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战尖兵:【国际观察】从辛普森案看美国的司法理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29:09

回顾辛普森案  看美国司法制度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的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为一名三十五岁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年轻人,都是白人。案发是在晚上十点半左右,被害的女主人妮可·辛普森的邻居听到一只狗非常悲哀的叫声。然后,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一名散步者发现一条狗,爪上带有血迹,十分固执地要领他去什么地方。他跟随而去,最后在妮可家铁门内的花园甬道上,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和满地的鲜血。他于是报警。死者之一,是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另一位被害的那个年轻人叫高德曼,是在临近的一个餐馆当侍者,妮可当晚曾在那家餐馆吃饭,却把眼镜遗忘在餐桌上。这个年轻人是接到妮可的电话好心去给她送眼镜的,他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一个错误的地点。不论这个凶杀案是何起因,是何人所为,高德曼都是一个令人无法忘怀的冤魂。

 

 

妮可家铁门内的花园甬道上,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和满地的鲜血。

 

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球迷。他们迷的种类不多,主要就是称为美式足球的橄榄球,棒球和篮球。美国人的“运动观”似乎和中国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关心美国在世界运动会上得了什么金牌,也没有类似“冲出美洲,走向世界”这样的口号。他们最感兴趣的事情,莫过于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运动队在全国联赛上的成绩。出类拔萃的球星在人们的眼里活脱脱就是一个“美国英雄”。辛普森就是这样一个“美国英雄”,退役之后他还拍过一些电影,也算是一名影星。他给人们的印象是一个善良的好人。所以,案件轰动的原因还不在于死者之一是他的前妻,而是不久之后洛杉矶警察局宣布他为杀人嫌疑犯。这个案子几乎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戏剧性。

当警察试图找他通知案情时,发现他已经按他原来的计划去了芝加哥。最后,警察设法找到他住的旅馆,电话向他通报案情,要他赶快回来。就在短短的几天里,警察宣布有足够的证据将辛普森列为杀人嫌疑犯。洛杉矶警察局还是顾及辛普森的声望,并没有马上将他逮捕归案,而是答应他参加前妻的葬礼,之后,限时让他自己前去投案。警察局的这一例外宽容,又使该案平添一个戏剧化的情节。

辛普森本人一直否认有罪,他一再宣称他爱他的前妻,绝不会作出这样的事情。在葬礼上,人们通过电视揣度着他的表情,也看不出个所以然。问题是葬礼之后他并没有去投案,一时间连警察也搞不清他去了那里。时限一过,只得把他宣布为重大通辑犯。但是很快,高速公路上就发现了他的白色福特重型车,他的朋友驾车,他坐在后座。警车追上去,他们并不停车,但似乎也无意逃跑,只是不紧不慢地开着。最后,这辆车下了高速公路,直奔他的家里。那里当然也已经候满了警察。门外也聚集了无数兴高采烈看热闹的人群,大多数都是他的球迷,不少人还叫着他的名字表示相信他的无辜。经他的好友下车与警察几番交涉之后,他被允许进屋,喝了一杯桔子汁,就束手归案了。

直到这个时候,人们对该案似乎还是十分漫不经心,因为根据当时的报导,警察在案发的当晚就在辛普森的家里发现有一系列的物证,再说,辛普森和妮可分居后,前者始终无法释怀,屡有冲突的记录。用我们所习惯的语言来说,这叫“杀人动机明确,证据确凿。”实在看不出辛普森还有什么“戏”。既然如此,接下来的事情也就是过过堂,判掉而已了。尽管事情是发生在“名人”身上,但是,看上去还只是一个普通的凶杀案。可是,好戏还没有开场。

在辛普森从芝加哥回来的一个小时里,当时警察局还没有宣布辛普森为嫌疑犯,他就已经给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打了电话,聘请他作为他的律师,并且马上就组建了此后名满全美的“梦幻律师团”。找律师,这是美国人遇到预期可能出现的麻烦时,作出的几乎是条件反射一样的反应。这是美国的特点。美国经过漫长的以法治国的岁月,法律的“品种”已经非常齐全,大到宪法,小到专业法规和规定生活中种种细节的法,样样俱全。国家有联邦法,州有州法,郡有郡法。一方面,一个人在美国遇到的任何问题麻烦,几乎都可以归到某一条或几条法律条文中去解决。法律成为美国生活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个普通人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已经不可能搞清楚所有的这些法律上的关关节节。社会上庞大的律师队伍自然应运而生。

美国有一个笑话,说是在法学院一年级的课堂上,老师问学生律师的责任是什么,全体学生都回答说,是为主持正义,到了二年级,以这个答案作答的学生已经大大减少,到了毕业班上,当老师问出同一问题而只有一个学生回答为主持正义的时候,引起了全班的哄堂大笑。这个笑话的取意是非常直观的。律师的收入非常高,总是让人看了心里不平衡,对律师要钱不要正义的指责很多。当然,律师和其他职业一样,也有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但是,究竟什么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律师的责任到底是什么,这是经历了辛普森审判之后的人们经常思考的问题。

象夏皮罗这样的名律师,确实只有辛普森这样的“明星”才请得起。在美国,最能够迅速致富的就是“明星”了,但是谁也不会嫉妒。因为明星都要有点招数的,尤其是球星,绝不是光靠运气就能当上的。接着,辛普森又请了另一名黑人名律师卡可伦。很快,他的律师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小小的律师团,拥有全美国最优秀的几十名高级律师。同时,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一个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了。这两个律师团,一个代表被告,一个代表原告,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性质上的差别。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么区别,检方和辩方就象两支势均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所以,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期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义上,双方丝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检方即使手中掌握确凿证据,他所能做的,只是让证据说话,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双方有道义上的差异。如果检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比如说,宣称自己是伸张正义,而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等等,都是违反了“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犯规的行为。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非常彻底的司法独立。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政府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所以,首先是双方都没有来自上方的压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在道义上完全平等,这就确立了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双方都力量很强,唇枪舌战,逻辑推理,巧妙调动证人,就会变成一场非常有看头的智力角逐。美国有许多电影故事片的大段场景都是在法庭上。

辛普森案一出来就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主角是名人,美国一流的律师团,检方也摆出决一死战的最强阵容。法官的确定都必须同时被双方所接受,经过双方再三讨论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无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办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还能被极其挑剔的辩方律师所接受,可见其声誉好到什么程度。

陪审团方面。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运动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个白人,很难说陪审员种族成分就完全不影响他的判断。另外,由于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间是离异的夫妻,因此,普遍认为,陪审团的性别比例也可能成为一个有影响的因素。不管怎么说,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了,其中大多数是黑人,检方和辩方对此均无异议。(详细了解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请参阅http://www.bokerb.com/logshow.asp?id=22381)

在美国,各州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是有不同规定的,有些州是绝对不允许的。有些州的法律使现场的电视传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考虑辩方和检方的意见,最后,由法官裁决。加利弗尼亚州就属于此列。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电视转播。但是,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审员。

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都好不容易齐全了,但是还不能开庭,因为要由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真的算证据的。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早就有了“排斥原则”,这个原则认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审理过程,任何在这个基础上的定罪都必须撤销。

这一个过程叫审前听证。在审前听证开始的时候,被告也必须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认罪的问题。如果承认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一些有限的讨价还价。当时辛普森无精打采地回答说“不认罪”。于是,听证开始。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提出,在辛普森案发的当天晚上,警察在他家里所找到的一大堆证据,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提供给陪审团。他们的依据正是宪法修正案的第四条:“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分居以后妮可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当时已经离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这确实是非常规的做法。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么,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 “成败论英雄”,无异于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开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发当晚第一次进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那么所有在他家发现的证据都不能在审判的时候在法庭上出现,这就是“排斥原则”。从理论上讲,也就是“非法证据”被“排斥”掉之后,在整个案子里唯一有权决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审员们,就不会知道曾经在辛普森家里找到过什么东西。这样,这些找到的东西也就等于不存在,如山的铁证也就在顷刻之间化整为零了。

对于被害者的家属,这一点显然也是难以接受的。在整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最使美国公众在感情上无法平静的,就是被害年轻人高德曼的双亲。在辩护律师提出警察取证非法,证据不应呈堂之后,高德曼的父亲发表了短短的讲话,他指责辩护律师是心里有鬼,如果律师确信自己的被告无罪,就应该让陪审团看到所有的证据。当时,所有的人都对被害者家属的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认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如果法官判决警察为非法取证,那就只有让证据作废。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伊藤法官最终裁定,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证据都是可以呈堂的合法证据,因为作为证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发的当天晚上,他们从案发现场出来,直扑辛普森的家中,并不是对这位被害人的前夫产生了丝毫的怀疑,而是相反,他们考虑到他与被害者曾经有过的亲属关系,有可能也遭遇了同样的不幸,或者说,生命也可能正处于危险之中。再说,与辛普森当时同住的,还有辛普森的孩子,他们的安全也在警察的严重关注之中。在辛普森的家门前和门口停着的辛普森汽车车门上发现血迹,更令人担心里面可能发生什么问题。由于这一切都是处于紧急状态,所以他们是作为紧急状态处理,这才进入他的住宅。此后发现血手套等重大证据,据此取得搜捕状,正式开始搜查。所以,整个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辩护律师抗辩说,警察是在撒谎,他们根本一开始就是把辛普森当做嫌疑犯,一开始就是去非法搜查的。这时,法官的裁判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这对被告来说非常重要。但是,法官在这种时候的裁决是很谨慎的,一是要有法律依据,二是要公平。否则的话,就会留下“小辫子”,后患无穷。在整个审判结束之后,只要有这样的“小辫子”,不服的一方就可以提到上诉法庭去,据此推翻审判结果,甚至法官还有可能因此而成为被告,葬送自己的前程。曾经就有一位女法官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之后,被该案的被告起诉,反过来自己坐上被告席的。

这一次,在伊藤的判决之下,辛普森的律师团一开局就受了一个不小的挫折。因为从辛普森家搜出的证据看上去实在太有力了。因此,辛普森的律师团要不惜一切去阻止这些证据呈上法庭。从辛普森卧室的地毯上,拣到有明显血迹的袜子,血迹的基因测试与被害者相同。在树丛里拣到一只浸着血的皮手套,和现场留下的那只刚好成一对。在他的白色福特车里发现有血迹,地面上也有血迹,等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他有罪。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是绝不会放过一丝一毫对被告有利的机会的。

在审判开始之前,很多美国人都在紧张地等着看检察官会提出什么样的罪名指控,同时寻求什么样的刑罚。因为美国各个州对于各项罪名的确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比如说,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误杀罪等,量刑标准当然也不同。如果检察官提出的是“一级谋杀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弗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证据,不仅证明嫌疑犯杀了人,还必须证明他是预谋杀人。这是因为,陪审团最后作出的判断并不是“有罪”或是“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检方只提出一种指控,陪审团的判定就称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说,如果检方提出的只是“一级谋杀罪”指控,只能证明杀人而不能证明预谋,陪审团仍然会说,“一级谋杀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检方没有提出其它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对于检察官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技巧性的问题。如果提出一级谋杀罪的指控,最后罪名成立的话,杀害了两条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较重的处罚,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准假释等。但同时,检察官的风险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级谋杀罪,即指控他是在争吵恼怒中,一时性起无法控制而杀了人,对于检察官来说,寻求“罪名成立”当然压力要小得多,但是,可以寻求的处罚也就轻得多了,不仅刑期较短,而且关一段时间之后案犯就可以设法申请假释了。这对于检察官来说,显然心有不甘。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经过再三推敲和权衡,终于对他提出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也就是说,指控他对于被害的两个人都是一级谋杀。

检察官的指控当然是有他们的理由的,他们提出,在夏天戴着皮手套,携带利刃(两人都是被利刃割断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现场拣到一顶暗色帽子)以及在现场停放逃脱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车里发现血迹),这都说明他是有预谋的。

当正式审判开始的时候,照例需要被告当着陪审团的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认“罪名成立”。一般来说,被告都是简单回答“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辛普森不但一反预审时无精打采的摸样(预审时陪审团不在场),而且提足中气斩钉截铁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绝对不成立!”这种出乎意外的夸张修辞,在法庭上可能是属于首创,其目的当然是想一开始就给陪审团留个强烈印象。随着被告的否认罪名,“世纪大审判”就开始了。

美国的审判过程中最冗长,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听证。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在美国的法庭上,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证据和证词,因此,任何证据都要经过反复推敲,检方所作出的血样化验报告,辩方都会提出要一份血样另请专家进测试。证人的每一句话,也有可能被陪审团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因此,证词的可靠性,证人本身的可靠性,当然都在律师质疑的范围之内。

在作证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问。提什么问题,怎么提法都大有讲究。与证人观点一致的一方,必须通过提问和证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审团相信证词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却恰恰相反,他必须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提出一些证人感到难以回答的问题,或者让证人的回答出现矛盾,或者刺激证人的感情薄弱点,使证人在情绪激动时证词出现漏洞,甚至于直接对证人本身的信誉和可靠性提出质问。在这种情况下,毫无法庭经验的证人当然很有可能被问得狼狈不堪。

但是,并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问的。有些问题在“犯规”之列,是不准提出的。什么问题能问,什么问题不能问,全靠法官掌握。一方在向证人提出问题的时候,另一方是在不断对“问题”本身的犯规提抗议的。“抗议”一提出,法官马上要宣布对这个“问题”本身是否通过。如果通过,证人可以回答,如果不通过,证人就必须拒绝回答。那么,什么问题是属于犯规的呢?最常见的是“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比如说,证人本人的信誉和道德品质经常会受到质疑,这一类问题一提出,提供证人的一方肯定要“抗议”,以保护自己的证人,这时,全看法官判断了。如果法官判“与案情无关”,质疑就被半路堵回去了,证人就可以松口气,如果法官认为这一提问对鉴定证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对鉴定他证词的可靠性都有关,那么,证人就得倒抽一口冷气,好好准备应付一些咄咄逼人的问话了。还有一些诱导性的问题也是不允许的,比如说,不能先确定一个事实,问证人是不是这样。同一个问题,有时候从一个角度去问是可以的,而换一个角度问就不可以。提问的一方总是尽量提一些问题,诱使证人讲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词,对方就几乎一直在对各种问题的提法提出“抗议”,法官就不断地在对每一个“抗议”作“通过”或“否决”的判定。一旦法官的判定出来,抗议一方可以再一次对法官的判定加以“抗议”,这时,法官再重复一次他的判定时,会简单讲出他作出判定的理由。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律师和法官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他们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必须熟悉各种判例。在美国,前案的判例也是后案审判的依据。因此,律师在“抗议 ”时,常常提出某个法律条文或以前的某个判例作为依据,说明自己“抗议”得有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当然首先是要对这些条文判例都反应得过来,然后,还要马上从自己的熟悉的判例中找出自己反驳的理由。这时,抗议一方若是再不服,也只能“当场服从裁判”了。整个过程:提问,抗议,判定,再抗议,再判定及说明依据,都象是在运动场上激烈比赛中的裁决过程一样,一分钟或数分钟之内快速完成的。因为一切都“有规有矩”,绝对服从“裁判”的权威,所以非常顺畅和有秩序。

在美国法庭上,最大的犯规莫过于“争执”了。法庭之所以能够这么有秩序,在陪审团面前“不准争执”的规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提问的一方是在与证人对话,“抗议”的一方是在与法官对话,检辩双方一般是相互不对话的。一旦出现他们之间的对话,通常带有“争执”意味,法官会在这样的“苗子”刚刚冒出来的时候就马上叫停,有时会立即判处罚款。这时,检查官和辩方律师只好当场掏出支票本先付罚款,200美元的罚款当场交出,“争执”消除,正常的程序再继续下去。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都因为有“争执”而被法官当场罚过款。

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与证人的全部对话只能以提问的形式出现。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都能够达到目的。何况证人出庭时都要宣誓说实话,说谎在理论上犯了伪证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这个案子中,最长的一个阶段是由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一个阶段持续了大概有半年,几乎每天都进行。情况对于这位球星显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谓“不在现场”的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妮可在十点钟左右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在自己家里接一名出租司机的电话,这段时间为四十五分钟。这是辛普森最关键和引起争议的一段时间。辛普森自己声称这段时间他是在家里独自睡觉,因此,提不出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检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辛普森是否来得及在这段时间里完成所有动作。对于这一点,他们始终持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一直宣称,时间是不够的,因为是用刀,相对需要时间,而且他还必须来回于两个住宅之间。两个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毙,毫无搏斗,妮可也许由于是女性,显得弱一些,高德曼却是一个健壮的年轻人。

但是,最后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杀得顺利的话,时间也许是够的,同时却也给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问,一是时间到底够不够,二是作为一个预谋杀人犯的话,辛普森为什么冒险给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必须开车来回,杀人,然后更衣灭证(凶器和凶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他必须在这段时间里完成一切,因为他后面的时间安排把自己给堵死了——他不仅没有证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反而还约了一个豪华出租车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机场。如果是一个预谋杀人案,这种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为他预订了出租车,才出现了对他十分不利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司机的证词说,到他家门外的时候是十点二十二分,打电话进去,没人接电话。等候一段,几次打电话,仍然没人接。他与老板联系是否要离开,得到的指示是“继续等候”。然后,他在黑暗中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辛普森的家。后来,看到出现灯光,他再打电话,半分钟到一分钟左右,辛普森接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了头,马上出来。人们听了这样的证词,完全可以这样想,辛普森杀人误了乘车的点儿,是匆匆赶回来假装睡过了头的。但是,即便如此,有关“最愚蠢的谋杀犯”的“笑话”在人们头脑里依然挥之不去,因为,如果按照他与司机约定的时间,他几乎根本不可能“按时”回来,他为什么要愚蠢到事先约一个人到家里来,以证明自己事发的时候不在家呢?

司机作为一个证人,过关还是比较顺利的。他的基本证词都得到他的移动电话的电话记录的证实,因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板联系。而其他一些收集证据的警察局证人都受到辩方律师十分苛刻的盘问。其中洛杉矶警察局的佛曼,正是他拣到两只血手套作为关键证据的。他不是该局重案组的成员,他只是碰巧了那天当夜班,接到报警电话是他先到的现场。最初的一些证据,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车上的血迹,那两只血手套,等等,就是他发现的。此后,重案组的人一赶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没他的事儿了。所以,他牵进这个案子里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显然他在该案里的地位却十分重要。他是辩方假设的有可能因种族歧视而栽赃的主要目标,因此,这一段听证对他来说过得相当艰难。但是,佛曼在这一阶段的表现基本上还是令检方满意的。尽管他受到被告律师的反复盘问,他还是能够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似乎没出什么大漏子。对于如何发现一些重要证据,他都能一一道来,没有什么破绽。对于被告律师指责他有种族主义的言论,他也断然加以否认。他非常坚决地回答说,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从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字眼。

另一个在法庭上十分狼狈的,是一个冯姓的华裔警官。他是搞技术的。亚裔在美国的各种机构里,担任技术方面的小头头的相当多。重案组接手之后,就是由他负责收集证据。因此,他也是一个本案“罪证可靠度”的重要证人。

本案的血样证据显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报告他前妻死亡的电话后,从芝加哥赶回来的时候,带着一个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称是在旅馆被打破的玻璃杯割伤的。但是,检方要证明的是,在他的汽车和现场发现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说,要证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杀人现场割破的。

在一开始他接受律师盘问的时候,冯警官十分从容,问他收集证据的全过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没有什么漏洞。他实在是小看了名律师的细致。实际上,当时取证的全过程都是有录像的,这是警察局的工作录像,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全部证据,所以这些录像在被告律师那里都有一份拷贝。

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又找到一份新的证据的时候,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权出席的。证据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一下子突然拿出来的。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按规定提前一段时间交到法庭,向对方公开这些证据以及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呈堂之前,对方就有一段充分的准备时间,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寻找它的漏洞,考虑用何种策略在陪审团面前把这份证据驳倒。这既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也是公平审判的组成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就是犯规了,证据就会被法官拒绝呈堂。在这次审判中,辩方和检方就有过证据交晚了而给作废掉的情况。因此,所有的证据双方是都有一份拷贝的。这也是律师们面对证人个个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问题的原因。

对冯警官的第一阶段的听证结束后,被告律师马上就在法庭上放开了警察局取证的工作录像,放出来的和当初冯警官的作证有多处不符,基本上都是技术细节问题,比如说,他曾经说,取证时是按操作规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录像里却不是这样。再比如,他说某一重要证据是他自己亲自收集,录像里却是技术级别还不够的助手在那里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的车内放置过久无人看管等等。总之,此类问题一大堆。在法庭上尝到自己信口开河苦果的冯警官,愁眉苦脸,与录像里的踌躇满志,洋洋得意恰成鲜明对照。问题是被告律师并不满足于把冯定位在一个“马大哈”的形象上,他们直追冯的个人品质问题。他们要通过提问,使陪审团留下这样的印象,冯前面第一阶段的证词,不是时日已久,记忆不清说错了,也不是信口开河不负责任,而是有意撒谎,是有意掩盖警察局草菅证据,甚至有可能偷换证据的真相。他们要让陪审团明白,冯不仅是一个撒谎者,而且还可能是一个阴险的,居心叵测的,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家伙。当不善的提问如洪水滔滔般涌来时,证人真是很难招架得住,有一度,冯看上去简直是比被告还要象被告,用狼狈不堪来形容是绝对不过分的。

由于冯涉及的物证特别多,所以听证的时间也特别长。经过好多天,当长长的作证过程终于过去的时候,冯又让所有的人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结尾。当他结束听证,好歹离开证人席的时候,他走过检察官的座席,非常尴尬地和检察官握了一下手。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来是检方提供的证人,检方当然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为一个负责取证的技术官员,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审团提供有力的证词,证明检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取证过程是科学的而公正的,没有被调包可能的,但是冯却使他们大失所望。同时,正由于他接触的证据特别多,一旦捅开这个漏洞,影响非同小可。作为一名犯罪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冯当然知道自己闯的祸不小。如今木已成舟,双方握手道别的心情当然都很复杂,但是却很好理解。让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冯和辩护律师的分别场面。

当冯尴尬地与检察官握别,然后经过被告律师的席位时,却出人意料地表情轻松并且热情地与他们握手拥抱,场面之“感人”,成为当天辛普森案报导的最大热点。但是在美国谁也说不上他是吃错了什么药,才会对几天来向他发动猛烈攻势的敌手如此“言欢”。只有在这里的一些东方人才认为“也可以理解”,也许他是有“不打不相识”的东方式逻辑,也许是表示“你们也是为了工作,不是对我有仇,我不怪罪你们”的东方式宽容。但是,这样一个场面,天知道会对陪审团造成什么影响,这是所有的人真正关心的焦点。因为法庭上煞费苦心的一切,不就是为了给陪审团留下一个印象吗?

接下来,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验证据。这些证据谁懂都没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审团能够搞清楚并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证据之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专家上法庭,向陪审团上基因课,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基因,什么是DNA,等等。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美国人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有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美国人是赞同的。美国人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的原则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因此,在法庭上,检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对于他和妮可的离异始终没有想开,而且在他们分开之后,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仅发生争吵,还情绪失控动手打过妮可,以至于有一次当他愤怒地冲向妮可住所的时候,妮可吓得打报警电话。这一类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这一录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她被辛普森殴打以后脸上带伤的照片,还有一份遗嘱,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对她有生命威胁。再者,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内,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动机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这一切都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包括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词等,也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在作案现场没有人证的情况下,真正有份量的,应该是那些现场的血液取样DNA检验报告,以及血手套,血袜子等物证,但是提供物证的同时,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

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辩方律师所必须作的事情,就是对证据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

在检方证人非常漫长的作证过程中,辩方律师竭力使人们相信,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警察栽赃的结果。可是,要让陪审团相信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离谱,而且非常异乎寻常的假设,实在是太难了。并且,有几个地方辩方律师使人感觉很勉强。比如,他们假设妮可有可能是被哥伦比亚贩毒集团杀死的,因为妮可有吸毒的历史,如果大量购买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话,犯毒集团是有谋杀此类客户的情况。但是,这种谋杀一般都十分“专业”,不仅用枪,而且干脆利落,从此案的现场看根本不象。更何况这只是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另外就是他们对冯警官表现得过分的攻击。他们还曾提出,辛普森在运动生涯中,身体受过伤,这些旧伤导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刀夺两命,可是辛普森在从球场上退役之后,偏偏不甘寂寞,拍摄了大量商业性的健身录像带。检方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这些录像,只见镜头前的辛普森体魄强健,动作自如,还不停地在开着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辩护律师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几个地方他们显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证过程的操作不规范,血样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验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这份血样去栽赃,给栽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还提出辛普森作案时间的疑问。另外,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场面,就是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拣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了一切手段证明手套的本来的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这样一个景象比任何说明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更为强烈。

 

 

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

 

尽管如此,当检方的证人纷纷作证完毕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一种形势明朗的感觉,也丝毫看不出辩方有绝对取胜的迹象。在美国,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证据,却反过来指责警察是栽赃,这种情况毕竟还是罕见的。如果被告的律师不拿出点什么绝招来的话,很难取信于陪审团。同时,形势不明朗的状态,对检方也是一个不详之兆,因为这说明检方的证据仍处于被挑战的过程之中。

在这一段时间里,辛普森本人也尽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争取同情。他设立了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以收集寻找凶手的线索,以巨款悬赏捉拿凶手,同时他还在牢里写了一本书为自己辩解。人们对此将信将疑。

当时,很多人都倾向于认为辛普森也许是杀了人,大家的依据主要还是凭感觉,觉得除了他之外,实在找不到另外一个人有这样说得过去的杀人动机和那么多疑点。同时,他们也认为辛普森最后能够“脱身”,因为他们都熟悉美国的司法制度,感觉检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为这样一个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够的。

被告律师所提供的证人很少,与检方的听证时间相比,这一段听证时间也显得很短。但是,出来了好几个国家级,甚至国际级的大师,其中有一个诺贝尔奖的获得者,还有一位世界有名的高级犯罪学专家——华裔的李博士。他是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朋友,他们的相熟是很自然的。夏皮罗是名律师,手上经过的都是大案,而李博士是著名犯罪学家,从技术的角度给过夏皮罗很多的帮助。他曾经为许多大案提出关键性的证据。这些证据,有用于为罪犯定罪的,也有帮助了嫌疑犯解脱的,他只是站在科学的角度提出科学证据,这就是他的工作。正是他这些科学的研究成果和不偏不倚的科学态度,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尊重。在辛普森从芝加哥刚刚回到洛杉矶时,他就接到了夏皮罗要他在科学证据方面协助的请求,并且在其后答应了出庭作证。这一类专家的作证都是要付报酬的,但是他显然很重视华人珍惜名誉的传统,在出庭之前,就宣布把五万美元的出庭报酬捐给了洛杉矶警察局作为教育基金。因为他他认为,作证的主要内容是洛杉矶警察局的取证工作有问题,尤其是主要取证警探的水平太差。巧的是,备受辩方律师攻击的主要取证警探也是个华裔。出身于台北警校的李博士本身是美国康州州警察总局刑事鉴定化验室主任,也就是说,他是司法部下属单位的一个雇员。联邦和州的司法部是管对刑事案件起诉的,他却千里迢迢地从美国东北部赶到西南部来为另一个州起诉的重大杀人嫌疑犯作证。这在美国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提供科学证据,不论是为被告,还是为检察官,对于一个科学工作者来说,是完全一样的,不同的是为辛普森这样的名人作证,可以获取的报酬要高得多,可这次他把预定的报酬捐给了法庭上的对手。不过,即使他不捐这钱,他也不会受到任何来自外部和自己心理上的压力。相反,在辩方宣布他将出场作证后,每天电视上专家们的评论是一片赞叹仰慕,好像在等待一位大明星的出现。

他曾经受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委托,为辛普森作过身体检查,以证明他身上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法庭上出示了这些检查的照片。他还根据犯罪现场的照片作了一些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他在分析了一张现场照片之后,认为其中的一个痕迹“有可能”是“第二双脚印”。这如果被证明是真的,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现场除了被害者之外,只发现过一个人的脚印,尽管作案者的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但是脚印的尺寸与辛普森的一致,而且被确定,那是一双只有富人才会问津的昂贵的鞋。检方认为,辛普森作案是一个人干的。李博士的发现就是一个“合理的怀疑”。刑事法律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被告只要提出“合理的怀疑”即可,不必作出证明,这叫做“没有证明的负担”;而相反,检方则必须提供证明以“超越合理的怀疑”,这叫做“具有证明的负担”,或者说“证明的负担在检方”。

因此,检方无论如何也不愿意这一点被突破,他们也再一次请出犯罪专家,以否定李博士的推抡。在法庭上,检方也从他的工作录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规范之处。这时,法庭之外又出现了意外情节。李博士在遭到反驳之后,在自己的实验室开起了记者招待会。他对记者说,自己的结论和反驳他的专家并没有什么大的冲突,因为他当初在法庭上说的就是“有可能是第二双脚印”,他从来也没有说过“肯定是”。同时,他还对检方挑出了他的操作不规范的毛病十分恼怒,指责检方在他操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应有的装备,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违规操作。他还对记者说,他后悔自己卷入此案。此举显得急于在为自己的证词辩解,一时间舆论大哗。一般来说,证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的证词,作证成功不成功也都在法庭上了结了。在法庭之外,你再为自己的证词作什么解释,陪审团听不见,对于这个案子等于是没起作用。但是,这番话对于庭外的民众显然是有影响的,对辩方显然不利。辩方律师肯定也没想到会有这么一招。这也是华人重个人声誉的心理起作用,他显得最关心的,是自己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声誉不要因此受损。李博士举行的记者招待会陪审团是无法知道的,但是作为世界著名的犯罪学家,他在法庭上作了种种分析之后所作的结论,对陪审团应该有很大的影响。他针对检方所提出的血液证据说,“在这些情况下,我所能得出的唯一看法是,事有蹊跷。”

而真正戏剧性的情节,是出在拣到血手套的警官佛曼身上。谁也没有想到,世界上有这么巧的事情,这位作为检方关键证人的佛曼,居然在近十年里,断断续续地让一个剧作家录下了他的大量言论。这是因为那名剧作家要收集洛杉矶警察生活的素材,通过朋友介绍,付费让佛曼录的音。让人不得不佩服的是,辛普森雇的那些律师把这些证据搞到了手。这是整个漫长的审判的最后阶段,起了这样一个高潮,一出来就差点把法官给赶出了局。

因为伊藤法官的妻子是洛杉矶警察局的高阶官员,曾经是佛曼的上司。在佛曼的录音里,不仅有大量攻击黑人的言论,还有许多贬抑西班牙裔,犹太人以及妇女的言论,其中包括对这位法官妻子的抨击。于是,检方提出法官本人也被卷入了这个案子,这些录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内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断是否允许这些录音呈堂的时候受情绪影响而作出不公正裁决。因此,要求法官出局。伊藤也在法庭上含泪承认,听到对他妻子的攻击,他也会象常人一样,感到深受伤害。这下真是热闹了,好不容易坚持下来的这场审判,由于历时弥久,已经受到不少非议。最后,经过两天的激烈争辩之后,检方终于作出决定,在事先洗去录音带有关法官妻子的内容,不再要求法官回避。

陪审团在这一段时间当然被请出了法庭,这一段风波,他们是不知道的。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先在法庭播放了一次佛曼的录音带,以确定这些录音是否可以和哪些可以放给陪审团听。放录音带的那天,法庭上气氛凝重,鸦雀无声。佛曼的录音带不仅回响在法庭上,而且回响在整个美国,震动了所有的人。这个佛曼似乎是一个“牛哄哄”的家伙,好吹嘘而且厚颜,他毫不掩饰他对黑人的仇视,夸耀自己的滥用职权。最严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态度描述了警察作伪证和栽赃的违法行为。他在这个法庭上,曾经发誓说真话并且宣称自己十年来没有提到过“黑鬼”这个词。但是,现在在同一个法庭上,你可以听到,他宣称洛杉矶市政府里的黑人都该一起枪毙掉。在十四个小时的录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这个词。

这段录音对于美国所有的人都是一个震动。由于历史原因,由于非常复杂的种种因素,种族问题依然是美国的一个敏感问题。听到这段录音,黑人当然感到愤怒,大多数并不是种族主义者的白人,也感到十分尴尬。

但是,当最直接的感情上的风潮过去之后,大家最集中的话题当然就是,佛曼的录音会给这场审判到底带来什么。

实际上,在此之前每一天晚上,有大量的法律专家们针对当天的发展作出许多权威性的评论。对于整个审判中发生的种种情况,随着时间的拖长,分歧和争论不断在增加,但是在佛曼的录音带出来之前,多数的法律专家都认为,这一案件会因为陪审团意见不统一而无法作出判决。

美国的法律规定,不论陪审团最后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是“罪名成立”也罢,是“罪名不成立”也罢,都必须是陪审团全体陪审员一致的意见。只要是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着“无法作出裁决”,就必须宣布这一次的审判“宣告失败”。在审判失败之后,检方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是重新再一次审判,还是撤销起诉,就以“审判失败”结案算了。如果选择前者,那么一切已经来过一遍的程序都必须从头再来一遍。当然,如果有的话,双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没有新的证据,也可以改变进攻的策略。

审判失败之后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撤销起诉了,有时是因为检方认为再审也不可能使陪审团一致同意他们所提出的罪名,就认输放弃了,有时则纯粹是出于经济原因,检方不愿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担庞大的诉讼开支,因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对被告有利的。至于判决本身一定要陪审团全体一致通过才能算数,这一条显然也是 “慎之又慎”的规定。这只是进一步表现了美国司法制度“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

之所以大多数法律专家在佛曼录音带出来之前会认为陪审团意见会不一致,这正说明了这个案子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学证据,另一方面,它又有许多疑点和逻辑上不够通顺的地方。在事后,李博士甚至直接谈到,一般的这样的案子能够找到的DNA之类的科学证据都是不多的,而这个案子的DNA证据“多得叫人起疑”。因此,专家都估计陪审团会产生确信大量物证的一派和认为该案疑点太多的另一派,专家认为他们很难通过相互说服而达到统一。但是在佛曼的录音出来以后,多数专家的意见趋于陪审团会一致作出无罪判决。专家作出这项判断时,并没有强调这是因为陪审团的种族比例。在最后的陪审团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两名白人。佛曼的录音所带来的两个变化是非常确定的:录音使检方最重要的一名证人从可信变为绝对不可信,录音使辩方提出的不太可能发生的警察栽赃神话变得有可能。第一条的依据是佛曼第一次的证词显然有谎言,第二条的依据是佛曼强烈的种族主义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对辛普森栽赃的动机。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对陪审员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规范的。比如说,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要以证人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的律师,不可以参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这里可以看到,即使某陪审员自己认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证据有疑问,他仍然会根据法律对陪审员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双方的公平角逐中,检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败明显是在实力上敌不过辩方,或者说,工作没有做到家。因为,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对抗游戏是在法庭上的唇枪舌箭,但是实际上,显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这样一个大案有着巨量的幕后工作,双方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证据,这里包括有关自己一方证人和对方证人的所有情况。象佛曼的录音,是这一关键证人的关键信息,如果当初是由检方而不是辩方获得了这份资料,检方有可能根本不会让他作为自己一方的证人出庭。这份录音是在与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剧作家手里,她住在北卡罗兰纳州,和洛杉矶的距离比上海到新疆还要远。这份录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交易,知道的人应该非常少。检方没有掌握这一情况,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没有拿到,对方却拿到了,这就无法原谅自己。美国的法庭就象一个寻求公平的竞技场,任何一方,如果在关键时刻出现后防空虚,只有活生生看着对方进球,悔断肠都没有用。

这些录音是在十年当中,断断续续录成的。采访的地点通常是在幽静的饭馆里。采访双方居住的地方相距这么远,能够持续十年的往来和合作,说明他们的关系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经被问到她与佛曼之间的关系,她明显地结巴了一下,然后回答,是一般的合作关系。检方律师对这名证人当然讨厌之极,所以在庭外,检方律师说过,她要是再这样说的话,我就要在法庭上公布她给佛曼的情书了。可见,辩方能够得到这份录音带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够使这份纯私人性质的录音变成一份“ 证据”,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这名女剧作家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是以辩方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实际上,她并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证人,她只是有关佛曼和录音带的证人。当被告律师提出录音带的证据之后,法庭照例又要对这一证据是否应该呈堂,避开陪审员展开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这位女剧作家就是在陪审团不在场的这种情况下出的场。

检方只能试试看亡羊补牢,于是拼死阻止录音带向陪审团播放。在混战一场的时候,高德曼的父亲再一次在法庭外发表讲话。他质问辩护律师,这到底是审判辛普森还是审判佛曼。检方也援引“与本案无关”的条例进行抗辩,说佛曼是不是种族主义者,和辛普森有没有杀人根本没关系,他是种族主义者也并不说明他就会去栽赃。但是,要说这份录音与本案完全无关,已经是非常困难了。

为了慎重处理佛曼的录音,伊藤法官决定再一次把佛曼传来听证。当然,陪审团是不在场的。佛曼又一次来到了法庭,这一天,法庭上也是气氛凝重。这时,他已经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分,录音带一曝光,他马上就申请退职了。可以说,作为这场案子的证人,他已经远不是在法庭上被“审”得狼狈的问题,他几乎是声败名裂,丢了工作,前途茫茫。他这次走上法庭,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声名狼藉的种族主义者的象征。引人注意的,是他带了一名他的律师同上法庭。现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烦,他也需要律师为他出主意,保护他自己的权利。

佛曼求助于律师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他自己一定远在录音带公布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烦,所以,一直有两名律师为他工作。他的录音带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师就宣布辞职了。许多人猜测,他是不愿意再为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雇主服务,也有可能,他觉得对这样一个“死老虎”,他已经无计可施了。

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因此,不论是尚在未决之中的重大杀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为一个律师竭诚为他们服务,都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这短短的几分钟,却把法庭变成了检方的“滑铁卢战场”。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师的一系列提问,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审听证时所说的证词,是不是完全真实的?”“你有没有提交过捏造的警方报告?”最致命的一个问题是“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在这些问题提出时,检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来“抗议”这些提问,但是,问题都被当裁判的法官通过了。每当佛曼接到一个问题,他就把头侧向一边,悄悄向他的律师咨询。然后,他回过头来,快速并且简单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他用这句话象神符一样抵挡了所有的问题。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短短的十条法案,其中每一句话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说不准在什么关键时候就能维护你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佛曼只引用了权利法案第五条中的一句话,就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这一条更普遍的应用,是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国匪警片的人,每当“神探”们抓住嫌疑犯的时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气不接下气,都会一边气喘嘘嘘地给犯人带手铐,一边背诵同样的一段话,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权保持沉默,不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同时要求一个律师,由他协助你摆脱困境。如果警察忘了把权利告诉犯人,就只能放人回家。

恰到好处地运用权利法案第五条,可以在美国非常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美国出版了一本书,叫“运用第五条”,专门介绍公民如何在各种情况下借此保护自己的。“运用第五条”,是所有的美国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术语。

实际上,佛曼警官并不是这个案子中第一个“运用第五条”来保护自己的人。在这个案子刚刚开审不久,有一个被告的证人为辛普森作证,她是辛普森邻居的女佣,是一个从南美过来的移民,来的时间不久,只会说西班牙语,法庭还特地给她配了一名翻译。当时,她说在一段关键时间里,就是检方认为辛普森是开车出去杀人的那一段时间里,她记得自己看到过辛普森的车停在家门外。最后,在检方的追问下,大家觉得她对时间的记忆不准确,所以对案子没有形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检方对于这个证人的出现感到非常紧张,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策略就是攻击她的可信度。

检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资料,然后在法庭上要她回答,为什么她在进入美国国境的时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对于一个从贫穷的南美国家来美国移民的人,很可能为了能在美国留下来,在一些类似出身年月的问题上搞点小花样,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检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机,使得陪审团认为这是一个不诚实的证人,证词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检察官的问题刚刚提出来,伊藤法官马上叫停,然后,对这个毫无美国法律知识的南美女佣说,回答这个问题对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权“运用第五条”,不回答这个问题,你也可以找一个律师,让他告诉你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结果,检方也就不再提这个问题了。

因此,在佛曼当时的情况下,律师给他的建议就是,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利抵挡所有的问题,因为他已经有无可抵赖的大量证据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手里。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证词显然有谎言,人们如果愿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伪证罪。他的录音里已经有不少他拿来夸耀的捏造警方报告的事例,等等。他如果当庭回答这些问题,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属于“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甚至可能是“自证其罪”。同时,他的回答,一定还会引来辩方律师一大串穷追猛打的进一步提问。这样,他本人的形势将会变得无法预料,弄不好还会引一场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个证人变成一个被告。面对极为险峻的形势,他当然首先选择自保。他的律师受他雇用,当然首先考虑的也是保护他的利益。他已经不可能再去管什么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的困境,他顾自己都顾不过来了。

那个南美女佣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无懈可击”的,在法庭上会遇到麻烦,那么他们能不能因此而选择回避,不上法庭作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话,就侵犯了被告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第六修正案中是这样规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这位南美女佣和佛曼都是对被告有利的,如果他们拒绝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传票强迫他们到庭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权利。那个为佛曼警官录音的女剧作家,也属于同样的情况。鉴于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当然知道,她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对于佛曼是多么不利。而且,交出录音带之后,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里总是一个“见利忘义”私德可疑的形象,她当然巴不得隐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这个案子里抛头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个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开始她是拒绝了辩方的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方有权利要法庭出传票命令她出庭。辩方律师的依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的一句:“被告人应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当时伊藤法官表示,他无权这样做,因为他无权命令另一个州的居民来他这个法庭作证,而必须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罗兰纳的法庭出一张传票。可见,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辩方律师大量工作的结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结果。

由于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国保护证人的问题变得特别严重。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录音,甚至还可以做到录像,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证人呢?录音和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是牵涉到一个证人的话,被告仍然有权利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与证人当面对质。如果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的话,那么,被告虽然还是有可能被判下来,但是,在上诉的时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为美国的上诉法庭并不是把案子再重审一遍,而是审查这个案子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诉的时候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保护,那么,上诉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驳回地方法院的判决的。

结果证人常常成为一个案子的关键,少了一个证人就输了一场官司。对于检方来说,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证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证人,只好眼巴巴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所以保护证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贩毒集团这样大的集团犯罪,经常以杀害证人作为逃避法律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的司法部门因此有庞大的保护证人计划。不但要在审判之前确保证人的安全,甚至还要保护证人事过之后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证人,一般在审理之后都由美国司法部门负责帮助他和家属“消声匿迹”,安全地在一个无人知晓的地方重新开始生活。每一个这样的证人,都要花去上百万的美元。

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关键是,当辛普森的律师问他:“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权利”!别人将会如何解读这句话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读应该是:如果佛曼直接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的话,这个回答将会对佛曼不利,或者说,他的回答将会使他“ 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赃了,制造了假证据了。如果他如实回答了这样的问题,他将无法逃脱由于栽赃而被起诉,这将对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之后,他不“自证其罪”,别人要证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难。佛曼的这句话一出口,也就意味着检方从理论上已经全盘皆输。尽管事实上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他这样回答,只是为了抵挡更多的问题滔滔而来,只是他的律师的一个策略。他的律师确实是聪明的,佛曼以不变应万变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钟就下去了。他只要对任何一个问题有实质性的回答,他就很难如此轻易脱身。

但是,人们无法不考虑佛曼在“栽赃”问题上引用的第五条的最直接含义。那天从法庭上出来的黑人律师考克伦,活像一个从战场上得胜归来的将军,站在法庭的门口就当场发表了讲话,让大家好好想想,检方提供的最主要证人,当问他是否栽赃的时候,他居然要“运用第五条”!这说明了什么?

当时的法学院教授们评论说,佛曼所采用的立场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检方“只能指望别让陪审团听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审团听到了,检方的一切努力将会万劫不复。最低限度的影响,就是陪审团不会相信和佛曼有关的一切事情。”的确,陪审团此时还被蒙在鼓里,外面都翻了天了,他们却一无所知。接下来,检方所要做的,确实都在围绕着如何阻止有关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审团面前。当然,这就象预审阶段辩方曾经试图阻挡证据呈堂一样,显得有点勉强。但是,他们部分地做到了。首先是,伊藤法官宣布,既然佛曼决定用“第五条”回答一切问题,就没有必要再让他在陪审团面前再来这么一遍,也不告诉陪审团,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为他“运用第五条”,但是,要求陪审团把他的不出庭,列为检验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藤法官不把佛曼“运用第五条”的情况告诉陪审团,他的考虑显然是不想让佛曼一个含义并不绝对明确的回答,一下子就毁了检方的全部证据。同时,伊藤法官决定,佛曼长长的录音,只挑选两段放给陪审团听。在佛曼四十一次谩骂“ 黑鬼”的录音中,陪审团只能够听到两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语句中。也没有同意辩方所要求的,播放录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销毁证据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辩方律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佛曼确实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赃,因此并没有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证词提出所需的根据。伊藤依然认为,辩方有关佛曼栽赃的“这个假设在法理和逻辑两方面,都还需要大为加强,这样空泛的说法,还不能提到陪审团面前作为证据。”

应该说,伊藤法官是在竭力维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审团通过录音了解了佛曼初审阶段证词不实的真相,以及他的种族主义的倾向,又不让他过去十年与本案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的夸夸其谈,由于其刺激性而对审判形成超出合理范围的影响。辩方对这样的裁决愤怒之极。一方面,陪审团在作出判决之前,将再也没有机会知道,佛曼对栽赃的问题采取了“运用第五条”的态度,因为凡是没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许在陪审员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们期望甚高的录音带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从裁判。作为弥补,他们又提供了一些证人。这些证人都清楚地向陪审团证明了佛曼对黑人仇视和对黑白通婚的憎恶。当天的听证结束之后,检方就承认,他们打了一场败仗。

辩方提供证人证据的阶段,相对于检方的听证阶段,是要短得多了。人们经过漫长的听证,终于等到了结辩的来临。在结辩开始之前,有两件事值得一提。一是辛普森本人决定放弃上证人席作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在宪法第六修正案里规定的,即“被告应有权……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但是这一举动有时对被告有利,有时却是有风险的,因为当被告走上证人席的时候,检方也有权利对他大量盘问,除了问到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还会尽可能质疑他的个人品质问题,使陪审团对被告留下一个坏印象。因此被告是否为自己作证,一般都由他的律师根据利弊为他分析和决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了很短的,为自己辩解的讲话。尽管这段话只有一分多钟,而且陪审团也不在场,但是法官的这一决定使检察官气得双手发抖,因为这不是作证,检方无法对他提问。被告律师提出这一要求一定也是经过精心考虑的。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规,所以他们也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同意。虽然法官对法庭上的一些情况有决定权,但是所有的法律专家对伊藤这一决定的评价都是:“极不寻常”。

在结辩之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就是法官同意了检方的要求,让陪审团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响,如果陪审团发现辛普森是出于冲动而不是出于预谋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话,他们也可以将被告判为“二级谋杀罪”。法律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裁决是检方“非常重大的胜利”,原因是陪审团有了更大的空间去达成合议,甚至可能会使陪审员改变态度。

可是,检方的这个要求很难说就是明智的。因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着逻辑上的差异。当初检方坚决提出“一级谋杀罪”的唯一指控时,曾经强调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带手套,携带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针对这种指控配上了物证,如皮手套,暗色绒线帽等等。但是,现在检方的要求恰恰证明他们自己都对这种说法没有信心,何况在要求陪审团也转而考虑“二级谋杀罪”的时候,那些只能和“一级谋杀罪”相匹配的物证又该如何处理呢?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质疑物证的可靠性。

不管怎么样,在距离初选陪审团整整一年的时候,结辩开始了。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于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证人面前只有提问的份,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因此,这是双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达自己,直接地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这最后一锤子是很体现律师水平的。一般都尽量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因为陪审团毕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谁能把他们给说动了。

检方集中向陪审团重复了证据,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后门发现的血迹,DNA测试与辛普森的血型相同(五百七十亿人中间才有一个这样的血型);现场发现名贵鞋的鞋印,尺寸与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双稀有的皮手套(一只在现场,一只在辛普森的屋后),辛普森曾经拥有过一双同类型的手套;此外,还有辛普森汽车里有血脚印,他的卧室里有带血迹的袜子。

在结辩时,检方不得不严厉批评了佛曼,但是强调,“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者以及他在证人席上对此问题说谎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未能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审员因为一名警察的种族主义态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证据,这将成为一个悲剧。”

在检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时候,过分卖力的电视转播录像师把镜头摇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马上命令拔去电源插头,致使转播中断。因为录像师的这一举动有可能使电视观众看到辛普森的笔记本,这严重违反了“被告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然后,法官马上向负责转播的的机构——电台及电视新闻协会处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罚款,罚款之后,又重新恢复了转播。

在检方结辩的时候,还有一个插曲。女检查官克拉克十分动情地向陪审团讲诉她自己如何面对如山铁证始终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凶手,决心克服种种困难,将他绳之以法。在克拉克讲述的过程中,被告律师三次从椅子上跳起来抗议。最后一次,被告律师抗议的矛头已经是指向法官,抗议法官没有公平对待他的抗议,终于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审团暂时请出法庭。看来检查官克拉克确实是“犯规”了,在经过讨论重新开庭的时候,法官下令检查官克拉克在此后的结辩中,不准再说“我”如何如何,不许使用“我”这个词。在她保证不再这样做之后,结辩才继续下去。被告律师认为,她前面的这种叙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审团,她自己是在“伸张正义”,在为被害者“讨还公道”,在“道义”上拔高检方而贬低辩护方。用这种方法来影响陪审团,这在美国的法庭上是一种明显的犯规,辩方律师的愤怒和抗议是有道理的。

在检方的结辩中,黑人律师达顿是受到一致好评的,他的发言集中要点,极富感情。达顿还很年轻,他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于职责。对于什么是律师的职责这样一个的话题,在辛普森案期间已经不再如笑话那样轻松。这个话题对于美国一般老百姓,对于法学院学生,对于象达顿这样严肃的律师,都成为越来越沉重的困扰。他看上去象个理想主义者,相信自己是在为被害者的家属讨还公道,他在这个案子里承受了额外的压力,因为他自己是一个黑人,却在试图把一个“黑人英雄” 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都指责他“出卖黑人兄弟”,但是这只使他感到难过却并不使他感到困扰,真正使他困扰的是,在他奋力在“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样的律师,正在他的对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着要“拼不过他们了”。他在这个案子审了一半的时候,发表过十分伤感的讲话,他说,自己如果重新选择的话,很可能不会再去做一个律师。在美国,实际上人们都有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心理负担。看着完全站在对抗立场的双方律师的这场“球赛”,很多美国人也一头扎在“正义”这个概念圈子里出不来。

辩方律师的结辩是有别于检方的。律师卡可伦明确对陪审团表示“我们不需要证明什么”。这是在美国法庭上,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检方必须拿出铁证来,而辩方不需要任何证据,需要的只是提出疑问。所以,在最后,卡可伦是以十五个问题来结束他的结辩的。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要求判一个人有罪的检方,严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其实这也是在贯彻“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在辩方的结辩中,律师直指物证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赃。冯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击,他们被形容成“一对行骗的恶魔”,主攻对象当然是佛曼。但是辩方律师有大量的夸张的,煽动种族情绪的言辞,比如说,称佛曼和希特勒一样,是一名“灭绝种族的种族主义者”。正是辩方律师所采取的这个策略,搅混了这一锅水,在一个相当清楚的审理逻辑上蒙罩了一层迷雾。

检方最后为结辩安排了一个戏剧性的高潮,一边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冲到她家里时,她向警方报警的录音,在她惶恐不安的声音背景下,银幕上,是巨幅的两名受害者满身是血的尸体照片。总之,在这几天里,检辩双方都已经充分运用了他们有可能利用的一切办法,包括各种展示手段,去说服陪审团。历时九个月,聆听了一百二十七名证人的审判,终于走向判决。伊藤法官给予陪审团最后的指示,这些指示主要是美国法律对于陪审团的规定。法庭上一片肃静,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两遍。其中有,法律规定,陪审团在合议之前,不得互相讨论案情;在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而不能参杂自己的好恶;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终没有出现过直接的证据,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所谓外围的“情况证据”。这时,最容易出现双方证据有矛盾的情况,而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站在保护被告的立场上的。

法官给出这些指示以后,这个案子就正式交给陪审团了。对于陪审团的研议时间,专家的猜测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已经没有律师什么事儿了。如果陪审团对于法官最后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对法律上还有什么问题,法官会给他们法律上的指导。除此之外,法官也丝毫不能再给这个案子任何影响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于大家对于研议时间的估计比较长,因此法庭几乎是空的,就连从不离开的高德曼的家属都不在场,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师在陪伴着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时的时候,这十二名陪审员表示他们已经作出裁决,然后,神情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交给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着他们看,他当然也想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来。但是,他们之中只有两个人向他这个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着他。一般分析,陪审员避开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当辛普森离开法庭的时候,看上去脸色阴沉。法官决定第二天早上十点钟拆封宣布。

当天晚上,全美国的人都在猜,什么是陪审团的裁决。所有的情况细节都被专家搬出来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人们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闭嘴”。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突然消失,人们都去看电视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不成立”,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喊叫声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完全鸦雀无声。首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平时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一度各机关部门几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人们用各种方法获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从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这在美国是异乎寻常的一刻,令美国人自己都无法想象。最千差万别,最各行其是的美国人,居然同一个时刻,全国一致,千千万万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着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没。

审判刚刚结束,检辩双方和当事人双方的家属立即分别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辛普森的儿子读了他父亲的一份声明,他表示“将以抓到杀害妮可和高德曼的凶手为此生最重要的目标”。检方和被害人家属在电视镜头面前,几乎可以用“悲壮”二字来形容。检方的律师们动情地与被害者家属拥抱,互相表示感激和安慰。这个律师团所表现出来的“团队精神”,确实非常令人感动。尽管他们是在一个“关键大赛”中踢输了的“球队”,但是他们依然团结,互相分担失望和痛苦,领队的女检查官克拉克高度赞扬和感谢了他的同事。在这一年中,他们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克拉克本人还因为夜以日继的工作,失去了她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老高德曼最后一次声音颤抖的讲话,振荡在美国的每一个角落:“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恶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恶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个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辩方律师在最后结辩时的“种族策略”,已经使得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影响不可能不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许多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高兴地庆祝“正义和公道得到了伸张”,在电视台的街头采访中,许多白人表示失望。但是,这种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略为理智的人,都是根据他们的分析和直觉,在对这个案子作他们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种族归属。事实上,不管是黑人还是白人还是其他种族,都依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结论。大多数美国人在判决出来之后,都还是认为辛普森是杀了人的。问题是,不管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事实总是无可置疑地摆在所有的人面前:在美国,这两个被害人被以十分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了下来,但是凶手并没有归案。也就是说,不管辛普森是否寻到了他的“正义和公道”,被害人的正义和公道肯定尚未得到伸张。

因此,整个美国几乎都无法从一个精神重负中解脱出来。因为实际上,人们都背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负担。人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世纪大审判”审了一年,结果嫌疑犯被宣布无罪了,凶手却还是没有结果,甚至于连嫌疑犯都没有了。所有的人中,最感到不堪重负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为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国司法制度的机制,更清楚维持这个制度的理由以及为此支付的代价。他们比别人经历更大的精神矛盾和冲击,这是因为,那些沉痛的代价通常是经过他们的双手,亲手支付出去的。在法庭宣判后不久,一向给人以冷静镇定印象的伊藤法官,在他的办公室里和他当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声痛哭,互相安慰,过了很久才平静下来,回到法庭与辩方律师握手。这时,检察官已经早就离开了。电视台“法庭”频道的几个年轻人,非常出色地为这个案子作过大量转播、采访、评论等工作,宣判后,他们也显然心情沉重,在被问到他们有何感想时,其中一个年轻人说,我在这个法庭守了九个月了,我不知道我以后是否还会做这个工作,但是我知道,经过这次审判以后,我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美国也不会再和以前完全一样了。

在社会上大量认为辛普森有罪的人们,都希望找出这场对他们看来不可思议的谬误的罪责承担者。因此,各种批评接踵而至。有的指责陪审员的情绪被辩方律师的“种族煽动”所左右,忘却了自己神圣的职责,因为陪审团中有九名是黑人。也有的估计他们是在这个案子中被隔离得太久了,急着回家,因而根本没有认真研议,草草就作出了判决。在这里以“技术型”著称的华裔则嫌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太低。在陪审团中间,只有三名大学以上学历的。他们说,要是那十二名陪审员都是博士或硕士学位的“老中”,辛普森还会有救吗?在种种说法中,“种族主义情绪导致误判”和“辛普森金钱买正义”是最多的两项指责,甚至欧洲和其他国家,都纷纷传来类似的批评。

“ 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在这一年里,美国所有的人都在问别人或被别人问这个问题。在该案审判的不同阶段,在时而检方占上风,时而又是辩方占上风的时候,这个问题曾被一遍遍地提出来。后来,尤其在辛普森案判决之后,另一个问题或许更有意义:“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答得有点犹豫,有些人则非常坚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

在辛普森判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导,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做了这样的民意测验,他们问,你觉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绝大多数的人,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罪有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另外,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意见不和的消息不时见报。最初呼声最高的夏皮罗律师明显从主角的地位退了下来,而且到后来,他和另外两名律师,看上去几乎很少交谈。在判决之后,夏皮罗发表谈话说,“过去我的立场始终是相同的,那就是,种族意识将不是,而且应该不是此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不仅打出了种族牌,而且把它当做王牌来打。”谈到卡可伦把佛曼比作希特勒,夏皮罗说,“我非常生气。我认为,纳粹大屠杀是现代文明中最残暴的人类事件。而纳粹大屠杀是希特勒干的事。在我看来,把佛曼这个人和这样一个凶恶的人相比,是错误的。”他谈到,卡可伦这个提法事先并没有和他商量,他今后也不会再和卡可伦进行这样的合作。

这一切都说明了什么呢?

首先是,这支“梦幻球队”是踢赢了,但是它赢得不够光彩。在宣判第二天的报纸上,有美联社的两张照片。一张的标题是,“梦幻队,赢了!”,照片上是宣判后记者招待会上的辛普森律师团阵容,另一张的标题是,“空忙一场,失望!”,拍的是检察官克拉克和达顿在宣判时的表情。如果仅仅根据这两张照片的脸色去他们的输赢,肯定得不到结果,因为胜利了的“梦幻队伍”和输了的检察官一样,一脸沉重。作为名律师,作为这一行当专家中的专家,他们自己清楚,而且知道同行们也清楚,他们赢得并不光彩。他们唬得住老百姓,却骗不过明眼的内行。

正如夏皮罗所说的,他们不应该“打种族牌”。就和在球场上一样,有的队“球风好”,有的队“球风不好”,球风不好的队也能够赢,他们的一些小动作也许还不能算作犯规,但是这样的球队虽然赢了,却不能得到球迷和同行的尊敬。看来,夏皮罗确实是这个律师团水平最高的一个,也是最顾及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心的一个。可以想象,在决定辩护策略的时候,这个律师团有过多么激烈的争辩。但是很不幸,夏皮罗的意见没有占上风。夏皮罗之所以会在最后发表这样一个声明,就说明他和所有的明白人一样清楚,不这样做,他们一样会赢。

不打种族牌,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揭发佛曼在初审阶段撒谎的事实,以及佛曼这个人有种族主义倾向并且没有警察的职业道德这样的事实。正是这些事实,使得陪审团有充足的理由,对佛曼这个证人和与他相关的证据提出疑问。同时冯警官在取证操作和保管物证中的失误以及各种疑点都依然存在。再加上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陪审团判决的法律要求,使得检方在结辩之前就大势已去了。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陪审员把个人的臆断猜测,尽可能地与陪审员职责所要求的法律判定区别开来。因此事实上,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这也是前面所说的“你认为辛普森是否有罪”和“你如果是陪审员,是否会判他罪名成立”,他们会给出不同答案的原因。

辛普森的陪审团,在辩护策略上,当然有很多不同的选择。面对检方的强有力证据,有人考虑到陪审团的种族比例,提出打“种族牌”,以期增加更大的保险系数,也是正常的和意料得到的。但这不是正直和光彩的。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证人的一种不负责任,也是对一个多民族的社会的一种不负责任。那么到底这张牌是不是起了作用呢?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呢?

永远无法分析清楚,在这十二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里,有几个人在多大的程度上受了被告律师种族情绪煽动的影响。人们的猜测和指责并不能说明这个问题,陪审员从法庭出来以后对这种指责的否认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尽管法律对陪审员有严格的要求,但是,他们都是大活人,这是任何法制社会在穷根追底的时候,人们常常会遇到的困惑,因为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人”在那里进行。美国权利法案的二百多年的实行历史中,每个历史阶段,由于“人”的不同,理解和实行的情况也就不同。但是,从它整个的实行历史来看,是在不断趋进于它的立法本意,这也是美国社会本身在进步的表现。那么,辛普森的陪审团在被告律师“种族牌”的影响之下,他们的裁决是否趋近于立法本意呢?这个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迷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作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一个一致定论,而这九名黑人,两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十二个陪审员中间有一个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可以看出,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

美国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

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并没有公布他为了应付这场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钱。但是一般的判断都是他已经早就用完了他的钱。他必须用将来挣的钱来归还欠债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钱,首先要搞清楚“金钱买正义”这句意义不明确的话到底指责的是什么。若是辛普森“金钱买正义”,他是到哪里去买来了正义,他是送钱给检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吗?是从他们那里去买正义了吗?显然不是。他是花了巨款,但是买的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他用这笔钱得以能够在全国各地收集证据,并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与对方据理抗争。这里不存在什么问题。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钱买正义”,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资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样正当地“买到正义”。

在美国,这方面的工作是必须做的,因为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有权利“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诵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任何你讲的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词”之后,就是背诵“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一个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他会告诉你,法庭将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宪法规定请律师是被告的权利。在美国律师有是一种收费的服务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呢?一般是法庭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的小时数的义务服务。这就是法庭指派律师的来源。“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就是一个这样的民间组织,它为平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他们经常能够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师作义务服务。对于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牵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国联邦政府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这个公司经手了百余万个讼诉。但是,这个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国,一个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你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有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法庭指派的律师,当然不会都象夏皮罗,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说明法庭给你派的律师不尽职的话,你可以据此上诉,推翻原判。不管怎么说,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整个社会必须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这一点以前,应该说,能够“买到正义”的人数越多,越表现了一种社会进步。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话,里面就提到不止一个品质恶劣的警察制造伪证,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结束,司法部长就下令对洛杉矶警察局进行调查。但是,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权力的当权者。二百多年前的美国,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土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垮垮,自行其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么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枝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两百多年来,政府和老百姓,就这么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车,电视一路跟踪,顶上有十二架直升飞机在追随。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也统统没有用。检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做“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必须防止这样的情况: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证据却要判一个人有罪,当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执法人员不甘心,明天弄到一点什么,重新起诉,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诉,反正你别想太平。禁止“两次困境”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要成功,检察官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只有当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起诉,否则,你只能看着他永远地逃离你的手掌心。

二 ○○七年九月辛普森涉嫌参与拉斯维加斯一家旅馆抢劫案,二○○八年十月三日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的一个陪审团裁示结伙绑架、持枪抢劫与其他总共十二项罪名皆成立,辛普森随即遭到羁押,最重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庭将于十二月五日宣布刑期,现年六十一岁的辛普森很可能得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许多认定他当年杀妻的民众认为这是迟来的正义。但在美国,民众的情绪是一回事,法律的公正判决又是一回事,司法审判不受民众情绪所左右,更不会被政治势力所操纵。(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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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死 的评论 2008-11-30 15:28:00:
这么麻烦?找个人打个招呼不就OK了吗?

一小 的评论 2008-11-30 13:29:00:
只有司法彻底独立,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官方的色彩。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我记得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很喜欢辛普生,但他不知法院怎么判,只有看现埸转播了。这又说明什么?

曦古 的评论 2008-11-29 0:23:00:
曦回复茫茫先生:理解您的意思。这是美国司法审判十分严谨的法律程序所致。另外,我觉着同类案件,经过四百七十四天定案(辛案),跟经过一百四十四天定案(某案)相比(相差三百三十天),至少在法律程序上可以做得更严谨。

茫茫先生 的评论 2008-11-28 16:10:00:
如此审判,冤假错案可以降到极少,体现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正、庄严也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问题好象太过冗长,实在有些耗不起之感。曦古先生不知怎么看?

兰云 的评论 2008-11-28 18:59:00:
所有能左右中国法律的人理解不了这些,这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hly 的评论 2008-11-28 0:10:00:
看完!如果抓到了辛普森,却放跑了法律,这才是美国制度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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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美国人的司法理念


作者:林达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你在信中说,你已经在国内的报纸上看到了一些报导,但是从我介绍的辛普森案之中,使你对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更大的兴趣,很想听我继续讲下去。这使我觉得挺高兴的。你对于美国司法制度中"无罪假定" 有兴趣,可是也担心:一个"犯罪事实"是否最终演变成一场"法庭上的游戏"呢?
  
  实际上,我确实应该先讲清楚,"无罪假定"也罢,检方与辩方的公平角逐也罢,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实际上这又回到了最初你所提出的问题:美国人到底有什么样的自由?因为,美国人认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这个嫌疑犯只是一个"嫌疑"犯。他有可能在最后被铁一样的证据被判罪名成立,因而从一"嫌疑犯"变为一名"罪犯",从而失去一个美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性,那就是,通过公平的法庭辩论,最终发现证据不足,使这名"嫌疑犯"洗清不白之冤。"无罪假定"和公平审判,正是为了保护一个普通人能够拥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所以,你可以这样说,在美国,审判是一场遵循规则的" 法庭上的游戏",但是对于美国人来说,这并没有任何贬义,因为对于他们,这仅仅意味着公正对待一个普通人,尽管他处于"被告"这样一个倒霉的地位。最后犯罪事实是否能确认,还是要看检察官能否拿出充分的,足以说服普通老百姓的证据,陪审团即是老百姓的代表。
  
  你的信中谈到,理论上能够理解的情况,在事实上是否就会遇到问题。更何况,我前面提到的是两个理想状态,即:罪犯被证实有罪,以及嫌疑犯被彻底洗清不白之冤。但是,实际上我们会遇到大量的非理想状态,就是案情是复杂的,判断是困难的。这也是辛普森案的意义。这个复杂的案件就是让所有的人面对一个困难的事实,看一看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是不是仍然起作用,从理论所设计出来的司法制度是否起作用。
  
  所以,我们再回到辛普森这个案子。在审判开始之前,大家都在紧张地等着看检察官会提出什么样的罪名指控,同时寻求什么样的刑罚。因为美国各个州对于各项罪名的确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比如说,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误杀罪等,量刑标准当然也不同。我觉得,对于各种罪名的严格定义确实是十分必要的。记得在你寄来的"读书 "杂志上,有一篇文章的名字好象叫"把羞耻当羞耻,把罪恶当罪恶",历数种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情况,我当然都赞同。只是再进一步细究,在多元文化和时代大变迁之中,确有"耻"和"非耻"界限不清的情况,比如说同性恋,耻与非耻即使在美国也仍在争论不休。当然,这不是我提到的那篇文章的讨论范围。我想说的是,在解决这类问题之前,有一个简单问题至少是可以先解决的,就是 "把谋杀当谋杀"。这话听上去好象有点怪怪的,可是有时候也挺现实,比如说,你我都见过好多"被迫害致死"这样的词儿,你说那屈死的主儿不是想告也显得缺点条文,显得有点理亏吗?
  
  再说辛普森,如果检察官提出的是"一级谋杀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弗尼亚州的法律规定,你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证据,不仅证明嫌疑犯杀了人,还必须证明他是预谋杀人。这是因为,陪审团最后作出的判断并不是"有罪"或是"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检方只提出一种指控,陪审团的判定就称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说,如果你提出的只是"一级谋杀罪"指控,你又只能证明杀人而不能证明预谋,陪审团仍然会说,"一级谋杀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检察官没有提出其它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对于检察官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技巧性的问题。如果提出一级谋杀罪的指控,最后罪名成立的话,杀害了两条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较重的处罚,比如说,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准假释等。但同时,检察官的风险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级谋杀罪,即指控他是在争吵之类恼怒中,一时性起无法控制而杀了人,对于检察官来说,寻求 "罪名成立"当然压力要小得多,但是,可以寻求的处罚也就轻得多了,不仅刑期较短,而且关一段时间之后案犯就可以设法申请假释了。这对于检察官来说,显然心有不甘。辛普森案的检察官经过再三推敲和权衡,终于对他提出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也就是说,指控他对于被害的两个人都是一级谋杀。
  
  检察官的指控当然是有他们的理由的,他们提出,在夏天戴着皮手套,携带利刃(两人都是被利刃割断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现场拣到一顶暗色帽子)以及在现场停放逃脱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车里发现血迹),这都说明他是有预谋的。当时,我听到检察官寻求的是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时候,觉得这个指控是有一些疑问的,或者说,检方这样做是有些担风险的。首先是非常偶然地出现在现场的那个年轻人,你很难说服陪审团,说是辛普森是"预谋"要杀他。其次,"如果辛普森是个预谋杀人犯的话,"当时我们所有的美国朋友都在开玩笑地说,"那么,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个。"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你想想看,在天天都可以在电视里看到好几个破案故事片的美国,哪一个打算逃脱的预谋杀人犯会用这种方法杀出一地血来,然后带回一大堆证据,撒得自己家里到处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干的话,这种情况看上去更象是一种情绪失控的冲动。
  
  另一个问题就是检察官是否要求死刑。在美国,各个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没有死刑。比如说,前年在纽约,有一名黑人在地铁里突然开枪滥杀,造成多名无辜旅客的伤亡。但是由于纽约州当时没有死刑,就只能判处多年监禁。不久之后,该州又恢复了死刑,但是这名罪犯已经不能重新改判了。辛普森案所发生的加利弗尼亚州是有死刑的,但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审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寻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确定有罪之后再考虑这个问题,这也给检察官的决定带来很大难度。因为在美国,是否应该有死刑这回事,一直是一个非常严肃争执久远的议题。有非常多的人反对死刑。
  
  美国有许多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时,由死刑的问题还牵扯出许许多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线,究竟那些人应该处死?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担死刑犯的庞大上诉费用的问题。因为在美国,要以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处于死刑,也要允许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诉的机会,因此,每个死刑犯在宣判到执行,其平均等候时间长达十年左右。还有大量的宗教教徒和民权活动人士在质疑死刑的道德问题。由于在宪法修正案的第八条里,规定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因此一度美国曾经考虑死刑是否违宪,并且曾在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布死刑为违宪。但是到 1976年,又在"死刑必须很适当地执行"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决定。此后,各个州相继恢复死刑,今年三月七日纽约州州长所签署的死刑法,是美国第38个恢复死刑的州。但是,尽管如此,所有这些已恢复死刑的州,在执行死刑法的时候都非常慎重。为了确保不错杀无辜,这些州的州政府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律师团,专为死刑犯进行辩护和协助他们上诉。美国在1967到1977年之间,没有任何死刑案,此后到1993年,全国虽有2716名罪犯被判死刑,然而,真正执行的还不到三百名。也就是说,在26年中,美国只有不到三百名的罪犯被真正处死。而且关于死刑的讨论还仍在继续。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检察官必须考虑到,如果一开始就对辛普森这样一个曾经是黑人体育英雄的人寻求死刑,很可能就会使陪审员在考虑被告的"罪名成立"时,心理压力太大,从而"下不了手"。因此,最终检察官放弃了提出要求死刑,我想,应该说这是比较明智的。
  当正式审判开始的时候,照例需要被告当着陪审团的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认"罪名成立"。一般来说,被告都是简单回答"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辛普森不但一反预审时无精打采的摸样(预审时陪审团不在场),而且提足中气斩钉截铁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绝对不成立!"这种出乎意外的夸张修辞,在法庭上可能是属于首创,其目的当然是一开头就给陪审团留个强烈印象。一时间,在法庭之外被大家传为笑柄。那些天你在美国到处可以听到大家在说"百分之百的绝对" 如何如何。不管怎么说,随着被告的否认罪名,"世纪大审判"就这么开始了。
  
  美国的审判过程中最冗长,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听证了。因为听证过程就是双方律师,也就是两支"运动队" 的竞技对抗过程,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一开始,我们想当然地以为,在法庭上最狼狈的人肯定应该是被告,结果发现是大错特错了。我们在美国的法庭上看到,最狼狈的其实不是被告而是证人。你会说,证人不就是提供证据吗?怎么会被搞得狼狈呢?这是因为,不论证人提供的是正面还是反面的证据,不论他提供的证词是想说明被告有罪还是没罪,他都要在陪审团面前经受得住反对一方的诘问。在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他必须接受双方的提问。不论是检方还是辩方,向证人提问都是最具技巧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检方的证人,那么,检方的提问一般是比较好应付的,但是,辩方的提问就完全有可能叫你吃不了兜着走。反之亦然。
  
  在美国的法庭上,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证据和证词,因此,任何证据都要经过反复推敲,检方所作出的血样化验报告,辩方都会提出要一份血样另请专家进行测试。证人的每一句话,也有可能被陪审团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因此,证词的可靠性,证人本身的可靠性,当然都在律师质疑的范围之内。所以我们看到,如果把美国法庭比作"运动场"的话,证人就是运动双方竞争和游戏的那只"球"。
  
  在作证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问。提什么问题,怎么提法都大有讲究。与证人观点一致的一方,必须通过提问和证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审团相信证词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却恰恰相反,他必须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提出一些证人感到难以回答的问题,或者让证人的回答出现矛盾,或者刺激证人的感情薄弱点,使证人在情绪激动时证词出现漏洞,甚至于直接对证人本身的信誉和可靠性提出质问。在这种情况下,毫无法庭经验的证人当然很有可能被问得狼狈不堪。
  
  但是,并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问的。有些问题在"犯规" 之列,是不准提出的。什么问题能问,什么问题不能问,全靠法官掌握。这个时候,法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一方在向证人提出问题的时候,另一方是在不断"问题" 本身的犯规提抗议的。"抗议"一提出,法官马上要"吹哨",宣布对这个"问题"本身是否通过。如果通过,证人可以回答,如果不通过,证人就必须拒绝回答。那么,什么问题是属于犯规的呢?最常见的是"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比如说,证人本人的信誉和道德品质经常会受到质疑,这一类问题一提出,提供证人的一方肯定要"抗议",以保护自己的证人,这时,全看法官判断了。如果法官判" 与案情无关",质疑就被半路堵回去了,证人就可以松口气,如果法官认为这一提问对鉴定证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对鉴定他证词的可靠性都有关,那么,证人就得倒抽一口冷气,好好准备应付一些咄咄逼人的问话了。
  
  还有一些诱导性的问题也是不允许的,比如说,你不能先确定一个事实,问证人是不是这样。这也是犯规的。同一个问题,有时候从一个角度去问是可以的,而换一个角度问就犯规了。在美国的法庭上,是相当紧张的。提问的一方总是尽量提一些问题,诱使证人讲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词,对方就几乎一直在对各种问题的提法提出"抗议" ,法官就不断地在对每一个"抗议"作"通过"或"否决 "的判定。一旦法官的判定出来,抗议一方可以再一次对法官的判定加以"抗议",这时,法官再重复一次他的判定时,会简单讲出他作出判定的理由。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律师和法官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他们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必须熟悉各种判例,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在美国,前案的判例也是后案审判的依据。因此,律师在"抗议"时,常常提出某个法律条文或以前的某个判例作为依据,说明自己"抗议"得有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当然首先是要对这些条文判例都反应得过来,然后,还要马上从自己的熟悉的判例中找出自己反驳的理由。这时,抗议一方若是再不服,也只能"当场服从裁判 "了。整个过程:提问,抗议,判定,再抗议,再判定及说明依据,都象是在运动场上激烈比赛中的裁决过程一样,一分钟或数分钟之内快速完成的。因为一切?quot;有规有矩",绝对服从"裁判"的权威,所以非常顺畅和有秩序,很有节奏感。
  
  在美国法庭上,最大的犯规莫过于"争执"了。法庭之所以能够这么有秩序,在陪审团面前"不准争执"的规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提问的一方是在与证人对话,"抗议"的一方是在与法官对话,检辩双方一般是相互不对话的。一旦出现他们之间的对话,通常带有"争执 "意味,法官会在这样的"苗子"刚刚冒出来的时候就马上叫停,有时会立即判处罚款。这时,检查官和辩方律师只好当场掏出支票本先付罚款,200美元的罚款当场交出,"争执"消除,正常的程序再继续下去。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都因为"争执"而被法官当场罚过款。
  
  
  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与证人的全部对话只能以提问的形式出现。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都能够达到目的。何况证人出庭时都要宣誓说实话,说谎在理论上犯了伪证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这个案子中,最长的一个阶段是由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一个阶段持续了大概有半年,几乎每天都进行。你在国内的相关报导中一定也看到了,情况对于这位足球明星显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谓"不在现场"的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妮可在十点钟左右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在自己家里接一名出租司机的电话,这段时间为45分钟。这是辛普森最关键和引起争议的一段时间。辛普森自己声称这段时间他是在家里独自睡觉,因此,提不出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检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辛普森是否来得及在这段时间里完成所有动作。对于这一点,他们始终持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一直宣称,时间是不够的。因为是用刀,相对需要时间,而且他还必须来回于两个住宅之间。两个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毙,毫无搏斗,妮可也许由于是女性,显得弱一些,高德曼却是一个健壮的年轻人。
  
  但是,最后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杀得顺利的话,时间也许是够的。同时却也给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问,一是时间到底够不够,二是作为一个预谋杀人犯的话,辛普森为什么冒险给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必须开车来回,杀人,然后更衣灭证(凶器和凶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他必须在这段时间里完成一切,因为他后面的时间安排把自己给堵死了--他不仅没有证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反而还约了一个豪华出租车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机场。如果是一个预谋杀人案,这种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为他预订了出租车,才出现了对他又是十分不利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司机的证词说,到他家门外的时候是十点二十二分,打电话进去,没人接电话。等候一段,几次打电话,仍然没人接。他与老板联系是否要离开,得到的指示是"继续等候"。然后,他在黑暗中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辛普森的家。后来,看到出现灯光,他再打电话,半分钟到一分钟左右,辛普森接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了头,马上出来。人们听了这样的证词,完全可以这样想,辛普森杀人误了乘车的点儿,是匆匆赶回来假装睡过了头的。但是,即便如此,有关"最愚蠢的谋杀犯"的"笑话"在人们头脑里依然挥之不去,因为,如果按照他与司机约定的时间,他几乎根本不可能"按时" 回来,他为什么要愚蠢到事先约一个人到家里来,以证明自己事发的时候不在家呢?
  
  司机作为一个证人,过关还是比较顺利的。他的基本证词都得到他的移动电话的电话记录的证实,因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板联系。而其他一些收集证据的警察局证人都受到辩方律师十分苛刻的盘问。其中给我们印象最深的一个是佛曼,正是他拣到两只血手套作为关键证据的。他不是洛杉矶警察局重案组的成员,他只是碰巧了那天当夜班,接到报警电话是他先到的现场。最初的一些证据,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车上的血迹,那两只血手套,等等,就是他发现的。此后,重案组的人一赶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没他的事儿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牵进这个案子里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显然他在该案里的地位却十分重要。他是辩方假设的有可能因种族歧视而栽赃的主要目标,因此,这一段听证对他来说过得相当艰难。但是,佛曼在这一阶段的表现基本上还是令检方满意的。尽管他受到被告律师的反复盘问,他还是能够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似乎没出什么大漏子。对于如何发现一些重要证据,他都能一一道来,没有什么破绽。对于被告律师指责他有种族主义的言论,他也断然加以否认。他非常坚决地回答说,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从来没有用"黑鬼"这个字眼。
  
  另一个在法庭上十分狼狈的,是一个冯姓的华裔警官。他是搞技术的。亚裔在美国的各种机构里,担任技术方面的小头头的相当多。重案组接手之后,就是由他负责收集证据。因此,他也是一个本案"罪证可靠度"的重要证人。
  
  本案的血样证据显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报告他前妻死亡的电话后,从芝加哥赶回来的时候,带着一个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称是在旅馆被打破的玻璃杯割伤的。但是,检方要证明的是,在他的汽车和现场发现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说,要证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杀人现场割破的。
  
  在一开始他接受律师盘问的时候,冯警官十分从容,问他收集证据的全过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没有什么漏洞。他实在是小看了名律师的细致。实际上,当时取证的全过程都是有录像的,这是警察局的工作录像,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全部证据,所以这些录像在被告律师那里都有一份拷贝。
  
  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又找到一份新的证据的时候,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权出席的。证据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一下子突然拿出来的。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按规定提前一段时间交到法庭,向对方公开这些证据以及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呈堂之前,对方就有一段充分的准备时间,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寻找它的漏洞,考虑用何种策略在陪审团面前把这份证据驳倒。这既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也是公平审判的组成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就是犯规了,证据就会被法官拒绝呈堂。在这次审判中,辩方和检方就有过证据交晚了而给作废掉的情况。因此,所有的证据双方是都有一份拷贝的。这也是律师们面对证人个个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问题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这位冯警官如果还有出庭的机会的话,他非把这些录像全看到能背出来不可,因为,后一段的听证真是叫他无颜以对江东父老了。
  
  对他的第一阶段的听证结束后,被告律师马上就在法庭上放开了警察局取证的工作录像。反正放出来的和当初冯警官的作证有多处不符。基本上都是技术细节问题,比如说,他曾经说,取证时是按操作规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录像里却不是这样。再比如,他说某一重要证据是他自己亲自收集,录像里却是技术级别还不够的助手在那里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的车内放置过久无人看管等等。总之,此类问题一大堆。在法庭上尝到自己信口开河苦果的冯,愁眉苦脸,与录像里的踌躇满志,洋洋得意恰成鲜明对照。问题是被告律师并不满足于把冯定位在一?quot;马大哈"的形象上,他们直追冯的个人品质问题。他们要通过提问,使陪审团留下这样的印象,冯前面第一阶段的证词,不是时日已久,记忆不清说错了,也不是信口开河不负责任,而是有意撒谎,是有意掩盖警察局草菅证据,甚至有可能偷换证据的真相。他们要让陪审团明白,冯不仅是一个撒谎者,而且还可能是一个阴险的,居心叵测的,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家伙。当不善的提问如洪水滔滔般涌来时,证人真是很难招架得住,有一度,冯看上去简直是比被告还要象被告,用狼狈不堪来形容是绝对不过分的。
  
  由于冯涉及的物证特别多,所以听证的时间也特别长。经过好多天,当长长的作证过程终于过去的时候,冯又让所有的人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结尾。当他结束听证,好歹离开证人席的时候,他走过检察官的座席,非常尴尬地和检察官握了一下手。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来是检方提供的证人,检方当然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为一个负责取证的技术官员,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审团提供有力的证词,证明检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取证过程是科学的而公正的,没有被调包可能的,但是冯却使他们大失所望。同时,正由于他接触的证据特别多,一旦捅开这个漏洞,影响非同小可。作为一名犯罪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冯当然知道自己闯的祸不小。如今木已成舟,双方握手道别的心情当然都很复杂,但是却很好理解。让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冯和辩护律师的分别场面。
  
  当冯尴尬地与检察官握别,然后经过被告律师的席位时,却出人意料地表情轻松并且热情地与他们握手拥抱,场面?quot;感人",成为当天辛普森案报导的最大热点。但是在美国谁也说不上他是吃错了什么药,才会对几天来向他发动猛烈攻势的敌手如此"言欢"。只有在这里的一些东方人才认为"也可以理解",也许他是有"不打不相识"的东方式逻辑,也许是表示"你们也是为了工作,不是对我有仇,我不怪罪你们"的东方式宽容。谁知道呢?但是,这样一个场面,天知道会对陪审团造成什么影响,这是所有的人真正关心的焦点。因为法庭上煞费苦心的一切,不就是为了给陪审团留下一个印象吗?
  
  接下来,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验证据。这些证据谁懂都没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审团能够搞清楚并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证据之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专家上法庭,向陪审团上基因课,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基因,什么是DNA,等等。
  
  我是一直很相信科学证据的,这也是我一开始就觉得辛普森难以解脱的原因之一。就在审了一半的时候,我从电视里看到一个几年前发生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让我久久不能忘记。
  那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妇女,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婴儿突然急病,她送他去医院,医生检查之后,宣布孩子是中毒,而且医院化验结果显示婴儿所吃进去的毒药,是一种类似汽车冷却液的东西。于是,医院向警察局报了警。在美国如果是涉及到儿童的犯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鉴于没有其他人接触过中毒的婴儿,孩子又一直是这位母亲在喂,这名妇女一下子摆脱不了干系。孩子抢救过来之后,就被社会专门机构暂时收养,与父母隔离开,等候调查,每个星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去看望。同时,对孩子中毒的事件展开调查,警察获准在他们家里进行搜查,在他们家的厨房吊柜里,确实发现了一个空的冷却液的罐子。由于汽车的普及,在美国家家都有冷却液,但是由于冷却液有毒,一般确实不会放在厨房里。这时,孩子的祖母,父亲和母亲都去暂时收养孩子的地方探望,孩子救过来以后,看上去十分健康,临走前,孩子的母亲单独抱着孩子在接待室里,门半掩着,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奶瓶给孩子喂了奶。
  
  当他们回到家里以后,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样的中毒症状病危,最后抢救无效,孩子死了。这位妇女被地方检察官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入狱。入狱之后,在等候审判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终否认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将信将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医院的报告,证明最后化验发现,临死前,孩子的血液中总共还有约半汤勺的毒液。这位妇女有一名律师,他的辩护策略显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后,她被判有罪,处以终生监禁。她不服判决,开始上诉。这时,她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亲一起生活,过了不久,第二个孩子发生了同样的中毒症状。孩子的父母又忧又喜,尽管孩子又有问题,但是至少证明这和这位妇女无关。但是检察官不同意以第二个孩子发生的情况否认前面的起诉。也许是什么人为了救出那位母亲,存心又给第二个孩子喂了冷却液呢?
  这时,她雇用了第二个律师。当时她自己经历了漫长的灾难之后,已经心灰意懒。律师在同意接下这个案子之前,也对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儿子吃不准。她又由于前一个律师办案失败,对律师失去信心。因此,一开始,他们之间的沟通并不好。但是当那名律师真正相信了她之后,全力以赴展开调查,最后他找了许多医学专家,发现冷却液在体内的半衰期是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每过一个小时就会有一半被排出体外。这样的话,根据那位妇女最后一次喂奶的时间,到孩子抽血化验的时间间隔这样计算,如果化验时还能确定孩子体内有半汤勺冷却液的话,他妈当初得给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仑!
  
  这份证明一出来,检察官马上把起诉给撤了。经过医学专家对她的第二个孩子的反复鉴定,证实他们的孩子有一种非常罕见的遗传疾病。发病的症状就活象是中毒。而医院的化验室当初肯定是先入为主,马虎从事了。至今,这名妇女还保留着对医院化验室起诉的权利。
  这个案例至少使我了解到,一个看上去已经掌握了科学证据的案子,并不是意味着律师就没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着就不会再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
  
  在辛普森案审理期间,还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一名二十多岁的妇女被控抢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认确定是她。这类案件,受害者的指认,往往成为关键的证据。她本人不仅提供不出不在现场的证明,而且根本说不出事发的时候自己在什么地方。她否认有罪,但是,最终还是被判有罪入狱。在她坐牢大概七个月左右的时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时供认了这桩抢劫。这时,大家才发现,这两个妇女长得非常相象.
  
  事实上,嫌疑犯表示认罪的情况是最皆大欢喜的。当然,也有一些罪犯虽然不认罪,但是却明显属于"垂死挣扎" ,比如,有大量证人目睹其犯罪,证据确凿,当场人赃俱获的。就象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纽约地铁开枪滥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动步枪,在车厢的走道上边走边射,总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伤。他也是在法庭上宣布不认罪的。同时,他不要律师,要求为自己辩护。由于事情发生在拥挤的地铁上,证人(包括受伤的幸存者)很多,这个牙买加移民却在自我辩护中宣称,所有的证人都是因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尽管他不否认枪是他的,但是他辩称是别人从他手中拿走了枪,杀了人再把枪还给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装笔挺,侃侃而谈,以奇怪的逻辑自比是圣徒受难,但是我相信当全体陪审团员一致通过,认定他的六项一级杀人罪"罪名成立"的时候,肯定不会有丝毫的心理负担,也不会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难的是那些没有证人亲眼看到犯罪过程,嫌疑犯则坚决否认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要确认罪犯有时是非常困难的。你从刚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时即使有证人,都会发生指认错误。有化验报告,也有可能产生偏差。但是对于涉嫌的这一个公民,就很可能要为一个证据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为代价。你必须理解这一点,在美国这样一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国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进行的审判,大家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后来,其中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
  
  因此,在法庭上,检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对于他和妮可的离异始终没有想开,而且在他们分开之后,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仅发生争吵,还情绪失控动手打过妮可,以至于有一次当他愤怒地冲向妮可住所的时候,妮可吓得打报警电话。这一类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这一录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她被辛普森殴打以后脸上带伤的照片,还有一份遗嘱,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对她有生命威胁。再者,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内,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动机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这一切都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包括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词等,也还不?quot;超越合理的怀疑 "的证据。在作案现场没有人证的情况下,真正有份量的,应该是那些现场的血液取样DNA检验报告,以及血手套,血袜子等物证,但是提供物证的同时,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
  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辩方律师所必须作的事情,就是对证据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
  
  在检方证人非常漫长的作证过程中,辩方律师竭力使人们相信,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警察栽赃的结果。说实话,我一开始是不相信这样一个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让陪审团相信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离谱,而且非常异乎寻常的假设,实在是太难了。在我看来,有几个地方辩方律师使人感觉很勉强。比如,他们假设妮可有可能是被哥伦比亚贩毒集团杀死的,因为妮可有吸毒的历史,如果大量购买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话,犯毒集团是有谋杀此类客户的情况。但是,这种谋杀一般都十”专业”,不仅用枪,而且干脆利落,从此案的现场看根本不象.更何况这只是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另外就是他们对冯警官表现得过分的攻击。他们还曾提出,辛普森在运动生涯中,身体受过伤,这些旧伤导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夺两命,可是辛普森在从球场上退役之后,偏偏不甘寂寞,拍摄了大量商业性的健身录像带。检方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这些录像,只见镜头前的辛普森体魄强健,动作自如,还不停地在开着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辩护律师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几个地方他们显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证过程的操作不规范,血样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验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这份血样去栽赃,给栽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还提出辛普森作案时间的疑问。另外,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场面,就是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拣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了一切手段证明手套的本来的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这样一个景象比任何说明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更为强烈。
  尽管如此,当检方的证人纷纷作证完毕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一种形势明朗的感觉,也丝毫看不出辩方有绝对取胜的迹象。在美国,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证据,却反过来指责警察是栽赃,这种情况毕竟还是罕见的。如果被告的律师不拿出点什么绝招来的话,很难取信于陪审团。同时,形势不明朗的状态,对检方也是一个不详之兆,因为这说明检方的证据仍处于被挑战的过程之中。
  
  在这一段时间里,辛普森本人也尽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争取同情。他设立了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以收集寻找凶手的线索,以巨款悬赏捉拿凶手,同时他还在牢里写了一本书为自己辩解。从我的感觉,这些举动收效甚微。人们依然将信将疑。
  
  当时,在我周围的美国人中间,很多人都倾向于认为辛普森也许是杀了人,大家的依据主要还是凭感觉,觉得除了他之外,实在找不到另外一个人有这样说得过去的杀人动机和那么多疑点。同时,他们也多数认为辛普森最后能够 "脱身",因为他们都熟悉美国的司法制度,感觉检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为这样一个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够的。
  
  今天就先写到这里。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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