力学性能现场检测;不适用于试验室内的模拟检测。
1.0.3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除满足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符号
术语
2.1.1  后置埋件
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在既有工程结构上设置的连接件。
2.1.2  锚栓
将被连接件锚固到混凝土基材上的锚固组件。
符号
——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平均值;
——
锚栓拉力设计值;
——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平均值;
——
锚栓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根据破坏类型的不同,分别按有关规定计算;
——
锚固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近似取 =1.1 , 按表     取用;
——
加荷设备支撑环内径;
——
锚栓有效锚固深度,对于膨胀型锚栓及扩孔型锚栓,为膨胀锥体与孔壁最大挤
压点的深度;
——
锚栓应力截面面积和截面抵抗矩;
——
锚栓屈服强度标准值;
——
非钢材破坏承载力标准值。
——
锚栓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
3  基本规定
3.1  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
3.1.1  检测前宜具有下列资料;
1  工程名称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
2  结构或构件名称、施工图纸、工程验收记录以及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3  后置埋件品种、规格、数量、分布及位置等;
4  结构或构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3.1.2  锚栓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可分为非破坏性检验和破坏性检验。对于一般结构及非结构构件,可采用非破坏性检验;对于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应采用破坏性检验。
3.2  仪器设备
3.2.1  现场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如拉拔仪、x-y 记录仪、电子荷载位移测量仪等,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3.2.2  加荷设备应能按规定的速度加荷,测力系统整机误差不应超过全量程的±2%。
3.2.3  加荷设备应能保证所施加的拉伸荷载始终与锚栓的轴线一致。
3.2.4  位移测量记录仪宜能连续记录。当不能连续记录荷载位移曲线时,可分阶段记录,在到达荷载峰值前,记录点应在10点以上。位移测量误差不应超过0.02mm。
3.2.5  位移仪应保证能够测量出锚栓相对于基材表面的垂直位移,直至锚固破坏。
3.3  试样选取
3.3.1  锚固抗拔承载力现场非破坏性检验可采用随机抽样办法取样。
3.3.2  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按每批锚栓总数的1‰计算,且不少于3根。
3.4  检测方法
3.4.1  加荷设备支撑环内径 应满足下述要求:化学植筋 ≥max(12d ,250mm),膨胀型锚栓和扩孔型锚栓 ≥4 。
3.4.2  锚栓拉拔检验可选用以下两种加荷制度:
1  连续加载,以匀速加载至设定荷载或锚固破坏,总加荷时间为2min~3min。
2  分级加载,以预计极限荷载的10%为一级,逐级加荷,每级荷载保持1min~2min,至设定荷载或锚固破坏。
3  非破坏性检验,荷载检验值应取0.9 及0.8 计算之较小值。 为非钢材破坏承载力标准值。
4  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
4.0.1  非破坏性检验荷载下,以混凝土基材无裂缝、锚栓或植筋无滑移等宏观裂损现象,且2min 持荷期间荷载降低≤5%时为合格。当非破坏性检验为不合格时,应另抽不少于3个锚栓做破坏性检验判断。
4.0.2  对于破坏性检验,该批锚栓的极限抗拔力满足下列规定为合格:
(4.0.2-1)
(4.0.2-2)
式中  ——锚栓拉力设计值;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平均值;
——锚栓极限抗拔力实测最小值;
——锚栓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根据破坏类型的不同,分别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第6.1节有关规定计算;
——锚固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近似取 =1.1 , 按表4.0.2取用。
表4.0.2         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
项次
被连接结构类型
锚固破坏类型
结构构件
非结构构件
1
混凝土锥体受拉破坏
3.0
2.15
2
混凝土楔形体受剪破坏
2.5
1.8
3
锚栓穿出破坏
3.0
2.15
4
混凝土劈裂破坏
3.0
2.15
5
混凝土剪撬破坏
2.5
1.8
6
锚栓钢材受拉破坏
1.3 1.55
1.2 1.4
7
锚栓钢材受剪破坏
1.3 1.4
( 且 0.8)
1.2 1.25
( 且 0.8)
4.0.3  当试验结果不满足4.0.1条及4.0.2条相应规定时,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试验结果,研究采取专门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