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桔柠檬茶有什么功效:朱熹社仓法如何变为害民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34:21

北宋王安石推行新法中有一项为青苗法,北宋灭亡,南宋人以王安石新法为祸国殃民之法,预以废弃,青苗法随之废除不行。但宋孝宗时,大儒朱熹又倡行社仓法。同是向农民借贷,青苗法与社仓法区别何在呢?朱熹本人曾作如下说明:“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爲不善也,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穀,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晦庵集》卷七十九《婺州金華縣社倉記》)换言之,二法差别主要有四:一是社仓贷给农民的是粮而不是钱,二是社仓地点是在乡村而不是在城镇,三是社仓管理者不是官吏而是乡人士君子,四是办社仓的宗旨是救济穷困而不是给国家创收。应该说,朱熹在推行社仓法时,确实看到了青苗法弊病的要害。贷给农民钱或粮,表面看没有什么区别,实际却不然。贷给农民钱是在春季粮价最高时,农民还贷款时却是秋收粮价最低时,这样,规定贷息是十分之二,实际上远远超过此数。贷钱地点在城镇,离农民居住地远达数十里,农民为借款要跑一天路,增加了贷款成本。官吏管理难免仗势欺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防不胜防。至于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增收,这是众所周知的。朱熹看到了青苗法的病根,他有针对性地作了新规定,其结果怎样呢?

经过朱熹的上奏,宋孝宗接受了他的建议,下诏向全国推广。但不久因“庆元党禁”中止。到了宋宁宗嘉定年间,随着理学的地位提高,社仓又重新被大张旗鼓地推行。然而正是在理学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学术的宋理宗时期,社仓却变成了一种坑害农民的东西,遭到广泛的批评和反对。这究竟是为什么?

    我们先看看时人的议论。时人林希逸说:

古人为惠于民,未有不自均田始者。田不可得而均,民无以自济,于是有贵贱敛散之法。然耿司农请于汉,官为敛散也。故曰常平。长孙度支请于隋,民自敛散也,故曰义仓。后人失其意,皆归之公家。于是考亭先生本其初以复之,此社仓所由作也。其虑甚远而惠甚溥矣。曾未百年,此法亦敝,非蠧于官吏,则蠧于豪家。民之无仰自若也。(《竹溪鬳斋十一藁》续集卷十三《跋浙西提举司社仓规》)

他说得较为抽象,只是说社仓法遭到官吏、豪家的破坏。时人俞文豹讲得较具体,他讲当时社仓“本息之米官悉移用,荒年未尝给散,而毎年照元借名籍拘纳息米如故”。“年年白纳,永无除放之期。学职并縁苛取,乗势作威,拘催鞭挞无异正赋。”“若惠出官司,经由吏手,则利未及民,先肆其扰”。(俞文豹《吹剑録外集》)据此,一是当时将社仓粮全部移作他用,不用于出贷济贫;二是年年强暴催征,如同新增赋税。黄震号称朱熹再传弟子,他详细分析了广德军社仓的弊病。指出,朝廷规定本地社仓“计息未足县官不许批书。于是奉行者不待其愿贷,类追迫而使之贷矣。”即由于社仓成为官员考核项目,故导致官员强迫百姓必须借贷。又说“所使主仓之上户,即前日倍称取息之旧人”。即具体主管社仓者,多是原先放高利贷的人。他又说“以巨室之不仁,迫小民之不愿,又压以官司之势,而塞其赴愬之门”,即讲主管者假借官方势力欺压百姓。“其贷而给谷也,十仅得七八,而敛也反倍之”。有时竟造成“社仓一年富于一年,乡民一年穷于一年”。“官司督促仓职,但欲取足本息,而不知仓职之并縁扰民。仓职阴剥小民,但期倍称取息,而不恤小民之痛苦无告。甲内逃亡,邻保均陪,逃亡谷本,坐仓展息,于是小民畏贷谷,甚于畏科敷,而贫者竟贷之而流亡。上户避仓职甚于避差役,而黠者反攘之以侵蠧。”“乡民羣诉”,“以为社仓不除,皆当逃避他郡”。(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四《申明五·第六任添差通判广德军更革社仓事宜申省状》《更革社仓公移》卷八十七《抚州金溪县李氏社仓记》)社仓完全成为当地一害。

王柏也是朱熹再传弟子,他说:“昔文公朱先生创社仓之法,犹可以补王政之缺。一时则效者多,而皆不能得全其始终者,葢不知守其两言。其奏请固曰:以乡之有行义者主之,官司不得与。后人忽此语,而二病交相攻。及至于坏,哗然诋訾,无敢扶持”。(《鲁斋集》巻十三《题跋·跋里积约》)又说:“社仓、广惠有名无实、有害无利”。(《鲁斋集》巻十五《续杂著·皇极总图四》)他也分析了当时社仓的弊端,指出:此时社仓已不是如朱熹所规定的以无官乡人主管,而是“领以县官,主以案吏,各乡又非有徳望之人为官吏之所畏敬者,俯首聴命,茍且逃责”。朱熹要求的贷米不贷钱也被改变:“昔之法也,先给以米,贷以米,敛亦以米。今也不然,敛以钱,科以籴,若能薄增厥直,亦何患民之不乐输哉。价既不平,谷不时至,势必至于敷扰以抑勒,人情之所不堪,小民未受其利,中产先被其害。”甚至“又不以贷而以粜”。百姓无钱买,“积之既久,则化为浮埃腐土,反不如糟糠之鲜洁,直不以人类待之矣。”有时虽用乡人主管,但“甘心任责者,率是豪霸之人,实时移易私用,空其封鐍,及至捡核,不过旋赂官吏。”出贷时“例行敷抑,或增会价,或添斛面,或责以上色之米,或有数十里担夯之费,犹云可也,有产者惴惴然恐后日之不给钱而白敷米,如和买罗绢之类”。(《鲁斋集》卷七《社仓利害书》)

显然,南宋后期,社仓之名虽存,社仓之实全无,官方仍然打着朱熹的旗号,实际全不按朱熹的设想从事。

朱熹的社仓法为什么会变质?我认为应当从朱熹社仓法本身找原因。

事实上,朱熹的社仓法要想真正发挥好作用,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推行社仓法离不开国家,必须保证国家不将社仓粮移作它用。宋代的常平仓、义仓原本也都是因社会保障而设的,但最终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移作它用。上述南宋后期社仓变质,首先一个原因就是国家移作它用(当时国家困难,也不可能不移用)。二是不强迫借贷,不强迫还贷。这实际是很难办到的。因为官方办事,总是要讲政绩的。要见政绩,难免要有考核,难免要加入强制。贷者本应是穷困者,既是穷困者,到期不能还是难免的,到期不还的人多了,仓储就会越来越少,直至完全没有。这样,不加强制又几乎不可能。三是官必须是好官、主管的无官吏人必须是家境富裕而又品质高尚的人。这个要求也是难以达到的。如果官员有私心或者主管人有私心,如同上述是想借机盘剥百姓揩油水的人,社仓就会变味。

其实,朱熹自己早就看到了其社仓法的问题。因为宋孝宗下令全国推行后,首先是响应者寥寥无几,随后就发现已经办起的社仓中相当一部分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以致朱熹本人说了不少近乎绝望的话。

社仓法本是朱熹的得意之作,他为社仓法写了数万字,包括详细的制度文字,还包括许多热情洋溢的鼓动文字。但事情的结果与他的设想大相径庭。此事非常雄辩地证明了一点:许多文人士大夫出于某种善良动机制造出的方案,往往只是一种美好的童话,并不真的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普遍推广的现实性。朱熹的社仓说如此,朱熹的修养说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