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装修团购:“第一私人钱庄”的兴奋:猜想《放贷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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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私人钱庄”的兴奋:猜想《放贷人条例》

来源:虎商中国  发布时间: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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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总量占GDP的6%至7%,我国民营企业近80%资金需求来自自我积累和民间借贷 "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创举。"8月20日,新中国第一个私人钱庄--"方兴钱庄"的开办者、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方培林言语间充满兴奋。从1984年到1989年停业,方兴钱庄曾坚持了5年。 央行日前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份报告首次正式提出,"应着手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 有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6%至7%的水平,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至5%。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借贷。 鉴于经济发展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不断深化的政策趋势表明,发展非吸收公众存款类放贷人,进一步放开贷款市场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门槛高 在央行提出"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之前,银监会与央行于今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让历来重视研究政策变动的方培林有了"短暂"的兴奋。 但后来,方培林发现,他无法迈过参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门槛"。"按照央行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我完全符合资格,但从《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到《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规程》再到县级的相关具体办法,我根本没有希望。" 方培林说,"浙江省规定必须是民营骨干企业,温州市规定为工商评级AAA的民营骨干企业,具体到县级政府则要求是纳税大户、功勋企业。"现在,不符合这些具体标准的方培林已经不想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他计划推动成立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另一个层面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方培林对《放贷人条例》寄予希望。他认为,任何公民的钱都可以向社会借贷,钱只有用起来才能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更多企业的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按照《指导意见》的说法,出台的目的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放贷人条例》比《指导意见》适用面更广,规范的内容也会更为具体,比如放贷主体、放贷对象等会更为广泛。 民间借贷四倍利率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是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的高达10倍甚至20倍,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可小视。 在方培林看来,《放贷人条例》对放贷人主体的要求核心在三个方面:一是只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三是照章纳税。"如果放贷人主体放开,由于竞争关系,贷款利率可能会走低;不放开反而会产生高利率,甚至高利贷。"方培林说。 上述研究人士表示,国内当务之急是废止《贷款通则》,尽快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放贷人条例》,放开企业间借贷,允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这一类市场主体存在,并承认主体合法性。 央行的研究人士称,在发展我国增量放贷机构的同时,可考虑发展我国目前金融体系下已经存在的放贷机构,比如融资租赁业、典当行等。在建立我国放贷人的制度框架过程中,可以规范和发展目前仍定位于"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服务的财务公司。我国现有70余家财务公司,资产约7000亿元。 据了解,未来的《放贷人条例》可能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除对放贷主体、放贷对象、利率等做出规定外,还将对放贷人的索债方式、贷款宣传等方面做出规范。 在美国,放贷人的放贷对象包括小型商业者,专卖店所有者、希望通过融资购买大型家庭用品、改善居住条件、为小额债务再融资的消费者以及准备购房的消费者等。 《放款人条例》应该会针对放款人的资金来源做出规定。相关内容很可能参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美国,放贷人获取资金的来源有: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债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从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 如何监管 有观点认为,对于未来《放贷人条例》中放贷主体的监管可行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有关各方通过解决纠纷的过程,对民间纠纷进行理性约束。 央行的研究人士认为,对放贷人的监管可以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理由:一是目前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已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二是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级地方政府设立了金融工作办公室,具备一定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条件。一些地方政府金融办明确表示,只要行政法规授权其为监管机构,他们愿意也有能力监管放贷人。 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或许能看到未来对"放贷人"监管的"端倪"。《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郭田勇说,因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放贷人条例》的放贷主体不是银行,所以可以依据相关民商法等法规进行约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