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侠3 中文版游戏:呼伦贝尔女法官不扯“男女关系”有压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4:45:0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和裁定之前,须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关系以及事实的真相,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公平公正,否则就会酿成冤假错案,损害法治。然而,內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件正在强制执行的经济案件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上,却把离婚了的当事人仍当成夫妻关系去说。
        2010年5月11日,呼伦贝尔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全宝,男……委托代理人刘春平,女……系王全宝之妻。”事实上,王全宝与刘春平,2010年1月15就已在民政部门离婚。还荒唐的是,竟以可能为由,模棱两可地作出裁定,“本案强制执行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10)呼执证字第01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证处不服,2010年8月10日向內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我处认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10)呼执证字第01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是错误的。”并详述了公证的真相,“还款协议公证的经过: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忠(以下简称甲方)、王全宝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前来我处申请对乙方的呼伦贝尔市全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公司的资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者注:原件如此,但应该为甲方,否则费解),转让数额叁佰捌拾万元人民币。还款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还款伍拾万元人民币,剩余的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分两次还清,第一次还款日期截止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甲方支付乙方壹佰叁拾万元人民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剩余的贰佰万元人民币。甲方为表示诚意,用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做保证,担保行为已征得了股东毕爱琴、刘海波的同意。甲方明确表示,到期不还款,自愿用公司的资产偿还所欠乙方欠款,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我处认为,本还款协议是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真实合法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并征得全部股东的同意,刘忠既是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其他两位股东毕爱琴、刘海波均同意用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做担保偿还欠款,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执行呼伦贝尔市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会侵害他人的权益。”
    呼伦贝尔中院和呼伦贝尔市公证处都咬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那么该条是怎么规定的呢?“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所以,呼伦贝尔市中院若真想不执行,就应该先依法认定呼伦贝尔市公证处的公证是错误的,否则就成了枉法裁判。但是,呼伦贝尔中院恰恰没有认定呼伦贝尔市公证处的公证是错误的,而是以“本案强制执行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定了不予执行。
    有鉴于上,就出了个问题,呼伦贝尔中院做出这个裁定的法官,究竟是不懂法还是故意玩法?该裁定书上的审判长叫乌兰。呼伦贝尔中院的介绍说,“乌兰: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长。她追求公平正义,多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大案要案、重大疑难案件和涉黑案件,她无私无畏,刚直不阿,出色的完成审判任务,维护了法律尊严。2002年荣立三等功一次,2004年被生活区高院授予‘少年法庭先进个人’,近日被呼伦贝尔市政法委评为十大政法标兵。”
    本来擅长刑事案件审理,却被硬给分配到了民事庭,如果说她对民事诉讼尚且不熟,也有情可原。但是,知错必改,仍是好法官啊。而她自己改不了,就是有着权大于法的缘故或者碍于领导的面子了。她上边,还有执行局长、副院长和院长。而执行局长朱传湖,也是呼伦贝尔市中院办公大楼建设时的负责人,当年与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刘忠有经济来往。
    好法官不能始终办好案,尤其经常受领导压力干扰,这个中国特色,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承受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