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刺参九正合剂的功效:姜明安:中国行政收费超过国家收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41:28
姜明安:中国行政收费超过国家收税2011-7-5 13:48:17

 

 

 

 

行政收费超过国家收税绝对不正常

中国急需一部《行政程序法》

 

北京大学教授、博导   姜明安

 

     《检察日报》20周年系列访谈:姜明安谈理性、建设性推动法治进步

直播时间:2011-7-5 9:00:00

  2011年7月4日,《检察日报》将迎来创刊20周年。20年来,在全国广大热心读者的支持下,《检察日报》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法治媒体之一。
  为纪念《检察日报》创刊20周年,正义网特别策划了“法治足迹——《检察日报》20周年系列访谈”,邀请曾经关注和见证《检察日报》成长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检察日报社资深采编人员,做客正义网,讲述新闻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7月5日上午9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教授做客正义网,畅谈他在理性、建设性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所作的努力,以及对《检察日报》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印象。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教授做客正义网,畅谈他在理性建设性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所作的努力以及对检察日报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印象。

    正义网:担任本次访谈的主持人是《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刘卉。

    正义网:访谈现在开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访谈节目。姜老师,欢迎您!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姜明安老师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著名学者,曾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主要行政法的立法研究和试拟稿的草拟。

    主持人:2009年12月,姜明安等五位北大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19日,俗称“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获得通过。

    主持人:姜老师,请跟我们谈谈您与拆迁条例的“渊源”吧,据我所知,“拆迁条例”从旧到新,几经曲折,这其中的过程也一直备受您的关注。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拆迁条例”起始和拆迁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9年12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城市规划法。要进行城市规划,要改造旧城,就涉及到要对居民的房子进行改造和拆迁。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国务院1991年6月份正式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最早的一个条例。这个条例主要通过旧城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采取的补偿方式主要是实物补偿,也就是产权置换。当时老百姓住的房子条件非常差,居住面积很小,通过旧城改造后,老百姓住房子条件变好了,住的房子比以前宽敞了。所以,当时没有太多矛盾,大多数老百姓还是认同拆迁的。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国家实行了分税制,地方很多财政收入都相继被中央收回,地方的税收相对少一些了,但地方又要办很多事,没有钱,就打土地的主意。这时候拆迁就要比过去多了,拆迁的目的也跟刚开始的目的不一样,主要是为了赚钱,搞土地财政。由此社会矛盾开始产生。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政府修订原来的“拆迁条例”,修订后的拆迁条例明确要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但拆迁仍不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都可以拆迁。一个比较大的改进是,原先是以产权置换为主,实物补偿为主,修改为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就是说给你钱自己去买房子。但是给的钱买新房肯定是买不起的。或者,好多地方也给实物补偿,但拆迁的地段是比较好的位置,像北京如果在二环和三环拆迁,他们却让你往三环和四环更远的地方搬,这时候老百姓与开发商拆迁人的矛盾就开始激化。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四个阶段是2007年,2007年3月份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10月份正式实施。物权法第四十二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私人的房屋,进行房屋拆迁。并且在补偿上,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就是说要保证房子拆了以后居民有地方住。物权法高于拆迁条例,显然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这时候就提出必须要修改拆迁条例,但是一直到了2009年拆迁条例还没有得到修改。实际这时候各地已经出了很多自焚、暴力拆迁事件,如比较典型的有唐福珍事件。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北大法学院我的同事沈岿、王锡梓、陈端洪、钱明星四位教授和我看到这种情况以后,认为拆迁条例是违法、违宪的。2009年12月7日,我们五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这就进入了第五个阶段。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我们提出这个公民建议后,再加上这么多社会事件,中央对此非常重视。当然,以前也有人提过,只是我们提的时候社会舆论已经变得比较有利了。我们不提的话,新的拆迁条例也会出来,但可能会晚一点。国务院做的很快,我们2009年12月7号提出了建议,2010年1月29号,国务院法制办就下发了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民意。前后不到两个月时间,这个进程是很快的。我记得其间国务院法制办跟我们一起开会就有两次。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地方抵制很大,最大的意见可能就是一个90%,两个三分之二。“90%”是指“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两个三分之二”是指在征收补偿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来自地方上的意见认为,如果严格实行这“一个90%,两个三分之二”,那恐怕就没法办事,也无法进行旧城改造了。拆迁条例的修改工作因为各方争议过大而陷入停顿、拖了下来。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这样拖了半年多快一年,我和蔡定剑就商量是不是要搞一个研讨会促进一下拆迁条例修改。2010年10月26日、27日,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联合在京召开“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在那次会议上我说,政府征求意见已经八九个月,老百姓有什么意见,有多少人赞成,有多少反对,现在存在哪些问题,可以说出来让老百姓一起来讨论,大家一起来出主意怎么解决,不能让征求意见这么长时间了没有结果,无声无息下去。那次会议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也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2010年12月1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就出台了。当然我们不说不做的话,政府也会出台,但是可能会晚一些。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是说“90%”这个数整个没了。 我们先前提出公民建议的五人又整理了一份方案送到国务院法制办,说如果90%的比例太高,建议改为三分之二。2011年1月正式出台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最终定了多数同意,就是说51%,还是有点保护作用。这里我们也要体谅一下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的难处。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作为老师和教授,我怎么会介入到社会上的这些事了呢?就我个人来说,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们是研究公法、行政法的,公法、行政法很大一个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再一点是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是搞公法和行政法的,只一昧钻到书里面去,而不顾及这些问题,就等于脱离了实际。我个人一直很关注社会问题,很多法条我都参与了起草和讨论。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二是我自己出生在农村,并且也经过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下层和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犯有切身感受。我之所以搞行政法,也可能有这方面的原因,想改变弱势群体受侵犯的状况。所以,凡是这一类情况我都比较关注。包括每个礼拜都收到老百姓的信件和反映的问题,基本上我处理不了的我都要找一些博士生帮助我处理老百姓的来信,至少要给他们一个答复,虽然我没有帮你解决问题,但是我可以告诉你这是一个什么问题,你应该去找谁,这样给他们一个建议。极个别比较重大的事情,我个人也写信给当地政府。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三是唐福珍这一类事件越来越多,这类事件让我们反思了一个问题,像国务院制定的这些条例如果违法了怎么办?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审查后可以撤销这个条例,但是这只是写在法律里,在法治实践中很少有法规条例违法被人大主动审查撤销的情况。我们当时想推动这项程序,研究公法的人,能够作好这件事件,对我国的法治确实是一个很大的促进。现在看,至少应该完善人大的告知程序,老百姓认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违宪、违法,告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给一个答复。

    主持人:可以看出,姜老师参与拆迁立法建议时是情感与理性因素兼而有之。在我们访谈现场,即使姜老师说起话来抑扬顿挫、很有激情,但我感觉您在分析问题时还是非常理性客观、富有建设性的。

    主持人:另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例子是,一年多前,检察日报学术版提出加强民生法学研究,曾就房产和拆迁问题向您约稿,您先后为我们撰写了《房产新政与保障公民居住权》以及《用法治平衡原则规范拆迁行为》等多篇文章。在《房产新政与保障公民居住权》一文中,您提到这两年房价涨得太离谱,不仅普通百姓买不起,就连有的市长、局长亦表示,自己十多年的工资都买不起房子。

    主持人:北京和部分外地城市甚至出现了“蚁族”现象。对此您认为,每个公民都应有一定的居所栖身,在这个栖身之所,他能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政府有保障公民住房权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把“保障居民住房权”入宪。但您同时理性指出,不能将住房权误解为每个公民买房和买得起房的权利,这种权利其实在世界上哪个国家(至少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存在的。除了适当增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以外,政府应该以更多的物力、财力建设廉租房,鼓励公民更多、更愿意租房而不是买房。

   主持人:那么,应如何处理激情与理性的关系呢?理性推动法治进步有什么意义?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关于学者在科学研究中应如何处理激情与理性的关系,人们一般认为应两者兼备:激情与理性缺一不可。不过,有人更强调激情,认为激情应优于理性,有人则更强调理性,认为理性应优于激情。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马克斯?韦伯对科学研究中的激情予以充分肯定,他曾在一次“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说,“没有这种被所有局外人所嘲讽的独特的迷狂,没有这份热情,坚信‘你生之前悠悠千载已逝,未来还会有千年沉寂的期待’———这全看你能否判断成功,没有这些东西,这个人便不会有科学的志向,他也不该再做下去了。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不能让人怀着热情去做,那么对于人来说,都是不值得做的事情”。激情是一种正义感,一种良心,也是一种责任感。如果没有一种激情,就没有办法做研究,因为已经没有了这种心情。我认为,学术研究要有激情,法治与发展对策研究要有激情。没有激情,研究就难以深入,难有创新。如果做新闻,没有激情的话是很难做到好的新闻。马克思说过,如果你没有激情可能做什么事会一事无成。2009年我们“北大五教授”就拆迁条例违宪向全国人大“上书”,请求国务院对拆迁条例废旧立新,此种对策研究成果一方面源于理性,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激情,是因当时多起自焚悲剧事件激起了我们“五教授”的激情。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但是做什么事也得有理性,应该有一种科学分析的态度,对各种事物,包括媒体进行报道也不是单纯地凭激情,单凭激情就有可能会走偏,所以要有一种理性的态度进行科学分析。看待事物既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事物的反面,既要看到事物的现在,也要看到事物产生的历史背景,它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还有未来发展的趋势。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比如说我们研究土地拆迁和土地管理制度,如果一味凭激情和气愤骂一顿或者发一下牢骚,这解决不了问题。要探讨这个制度产生原因,就必须要靠理性,而不能靠愤怒。我们学者做科学研究要这样,报纸媒体做报道也要这样。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所以,我强调既要有激情,也要有理性,这就是激情和理性的结合。而学术研究和对策研究尤其要有理性,应该用理性去激化激情和制约激情,特别是制约激情,包括学者自己的激情和民众的激情,没有理性制约激情,研究就可能走火入魔,研究成果就可能误导决策者和民众。

主持人:检察日报作为法治媒体,二十年来倡导“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见证了中国法治进程,并以理性建设性的姿态记录这其中发生的法治事件。您认为哪些报道是其中的较好例证?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我每天都会翻看《检察日报》,虽然不是每一篇文章都看。在同一类法治报纸中,《检察日报》是做的比较突出的。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下面我剖析三篇文章,来说明检察日报在报道和时评中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事物,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来记录各种法治事件。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一篇文章是2007年12月18日发表的《他们揭开了药监局大案的盖子》,写法是对话的形式。这篇文章不仅揭露了药监局的腐败事件,更重要的是从法治的角度分析了腐败事件产生的原因。原因从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分析了犯罪个人为什么会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分析了药监局腐败产生的制度上的原因。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文章通过药监局大案承办人、北京市西城区反贪局局长张京文的话作出解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既承担着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又承担着裁判者的角色,这种权力高度集中于一身的情况下,不可能不成为一些不法商人实施贿赂的对象。真正解决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靠检察机关查办个案能解决的。如果这种体制不改变,郑筱萸也好,付筱萸也好,什么人上去都是要出问题的”。这样报道就有了深度,无疑对中国药品市场监管的发展和医药体制的完善都将有促进作用。此外,文章还用笔墨刻画了检察官办案的理念和智慧,让我们记住了这样一个勇敢机智与有着敬业精神的群体。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二篇文章是2008年9月24日发表的《襄汾溃坝:或可避免的悲剧》。文章分析了襄汾溃坝的直接原因,可能是一位老板打了600米深的井,也分析了制度上的原因。实际上这件事很早就有人向政府举报,当地所在村的村委会还写了一个报告上报给乡政府,但是政府没有采取处理措施。村民多次反映这个坝的问题没有任何效果后,他们就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但也不了了之。以至后来出现了悲剧。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这说明政府对这件事有责任,或者司法也有责任。我们就要吸取教训,政府应该怎么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司法又可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还有一个问题我觉得文章也探讨的很好,当时出了溃坝事故以后,死了200多人,都是政府赔偿,新塔矿业公司老板没有掏钱。政府是否应该向老板索赔?这件事我想了很久,还有三鹿奶粉事件,也是政府掏钱进行赔偿。政府当时出面是对的,老百姓出了事,政府监管失职,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但是直接损失是新塔矿业公司老板造成的。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我觉得,凡是这一类事件,直接致害人应该首先承担责任。政府只有在直接致害人赔不起、直接致害人死亡、直接致害人逃跑找不到了等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直接致害人银行里还有很多钱,政府为了获得好名声,而给了受害人多少钱,及时解决了困难,但问题是政府出的钱是纳税人的钱啊!这时候不是归政府出钱,而是要找直接致害人把钱要回来。政府也可以负责任,可以开除、记过、撤职、坐牢,可以用这个办法。如果要掏钱也可以,用自己的钱,别拿纳税人的钱去赔偿。只有在刚才所说的那几种情况下才可以用纳税人的钱去进行赔偿。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三是2009年11月2日发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为何难付表决》。这篇文章不是单纯地报道国家赔偿法,而是深入探讨了国家赔偿法草案没有交付表决的原因。并且文章还有一个很好的地方,通过案例生动形象地使人了解各方分歧,从而引起了人们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新增免责条款保留还是删除”这一焦点中,举的胥敬祥的案子就很有说服力,按照我国国家赔偿以前的“违法归责原则”,即便胥敬祥案的结果错了,胥敬祥含冤入狱13年,但是如果司法机关能证明自己办案的法律程序没有错,胥敬祥仍得不到国家赔偿。这就说不过去了。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在“赔偿范围应否扩大”这一焦点中,举的“躲猫猫”事件也很恰当。比如说在监狱狱警看着他打你,但是狱警不管,那就是放纵他打你。当然打人的需要赔偿,如果打人的赔偿不了,那政府就应该赔偿责任。这种案子很多。所以,后来在我国国家赔偿法里加了一条,“放纵导致损害”,“放纵”就是不作为。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还有赔偿程序这一焦点,是否应该有确定程序?原来的国家赔偿法有“确定程序”,就是说必须由违法的机关确定自己的行为违法,那才能够赔。这很荒谬。为什么很多案子赔不了,就是因为确定程序。我打了你以后,你来找我赔,要打人的人必须说,“我打了你,我是违法的,我给你赔”。如果我说“我打了你,这是不违法行为,不赔”,就赔不了了,其实需要有个第三方来裁决。这篇文章对此也做了很好的说明。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所以,我觉得这篇文章对后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当然一项法律的通过与全国人大常委下决心以及其他各方的努力都是分不开的,我们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检察日报》报道法治新闻,不是纯粹报道新闻,要探讨新闻背后的法治问题、制度问题,并且提出改进的措施。这就是建设性的含义吧。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检察日报》的其他文章也写的很好,只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不能过多探讨了。

主持人:对于法治媒体而言,理性建设性推动法治进程,落实到具体报道和言论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我有五点建议:一是报道事件的时候要进行实地调查,用事实说话,不先入为主。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二是有了事实,还要对事实进行分析,去伪存真。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三是要分析事件背后的制度原因和社会环境原因。法治类媒体做具体案子和具体事件的报道时,不能停留在对事件的描述上,更重要的是阐述制度的原因和法治的原因。是立法不完善?或者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是人员素质太差,或者是司法的原因?一定要进行分析探讨。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四是对法治事件进行具体报道时,必须要查查法律条文,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分析事件。我建议做法治报道的记者要多学学法,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至少可以找专家学者问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款。像前些时候讲的交通限行问题,有些媒体评论交通限行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由此可见,北京市政府对交通限行,还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对交通限行事件不能停留在这里。分析事情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根据,再看主体是否有权限,第三得看程序上是否进行了民主论证、科学决策。征求了民意没有?开过听证会没有?从这个角度看,《检察日报》有一篇文章《尚未问民意 限行何太急?》讲的还是比较好,比较理性。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五是做法治报道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应该尽量多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方案、意见、建议。 并不一定要记者自己谈,可以找熟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谈谈对策。

主持人:在理性建设性推动法治进行中,您觉得学者和媒体是一种什么关系?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媒体和学者实际上是一种互补。记者把事件勾列出来,学者可以做一些比较深度的分析和研究。媒体可能不仅仅只接触一个事件,会接触若干个事件,把这些事件进行比较,再由学者做一些抽象性的分析。

主持人:前几天,我一口气读完您的老师、北大已故宪法行政法学者龚祥瑞先生的自传——《盲人奥里翁》。记得您在封底推荐语中写到:“龚祥瑞先生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他一生都在奋斗:为自己国家的文明、富强奋斗,也为自己个人的尊严和家庭的幸福奋斗;龚祥瑞先生作为一个学者,一个公法学家,他大半辈子都在探索,探索在中国如何创建政治学和公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学科,探索如何对中国公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探索在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度里如何建立法治。”作为龚先生的学生,您一直在行政法领域耕耘,为推进行政法治进步而努力,未来您有什么打算?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作为一个学者,主要是教书育人,写书研究,形成自己的学术理论思想体系,而不是搞社会实践。但是我们这一代学者面临一个特殊国情,那就是在中国没有行政法,没有这部法律。因此我有两个理想:一是建立自己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二是通过自己和同事以及朋友的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治进程。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现在这两个体系都有很大的缺陷。行政法体系主要应该是三大块,一块是组织法、公务员法,第二块是行为法和程序法,第三块是责任法、救济法和监督法。组织法这方面,中国还差很多,现在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其他的如部委和省政府都没有组织法。没有组织法这是不可想象的。美国一个部还没有成立,首先就有了组织法,说明这个部是做什么的,怎么干。公务员法现在有了,这部法从1984年开始我们一直在搞,搞了二十年。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还有行为法和程序法。现在有最基本的三部程序法,一是行政处罚法,二是行政许可法,三是今年6月30日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这是很好的。但是我们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一个一个的立法,立一百个法也立不完。比如说行政收费,收费有各式各样的费,有的费比税还多。像北京市的费去年是占财政收入的50%多,税只有40%多,但是没有一个费法,只有税法。这些老百姓有很大的意见,比如说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收费,收多少,收费怎么公开,这些都没有。如果我们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就是说不管是收费也好,还是拆人家的房子也好,还是给你处罚也好,还是搞审批也好,只要是行政行为就都要遵守这部法。如何防止行政腐败?就是要通过行政程序,如公开程序、听证程序等来杜绝。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这部法,我们翻译出来的都有几十部,像我们周围的韩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都已经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立法规划过去还写到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里,这一届人大立法规划都删掉了。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能争取推动行政程序法出台。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第三块是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救济法,这一块比较完善。救济法现在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还有国家赔偿法,这三部法还是比较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了,接下来就是修改行政诉讼法。目前对抽象行为行政如政府文件不能起诉,对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起诉,这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有行政复议法。在国外,有80%的案子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得到解决的,但是在中国,行政诉讼案件少,而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还要少。为什么呢?因为行政复议是非公开的,走政府内部程序,老百姓不相信。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行政责任法中,《国家赔偿法》也可以说是一部责任法。只是现在还没有行政问责法,往往是媒体炒的厉害就追究责任,媒体要不炒就没有事了。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监督类行政法律有行政监督法、行政监察法,这两部法比较不错,但是还有漏洞,就是对法规、规则没有办法进行监督。本来是人大立法有一个监督,像拆迁条例可以进行监督,实际上只是写在了纸上,没有程序,根本没有办法运作起来。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至于讲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法治没有办法完善,法学就没有办法完善。我写的中国基本行政法学理论都在这本“小红书”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现在是第四版,马上又要出第五版了,因为行政强制法出来了这本书相应又要进行修订。当然行政法学体系除了对基本行政法律的研究以外,还有很多行政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跟国外制度的比较研究,再一方面要探讨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方向、目标等等问题,但是这两个东西是紧密结合起来的。由于历史原因,我过去花了很多时间做法治建设工作,有时候我一个星期两三天要么在人大法工委,要么在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要么在北京市法制办进行法制法规立法咨询。这样就需要花很多精力和时间,今后我将在理论研究上多花一些时间。

主持人:中国法治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也需要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媒体的努力。对未来的《检察日报》有什么期待?请留下一段寄语吧。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以澎湃的激情和智者的理性,持之以恒地探索中国法治之路,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这是对你们的期待,也是对我自己的要求。

主持人:好的。姜教授,再次感谢谢谢您做客正义网。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

正义网:感谢各位网友持续关注。负责本场图文直播的是正义网记者高鑫,摄影记者杨征,现场速录瞿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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