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拳法排行:军衔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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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制的起源         谈到军衔制的起源,首先应搞清什么是军衔。在我国的汉代以前,"衔"字只有一个"马嚼子"的意思。魏、晋以后,衔字才出现表示官吏阶位的"头衔"的含义。在中国古代汉语里没有军衔这个词语。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军衔制度以后,也没有译作军衔,而是称之为"阶级"、"军官佐士兵等级"、"军阶"。在制度上称其为军衔,则是从我军开始的。概括的说,军衔是国家授予军人以区别其等级地位、权力责任、荣誉待遇的称号和标志。人们一提到军衔,马上就会联想起军队,但军衔的历史要比军队的历史短得多。世界上最早出现军队时,并没有同时产生军衔制。军衔制是军队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军队是进行战争的武装集团,由众多使用武器的人员组成,必须按统一的意志去行动,"服从命令是军队的天职"。因此,在军队编制体制上必须形成若干层次,军人依职权大小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都有担任统一指挥管理的官员,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从而形成由上至下不同的职别等级。          历史上一般都以"阶位"来表示各级官员的身份地位,武职官员的阶位称"武阶"。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元帅"、"将军"、"校尉"等武职官名。三国时期已开始对武官实行秩品制度。外国最早在公元前7世纪时,已经有了军队官员衔级晋升制度。中世纪的西欧,所谓公、侯、伯、子、男和骑士这些爵号,既是一种封号,也是一种官衔。但是,古代的秩品、官衔同军衔还是有区别的。官衔、秩品仅仅是指各级官吏的衔级、阶位,官衔制也只是官吏的等级体系;而军衔则是把士兵的级别也包括进去,军衔制是上至最高统帅,下至士兵的完整的军人等级体系。 军衔制的产生,不是在古代军制完备的中国,而是在十五六世纪的西欧,这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 首先,军衔制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常备军的产生密切相关。         14世纪以前,西欧各国没有常备军。国王把土地封给各级封建主,各级封建主拥有自己的武装。国王打仗时,就征集各封建主的私人武装组成全国军队,打完仗仍各回领地,这是一种非职业军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战争规模的扩大,这种非职业的贵族私人军队,日益暴露出许多弊端。诸如这种军队是临时拼凑的,几乎是一群乌合之众,战斗力较差;国王只能召集直接封臣的军队,而无法调动封臣下级的军队,这样难以统一指挥全国的军队;各级封臣大力豢养自己的军队,形成了封建割据,威胁王权。国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由国王控制的常备军。 14~15世纪,西欧一些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一方面,新的工商阶级为了保护和发展贸易,需建立常备军以支持强有力的王权,来打破封建割据状态;另一方面,工商阶级为国王提供了税收来源,也就为建立使用常备雇佣军创造了物质条件。法王查理七世在1445年建立了一支由法国人组成的常备雇佣军。到15世纪末,出现了军士、中士军衔,到了16世纪中叶,又出现了元帅、将军、少校、大尉、少尉军衔。西班牙在15世纪末出现了海军上将、上校、少校军衔。 其次,军衔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等价交换"、"平等权利"等原则在军事领域的反映。         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在历代品级制的基础上,吸收外军军衔制的有益内容,制定了北洋新军军衔等级,这是中国实行军衔制的始原。辛亥革命后,经过南京临时政府的改革,至1912年8月北洋政府颁布“官佐士兵等级表”,军衔制基本定形,主要衔称一直沿用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 现按照不同历史时期,将旧中国军衔制沿革的主要情况,简述如下。  一、清末北洋新军的军衔制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命袁世凯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负责编练新军。1903年清政府设练兵处,为编练新军的总机关。1904年练兵处、兵部会奏朝廷, “参仿八旗官员之秩序,旁采各国军营之规则”,制定新军等级。从此,中国军队便开始实行军衔制。         北洋新军的军衔制,将军队官员分为两类:一为军官,即各级指挥官员;二为军佐,即各专业勤务官员,并规定军佐“不得管带营队”。军官军衔分三等九级:上等官第一级称正都统(从一品),第二级称副都统(正二品),第三级称协都统(从二品);中等官第一级称正参领(正三品),第二级称副参领(从三品),第三级称协参领(正四品);次等官第一级称正军校(正五品),第二级称副军校(正六品),第三级称协军校(正七品)。后在上等官第一级之上增设大将军、将军衔(正一品)。军佐不设上等第一级,故最高军衔为上等第二级。军官自正参领以下,军佐自副都统以下,在衔称前冠以兵种或专业勤务宇样,如警察、步、马、炮、工程、辎重队正参领,军需、军医、制械副都统,余类推。在次等官第三级之下,设额外军官和额外军佐(正八品),职任司务长。以上军官军衔计十一级,军佐军衔计九级。新军军士分为上士(从八品)、中士(正九品)、下士(从九品)。兵因为不及品级,故未列入。          按照军衔制的要求,新军改革了服制。帽正以龙蟠珠(清以龙为国徽),珠色按文官顶色区分品级;帽墙缀金辫,肩章缀金条和金星,以金辨宽窄和金条、金星的多少来区分军衔等级;领章以颜色和符号区分官佐、兵种和勤务。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军衔制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于1912年1月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前后仅有三个月。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临时政府根据同盟会“革命方略”,对清末北洋新军军衔制作了许多改革。         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予令表”中看,他们废除了北洋新军军衔称号和与文官相对照的品级,保留了三等九级的区分。上等官第一级改称大将军,第二级改称左将军,第三级改称右将军;中等官第一级改称大都尉,第二级改称左都尉,第三级改称右都尉;次等官改称初等官,第一级改称大军校,第二级改称左军校,第三级改称右军校。在初等官第三级之下,仍设额外军官一级。军佐与军官同。士兵军衔分为六级,军士仍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此外,废除了新军上等官第一统之上的大将军、将军衔,改设大元帅、副元帅衔(后来,孙中山在广州组织军政府时,又将副元帅衔改称元帅),这是中国近代大元帅、元帅衔的始原。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          辛亥革命失败后,北洋军阀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达十七年之久。在此期间,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但在军衔制上,基本按北洋政府颁布的实行。           1912年8月和10月,北洋政府先后颁布“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和“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全部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名称。军队官员仍分为军官、军佐两类。军官军衔仍分为三等九级。上等官改称将官,第一级改称上将,第二级改称中将,第三级改称少将;中等官改称校官,第一级改称上校,第二级改称中校,第三级改称少校;初等官改称尉官,第一级改称上尉,第二级改称个尉,第三级改称少尉。额外军官改称准尉官。军佐仍不设上等第一级(上将),故与将官同等官只有二级,与校官、尉官同等官,仍各分为三级。士兵仍分为六级,沿用原来衔称。在衔称前仍冠以军官军佐、军兵种和各专业勤务字样,如陆军中将、海军中将,步兵上校、骑兵上校,一等军需正、一等军医正等。后因测量、军法人员补充困难,便在军佐中增设测量、军法两衔,分为三等八级。随着军衔制的改革,军官军佐肩章符号和服制亦作了相应的改进。从此,中国军衔等级基本定形,其主要衔称一直沿用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         1914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陆军官佐补官令”及其“施行细则”,具体规定了陆军官佐“除补” (指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 “叙补” (指依军官现任职务授予相当军衔)、 “升补” (指军官军衔晋级)、 “转补” (指军官在军兵种间的职务调动,消除原有军衔,授予新的军兵种军衔)的条件和程序。除补的条件是,必须经“陆军军官学校(留学外国士官学校)或他项同等之军佐学校(留学外国军佐学校)毕业”’ “充学习官期满”,经直接“长官出具考语,堪以授官者”,方可按照所学专业“补以本科少尉或少尉同等官”。升补的条件是:一要服满规定“实任军职”年限(少尉、中尉各二年,上尉、少校、中校各三年,上校四年,少将以上“无定年”);二要在“实任军职限内成绩卓著,经该管长官详报有案,陆军部查核相符者”;三要“年限已满,得有上一级军职出缺”。这些规定,对提高军官质量,保证军官的编制员额,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  (一)军队官员分类和军衔等级区分           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陆、空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军队官员仍分为军官、军佐两类。军官军衔仍分为三等九级,并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衔称。随着空军的发展,增设航空军官,这是中国第一次设置空军军衔(实际佩带是1933年2月)。军佐仍不设上等第一级,故最高军衔为中将,在军佐衔称上取消了原来合有职称的内容,改为军衔加专业勤务字样。例如,军需总监改称军需中将,一等军医正改称军医上校,三等司药正改称司药少校,一等兽医改称兽医上尉,其余类推。少尉军官之下仍设准尉一级,与准尉同等官称准佐,准尉和准佐均“不列入官等”。士兵亦仍分六级,除废除掌工、鞍工、靴工等烦琐的名称外,基本沿用原衔称。          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党政府先后重新颁布 “陆海空军官制表”和“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陆军增设通信兵衔,空军增设机械、军需、军医衔,海军兵衔改为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并在三等兵之下增设一等练兵、二等练兵。至此,陆海空三军各自形成独立的军衔体系。另外,军佐又恢复了北洋政府时期含有职称内容的衔称,一直沿用至1949年。         1935年3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上将任官施行条例”和“特级上将授任条例”,把上将衔分为三级一为二级上将,又称三星上将,授予“建有殊勋”的陆海空军中将;二为一级上将,又称四星上将,授予“再建殊勋”的陆海空军二级上将(相当于元帅衔);三为特级上将,又称五星上将,授予“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 (相当于大元帅衔)。经过以上充实、修订,国民党军队军官军衔计三等十一级,军佐军衔计三等八级。         1942年国民党政府修正颁布“陆海空军官制表”和“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陆军又增设战车兵衔;空军又增设电信、测候衔,并在军士之上增设军士长衔,分一、二、三等。海军军衔未作更动。这样,陆海空三军军衔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1945年2月,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空军官制表”和“空军士兵等级表”,其军衔等级仍同前。空军军衔薪金,从下士至中将各分为一、二、三级,二等兵至上等兵各分为两级,放有一、二、三级将校尉等之称。此后,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覆灭,未再见其军衔有大的更动。 (二)官佐授衔和晋衔         1934年至1940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陆海空军“任官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他们认为,“凡军官佐均先任官”,尔后依官任职。这些条例和细则,除沿用北洋政府补官令的一些内容外,对军官、军佐初任(旧称除补)、叙任(旧称叙补)、晋任(旧称升补)、转任(旧称转补)等作了许多新的规定。          在初任条件上,除强调学历和现实表现外,增订了准尉升少尉的要求。陆、空军规定,“准尉升少尉,必须服满准尉职务二年以上,曾受应行准备教育,成绩及格,但不得超过初任军官佐的三分之一”。海军规定,“准尉确有经验,著有劳绩,得任为少尉,但晋至中尉为止”。         在晋任条件上,增订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晋任必须逐级递进,不得超越”。“晋任必须经过规定之实职年资”,“实职年资称为停年”。         陆军各级官佐平时、战时停年如下:少尉平时一年半,战时缩减为一年;中尉平时二年,战时缩减为一年;上尉平时四年,战时缩减为二年;少、中校平时各三年,战时各缩减为二年;上校平时四年,战时缩减为三年;少将平时三年,中将平时五年,战时均不缩减。         海军各级官佐平时停年如下:少、中尉各二年,上尉四年半,少、中校各三年,上校四年半,少将三年, “中将晋上将以资深而于国家建有殊勋者为限”。         空军各级官佐平时停年如下:少尉—年半,中尉二年,上尉四年,少、中校各三年,上校四年,少将三年,中将四年。         二是晋任必须有上级军衔缺额。这里不是指直接上级出缺,而是指上一“官组”军衔出缺。按“官组规则”规定,中、上将全国各编一个官组,少将以下按军兵种和专业勤务分编,约以六十人为一官组。          三是“军官佐于军事上有特殊建树,可为军人表率者,得特令晋升。除停年依照规定外,其他不受条例及细则所限”。“战时军官佐之晋任,......为补充上之必要,对于所要官阶之停年,亦可特令减缩之”         经过以上充实和修正,军官、军佐授衔、晋衔的规定,较之北洋政府补官令更加完善。 (三)军官、军佐服役         国民党政府从兵役义务角度考虑,于1934年专门颁布“陆海空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官佐服役的立法。后来,他们鉴于官佐服役是兵役的一种,便在1946年修订“兵役法”时,纳入兵役范围o         1934年服役条例,对军官佐服现役、服预备投、停役、除役等都有规定。“陆海空军官佐服役限令”(即服预备役最高年龄)为:上将七十岁,中将六十五岁,少将六十岁,上校五十八岁,中校五十五岁,少校五十三岁,上尉五十岁,中、少尉四十七岁。后来,兵役法对军官佐服役限令从三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军官佐服“现役最少年限”,规定为十年,期满后,依需要可延长三至五年;二是“服投限令”(即服役的最高年龄,包括现役和预备役),依军衔不同规定为:尉官五十岁,校官五十八岁,少将六十岁,中将六十五岁,上将七十岁;三是不能晋升的服现役最大年限,规定为:少、中尉十年,上尉十五年,少校二十年,中校二十四年,上校二十八年,到此年限仍不能晋升者,即退出现役。         旧中国的军衔制,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的沿草,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北洋新军和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军衔制产生的初期阶段,既保留了旧时军队等级的痕迹,本身亦欠完善;北洋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定形阶段,确定了衔称,规定了实施办法;国民党政府时期是军衔制的完善阶段,从等级区分到授衔、晋衔等,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  五建国后我军军衔制度

 

    建国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了解放军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体制。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为了照顾我军大量副排职干部还授了准尉军衔)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3月1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三等七级,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列兵、上等兵。

         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军士长、专业军士划分为四个级别,称谓由高到低为: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四等八级,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附军衔解释
大元帅
                大元帅这个比元帅更高的头衔,起初并不是军衔称号,而是一种荣誉封号,用来授予本国或同盟国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时也授予皇家成员和国务活动家。1569年,法国的查理九世国王,封其弟弟昂茹公爵为大元帅。此后,到19世纪的 3个世纪里,法国、奥地利、罗马帝国、俄国等国家,先后享有大元帅封号的共约三十人。1716年俄国陆军条令规定,大元帅为俄军最高军衔,1727年将这一军衔授予缅希科夫公爵,大元帅开始成为军衔称号。后来设过大元帅军衔的国家,仅有前苏联、西班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少数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没有这一军衔的设置。
大元帅在中国近代,曾作为军队最高统帅的名称出现过。清朝末年,一度以皇帝为陆海军大元帅。中华民国前期,以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1923年,广东政府推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26年,张作霖在北京自称为安国军大元帅。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大元帅名称遂中止使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8月12日国民党国防最高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大元帅”,即最高统帅之意,并非实际职务和军衔。所以1945年 9月蒋介石在给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令中,签署的职衔为“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 
元帅

        这个地位显赫的头衔,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两种含义:一是官职名称,二是军衔称号。
法文元帅一词源自古上德意文“马”和“仆人”。在中世纪的法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元帅是军队中的一般官职,他负责军队的行军队形和作战队形,监督警卫勤务的执行,管理军队庶务以及指挥前卫,选择营地等工作。在中国,汉语元帅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33年的春秋时期,当时只是表示对“将帅之长”的称呼,还不是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如北周宣政元年(公元578年),宣帝宇文氲任命其叔父宇文盛为“行军元帅”,率军作战。隋、唐、五代和宋朝,战时都设元帅职务,唐太宗李世民在继承皇位以前曾担任过“西讨元帅”。当时的元帅按其职权轻重和执掌分工,大都冠以不同名号,如“天下兵马元帅”、“兵马大元帅”、“行军元帅”、“行营元帅”,其中又有“都元帅”、“元帅”、“副元帅”的等级之分。金朝战时设元帅府,任命不同级别的元帅,专掌征讨之事。元朝各道、州,凡有军旅之事的地方,都设都元帅府或元帅府、副元帅府,任命不同名号的元帅,掌管当地的行政及军事大权。明朝韧年,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元帅一词用以表示最高军衔,始于 16世纪的法国军队。1559年----1560年,法兰西二世首次授予四名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称号,至 19世纪拿破仑一世,法国先后有 44人被授予这一军衔。继法国之后,元帅军衔先后被许多国家所采用:16世纪有日尔曼各国,17世纪有奥地利、俄国,18世纪有英国,19世纪有西班牙、土耳其、意大利、日本,20世纪有阿富汗、印度、泰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中国、前苏联、波兰、罗马尼亚、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芬兰、埃及、苏丹、扎伊尔、乌干达、巴西等国。有的国家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等级。元帅级别设置最多的国家是前苏联,设有苏联大元帅、苏联元帅、主帅、元帅四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的元帅区分为帝国元帅和军种元帅两个级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元帅,区分为元帅和次帅两级;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5年的法律文件规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设而未授,授予元帅军衔的有 10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有的国家还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种类。一般分为陆军元帅、海军元帅和空军元帅三种;前苏联还在陆军中又区分为炮兵元帅、装甲兵元帅、工程兵元帅、通信兵元帅等。 
大将
         一些国家将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军衔称号。大将军衔最早由苏联红军设置, 1940年5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将高级军官军衔改称将官,大将为陆军将官中最高级别,与海军元帅等同。1943年设置了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通信兵元帅后,大将军衔只在诸兵种合成军队中设置,与军兵种元帅属同一级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一些国家以及朝鲜、越南、古巴、尼加拉瓜、缅甸等国也相继设置大将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一1968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也设有大将军衔,授予大将军衔称号的共10人,他们是: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肖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 
上将  
        许多国家将级军官中最高级别的军衔称号 。 上将在英语中与“将军”为同一个词(General),但在法、德等语中则是在将军之后加一个名词或形容词构成,法语为“集团军将军”(Gneral darmee),德语为“最高的将军”(General oberst)。最早的俄军上将军衔由彼得一世设立,根据 1716年陆军条令规定,俄军上将担任总司令官,级别相当于元帅,有权领导将军“军事会议”。
         随着军队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军事体制的发展,有的国家遂将上将区分为几个等级。最早是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授予潘兴以五星上将称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和大战结束后,授予马歇尔等 8人以五星上将称号,其中陆军 4名,空军 l名,海军3名。中国国民政府时期,于1935年将上将区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等。特级上将又称五星上将,只授予蒋介石 1人;一级上将又称四星上将,授予阎锡山、冯玉祥、张学良、何应钦、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陈济棠、陈绍宽等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 50年代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上将为将官中的第二个级别,全军共授予上将称号者 57名。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法律文件规定,上将分为一级上将和上将两个级别,一级上将空缺未授,授予上将称号者 17名。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不再设一级上将,上将遂成为人民解放军的最高军衔称号,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法定的编制军衔,资深的大军区正职也可以授予或晋升为上将军衔。截至 1996年,有 29名中将先后分三批晋升为上将,人民解放军新的上将总数达到46名。他们是:洪学智、刘华清、秦基伟、迟浩田、杨白冰、赵南起、徐信、郭林祥、尤太忠、王诚汉、张震、李德生、刘振华、向守志、万海峰、李耀文、王海(以上 1988年 9月 14日授予)、张万年、于永波、傅全有、朱敦法、张连忠、曹双明(以上1993年 6月 7日晋升)、徐惠滋、李景、杨德忠、王瑞林、周克玉、丁衡高、戴学江、李文卿、王克、李来柱、谷善庆、刘精松、曹澎生、张太恒、宋清渭、固辉、李希林、史玉孝、李九龙(以上 1994年 6月 8日晋升)、周子玉、于振武、丁文昌、隋永举(以上1996年1月23日晋升)。
 
中将
 
        将级军官中的一级军衔称号,多数国家属将官的中等级别,少数国家以中将为最高军衔。在多数国家,中将是军长的编制军衔,但在一些国家,如蒙古、以色列、利比亚、索马里、比利时、瑞士、危地马拉、厄瓜多尔、乌拉圭、洪都拉斯等国,中将则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人的军衔称号,因而也是这些国家的将官中最高的一个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50年代----60年代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中将是军长、兵团级司令员和副司令员、大军区司令员和副司令员的编制军衔,共有 177人获得了中将称号。当前规定,中将军衔可授予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也可授予高级专业技术军官。但目前尚未有人获得专业技术中将的称号。 
少将
 
        特级军官中较低的一级军衔称号。世界各国的将官,一些国家以少将为最低的一个级别,一些国家则以准将为最低级别,后者如美、英、法、德、意、印、巴等国,前者如东欧国家、日本、丹麦、巴西、哥伦比亚、葡萄牙等国。少将一般为师长和副军长的编制军衔,因而起初在一些国家称少将为“帅将”,现在法文少将仍由“将军”和“师”两词组合而成(General de division)
        中国人民解放军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少将是大军区副司令员、兵团级部队正副司令员、正副军长和师长的编制军衔,10年中共有 1360人获得了少将军衔。当前规定,少将军衔可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副军职和正师职军官,高级专业技术军官也可授予此衔。 
准将 
        一些国家的将级军官中最低的一级军衔称号。准将一般是旅长的编制军衔,所以过去一些国家称准将为“旅将”,法文用“将军”和“旅”这两个词相组合即为“准将”。在英国,凡是担任副师长或独立旅(由两个团组成)旅长的准将,属将级军官,而担任相当于其他国家团级规模的旅长职务的准将,则不是将级军官,而是一个受到特别任命的上校,这种准将军衔带有临时性质。在俄国彼得一世时期,只在海军中设准将衔,陆军不设。
中国自清朝末年引进西欧式军衔制以后,历届政府都没有设置准将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上校与少将之间所设的大校军衔,按指挥职权并不比准将轻,但外军往往将其等次排列在准将之下,理由是最低的将官也比最高的校官高一个等级。

大校

        少数国家校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军衔称号。大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的一级衔称,最初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和 1988年两度实行的军衔制度中,均设有此衔。设有大校军衔称号的国家,还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摩洛哥。
        人民解放军的大校军衔称号,1955年----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可以授予军长、副军长、师长和副师长等四个级别的军官。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可以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五个级别的军官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只授予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三个级别的军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定,大校只是副师长的编制军衔。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设大校军衔,有的国家不承认大校是高于上校的一个军衔等级,往往同他们国家的上校对等,在名称的翻译上译为“资深的上校”或“老上校”。 
上校
        上校一词源自意大利语“(军队之)纵队”。在法国古代的步兵部队中,上校是团长的代名词,l8世纪末法国人往往把团长和上校混为一谈。在俄国,上校一词首先出现在16世纪,当时人们称呼指挥团队的人为上校。1631年,上校代替了督军和团首领的称呼,把担任团长职务的雇佣军官叫做上校。从1632年起,上校作为军衔开始授予新制团的指挥员。清朝末年军衔制传人中国后,清朝政府命名该级军衔称号为“正参领”,是“统带官” (“标”的指挥官,相当于现在的团长)的职务军衔。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将这级军衔称号重新命名为“大都尉”,后北洋政府改名为“上校”。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一般都设有上校这一级军衔称号,除设有大校的少数国家外,上校是校官中的最高一级衔称。
        上校一般为团长的编制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法律文件规定,上校也可以授予副师职军官。

中校
         校级军官中间一级的军衔称号。在 17世纪俄国军队的副团长称作中校,后来逐渐演变为副团长的军衔称号。在西欧国家,中校是团队指挥官上校的第一助手。1722年俄国彼得一世在《官级表》中,将中校作为校官的第二级军衔称号固定下来。1935年苏联红军实行军衔制时,校官只设上校和少校两个级别,到 1939年才补充设置了中校。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均没有中校军衔称号,一般为副团长或营长的编制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按现行法律规定,中校可以授予正团职、副团职和正营职等三级指挥军官和担任高级、中级、初级等所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

少校
        该词源于拉丁文“大的”、“职位较高的”、“年长的”等词汇,是一个古老的军事术语。四百多年前,西班牙军队最先把少校作为军衔称号使用。16世纪少校这一军事术语传人德国,开始只是作为对担任一定职务人员的称呼,如少校与“城市”一词搭配,即指城市事务管理者,与“钥匙”一词搭配,则指负责要塞门户开关的人。以后德国在建立常备军时,少校便作为军衔称号使用。1698年,俄国为新制团的指挥人员和在俄军中服役的外国人设置了少校军衔,13年后在彼得一世建立的正规军中也开始设置此衔。18世纪--19世纪,俄国一度将少校区分为一级少校和二级少校两个级别,还把少校与岗位相搭配来表示一种固定的职位,如“基地少校” 、“门卫少校”等。
        现在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均设有少校,为校官中最低的一个级别,一般为副营长的编制军衔,有的国家也规定为营长或特种兵连长的编制军衔。

大尉
        该词源自拉丁文“首领”一词派生出的“军事长官”。大尉的称谓首先出现于中世纪的法国,当时是独立军区长官的头衔,职位显贵。后来大尉一词逐渐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从1558年起,开始称连长为大尉,军区长官则称总大尉。在俄国,大尉称谓最早出现在16世纪鲍里斯.戈杜诺夫时期,人们称外国雇佣军的队长为大尉,从1647年起,大尉作为一级军衔称号授予新制团的连长,到18世纪初,所有正规军的连长都享有大尉称号。当前,世界各国的尉级军官军衔中,设置大尉军衔称号的,只有东欧国家和越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尼加拉瓜、阿富汗等少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尉官中最高级别的军衔称作大尉,但他们不设上尉,大尉是高于中尉一级的军官,故译成汉语应称上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 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设有大尉军衔,是尉级军官中最高的一个级别,授予副团长、营长、副营长和连长。1988年实行的新军衔制,不再设置该衔

上尉
        该词来源于拉丁文“首领”,是一个最古老的军事术语。西方陆军最早的组织形式是被称作“连”的单位,每个连由一名上尉指挥,当时的上尉是一种职称,在德文中至今上尉和连长是同一个词(Hauptmann)。这个词由“头”和“人”两词组合而成,表示一个地位显赫的人,过去一般是对首领或司令官的称呼。以后,上尉逐渐演变为担任连长职务者的军衔称号。当今世界上凡是实行军衔制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设有上尉军衔,在绝大多数不设大尉的国家中,上尉是尉官中的最高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上尉,是副营长、连长和副连长的编制军衔,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直接获得此衔

中尉
        该词源自法文“代理人”、“副职”。中尉作为军队职务名称,最早出现在法国,1444年法国军队将担任副队长的首领称为中尉,到 15世纪末中尉成为对副连长的称呼。从17世纪下半叶起,中尉成为法兰西等西欧国家陆军和海军的军衔称号。俄国军队17世纪中叶在新制团设置了中尉军衔,起初授予步兵连和骑兵连的副连长,后来中尉被任命担任连长。当今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都设有中尉军衔称号,一般为副连长的编制军衔。有的国家还将中尉区分为一级中尉与二级中尉两个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尉,是连长、副连长和排长等初级军官的编制军衔,大学本科毕业后的军人可直接获得中尉军衔。

少尉

        该词源于法语“代表”,是法国古代对步兵和骑兵部队中掌旗军官的称呼。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起,少尉被确定为法国最低一级军官的军衔称号。在德国,1500年前后,人们用由法国传人的该词称呼某些军事长官的代表或其他公务人员,约l8世纪后称军队中最低一级的军官为少尉。在俄国,少尉军衔设于1703年彼得一世时期,在1722年颁布的《官级表》中,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直沿用到1917年。现在,少尉是绝大多数国家尉级军官中最低一级的军衔称号,少数不以少尉为尉官最低军衔的国家,有两种情况,一是不设少尉军衔,以中尉为尉官最低衔,如蒙古、波兰和罗马尼亚的男军官;再是将准尉列入尉官等级,以准尉为尉官最低衔,如阿富汗、土耳其、阿根廷、智利等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少尉,是排长的编制军衔,大学专科和中等专科学校毕业担任军官职务者,或由士兵经短期培训后直接提升为基层军官者,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准尉
        该词源自古斯拉夫文“旗”,1649年俄国军队首次称旗手为准尉。旗手通常是从最勇敢、最健壮、经过战斗考验的军人中挑选任命的。彼得一世建立正规军时,于1712年正式设立了准尉军衔,作为步兵和骑兵中的最低官衔。在 1722年的《官级表》中,将准尉分为两个等级,“下级准尉”列入军士的等级,准尉列入尉官行列。
        准尉是一个特殊的等级,准尉制度在国际上很不统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两者的比例大体是 4:6;二是设置准尉的国家,对准尉的地位规定不一,有的列入尉官等次,有的列入军士级别,有的则将其列为军官与军士之间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独立等级;三是对准尉有的国家分级,有的国家不分,分级者所分数量多少不一,阿尔及利亚分两级,印度分三级,美国分四级,玻利维亚分五级,原捷克斯洛伐克分六级。
        军衔传人中国后,清朝政府规定设准尉衔,称之为“额外军官”;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历届政府也规定设置该衔,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沿用清朝名称,北洋政府改称“准尉官”,国民政府称“准尉”和“准佐”,明文规定“不列入官等”。中国人民解放军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立法文件没有规定设置准尉,但实际上授有准尉军衔,全军最多时拥有十一万余人。当时准尉为副排级人员,算干部但不算军官,在军队内部称之为“预备军官”。1988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准尉没有列入军衔等级体系,五六十年代由准尉担任的工作分别由少尉、军士长或文职人员担任。

士官

        一些国家军衔体系中低于军官、高于军士的军衔称号。只在少数国家设置,如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始设此衔,是士兵军衔中最高的一级衔称士官军衔分为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个类别,二者在等级体系上无相互从属和递进关系,是相对独立而平行的两个系统。士官按兵役性质,属志愿兵范围,服役期限较义务兵为长,退出现役后可享受转业待遇,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符合条件规定的还可作退休安置,或者复员安置。有些国家称军士为士官,有的称“非委任军官”,名称不一,但其地位大同小异,都是居于军官、军士之间的一个等级。

军士长

        一些国家士官或军士军衔中的最高等级称号。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匈牙利及卢森堡、秘鲁、智利、委内瑞拉等许多国家设有此衔,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的军士长包括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三级军士长,另外在军种部、军队院校和各级部队,还设有总军士长,是各该单位士兵的总头目,地位颇高。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从1993年 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 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 5年。

专业军士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军衔中的一类衔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专业军士军衔,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和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专业军士军衔实行按期晋升制度,一级晋二级、二级晋三级的期限备为 4年,三级晋四级的期限为 5年。

军士
        有的国家称为士官,是低于军官高于士兵的一等军衔称号。军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职务”,常用于军事人员。法国首先于l5世纪将军士作为军衔,授予业务熟练的有经验的士兵。后来这一称号传入德国。1716年彼得一世将其移植到俄军,其地位居于班长与司务长之间,使用七十多年后于 1789年废除,由班长级(下士)士官所取代。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等级体系中都设有军士衔称,一般的区分为三至四级,多的设六、七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 5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设上士、中士和下士三个级别80年代新军衔制实行后,军士是士兵军衔中低于士官、高于兵的一个级别,划分为上士、中士和下士三级,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以晋升为军士军衔。

下士

        各国军士军衔中最低级别称号。该词来源于意大利语“班长” 。1647年俄军条令《步 兵习武概则与谋略》中,首次出现俄文的这一称号,在 1722年的《官级表》中,被列为官级第十七级。下士在德文中由“旗帜”和“贵族子弟”两词组合而成。过去的贵族为把自己的子弟培养为军官,从小就把他们送入军营。由于他们出身于豪门,在军队中被授予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掌旗,因此称他们为“掌旗的贵族子弟”。1806年普鲁士军队被拿破仑打败后,废除了这一称呼,1899年威廉二世重新将其作为军士军衔中的一级称号。
        目前,世界各国军衔中都设有这一级别,有的还将其区分为若干等级,如奥地利和智利设一级、二级下士,波兰设一、二、三级下士。 
        中国军队自引进军衔制后,历届政府都将下士这一称号,确定为军士最低级别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军衔。

中士

        中士,为军士军衔中的一个级别称号。该词源于拉丁语“服务者”。   中士作为军衔等级称号,最初在法军中设置,尔后出现于德国和英国军队。17世纪30年代开始在俄国新制团,1716年开始在俄国正规军中也曾设此衔,1722年彼得一世颁布的《官级表》中,取消了中士衔称,军士军衔设下级准尉、司务长上士下士四级。中士军衔各国军队普遍设置,有的国家还将中士划分为若干等级,如巴拉圭分一级、二级中士,奥地利的中士分为一、二、三级。   中国军衔制中,清代晚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都曾设立中士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可晋升为中士军衔。

上士
        上士,多数国家军士军衔中的最高衔称。该词由德文“野战”和“差役”两词组合而成,“差役”一词又是由动词“不停地运动”演变而来,表示那些为主人跑腿儿的人。早在欧洲的雇佣军中,差役是连队最高长官上尉和士兵的中间人,负责上下联系。差役分为普通差役和野战差役两种,普通差役每月从士兵中推选,野战差役则由军官指定。由于野战差役都是被军官器重的优秀士兵,所以除了上下联络以外,逐步地负责连队的文字工作、教官工作,参与对士兵的管理,成为连队的重要人物。以后野战差役(上士)被作为士兵军衔中最高级别的称号来使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此衔,除设军士长、大士军衔的国家外,上士是军士衔级中的最高级别。有的国家还将上士分为若干等级,如秘鲁分为两级,意大利、阿根廷分为三级,波兰分为四级。
         中国军衔制中,清代晚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都曾设立中士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都可晋升为上士军衔。
 
列兵
        一些国家士兵军衔中最低的一级衔称。俄军根据彼得一世1722年 1月24日颁布的《官级表》,首次设置此衔。l874年,俄国实行普遍征兵制后,列兵属于“低级军衔”。1918年,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工农红军后,将列兵改称为红军战士,1946年 7月恢复列兵衔称。目前,世界上设列兵军衔的国家有:蒙古、阿尔及利亚、波兰、法国、捷克、卢森堡、瑞士、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巴拿马、巴西、古巴、加拿大、墨西哥、尼加拉瓜、委内瑞拉等国。其他国家士兵最低军衔的称呼,有的称四等兵,如德国;有的称三等兵,如美国、日本、奥地利、智利、秘鲁等国;有的称二等兵,如印度尼西亚、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等国,有的称新兵。 
        中国军队引进军衔制后,清朝新建陆军和民国时期的陆军称二等兵,北洋时期的海军称二等练兵。中国人民解放军两次实行军衔制中,均设列兵军衔,新兵经 3个月入伍训练合格后,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 1年后晋升为上等兵。 

附: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

        永久军衔又称“个人军衔”、“正式军衔”,是根据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等综合因素,授予个人的军 队等级称号。这种军衔称号是军官的终身荣誉。军官退役后仍然予以保留, 只是在军衔称号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将”等, 故称永久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1965年和1988年开始,两次实行的军衔制度, 都属于永久军衔性质。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88年 颁布、1994年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军衔制度,属于永久军衔性质。永久军衔的特点是,将军官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永久军衔与职务的关系是,在宏观上军衔受职务的制约,即军官的军衔必须是在其所任职务编制军衔范围内授予或晋升;但在微观上,军衔又不受职务的影响,即在所任职务编制军衔的幅度内,军衔的授予或晋升,可以是“高衔”,也可以是“低衔”。因此,在实行永久军衔制度的军队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职衔倒挂”的现象,比如资浅的连长是中尉、而资深的副连长却是上尉。这是永久军衔制度本身固有的一种“副效应”。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各国通常是在有关军衔制度的法律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同在一个连队工作的上尉副连长,必须作为下级而服从中尉连长的指挥。有没有另外一种办法,既不出现“职衔倒挂”现象,又能够调整军官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那就是世界上少数国家实行的永久军衔与临时军衔相结合,亦称个人军衔与职务军衔相结合的制度(参见“临时军衔”条)。
临时军衔又称“职务军衔”、“名誉晋级”,就是按照军官所任职务佩带军衔符号,任什么职就佩带什么职务所对应的军衔符号,职务下降军衔也随之降低, 职务消失军衔也就不算数了。 
        临时军衔,最早来源于“名誉晋级”(Brevet),起源于拉丁语brevis (短暂的)。早在 1600年,英国人用名誉晋级一词,表示临时提高一个人的权力,作为对他胜任职守的一种奖赏,但不提薪。名誉晋级,英国人又称为“荣誉阶级”、“加衔阶级”。
        在美国,名誉晋级制度在19世纪60年代的南北战争中就已实行。在那场战争结束时,乔治.奥姆斯特郎.卡斯特的名誉晋级(临时军衔)已经是少将,但他的正式军衔(永久军衔)仍然还是上尉。
        在印度,称临时军衔为“代理军衔”,对于高出永久军衔一级的临时军衔, 每月发给50卢比的补贴。
在旧中国,称临时军衔为“加衔”,北洋政府规定将官、国民政府规定上将军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加衔(临时军衔)授予将来有可能正式晋升为该级军衔的军官,不过加衔者只是佩带军衔符号,其他待遇仍按原军衔执行。
        198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订的法律中规定:当军人所任职务或勤务需要时,可临时授予比其实际军衔高的军衔,但不得作为要求调整服役收入的根据。西方国家实行临时军衔制度的初衷是,既可以在战时把更大的职责交给军官,又可以避免在战争结束后出现过多的高级军衔。现在看来,实行临时军衔与永久军衔相结合的制度,其更为普遍而现实的意义在于:按临时军衔佩带军衔符号,可以实现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便于对部队的作战指挥和平时管理;按永久军衔享受个人生活待遇,使军官的待遇不只是同职务挂钩,而是同全部的劳绩贡献挂钩,有利于调整新老军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
        临时军衔的积极作用,既然是可以使军官的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那么是否可以把临时军衔完全改成一种永久性的职务军衔 ,使军衔成为一种“显示职务的符号”?实践证明此法行不通。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签署法令,废除了沙俄军队的军衔制度。为便于指挥,红军实行了佩带“军人识别标志”符号的制度,从班长到方面军司令分为3等11级,下等军官用三角形、中等军官用正方形、高等军官用菱形图案,每等里面再用图案的多少来分级。这种军人识别标志符号,同职务军衔符号所起的作用一样,便于识别、指挥,但是它调整不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不了合理的生活待遇问题,实行了十几年不得不予1935年将其废止,重新实行军衔制度。

附:军衔的晋级和降级
 
军衔晋级,亦称军衔晋升,指提高军人军衔的等级。“晋”字在古汉语里是“进” 的意思,故升到较高层次称为晋级。
                各国对军衔晋级的内容规范,通常包括 三个方面:一是晋级的期限规定,二是晋级的条件规定,三是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晋级期限,将官一般不作具体要求,校官和尉官晋级各国都有衔龄 的要求,但期限长短很不一致。如少尉晋中尉的期限,短的规定 1年,长的 规定 3年,一年半、两年的都有;再如上尉晋少校,短的规定 4年,长的规 定 7年,5年、6年的都有。晋升年限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只是对衔龄的“下限”要求,即不满规定的晋升年限不得晋升,当期满后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晋升的,仍可在原来的衔位上继续服役,如日本的少尉有的可以服役至53岁退休;而有的国家规定的晋升年限,则既是对衔龄的“下限” 要求,同时也兼有“上限”的作用,如美军规定,军官的正式军衔必须是满晋升期限后才能提请“晋升委员会”审议晋升,但经两次审议仍未能获得多数票通过时,即应在30天内强制退役。
        军衔晋级的条件,各国基本上是两条,一是本人军衔没有达到其所任职务的最高编制军衔,二是具有良好的鉴定。军衔晋升的批准权限,多数国家与军衔授予的权限相同,少数国家略宽于授衔权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行条例规定,平时军衔晋级期限,少尉晋中尉,大学专科毕业的为2年,其他 3年中尉至上校的军衔晋级,每级都是 4年大校至中将的军衔晋级为选升,无年限要求。战时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可以缩 短。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最低编制军衔的,在作战或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升。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够晋级条件的,得延期晋级或退出现役。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般的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即正师职以上军官军衔晋级,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副师、正团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大军区级首长批准;副团、正营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军一级首长批准;副营职以下军官军衔晋级,由师级首长批准。但副师职军官晋大校,得由中央军委主席批准 ;副营职军官晋少校,得由军一级首长批准。 军衔晋级,是军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军衔制度生命力的所在。因此各国都通过立法,对军衔晋级的各项内容作出明确规范,使军人的这一权利得到 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军衔降级,即降低军人军衔的等级。 
                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人民解放军五六十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是一种行政处分。
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国外许多国家也都遵循“不犯错误军衔不予降低”的原则(临时军衔除外)。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降低军衔的情况包括了两种:一种是军官因不胜任现职,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编制军衔的,应当将其军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的编制军衔,这种调整式的军衔降级,不算处分;再一种是军人因违犯军纪,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军衔降级处分,但这种处分不适用于少尉军衔。军衔降级后,其本级衔龄从降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果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以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