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哪个搬家公司好:释心洲:意志的胜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22:50:46
释心洲:意志的胜利
 
    迫于新闻干扰,西陵各方开始打起了太极拳,无奈之下驳回了陈律维权自诉案(已上诉)。西陵作为分水岭,由此划出两大派别及维权主张,即主张社会公德不支持报复型舆论,提倡司法审判独立为礼泽洲这一派别;以人数众多新闻干扰审判,提倡实行人治的当属石野这一派别。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必须的条件,也早成为近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与法治实践。那么,本案是石野派别胜利乎?非也,是礼泽洲派别败北乎?亦非也。还未真正的交锋何来言败?我们清楚地看到,在《网络诽谤案的司法处理》一文里明确指出:“无论是民法中的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还是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其目的均在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对公职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以及对公权运行的监督权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却又极易与批评监督对象的名誉权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然要有所侧重,确定权利保护的位阶,而法律往往通过限制权利来实现对权利冲突的平衡。无论是公民名誉权,还是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舆论监督权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从原则而言,没有什么权利是毫不受限制的。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应当以不侵害其他人的名誉权为界限。但是,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各国法律都作出了限制保护的规定。因此,公民借助网络针对公众人物发表言论时,法律更多的侧重于保护言论自由。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中的‘公众人物’,因为具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其名誉权所受的限制就更大。特别当公众对其履行公职、行使权力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评价时,法律对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就更是优先。甚至于在很多国家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官员不得对社会民众就其履行公职行为发表的言论提起诉讼。”而本案并非公职行为,陈也非官员,而是董陈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不均,进而产生的“报复维权”。
    干预司法独立不只有违宪法,也有违人的本性。人之区别于机器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有自由意志。动物的生命是程序化了的,最典型的如蜜蜂和蚂蚁:工蜂永远不会产生当蜂王的自由意志,勇蚁也永远不会产生当蚁王的狂妄野心。只有人的自由意志是天生的,不愿受限制的。奴性是后天形成、违背人的本性的,没有一个人乐意自愿放弃自由意志。法律是公开的,人人都有一个脑袋,为什么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依法独立办案,而必须听命于另一个未必比自己更懂法律、未必比自己更了解案情、未必比自己更秉公执法的人指手画脚、颐指气使呢?我没有看到一个公检法的官员和干部对“上级”的司法干预是打心里满意的。天理、国法、人情是相通的,司法独立必将战胜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相信,理智会战胜愚蠢,司法独立必将战胜新闻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