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人双拍档:“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法律还有尊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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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法律还有尊严吗?

作者:李吉明 2011-07-12 18:08:48 发表于:博客中国

近日,天涯论坛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毕节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贵网黔中早报7月12日讯)

无庸质疑,这是一个让人倍感苦涩却又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让人感觉苦涩的是,毕节阿市中学的校长居然会强令女教师给领导陪酒,极不情愿陪酒的女教师却又在醉酒当中被作为“领导”的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给强行奸污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地警方在证实了“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以后,居然会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来做定论,居然还会主动出面劝受害人不要声张、私下“和解”。

应该说,这是一桩典型的领导不像领导、警察不像警察的伙同犯罪案件。毕竟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也是被陪酒的“领导”之一,因而得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结论也就并不奇怪了。但设若说贵州习水官员侵害幼女被定“嫖宿幼女罪”还算是对法律具有一点点尊重的话,那么这个“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简直就是就是对法律的极端亵渎和践踏。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的定义,从社会的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关于强奸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相关法律条文是这样解释的: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我们再来看具体事实:毕节公安局一位警官告诉早报记者,土管所房屋后面发现了用过的避孕套,房间内有卫生纸,警方还将床单拿去化验。“这些可以证明,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醉酒当中但却暂时有意识的周琴老师在王忠贵的猥亵下几欲逃脱不成,才将自己反锁在了厕所当中,但昏睡过去的周琴万万没有想到,王忠贵竟然从洗手间的窗户跳了进来将自己强行奸污。——既然是一种强行的暴力行为,既然“发生了性关系”是事实,那么就可以充分证明强奸是事实存在的,而“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结论又是从何而来?

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王忠贵意识是清醒的,意图也是非常明确的,最起码他还知道用避孕套来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麻烦。笔者唯一奇怪的是,作为一个地方官员,王忠贵何以会狂妄到如此的地步?当地警方为何又会荒谬到这般的地步?我们可以试想,设若涉案人员不是当地的官员而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还会有这种强令陪酒以致强行奸污,甚至“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荒唐定论吗?

奸佞不除,民心难安;法行不力,国将不国。从“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荒诞闹剧来看,选择性执法与选择性判案已成为了当今社会最大的诟病,它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成为了国家法治进程的拦路虎。——设若此疾不除,我们何以妄谈法制之国?

最后笔者试问:“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中国的法律还有尊严么???

(李吉明2011年7月12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liming7302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