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宫理惠 卖萌:之公司法三——公司人格与能力(思维导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03:44

思维导图之公司法三——公司人格与能力

 

今天我们学习的是公司法中的第四章,公司的人格和能力。

公司的人格:

一、公司人格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团体性,二是独立人格性;

二、团体人格的四要素包括财产、名称、意思和责任的独立,其中财产独立是本,独立名称是表,独立意思是动力,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

三、公司人格独立的意义,一是只有公司人格独立,才能实现政企分离,二是只有公司人格独立,才能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三是只有公司人格独立,才能鼓励股东投资。正是因为有限责任,才有效地化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有了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公司人格否认,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二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则表明了一方面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一般原则,一方面严格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是公司须合法成立有效,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另一方面,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在人格混乱,财产混乱,虚拟股东和不正当的控制。

公司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权力能力有区别于自然人权力能力的种种特征。一是因性质受限制,不能享有自然性质为前提自然人权力,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二是因法律规定受限制,这里包括转投资的限制,即投资对象和规模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盈利性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向其他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贷放款项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担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力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三是因目的受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力、承担义务的资格。

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须属公司代表机关或其他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二是须是公司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三是须是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1、有损害事实;2、损害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加害行为有无法阻却的原因;4、加害行为出于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