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表演西海情歌:诽谤罪之后,江湖又见"武林秘笈"----由作家谢超平被抓谈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7:04:07
作家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拘传,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一、视觉冲击:诽谤罪之后,江湖又见"大杀器"
      个人一直觉得,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灵活性从来不可低估,在诽谤罪引起上下警觉、有嫌不灵后,这不,很快就有了替代品——非法经营罪。
      渭南警方以其创造性的执法,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刑法个罪的关注。其所作所为虽然颠覆着我们的常识,但也在促进我们对个罪的研究走向深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或许应该感谢他们。
      显然,以冷僻生涩的非法经营罪取代频遭热议的诽谤罪,比之“西丰警方进京抓记着”含蓄许多,技术含量也要稍高一些。不少人揣测,渭南警方应该是受到了高人指点(有专家出主意),不然怎么会如此理直气壮、胸有成竹。
 对非法经营罪抓作者一事,某国家级媒体工作人员表露出悲观看法,认为作俑者背后可能有高人指点,地方人等可能是掌握了扎实证据、有备而来。我听了初时着实一惊,但旋即镇定下来。我不相信,法律文本天下都是同一的,法理逻辑也是共享一个体系,文本表述与传递意义是那样的明白浅显,完全不存在模糊与歧义之处,怎么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我不认为,作俑者及其背后的专家掌握了更先进的方法、更正确的解释,独具慧眼、独辟蹊径,独有足以说服天下人的更合乎情理、更合乎逻辑的新创见。我不相信。在这个知识资源高度开放、专业信息充分流动、普遍共享的时代,还有什么武林秘笈存在?我认为,学术不是巫术,不是某些术士、方士独占、垄断的独门暗器,任何人要想说服天下人,必须在阳光下讲出道理来,否则,断然不能轻信。
  

    二、内心感受:后三聚氰胺时代,我们可以相信谁?
      初听下来,俺也是大大捏了一把汗:既然“专家暗里扔板砖”,谢超平想必是死定了。专家也确实唬人!不过,一惊过后,俺很快镇定下来,专家凭什么这样认为?他可以这样忽悠我等吗?
    定住神,俺的立场稳定下来。斩钉截铁地,我表明态度:某人有罪与否,一、专家不可信;二、地方政府不可信;三、警察不可信。可信的恐怕只有我们自己的判断了。
    (一)、专家不可信。为什么?是因为专家有可能学艺不精、欺世盗名。专家有可能攀附权贵、违背良知__能力问题所限,我们可以不予计较;昧了良心,不能原谅。一起起事件表明,专家们在知识上与道德上已经不可信,这是他们自己败坏了公信力。现在以至将来,我们只能依赖我们自己的眼睛与大脑了。事实上,我们也有这种可能。经常有人轻蔑地说“网民”怎么怎么。。。。。。,一副居高临下、不以为然的样子。可是谁有敢说网民中没有高人呢?实则,网民中藏龙卧虎,经常不乏专业人士而且是个个是真正的专家。那种对网民智慧没来由的贬低,是无知与狂妄的表现。
    (二)、地方政府不可信。我们当然不同意地方政府就是恶势力的代名词,我们理应抱着最大的善意去揣测地方政府意图。比如维护当地形象、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地方发展,无疑都是善良的愿望。然而,善良的愿望不意味着必然有美好的结果,历史上乌托邦的每每破灭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点。鉴于善良的愿望每每结出恶果,我们不得不将眼光投向美好的结果。历史也反复证明过,美好的结果通常简单而平常,没那么复杂深奥。诚然是为了一方形象、稳定、发展,随意抓人、出入人罪断然不可取。
    ( 三)、警察不可信。“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手里边”,以前小孩子没有不会唱的,“警察抓坏蛋”也没有 不信的。可如今这年头,警察的负面新闻实在太多——“七十码”、“跨省追捕”、“晋警打死京警”、“重庆文强案”、“打人门”“通缉令”。。。。。。不断上演之后,人们发觉,警察中有坏人、不少警察就是坏人,甚至比坏人还坏。特别提醒,以后遇到糊口普查,一定要警惕!
     我的结论是,大家只好信自己了。我的建议是,大家最好自学法律,最好考过司法资格,自己做专家。谁能不可信,只能这样了。好在司法资格考试主要是死记硬背,基础差一些一些不要紧,只要傻傻地背法条就行。
     三、知性思虑:非法经营罪,何为经营?违法何论?
     回到本文的开头,谢朝平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我的回答是:“否”。第一,李超平自费出书不算是经营行为;第二,李超平出书基本没有进入市场,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第三、该书并非淫秽、反动书籍,也非盗版书,属性上算不上非法出版物;第四,该书没有刊号不假,程序上确有瑕疵,但此瑕疵并非不可补救、更不至于罪不可赦。出版界放开书号是早已讨论并且也是迟早的事,不能把书号市场化不足导致的变通做法轻易认为是非法经营——很多机关刊物都没刊号、党政书籍都没书号,难道都是非法经营么?
     鉴于此次事件对“经营”一词的严重扭曲,有必要在此对经营的内涵进行阐明:所谓经营,指一种营业活动,是一种具有组织性、规模性、长期性、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一个开放的社会,营业自由乃应有的理念与原则,除非法律明确禁止、限制经营的领域、物品,不得随意限制营业自由,更不得擅用刑罚治人以罪,商业自甚至被当做“经济宪法”。经济、商业领域如此,文化领域更应如此。因为文化领域更进一步涉及到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宪法性保护尚且来不及,遑论刑事制裁。
      传闻纵然属实(纵然渭南警方背后有专家出点子),纵然渭南警方打的不是无准备之仗,纵然枪在渭南警方手中,纵然人在渭南警方手中,也绝不等同理就在渭南警方。法律乃天下之公器,绝非私刑。天理昭昭,不是谁就可以轻易瞒天过海的。
     是非公道,是如此明白,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知识、不需要复杂的分析、不需要繁复的论证。西丰县道歉了、灵宝警方道歉了、武汉警方道歉了、浙江警方道歉了,渭南警方何如,我们拭目以待——以最大的善意与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