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针编织拖鞋图解:全球专家把脉中国核电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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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专家把脉中国核电安全发展

时间:2011-07-15 09:33  来源: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上传:zxz   点击:90次  进入详细评论页>>

 

        核安全是核事业的生命线。对于这一点,全球有着同样的共识。

 

  “只有安全问题能够应对,核电才能大力发展。对核电来说,安全第一最重要。”6月29日,在北京举办的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上,来自主办方之一——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专家杨富强教授强调,“在欧洲核电发展形势不明朗和中国核电蓬勃发展的对比之下,这种对安全的探索和反思尤其重要。”为此,大会邀请了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以及美国、欧盟、印度、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一同为中国核电的安全发展出谋划策。

 

  理顺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建设

 

  我国《原子能法》已经历了4次立法。1984年,原国家科委组织起草《原子能法》。此后该法律草案及修改稿先后在1988年、1992年、1995年三次上报国务院法制局。2006年,《原子能法》(草案)开始由原国防科工委重新起草并开始广泛征求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新一轮《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2011年3月,由工信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原子能法》起草工作组和专家组,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制度、核安全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等内容。

 

  “《原子能法》是我国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如果《原子能法》不出台,我国核能发展将会面临一系列瓶颈。”正是因为立法的重要性,与会专家在交流时,都对中国目前缺失《原子能法》的现状表示担忧。一些专家指出,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支撑。

 

  “现在,《原子能法》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顺管理体制。以前立法过程中就曾遇到过管理部门众多、意见不统一的问题。”来自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的汪劲教授介绍,“本次立法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体制,并与国务院管理条例和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

 

  对标电监会——建立国家层面监管机构

 

  由于核电安全的风险时刻存在,监管机构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中国核电监管体系的建立始于1984年,当时,参考国际核安全实践,成立了独立于核能开发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部的前身)。目前,环境保护部下属的国家核安全局承担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管的职能。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核电监管的主要挑战来自监管能力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核电发展的需要。为此专家建议:在国家层面上,要有针对核电安全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其中独立性包括:结构独立性,与其他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以避免受到影响;操作独立性,可以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文化独立性。

 

  “中国电力行业有电监会,该机构推动了中国电力行业安全发展。中国的核电行业也可以建立类似机构。”美国核电安全许可诉讼法律专家Anthny Z Raisman建议。

 

  建立听证会——完善公众有效参与机制

 

  有效的公众参与是确保核能安全的重要条件,是衡量核安全文化成熟的标志,有关部门应积极地为公众参与核安全提供条件和帮助。

 

  为此,专家建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机制,确保公众可以获取核反应堆安全的相关信息,在核电厂批准、建设、运营的各个阶段都应接纳和鼓励公众参与。此外,各运营方应该尽可能地公开信息,以提高公众对核电的认知度。

 

  “中国很多行业都有公众听证会,建议中国核电行业也建立公众听证会制度,加强公众广泛参与程度,监督和补充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不足之处,并促进核电运营企业时刻关注核电安全。”美国斯坦福大学能源政策与融资中心主任Dan Reicher建议。

 

  建立全球规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是与会专家针对中国核电安全发展提出的又一建议。

 

  会上,来自美国核管会和WANO的专家分别介绍了核安全国际化和WANO下一步工作计划。两者不约而同地都提到了要加强国际合作的问题,尤其是提出了要建立应对核事故的国际合作机制。“中国有句古话,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核电安全也如此。因此,我们应该着手考虑建立全球核安全规范,开展统一的安全检查,推广成功的核安全运行实践。”世界核能运营者协会常务理事George Felgate表示。

 

  “福岛核事故之后,印度宣布要对所有核电站进行‘特别安全评估’,同时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谈到国际合作机制,印度的一位专家表示,“我们建议,在中国未来的核电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类似这样的合作机制。”

 

  各国原子能法立法体例概览

 

  世界上,各国原子能法律立法方式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制定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国内原子能法律体系。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是这种方式的主要代表。

 

  美国于1954年颁布《原子能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案等。该法是目前世界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一部原子能基本法。日本于1955年颁布《原子能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日本建立了原子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以及相应的子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原子能法律体系。

 

  另一类是不存在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而是对应原子能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制定法律,从而形成相应的原子能法律体系。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采用此种方式。

 

  加拿大核能领域最主要的立法是《核安全和控制法》、《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危险货物运输法》、《核物质包装和运输条例》等。法国也是如此,所适用的众多法律法规分散规定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没有系统化编撰。

 

  部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情况

 

  法国:核设施安全局负责核安全监管,负责技术审查、评价以及核安全及辐射防护的科学研究。具体工作则由核安全及辐射防护研究所承担。此外,还成立了由总理为首的基本核设施部际委员会和核安全及情报高级顾问委员会。

 

  俄罗斯:俄联邦核及辐射安全机构负责监管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中的核和辐射安全。俄联邦核及辐射安全机构的首长由俄联邦总统任命,由俄副总理直接领导。

 

  日本:核设施的安全分别由几个部门监管。商用核电厂的许可证管理由通产省负责,船用反应堆由运输省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由科技厅负责。日本核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政策,核安全和防止核损害的法规、导则。

 

  美国:世界上最早实行独立核安全监管的国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监管范围包括核设施、核材料、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核管会在费城、亚特兰大、芝加哥、达拉斯和旧金山分设五个地区办公室。

 

  危机过后需要重拾信心

 

  世界因为一个福岛核事故乱成了一团。在这样的十字路口上,许多中国人更想知道的是,中国核能如何发展才能更安全?

 

  6月29日~30日,140多位来自美国、印度、中国以及欧洲的核电专家、工程师们汇聚在北京,就福岛核事故的教训以及中国核电发展展开了一场场辩论和探讨……

 

  “太专业了。”中国核科技与经济信息研究院的两名参与者在听了一上午专题讨论后,连连表示“里边涉及的内容很有深度。既有对福岛核事故的分析,又有各国应对核电危机的具体做法和反思。没有一定的核电研发、工程建设或管理经验,很难参与到其中。”

 

  似乎这是一个纯技术的研讨会,但这一观点遭到了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位名叫TOM的工作人员的反对。“我们希望研讨会能通过技术交流推动核电安全发展,从而让更多的人对核电更有信心。”

 

  那为什么选择在中国召开?事实上,当下的欧洲反对核能的声音日渐加强,似乎那里更需要开展类似的活动。没有忍住,记者还是表示了疑惑。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核电建设国家,中国核电发展规划十分诱人。我们希望能用推动中国核电发展来带动整个世界。会后,我们会整理专家观点,并借助媒体与公众一同分享这些成果。”杨富强教授阐述了理由。

 

  “来之前就对世界核能形势做了功课,总体感觉是不明朗。但在这里,我切实感受到了希望。”TOM介绍,这几天他接触了许多中国核电工程师和年轻人,“他们对核能有相当大的期望,这也许就是我们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