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3快速练功:少杀慎杀又是基于怎样的事实评判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34:09
少杀慎杀又是基于怎样的事实评判呢?(2011-07-07 12:27:16)转载 标签:

长辛伢

云南男子

奸杀少女

摔死幼童

少杀

慎杀

杂谈

分类: 草根的呐喊

 蓦然回首,我已无力诉说!

 

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幼儿,在一审被判以死刑之后,经过高院改判为死缓。对于死缓的结果,死者家属是难以接受的,围观的网友们也颇为不平静。两尸两命外带强奸,残忍的凶手最终仍能逃脱生命的审判,这让黄土之下的药家鑫情何以堪。至今,我仍记得药家鑫父亲对于儿子被执死刑后的感慨话语,他沉痛而不甘的说:“让药家鑫把一切罪恶都带走吧!”此刻,我不知道药父对于云南男子杀人案有怎样的事实情绪,但我知道活着的民众都想对云南男子说:“请你把一切罪恶都带走吧!”

 
   高院改判云南男子为死缓,据称是基于“少杀,慎杀”的法界理念。基于此理念,外加云南男子杀人的事实真相,我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一个结论,少杀,慎杀等于不杀。无论犯了怎样的罪恶,哪怕是罄竹难书的恶行,在云南高院的法界理念下,所有的罪恶都能免除生命的惩罚。我想问,特别想问,云南高院的改判到底是基于怎样的事实评判呢?当然,我并非质疑云南高院的法律依据,我只是不明法官到底是怎样具体的去实施“少杀,慎杀”理念的,在实施此理念时是否考虑到了事实真相,还是只考虑到杀人犯自首的情结。不管怎样说,在事实真相面前,雄辩都显得苍白,何况是纯粹的理念。有群众对于高院的判决激动愤怒,纷纷要求人肉出判案的法官。事实上,此做法虽说不值得称赞,但群众的情绪无非来自于事态的公正性。其实,云南高院判决此案的法官,既然能作出如此惹人争议的判决,就该光明正大的站出来用事实粉碎这外界纷乱的“感情流言”。

 

我觉得法官该站出来给群众一个公正的说法,关键是他必须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毕竟他们才是最为直接的受害者。或许还有人根本还未听说杀人案件的事发经过,这里我稍作简单的叙述。云南男子杀人的动机是产自于生活的两个小矛盾,其一是杀人者李昌奎向被杀少女王家飞求婚遭拒心生恶念,其二是杀人者其兄同王家因水电费问题闹矛盾导致仇恨加剧。两个矛盾的激化导致了杀人者李昌奎先是粗鲁的强奸了少女王家飞,后用锄头猛击少女头部致死。在杀死王家飞后,杀人者李昌奎又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少女的弟弟王家红。这个年仅3岁的孩子,先是被李昌奎提起手脚头部撞门后昏迷,后其姐弟俩都被李昌奎用绳索活生生勒死。随后,杀人者李昌奎逃走,临走他仍不忘在商店买一瓶饮料。我觉得杀人者杀人后买饮料是个重点,其一能证明思维至少运转正常,其二能充分说明杀人者当时的强加杀人运动多么的剧烈,而与之相对的就是受害者所遭受的残忍对待。

 

简单的比划一下案件,那经过就好比一头野兽盲目的冲进了一户人家,实施了非人的暴行。我无法想象现场有多么的惨烈,以及死去的姐弟俩该有怎样凄惨的求饶声以及害怕得发抖的可怜眼神,当生命终结之时,或许这是对他们最好的解脱吧!或许没人真实的去感受过那样的场景,当我们不幸面临着一头吃人的野兽逃无可逃时,那心里的恐惧或许会比死亡来得可怕,那个时间那个案发现场,除了恐惧还是恐惧。有些人没有切身的去思考过姐弟俩的感受,以致他们竟然提出了“少杀,慎杀”是基于尊重生命权。对于此说法,我忍不住想问一句,那受害的姐弟俩得生命权谁又去尊重呢?是杀人者赔点钱赔个不是再赔点时间就能保证的么?古训有云,杀人者偿命,虽显得不智,但对于如此的罪恶,实施并无任何不妥。

 

少杀,慎杀不是等于不杀。如果一个杀人者奸杀少女,杀死幼儿都能免除死刑的话,那怎样的罪恶才够格判处死刑呢?或许说是否只要“少杀,慎杀”理念实施之后,死刑就已经被取缔了。如果真如此,那我估计药家鑫都要从坟墓中爬出来了。有律师对于“少杀,慎杀”的解释,认为其是解除以暴制暴的法制理念。对于此观点,我实在不敢苟同,如果法院的判决死刑是以暴制暴的话,那法院也是没有任何资格判决罪案了,那到底该有怎样的一个机构来惩罚罪恶就显得优雅呢?毕竟,简单来讲,任何的惩罚都逃脱不了以暴制暴的嫌疑,除非免除了惩罚。而且,面对已经逝去的两条生命,杀人者又该怎样去赔偿才能免除罪恶呢?金钱时间都是不等价的,唯有生命才等价。用律师的话来讲,不想以暴制暴,那就只能不公平的对待了,话说这是一个律师该有的操守么?

 

没有人该持有免死金牌,一个残忍的罪犯更不该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