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缘茧丝绸:7月起陕西失业人员参加医保 个人不再缴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9:31:24
本报讯(记者 顾荣)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前所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所在市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所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人社部之前明确: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由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接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采取统一参保,按月核算,定期拨付的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人数核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凭证。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细化操作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