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怪人动画:(转载)吴敏: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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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吴敏: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

2011-07-15 08: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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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政治合法性植根于人民意志的认可、委托和授予,这是众所公认、连集权专制者也不得不打着这个旗号来招摇撞骗的政治学公理。立足于这个公理的人民民主作为一个科学的有机系统,旨在建立社会和国家的正确关系,建立由社会产生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并最终收回国家权力的长效机制,真正确立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和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诚如爱因斯坦所言:“我的政治理想是民主主义。让每一个人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而不让任何人成为崇拜的偶像。”“强迫的专制制度很快就会腐化堕落,因为暴力所招引来的总是一些品德低劣的人”。“天才的暴君总是由无赖来继承,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规律。” 从民主建设的理论要求和实践经验来看,人民民主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参与机制,即国家权力必须是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下产生的,任何人、任何组织执掌并行使国家权力都必须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同意和委托,每个公民都有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管理的权利,社会大多数公民的共同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决定作用。

第二,社会制约机制,即以行使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的各政治组织、各国家政权机关之分权为前提,通过各政治组织、各国家政权机关的自我监督、相互监督,特别是通过社会和公民对执政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实现社会和公民对执政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和控制,确保其所掌握并行使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不为少数人的私利所用,不发生寻租和异化现象。

第三,社会议政机制,即在实现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的前提下,建立言论自由、公民投票、协商对话等政治保障制度,以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直接、普遍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和意愿,议论国是、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真正实现宪法所赋予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民主权利。

第四,社会法治机制,即坚持一切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人民群众亦即每个公民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时,既有法律依据、接受法律指导、得到法律保护,又能受到法律的必有规范和约束,认真履行宪法所要求的公民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

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源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所肯定的“议行合一”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晶。“议行合一”不是对“三权分立”的否定,而是对“三权分立”所追求和体现的权力制衡原则进一步深入、彻底地贯彻执行,比“三权分立”更科学、更合理。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看来,国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 。要防范国家权力被滥用、被私用、被异化,要防范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仅仅依靠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三权分立”的互相监督和制约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和强化社会即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直接监督和制约。“议行合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继续实行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比如,我国法院、检察院对政府的司法监督,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监督以及同级机关之间的职能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将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由选民选举产生、受选民严格监督、不称职者随时撤换的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的机关)统一掌握和行使,以保障社会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直接而有效的监督、制约与控制。“议行合一”理论设计的这种政治运作体系实践,明显地优越于“三权分立”,比“三权分立”原则所体现的权力制衡更根本、更彻底,更符合国家权力必须以人民意志为基础的本质要求。

但是,受斯大林建立起来的苏联权力高度集中政治体制的严重影响,我国至今尚未根本改革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治体制,极大地虚化、弱化、扭曲、践踏了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种“橡皮图章”和“政治花瓶”,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神圣性和权威性,很难体现“议行合一”原则应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优越性。我国现在乡镇、县市、省区和全国各级人大,有几个“人民代表”不是由执政党的组织部门内定的(即使经过选举程序也不过是走个过场、搞搞形式,很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如果全国各级人大的人民代表都真正由选民或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受选民严格监督,不称职者随时罢免和撤换;如果全国各级人大都真正树立起了宪法规定的应有权威,成了本行政区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真正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如果社会媒体和舆论真正成了有效监督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第四权力”;如果执政党真正像胡耀邦所说的那样将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定位于“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何愁我国目前国家权力严重异化、贪官污吏和腐败现象恣意横行的局面得不到根本改变?

要真正实现国家权力以人民意志为基础,需要创造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追求真理和正义为目的的新闻出版自由、学术研究自由和对执掌公共权力者的批评自由。只有实行言论自由,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最充分地表达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思想意愿,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性意见。从一定意义上说,丧失了言论自由即等于丧失了当家作主的地位。自由作为权利的同义语,必然与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相均衡,言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背离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造谣惑众、侮辱诽谤等言论,必然要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这是言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均将“言论自由”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的实现状况远未尽如人意,因言获罪、因思想获罪的实例仍然屡有发生,必须积极推动保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机制尽快出台,使公民的言论自由真正得以实现。

二是结社自由。结社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又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对人民民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结社自由,一盘散沙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起来,不可能通过团体和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当家作主的法定权利。由于多方面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原因,我国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将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具体化、实体化,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来切实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实现,使得“结社自由”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纸面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结社自由主要是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期将公民结社纳入“官方”主宰的轨道,这不啻是取消和剥夺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是一种违宪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纠正。

三是政治公开。“完全的公开性”是人民民主的又一个必要条件,“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 。但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执政党的活动,还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在实行“公开性”方面的差距都很大。这显著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及其对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活动的有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虚化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从目前情况来看,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开是政治公开的一个突破口,要努力促其实现。

四是宪法诉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民主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治保障。要确保宪法真正成为现实政治生活的最高规范,必须建立实实在在、切实有效的宪法诉讼机制即违宪审查机制。由于诸种主客观原因,我国的宪法诉讼机制远没有建立起来,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许多违宪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甚至连某些最高领导人的宪法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能否将宪法诉讼机制尽快建立起来,是实现人民民主的瓶颈,是执政党面临着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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