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根数表示方式:申请违宪违法审查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3:19:25
  申请违宪违法审查报告作者:谢光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7-16  

  感言:从来没有想到一个普通公民需要对法规或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申请违宪违法审查,总认为那是法律专家的事情,离我很远很远,一场不期而遇的诉讼官司改变了我的人生,几年艰难曲折的诉讼也让我知道了一些法律知识,发现云云众多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涉及行政和两高自己的条款,都有不同程度的违法现象,这些司法解释已不仅仅是“解释”,而是“立法”了。依据《宪法》第58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第7条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并且《立法法》第42条和47条进一步指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现这种情况执法部门利益诉求冲动是众多原因之一,我们不能漠视执法部门在已经打了折扣的法定权利基础上,再进一步被制度化掠夺和蚕食,我的合法权利就是你的合法权利,如果你愿意,请把此贴转发给全国人大或你常去的论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地址: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100805),“跟帖就是支持,围观也是力量”,谢谢大家!!!

  关于公开提请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法违宪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释〔2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和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其中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我认为此条款违法并提出违宪违法审查申请。

  违法审查理由:

  1、违反并剥夺了《国家赔偿法》赋予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即公民有权在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把“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受理国家赔偿,实际上是无限期延迟和架空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同变相剥夺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所谓诉讼终结,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不以法院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死亡或达成和解民事诉讼终结时间几乎是无限制的。与此类似,行政诉讼程序终结的情况几乎一样。

  再说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其中1、2、3、4项属于除了死亡或达成和解执行程序终结时间几乎是无限制的,5、6项执行程序终结完全取决于法院自我认定。

  3、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把“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受理国家赔偿,在实际中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极差,也违法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案件其诉讼或执行时间往往达到十多年甚至数十年,据2010年11月23日:河南商报、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消息,在“河南高院院长自曝“家丑”:个别院长占着茅坑不拉屎”文中说到,“省政法委巡访组发现,有一起执行案件长达22年没有执行。”恩施晚报晚2010年12月3日报讯,在恩施市人民法院白杨法庭法官主持调解下,一起履行长达23年的执行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2009年10月16日报道,“在玉州区人民法院与玉州区玉城街道办事处及该办事处东岳社区的共同努力下,一起长达30多年的土地侵权纠纷案,终于成功和解执结。”,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获得国家赔偿在明知诉讼或执行违法的情况下还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那么国家赔偿也就失去了他本身的意义。可见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为法院受理和支付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变相剥夺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违法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

  4、法院违法伤害不仅仅是只有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解释规避了除强制措施以外的违法诉讼执行伤害赔偿,违法了国家赔偿法。

  可以撤销的违法措施撤销,那无法撤销的违法行为咋办,在实际诉讼执行中除了法院除了采取的强制措施违法侵害,还有拒绝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不作为(也是一种乱作为)违法侵害,如违法拒绝立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去执行等,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这些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需要赔偿,难道法院就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违法逃避吗?

  5、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把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赔偿,为执行违法腐败提供了空间和时间上制度性的庇护。

  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由于异议审查本身就是法院本身,监督效率和效果往往比较低劣。而检察院和纪委的立案门槛比较高,同时也缺乏利益驱动的积极性,检察院以及纪委的监督往往无暇或不愿意顾及,我的实际体验也是如此。

  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为法院受理和支付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把对法院违法查处和公民获取国家赔偿无限期延迟,等同当事人在长时间被违法侵害的同时还得不支付国家赔偿,要知道在所有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中,当事人的监督是最有效和即时的,就大多数人而言,诉讼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于是大多数当时人不得不放弃合理合法的诉讼执行请求和国家赔偿,但这绝对不是他们发自内心的本意,对司法失信和不满的情绪必然会大幅度积累,枉法诉讼执行有着天然的部门和个人了利益追求,而对法院的违法人员却无法得到及时的惩处,这就必然纵容执法者进一步违法,于是终究社会矛盾一定进一步扩大升级。

  6、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关于此条款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的说法是出于部门利益诉求和没有法律基础的违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关于此条款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说到“因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的,原则上也应以原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为提起条件。除以上原因外,就赔偿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而言,如其他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件尚未终结,即可以就法律行为请求赔偿,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则势必会造成诉讼或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而赔偿程序在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也不可能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处理。因此,对民事、行政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的,也应以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为条件。但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如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了对妨害诉讼而采取的拘留决定、罚款决定,即说明原强制措施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即应允许赔偿请求人直接请求国家赔偿,这就解决了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维权的问题。”。所谓“如其他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件尚未终结,即可以就法律行为请求赔偿,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则势必会造成诉讼或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违法可以多次出现,为什么国家赔偿就不可以多次要求,在整体违法无法定性的前提下,局部违法就可以吗?,再说局部和整体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你再要求法院的国家赔偿作为一个整体,那就一年也只有一次国家赔偿了,只要你们依法诉讼执行就不可能出现所谓“诉讼或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并”的局面,你们可以一错二错连三错,当事人却要等你们错误犯足自己认定后才能一次提出国家赔偿,错了应该就得改,违法了就得赔,你们想简单化处理,那你们不要违法诉讼和执行,你们违法却要当事人去承担后果,在相当有限的法定国家赔偿权利内再打折扣,你们觉得合适吗?再说并存又为什么不可以呢?并存可以即时监督违法诉讼执行,并存可以即时弥补违法伤害带来的损失,并存可以减少当事人损失并减少国家赔偿支出,并存可以更及时更大范围内表现法律的公正性。还有,强制措施可以用取消来说明它的违法性,并予以国家赔偿,那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的怎么办。最高法院想当然地认为,基层法院诉讼执法一定是依法诉讼执法,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对于一些人给一个小耗子洞就能钻头大姑牛过来,迟来的公平不是公平,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服从法律本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综上所述,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为法院受理和支付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违法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或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维权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极差,同时为法院执行人提供了违法腐败保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取消或完善此司法解释条款。

  此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审查请求人:谢光

  2011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