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锯岭西瓜影音:周丕东: 精神病卫生法已然成了打击 “不听话”者的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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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卫生法已然成了打击 “不听话”者的暗器 1482009015    发表于 2011年07月11日 23:54 阅读(807) 评论(12) 分类: 个人日记 举报icon举报相关搜索词: 国务院 精神病院 精神卫生法 监护人 律师协会 本文已被推荐到腾讯博客点击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文/周丕东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 京华时报)

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据此规定,今后“扰乱公共秩序”将会让许多被视为不和谐的人通过《精神卫生法》合法地成为精神病人,开辟了一条收治异议者、上访者等因为一些因言行而被“扰乱公共秩序”的捷径,最后舍弃过时的海运空运的漫长过程和麻烦手续,采用将这些人通过豪华的海底隧道送进了精神病医院这个新型的关押不和谐者的比牢狱更可怕的灾难之地的方式。

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卫生的法律,已然成了打击 “不听话”者的暗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的国际标准中,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这样的条款。

难道国际标准就是像恶魔扰乱着我国的社会安定稳定吗?吸收人家经过千锤百炼的经验,可以少走弯路,可以避免更多可能忽略的细节,尽最大努力体现公民的尊严与价值。可是,我们的国情早成了践踏公民权益的封建王朝的尚方宝剑,时不时就妖魔般地身。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想让某个公民精神病的路障被清除地更加干净了,法院的程序化瘦身为医生的一句话,到那时权力增大的医生将成为奉命执行的傀儡和出了事又要担责的替罪羊。而更多的“精神病者”将会在医生的医德破碎、权力干扰的阴影下轻轻松松地精神病了。

可以预知的情况,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放行,看来法律真的只剩下王法了。

热烈祝贺26年修炼终成正果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诞生,只不过,我还是明知故问,精神病卫生法的目的是否是想更方便地想让谁精神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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