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恩接见:对云南高院的回应,读三遍有三种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22:03
作者:周丕东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11-7-8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对此,云南高院表示,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此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云南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对云南省高院的回应新闻所刊发的内容,我看了三遍,然而,每遍看完,给我的思考都是完全的不一致。
第一遍在看时,我仿佛在倾听几个长者亲切地诉说着人生哲理,感觉人世间需要善良,需要更多包容,彼此间建立起友爱的桥梁,则社会将更多美好。心里便想,我们是这个世界的一块砖,一片瓦,为了让这个世界更美好,我不要轻易地敲断砖块,击碎瓦片,彼此只有互相支撑互相依存,才会阻风挡雨,才会迎来真善美。
这是很纯真的感想,抛弃了一切杂念,把社会想象成一个理想的社会。人没有坏人、恶人,即使有人行恶,也只是一时的邪念。这种社会是否在哪里见过呢,我一直回忆,后来想起了《西游记》里唐僧师徒到达西天雷音寺时那个片断,似乎该去佛祖那里去寻找疑惑的答案。这个片断,当我还是小学生的时候,常常被触动,还有,据说那些善良的老爷爷老奶奶也容易被触动。
虽然那是长者的诉说,那些解释甚至让我有着某些感动和回忆,但我还是觉得多了些什么东西。当我第二遍又在看这篇新闻时,与第一遍却是完全不同的感觉。感觉云南高领导的回应油嘴滑舌、一派胡言。
云南高院副院长赵建生把社会舆论对该起判决的谴责化为社会公众所持的是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与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略有不同。我觉得,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事必是基于社会的传统理念和社会稳定、及让每个公民活在宽松、安全、愉悦、免于恐惧的社会环境中。如果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并未与整个社会的意识保持基本的一致,甚至抵触公众的判断,那么这种刑事司法政策只不过是纸上谈兵,或者是个别制定者的片面之念。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同样把国家政策挂在嘴上,“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想来,国家政策是护法之宝,法官们都在这些宝贝的光照之下行使司法尊严。田副院长还说,“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公众对一起判断过于离奇,认为偏离司法的公平,怎么就变成了“狂欢”呢?这么说,这么多参与讨论此案的公众都是狂欢者,都是杀人魔王,都是冷血动物?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远离公众的法律就不是来自公众的“活人”制定的,而是天上的神仙、地下的圣人所绘就的高深莫测的天书地符。
对于法律,我期待的是公平,那种公平是在天平的一方不容许添加一毫克的感情、人情、权力,否则这个天平就是倾斜的。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制定出的法律也是一个趋向于完美的惩戒。如果在法律的上面,再添加一个政策,法律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呢?政策是多变的,特别愿意跟随领导而变,所以,我希望法律与政策不相为伍。或许这两者本身就是一体的,这从云南法院领导的口中也略知一二。因此,司法就有了理由,就可以有着很人性化的解释。表面上看,人性化是社会的进步,实际上是司法公正的破损,司法严密的破裂。所以,在这么理解云南高院的解释时,看似有理有据的解释,却感觉是油嘴滑舌的辨别,什么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什么“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简直就是惯有的一派胡言。
第三遍,我快速地浏览了这个新闻网页,又有了新的领悟,那就是这是权威机关在应对社会舆论时一贯的虚伪。这种虚伪表现为,站在一个远离公众的高度侃侃而谈,眼前是一个巨大的广场,广场上空无一人,但在我们的领导眼中,广场上却是人山人海,掌声如雷。这种感觉或许是过于偏激,却可能是最为真实。
难道对一篇新闻每一次的阅读有着如此不同的理解吗?真感疑惑,更觉得难以言语。我想到了那四个字“宽严相济”,这是当前网络的热词,是司法工作者的掌中宝。有了“宽严相济”,司法的灵活性就大了,同一个案件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可以有不同的审判结果,而理由又是那么的不容置疑。如果“宽严相济”可以理解为“曲直皆宜”,那是悲哀更是灾难。
我一直希望,法律是僵硬的,对谁也不会弯腰,谁也不能让它弯腰;我也一直希望,法律是笔直的,不会对谁扭曲,谁也不能让它扭曲;我还一直希望,法律是个哑巴,不会对谁说话,谁也不能让它说话,它只有文字,且不被第二种理解;我还一直希望,法律是个瞎子,不会突然对谁睁眼,更不可能有谁能让它睁眼,不管它闭着睁眼,它永远都看不着富贵贫贱。然而,在我国的目前情况下,这些希望皆是幻想。让公众相信律法,相信执法者对法律的精确理解和对社会的美好所作出的慎重判决,需要司法的一贯公正,让公众从腐败之中挑出一次公正,公众做不到,法律更办不到。也许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可以办到,但那背离了某些和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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