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厂:又是云南!割农妇头、杀三岁娃,云南高院会怎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3:43:28
就在李昌奎被云南高院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不久,该省再发类似惨案。6月12日,玉溪市元江县一个哈尼山寨发生命案,犯罪嫌疑人杨振国残暴地杀死一位中年妇女及其三岁的外孙。经法医鉴定,小孩胸部有两个钝器伤口,中年妇女的胸部、背部中数十刀,刀刀致命。在现场,警员发现妇女被砍掉的头颅放在电视机桌子上,在摆放头颅后的墙壁上用钝器刻了一行字“妈妈的头在这里等儿子回来收尸。”

应该说,“杨振国”案除了没有强奸情节外,其残忍程度绝对超过了李昌奎,按照中国人的价值判断,杨振国本应“死两次”。但因为该案发生在神奇的云南,虽然杨振国连“自首情节”也没有,即使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振国死刑,但拥有赵建生、田成有两名副院长及刑庭赵林庭长的云南省高院,还是极有可能改判杨振国为死缓,甚至改判杨振国无期徒刑也说不定。

对于改判杨振国死缓的的理由,我已经替云南省高院想好了,当然,这些理由如“李昌奎”案一样,糊弄一下高院自己人还是可以的,只是难以说服社会大众:

一是把“少杀、慎杀”作为轻判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之“免死金牌”。虽然最高法在2009年已经就“少杀、慎杀”辟谣,称其本意为“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该杀的就得杀,但绝对不能错杀。但云南高院却“选择性”地运用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不合意的部分尽可以删去。

二是以“杨振国与受害人因婚姻家庭纠纷,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危害性小”为由改判。笔者预计,这一条将被云南高院作为改判杨振国的最重要理由。因为在“李昌奎”案中,云南高院已经采用了这个理由,只是用得极为牵强,甚至是风马牛而不相及,因为李昌奎即使真的因求婚不成而杀人,受害者也绝非“有过错在先”。而本案的受害者虽然也是绝非“有过错在先”,但死者的儿子、死者的舅舅和凶手的老婆私奔,云南省高院当然可以不顾私奔的原因,而将“有过错在先”按在受害人身上去了。

三是以凶手“认罪、悔罪态度好”改判杨振国。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是否能被认定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则完全由法院说了算,受害人家属肯定是无从知晓。但云南高院已经将这条理由用在李昌奎身上,在杨振国身上再用一次又有何妨?

四是以凶手“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由改判。李昌奎家庭因为本身就很穷,根本就不可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杨振国就不同了,既然能在元江县城开茶室,应该有着一定的赔偿能力。

笔者还是怀疑网上所言的“李昌奎背后隐藏了一个性质同样恶劣的案子,杀人原因如出一辙,求爱不成杀人,凶手是官二代。”但云南省高院如此执迷不悟,难道仅仅是为了打造中国法制史上“10年后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