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钻的叶斑病图片:温劳社医 20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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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劳社医〔2010〕158号

市区各社(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精神,新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药品目录》内药品编码由原11位数调整为13位数,首字母x、z、e仍分别代表西药、中成药和儿童用药。末位编码为标识码,字母a代表儿童用药或符合《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字母b为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仅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设自理比例,参照甲类药品支付;字母f代表放射性、同位素药品,字母d代表大类品种药品。

  二、属《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暂定为5%(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另有规定的药品除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三、按照浙人社发〔2010〕215号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更新工作的要求,市区正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实时交易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区药品数据库)进行更新。各医保定点单位应根据《药品目录》及时做好医保药品名称对应、录入工作,对符合《药品目录》但尚未录入市区药品数据库的药品,应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录入市区药品数据库。

  四、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药品目录》和市区药品数据库有关规定审核医疗费用(医保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厂家必须同时符合),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责任,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各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控制同类药品中高价位药品的比例,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市区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市区药品数据库以外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和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8865576、88835548。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  题  词:基本医疗 药品 管理 使用 通知
发布机构:温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11-23 下载阅读版本: 暂无 文件浏览次数: 已有 29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