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拳法排行:军衔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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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为了照顾我军大量副排职干部还授了准尉军衔)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三等七级,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列兵、上等兵。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四等八级,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大元帅
大元帅这个比元帅更高的头衔,起初并不是军衔称号,而是一种荣誉封号,用来授予本国或同盟国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时也授予皇家成员和国务活动家。1569年,法国的查理九世国王,封其弟弟昂茹公爵为大元帅。此后,到19世纪的 3个世纪里,法国、奥地利、罗马帝国、俄国等国家,先后享有大元帅封号的共约三十人。1716年俄国陆军条令规定,大元帅为俄军最高军衔,1727年将这一军衔授予缅希科夫公爵,大元帅开始成为军衔称号。后来设过大元帅军衔的国家,仅有前苏联、西班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少数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没有这一军衔的设置。
大元帅在中国近代,曾作为军队最高统帅的名称出现过。清朝末年,一度以皇帝为陆海军大元帅。中华民国前期,以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1923年,广东政府推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26年,张作霖在北京自称为安国军大元帅。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大元帅名称遂中止使用。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8月12日国民党国防最高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大元帅”,即最高统帅之意,并非实际职务和军衔。所以1945年 9月蒋介石在给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令中,签署的职衔为“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
元帅
这个地位显赫的头衔,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两种含义:一是官职名称,二是军衔称号。
法文元帅一词源自古上德意文“马”和“仆人”。在中世纪的法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元帅是军队中的一般官职,他负责军队的行军队形和作战队形,监督警卫勤务的执行,管理军队庶务以及指挥前卫,选择营地等工作。在中国,汉语元帅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33年的春秋时期,当时只是表示对“将帅之长”的称呼,还不是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如北周宣政元年(公元578年),宣帝宇文氲任命其叔父宇文盛为“行军元帅”,率军作战。隋、唐、五代和宋朝,战时都设元帅职务,唐太宗李世民在继承皇位以前曾担任过“西讨元帅”。当时的元帅按其职权轻重和执掌分工,大都冠以不同名号,如“天下兵马元帅”、“兵马大元帅”、“行军元帅”、“行营元帅”,其中又有“都元帅”、“元帅”、“副元帅”的等级之分。金朝战时设元帅府,任命不同级别的元帅,专掌征讨之事。元朝各道、州,凡有军旅之事的地方,都设都元帅府或元帅府、副元帅府,任命不同名号的元帅,掌管当地的行政及军事大权。明朝韧年,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元帅一词用以表示最高军衔,始于 16世纪的法国军队。1559年----1560年,法兰西二世首次授予四名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称号,至 19世纪拿破仑一世,法国先后有 44人被授予这一军衔。继法国之后,元帅军衔先后被许多国家所采用:16世纪有日尔曼各国,17世纪有奥地利、俄国,18世纪有英国,19世纪有西班牙、土耳其、意大利、日本,20世纪有阿富汗、印度、泰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中国、前苏联、波兰、罗马尼亚、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芬兰、埃及、苏丹、扎伊尔、乌干达、巴西等国。有的国家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等级。元帅级别设置最多的国家是前苏联,设有苏联大元帅、苏联元帅、主帅、元帅四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的元帅区分为帝国元帅和军种元帅两个级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元帅,区分为元帅和次帅两级;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5年的法律文件规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设而未授,授予元帅军衔的有 10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有的国家还将元帅区分为不同种类。一般分为陆军元帅、海军元帅和空军元帅三种;前苏联还在陆军中又区分为炮兵元帅、装甲兵元帅、工程兵元帅、通信兵元帅等。
大将
一些国家将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军衔称号。大将军衔最早由苏联红军设置, 1940年5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将高级军官军衔改称将官,大将为陆军将官中最高级别,与海军元帅等同。1943年设置了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和通信兵元帅后,大将军衔只在诸兵种合成军队中设置,与军兵种元帅属同一级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一些国家以及朝鲜、越南、古巴、尼加拉瓜、缅甸等国也相继设置大将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一1968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也设有大将军衔,授予大将军衔称号的共10人,他们是: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肖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
上将
许多国家将级军官中最高级别的军衔称号 。 上将在英语中与“将军”为同一个词(General),但在法、德等语中则是在将军之后加一个名词或形容词构成,法语为“集团军将军”(Gneral darmee),德语为“最高的将军”(General oberst)。最早的俄军上将军衔由彼得一世设立,根据 1716年陆军条令规定,俄军上将担任总司令官,级别相当于元帅,有权领导将军“军事会议”。
随着军队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军事体制的发展,有的国家遂将上将区分为几个等级。最早是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授予潘兴以五星上将称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和大战结束后,授予马歇尔等 8人以五星上将称号,其中陆军 4名,空军 l名,海军3名。中国国民政府时期,于1935年将上将区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等。特级上将又称五星上将,只授予蒋介石 1人;一级上将又称四星上将,授予阎锡山、冯玉祥、张学良、何应钦、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陈济棠、陈绍宽等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 50年代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上将为将官中的第二个级别,全军共授予上将称号者 57名。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法律文件规定,上将分为一级上将和上将两个级别,一级上将空缺未授,授予上将称号者 17名。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不再设一级上将,上将遂成为人民解放军的最高军衔称号,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法定的编制军衔,资深的大军区正职也可以授予或晋升为上将军衔。截至 1996年,有 29名中将先后分三批晋升为上将,人民解放军新的上将总数达到46名。他们是:洪学智、刘华清、秦基伟、迟浩田、杨白冰、赵南起、徐信、郭林祥、尤太忠、王诚汉、张震、李德生、刘振华、向守志、万海峰、李耀文、王海(以上 1988年 9月 14日授予)、张万年、于永波、傅全有、朱敦法、张连忠、曹双明(以上1993年 6月 7日晋升)、徐惠滋、李景、杨德忠、王瑞林、周克玉、丁衡高、戴学江、李文卿、王克、李来柱、谷善庆、刘精松、曹澎生、张太恒、宋清渭、固辉、李希林、史玉孝、李九龙(以上 1994年 6月 8日晋升)、周子玉、于振武、丁文昌、隋永举(以上1996年1月23日晋升)。
中将
将级军官中的一级军衔称号,多数国家属将官的中等级别,少数国家以中将为最高军衔。在多数国家,中将是军长的编制军衔,但在一些国家,如蒙古、以色列、利比亚、索马里、比利时、瑞士、危地马拉、厄瓜多尔、乌拉圭、洪都拉斯等国,中将则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人的军衔称号,因而也是这些国家的将官中最高的一个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50年代----60年代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中将是军长、兵团级司令员和副司令员、大军区司令员和副司令员的编制军衔,共有 177人获得了中将称号。当前规定,中将军衔可授予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和正军职;也可授予高级专业技术军官。但目前尚未有人获得专业技术中将的称号。
少将
特级军官中较低的一级军衔称号。世界各国的将官,一些国家以少将为最低的一个级别,一些国家则以准将为最低级别,后者如美、英、法、德、意、印、巴等国,前者如东欧国家、日本、丹麦、巴西、哥伦比亚、葡萄牙等国。少将一般为师长和副军长的编制军衔,因而起初在一些国家称少将为“帅将”,现在法文少将仍由“将军”和“师”两词组合而成(General de division)
中国人民解放军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少将是大军区副司令员、兵团级部队正副司令员、正副军长和师长的编制军衔,10年中共有 1360人获得了少将军衔。当前规定,少将军衔可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副军职和正师职军官,高级专业技术军官也可授予此衔。
准将
一些国家的将级军官中最低的一级军衔称号。准将一般是旅长的编制军衔,所以过去一些国家称准将为“旅将”,法文用“将军”和“旅”这两个词相组合即为“准将”。在英国,凡是担任副师长或独立旅(由两个团组成)旅长的准将,属将级军官,而担任相当于其他国家团级规模的旅长职务的准将,则不是将级军官,而是一个受到特别任命的上校,这种准将军衔带有临时性质。在俄国彼得一世时期,只在海军中设准将衔,陆军不设。
中国自清朝末年引进西欧式军衔制以后,历届政府都没有设置准将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上校与少将之间所设的大校军衔,按指挥职权并不比准将轻,但外军往往将其等次排列在准将之下,理由是最低的将官也比最高的校官高一个等级。
大校
少数国家校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军衔称号。大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的一级衔称,最初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和 1988年两度实行的军衔制度中,均设有此衔。设有大校军衔称号的国家,还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摩洛哥。
人民解放军的大校军衔称号,1955年----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可以授予军长、副军长、师长和副师长等四个级别的军官。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可以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五个级别的军官。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只授予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三个级别的军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定,大校只是副师长的编制军衔。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设大校军衔,有的国家不承认大校是高于上校的一个军衔等级,往往同他们国家的上校对等,在名称的翻译上译为“资深的上校”或“老上校”。
上校
上校一词源自意大利语“(军队之)纵队”。在法国古代的步兵部队中,上校是团长的代名词,l8世纪末法国人往往把团长和上校混为一谈。在俄国,上校一词首先出现在16世纪,当时人们称呼指挥团队的人为上校。1631年,上校代替了督军和团首领的称呼,把担任团长职务的雇佣军官叫做上校。从1632年起,上校作为军衔开始授予新制团的指挥员。清朝末年军衔制传人中国后,清朝政府命名该级军衔称号为“正参领”,是“统带官” (“标”的指挥官,相当于现在的团长)的职务军衔。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将这级军衔称号重新命名为“大都尉”,后北洋政府改名为“上校”。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一般都设有上校这一级军衔称号,除设有大校的少数国家外,上校是校官中的最高一级衔称。
上校一般为团长的编制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法律文件规定,上校也可以授予副师职军官。
中校
校级军官中间一级的军衔称号。在 17世纪俄国军队的副团长称作中校,后来逐渐演变为副团长的军衔称号。在西欧国家,中校是团队指挥官上校的第一助手。1722年俄国彼得一世在《官级表》中,将中校作为校官的第二级军衔称号固定下来。1935年苏联红军实行军衔制时,校官只设上校和少校两个级别,到 1939年才补充设置了中校。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均没有中校军衔称号,一般为副团长或营长的编制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按现行法律规定,中校可以授予正团职、副团职和正营职等三级指挥军官和担任高级、中级、初级等所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
少校
该词源于拉丁文“大的”、“职位较高的”、“年长的”等词汇,是一个古老的军事术语。四百多年前,西班牙军队最先把少校作为军衔称号使用。16世纪少校这一军事术语传人德国,开始只是作为对担任一定职务人员的称呼,如少校与“城市”一词搭配,即指城市事务管理者,与“钥匙”一词搭配,则指负责要塞门户开关的人。以后德国在建立常备军时,少校便作为军衔称号使用。1698年,俄国为新制团的指挥人员和在俄军中服役的外国人设置了少校军衔,13年后在彼得一世建立的正规军中也开始设置此衔。18世纪--19世纪,俄国一度将少校区分为一级少校和二级少校两个级别,还把少校与岗位相搭配来表示一种固定的职位,如“基地少校” 、“门卫少校”等。
现在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均设有少校,为校官中最低的一个级别,一般为副营长的编制军衔,有的国家也规定为营长或特种兵连长的编制军衔。
大尉
该词源自拉丁文“首领”一词派生出的“军事长官”。大尉的称谓首先出现于中世纪的法国,当时是独立军区长官的头衔,职位显贵。后来大尉一词逐渐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从1558年起,开始称连长为大尉,军区长官则称总大尉。在俄国,大尉称谓最早出现在16世纪鲍里斯.戈杜诺夫时期,人们称外国雇佣军的队长为大尉,从1647年起,大尉作为一级军衔称号授予新制团的连长,到18世纪初,所有正规军的连长都享有大尉称号。当前,世界各国的尉级军官军衔中,设置大尉军衔称号的,只有东欧国家和越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尼加拉瓜、阿富汗等少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尉官中最高级别的军衔称作大尉,但他们不设上尉,大尉是高于中尉一级的军官,故译成汉语应称上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 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设有大尉军衔,是尉级军官中最高的一个级别,授予副团长、营长、副营长和连长。1988年实行的新军衔制,不再设置该衔。
上尉
该词来源于拉丁文“首领”,是一个最古老的军事术语。西方陆军最早的组织形式是被称作“连”的单位,每个连由一名上尉指挥,当时的上尉是一种职称,在德文中至今上尉和连长是同一个词(Hauptmann)。这个词由“头”和“人”两词组合而成,表示一个地位显赫的人,过去一般是对首领或司令官的称呼。以后,上尉逐渐演变为担任连长职务者的军衔称号。当今世界上凡是实行军衔制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设有上尉军衔,在绝大多数不设大尉的国家中,上尉是尉官中的最高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上尉,是副营长、连长和副连长的编制军衔,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可直接获得此衔。
中尉
该词源自法文“代理人”、“副职”。中尉作为军队职务名称,最早出现在法国,1444年法国军队将担任副队长的首领称为中尉,到 15世纪末中尉成为对副连长的称呼。从17世纪下半叶起,中尉成为法兰西等西欧国家陆军和海军的军衔称号。俄国军队17世纪中叶在新制团设置了中尉军衔,起初授予步兵连和骑兵连的副连长,后来中尉被任命担任连长。当今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都设有中尉军衔称号,一般为副连长的编制军衔。有的国家还将中尉区分为一级中尉与二级中尉两个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尉,是连长、副连长和排长等初级军官的编制军衔,大学本科毕业后的军人可直接获得中尉军衔。
少尉
该词源于法语“代表”,是法国古代对步兵和骑兵部队中掌旗军官的称呼。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起,少尉被确定为法国最低一级军官的军衔称号。在德国,1500年前后,人们用由法国传人的该词称呼某些军事长官的代表或其他公务人员,约l8世纪后称军队中最低一级的军官为少尉。在俄国,少尉军衔设于1703年彼得一世时期,在1722年颁布的《官级表》中,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直沿用到1917年。现在,少尉是绝大多数国家尉级军官中最低一级的军衔称号,少数不以少尉为尉官最低军衔的国家,有两种情况,一是不设少尉军衔,以中尉为尉官最低衔,如蒙古、波兰和罗马尼亚的男军官;再是将准尉列入尉官等级,以准尉为尉官最低衔,如阿富汗、土耳其、阿根廷、智利等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少尉,是排长的编制军衔,大学专科和中等专科学校毕业担任军官职务者,或由士兵经短期培训后直接提升为基层军官者,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准尉
该词源自古斯拉夫文“旗”,1649年俄国军队首次称旗手为准尉。旗手通常是从最勇敢、最健壮、经过战斗考验的军人中挑选任命的。彼得一世建立正规军时,于1712年正式设立了准尉军衔,作为步兵和骑兵中的最低官衔。在 1722年的《官级表》中,将准尉分为两个等级,“下级准尉”列入军士的等级,准尉列入尉官行列。
准尉是一个特殊的等级,准尉制度在国际上很不统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两者的比例大体是 4:6;二是设置准尉的国家,对准尉的地位规定不一,有的列入尉官等次,有的列入军士级别,有的则将其列为军官与军士之间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独立等级;三是对准尉有的国家分级,有的国家不分,分级者所分数量多少不一,阿尔及利亚分两级,印度分三级,美国分四级,玻利维亚分五级,原捷克斯洛伐克分六级。
军衔传人中国后,清朝政府规定设准尉衔,称之为“额外军官”;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历届政府也规定设置该衔,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沿用清朝名称,北洋政府改称“准尉官”,国民政府称“准尉”和“准佐”,明文规定“不列入官等”。中国人民解放军50年代一6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立法文件没有规定设置准尉,但实际上授有准尉军衔,全军最多时拥有十一万余人。当时准尉为副排级人员,算干部但不算军官,在军队内部称之为“预备军官”。1988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准尉没有列入军衔等级体系,五六十年代由准尉担任的工作分别由少尉、军士长或文职人员担任。
士官
一些国家军衔体系中低于军官、高于军士的军衔称号。只在少数国家设置,如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始设此衔,是士兵军衔中最高的一级衔称。士官军衔分为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个类别,二者在等级体系上无相互从属和递进关系,是相对独立而平行的两个系统。士官按兵役性质,属志愿兵范围,服役期限较义务兵为长,退出现役后可享受转业待遇,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符合条件规定的还可作退休安置,或者复员安置。有些国家称军士为士官,有的称“非委任军官”,名称不一,但其地位大同小异,都是居于军官、军士之间的一个等级。
军士长
一些国家士官或军士军衔中的最高等级称号。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匈牙利及卢森堡、秘鲁、智利、委内瑞拉等许多国家设有此衔,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的军士长包括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三级军士长,另外在军种部、军队院校和各级部队,还设有总军士长,是各该单位士兵的总头目,地位颇高。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从1993年 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 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 5年。
专业军士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军衔中的一类衔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专业军士军衔,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和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专业军士军衔实行按期晋升制度,一级晋二级、二级晋三级的期限备为 4年,三级晋四级的期限为 5年。
军士
有的国家称为士官,是低于军官高于士兵的一等军衔称号。军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职务”,常用于军事人员。法国首先于l5世纪将军士作为军衔,授予业务熟练的有经验的士兵。后来这一称号传入德国。1716年彼得一世将其移植到俄军,其地位居于班长与司务长之间,使用七十多年后于 1789年废除,由班长级(下士)士官所取代。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等级体系中都设有军士衔称,一般的区分为三至四级,多的设六、七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 5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设上士、中士和下士三个级别;80年代新军衔制实行后,军士是士兵军衔中低于士官、高于兵的一个级别,划分为上士、中士和下士三级,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以晋升为军士军衔。
下士
各国军士军衔中最低级别称号。该词来源于意大利语“班长” 。1647年俄军条令《步 兵习武概则与谋略》中,首次出现俄文的这一称号,在 1722年的《官级表》中,被列为官级第十七级。下士在德文中由“旗帜”和“贵族子弟”两词组合而成。过去的贵族为把自己的子弟培养为军官,从小就把他们送入军营。由于他们出身于豪门,在军队中被授予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掌旗,因此称他们为“掌旗的贵族子弟”。1806年普鲁士军队被拿破仑打败后,废除了这一称呼,1899年威廉二世重新将其作为军士军衔中的一级称号。
目前,世界各国军衔中都设有这一级别,有的还将其区分为若干等级,如奥地利和智利设一级、二级下士,波兰设一、二、三级下士。
中国军队自引进军衔制后,历届政府都将下士这一称号,确定为军士最低级别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军衔。
中士
中士,为军士军衔中的一个级别称号。该词源于拉丁语“服务者”。 中士作为军衔等级称号,最初在法军中设置,尔后出现于德国和英国军队。17世纪30年代开始在俄国新制团,1716年开始在俄国正规军中也曾设此衔,1722年彼得一世颁布的《官级表》中,取消了中士衔称,军士军衔设下级准尉、司务长、上士、下士四级。中士军衔各国军队普遍设置,有的国家还将中士划分为若干等级,如巴拉圭分一级、二级中士,奥地利的中士分为一、二、三级。 中国军衔制中,清代晚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都曾设立中士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可晋升为中士军衔。
上士
上士,多数国家军士军衔中的最高衔称。该词由德文“野战”和“差役”两词组合而成,“差役”一词又是由动词“不停地运动”演变而来,表示那些为主人跑腿儿的人。早在欧洲的雇佣军中,差役是连队最高长官上尉和士兵的中间人,负责上下联系。差役分为普通差役和野战差役两种,普通差役每月从士兵中推选,野战差役则由军官指定。由于野战差役都是被军官器重的优秀士兵,所以除了上下联络以外,逐步地负责连队的文字工作、教官工作,参与对士兵的管理,成为连队的重要人物。以后野战差役(上士)被作为士兵军衔中最高级别的称号来使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此衔,除设军士长、大士军衔的国家外,上士是军士衔级中的最高级别。有的国家还将上士分为若干等级,如秘鲁分为两级,意大利、阿根廷分为三级,波兰分为四级。
中国军衔制中,清代晚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都曾设立中士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都可晋升为上士军衔。
列兵
一些国家士兵军衔中最低的一级衔称。俄军根据彼得一世1722年 1月24日颁布的《官级表》,首次设置此衔。l874年,俄国实行普遍征兵制后,列兵属于“低级军衔”。1918年,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工农红军后,将列兵改称为红军战士,1946年 7月恢复列兵衔称。目前,世界上设列兵军衔的国家有:蒙古、阿尔及利亚、波兰、法国、捷克、卢森堡、瑞士、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巴拿马、巴西、古巴、加拿大、墨西哥、尼加拉瓜、委内瑞拉等国。其他国家士兵最低军衔的称呼,有的称四等兵,如德国;有的称三等兵,如美国、日本、奥地利、智利、秘鲁等国;有的称二等兵,如印度尼西亚、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等国,有的称新兵。
中国军队引进军衔制后,清朝新建陆军和民国时期的陆军称二等兵,北洋时期的海军称二等练兵。中国人民解放军两次实行军衔制中,均设列兵军衔,新兵经 3个月入伍训练合格后,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 1年后晋升为上等兵。
附: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
永久军衔又称“个人军衔”、“正式军衔”,是根据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等综合因素,授予个人的军 队等级称号。这种军衔称号是军官的终身荣誉。军官退役后仍然予以保留, 只是在军衔称号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将”等, 故称永久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1965年和1988年开始,两次实行的军衔制度, 都属于永久军衔性质。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88年 颁布、1994年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军衔制度,属于永久军衔性质。永久军衔的特点是,将军官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永久军衔与职务的关系是,在宏观上军衔受职务的制约,即军官的军衔必须是在其所任职务编制军衔范围内授予或晋升;但在微观上,军衔又不受职务的影响,即在所任职务编制军衔的幅度内,军衔的授予或晋升,可以是“高衔”,也可以是“低衔”。因此,在实行永久军衔制度的军队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职衔倒挂”的现象,比如资浅的连长是中尉、而资深的副连长却是上尉。这是永久军衔制度本身固有的一种“副效应”。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各国通常是在有关军衔制度的法律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同在一个连队工作的上尉副连长,必须作为下级而服从中尉连长的指挥。有没有另外一种办法,既不出现“职衔倒挂”现象,又能够调整军官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那就是世界上少数国家实行的永久军衔与临时军衔相结合,亦称个人军衔与职务军衔相结合的制度(参见“临时军衔”条)。
临时军衔又称“职务军衔”、“名誉晋级”,就是按照军官所任职务佩带军衔符号,任什么职就佩带什么职务所对应的军衔符号,职务下降军衔也随之降低, 职务消失军衔也就不算数了。
临时军衔,最早来源于“名誉晋级”(Brevet),起源于拉丁语brevis (短暂的)。早在 1600年,英国人用名誉晋级一词,表示临时提高一个人的权力,作为对他胜任职守的一种奖赏,但不提薪。名誉晋级,英国人又称为“荣誉阶级”、“加衔阶级”。
在美国,名誉晋级制度在19世纪60年代的南北战争中就已实行。在那场战争结束时,乔治.奥姆斯特郎.卡斯特的名誉晋级(临时军衔)已经是少将,但他的正式军衔(永久军衔)仍然还是上尉。
在印度,称临时军衔为“代理军衔”,对于高出永久军衔一级的临时军衔, 每月发给50卢比的补贴。
在旧中国,称临时军衔为“加衔”,北洋政府规定将官、国民政府规定上将军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加衔(临时军衔)授予将来有可能正式晋升为该级军衔的军官,不过加衔者只是佩带军衔符号,其他待遇仍按原军衔执行。
198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订的法律中规定:当军人所任职务或勤务需要时,可临时授予比其实际军衔高的军衔,但不得作为要求调整服役收入的根据。西方国家实行临时军衔制度的初衷是,既可以在战时把更大的职责交给军官,又可以避免在战争结束后出现过多的高级军衔。现在看来,实行临时军衔与永久军衔相结合的制度,其更为普遍而现实的意义在于:按临时军衔佩带军衔符号,可以实现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便于对部队的作战指挥和平时管理;按永久军衔享受个人生活待遇,使军官的待遇不只是同职务挂钩,而是同全部的劳绩贡献挂钩,有利于调整新老军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
临时军衔的积极作用,既然是可以使军官的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那么是否可以把临时军衔完全改成一种永久性的职务军衔 ,使军衔成为一种“显示职务的符号”?实践证明此法行不通。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签署法令,废除了沙俄军队的军衔制度。为便于指挥,红军实行了佩带“军人识别标志”符号的制度,从班长到方面军司令分为3等11级,下等军官用三角形、中等军官用正方形、高等军官用菱形图案,每等里面再用图案的多少来分级。这种军人识别标志符号,同职务军衔符号所起的作用一样,便于识别、指挥,但是它调整不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不了合理的生活待遇问题,实行了十几年不得不予1935年将其废止,重新实行军衔制度。
附:军衔的晋级和降级
军衔晋级,亦称军衔晋升,指提高军人军衔的等级。“晋”字在古汉语里是“进” 的意思,故升到较高层次称为晋级。
各国对军衔晋级的内容规范,通常包括 三个方面:一是晋级的期限规定,二是晋级的条件规定,三是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晋级期限,将官一般不作具体要求,校官和尉官晋级各国都有衔龄 的要求,但期限长短很不一致。如少尉晋中尉的期限,短的规定 1年,长的 规定 3年,一年半、两年的都有;再如上尉晋少校,短的规定 4年,长的规 定 7年,5年、6年的都有。晋升年限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只是对衔龄的“下限”要求,即不满规定的晋升年限不得晋升,当期满后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晋升的,仍可在原来的衔位上继续服役,如日本的少尉有的可以服役至53岁退休;而有的国家规定的晋升年限,则既是对衔龄的“下限” 要求,同时也兼有“上限”的作用,如美军规定,军官的正式军衔必须是满晋升期限后才能提请“晋升委员会”审议晋升,但经两次审议仍未能获得多数票通过时,即应在30天内强制退役。
军衔晋级的条件,各国基本上是两条,一是本人军衔没有达到其所任职务的最高编制军衔,二是具有良好的鉴定。军衔晋升的批准权限,多数国家与军衔授予的权限相同,少数国家略宽于授衔权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行条例规定,平时军衔晋级期限,少尉晋中尉,大学专科毕业的为2年,其他 3年;中尉至上校的军衔晋级,每级都是 4年; 大校至中将的军衔晋级为选升,无年限要求。战时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可以缩 短。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最低编制军衔的,在作战或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升。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够晋级条件的,得延期晋级或退出现役。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般的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即正师职以上军官军衔晋级,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副师、正团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大军区级首长批准;副团、正营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军一级首长批准;副营职以下军官军衔晋级,由师级首长批准。但副师职军官晋大校,得由中央军委主席批准 ;副营职军官晋少校,得由军一级首长批准。 军衔晋级,是军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军衔制度生命力的所在。因此各国都通过立法,对军衔晋级的各项内容作出明确规范,使军人的这一权利得到 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军衔降级,即降低军人军衔的等级。
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人民解放军五六十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是一种行政处分。
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国外许多国家也都遵循“不犯错误军衔不予降低”的原则(临时军衔除外)。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降低军衔的情况包括了两种:一种是军官因不胜任现职,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编制军衔的,应当将其军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的编制军衔,这种调整式的军衔降级,不算处分;再一种是军人因违犯军纪,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军衔降级处分,但这种处分不适用于少尉军衔。军衔降级后,其本级衔龄从降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果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军衔的晋升期限可以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